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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授权委托书篇一
调:主持人周正忠宣布开庭(现在宣布开庭)
调:首先由申请人陈述基本情况
申:我叫李怀禄 性别 男民族藏族年龄63 岁
职业或职务粮农联系方式 ***
住址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石门镇火烧城村调:被申请人陈述基本情况
被:我叫朵永祯 性别 男 民族汉年龄45岁
职业或职务粮农联系方式
住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石门镇火烧城村
调:申请人有无代理人?
申:无代理人。
调:被申请人有无代理人?
被:无代理人。
调:今天在石门镇人民调解庭开庭调解,牛占平诉陈福生,土地纠纷
一案,为保证调解活动有序顺利进行,宣布一下现场纪律。
第一:当事人必须服从主持人的指挥,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当事人要根据主持人的发问,依顺序发言,没有主持人的发问,不得发言。
第三:当事人在发言中不得有侮辱性的言语,不得相互攻击、谩骂和
吵闹。如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辱骂、攻击调解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则以防碍执行公务,交派出所依法处罚。
调:申请人上面宣布的纪律是否听清?
申:是的。
调:被申请人是否听清?
被:是的。
调:宣布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中止、终止调解的权利。
2、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
3、有自愿达成协议的权利。
4、有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义务:
1、有遵守调解活动规则的义务。
2、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的义务,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3、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调:以上宣布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听清了没有?
申:听清楚了。
调:被申请人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调:解释回避权(如果调解主持人、调解员、记录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要求)
调:申请人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申: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调:被申请人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调:现在开始调解调查,首先由申请人陈述纠纷基本事实?
申: 再没有补充的。
调:被申请人陈述纠纷事实?
被:我在石板湾有1.3亩地,是1998年村上给我的姑娘拉的地,今年3月,政府把这些地占了,可是牛占平偏说那地是他的,还说我抢了他的地,骂我是强盗,村上的人都知道这块地以前是牛占平的,可是他和我们村上的祁成正换了,祁成正在1998年以前就搬迁到华藏镇上了,我从1998年到现在都种了这么多年了牛占平也没有说什么,现在听说在补钱了就说是他的地。
调:被申请有无补充的?
被:再没有了。
调:现在调查结束,开始辩论,首先由申请人发言。
申:那个地远我就没有管。
调:陈福生,你以牛占平所说有什么异议吗?
被:那地只有1.3亩,每亩补了8000元。
申:行,我要5000元,陈福生能退就行。
调:陈福生,对于牛占平所提出的退还5000元的要求你能接受吗? 被:我不接受,我一分也不退,因为那地本来就是给我的姑娘拉的地,你们也调查了解过,我要是退了钱,那就等于我好像真的把人家的地抢了,我没有理由给牛占平退钱。
调:牛占平,你是否能出具存在争议的那块地是你的相关证据? 申:没有。
申:我就要5000元,他给我就同意。
调:陈福生,你觉得行吗?
被:我还是那个话,我一分也不给,牛占平把我骂成强盗我还能给吗? 申:你就是把我的地抢了。
调:你们二人也不要再争吵了,我们的意思是能让你们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你们双方既然无法达成共识,我们也不能强行让你们达成协议。
经调解,牛占平与陈福生无法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功。
申请人(签字):牛占平被申请人(签字):陈福生
主持人:周正忠
调解人:周正忠王吉红
记录人:王吉红
2012
年5月10日 石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开庭授权委托书篇二
第一,再审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这就是说,适用再审程序并不是审理第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再审程序。从诉讼阶段来说,也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一特殊诉讼阶段。
第二,再审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也有人民检察院起诉。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
第三,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且确有错误。也只有当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发现确有错误的,才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2. 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不同
首先,两者提起的主体、时间和对象不同。上诉审程序是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的,而再审程序,除了因当事人根据法定理由申请再审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和发动再审程序。从时间上说,上诉程序规定上诉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作出后分别在十五天和十天期限内提出,超过上诉期限,即丧失了上诉的权利,而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期限内,都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发动再审,则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其次,两者程序的性质、提起的理由和审理的程序不同。上诉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而再审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不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不具有审级的性质,只是为纠正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而规定的特殊诉讼阶段和补救程序。
第三,两者发起程序的理由不同。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没有限制,而提起再审的理由则有限制,必须有法律规定的错误才能提起再审。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
1)再审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应当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这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法定组织和人员。除此之外,任何法院和其他审判人员都无权提起再审。
2)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
按照再审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因此,它和纠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适用不同的程序。具体说,纠正确有错误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通过上诉程序,而纠正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
3)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所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行为等。
三、提起再审的三种程序
1. 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检察院抗诉再审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3.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
2)申请再审不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而是只有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但可以向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五、我国再审程序的问题
1. 当事人申请再审难,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申请再审”是我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全新启用的概念,其本意显然在于赋予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法定权利。然而,对我国的立法进行考察可以看出,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选择与利用当事人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一方面反倒是法院及检察机关享有相当大的程序决定权,形成了审判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由法院职权发动再审理念的主导影响,所谓的“申请再审”,在实践之中几乎被与原先的申诉同等对待,以至于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而直接引发再审的可能并不很大。
2. 有些案件反复再审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
一般认为,影响司法权威性的主要因素是裁判的公正和稳定。从再审的内在制度价值来看,若一味追求所谓的裁判公正,而不顾程序过程的公正性及裁判的确定性,随时推翻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裁判,这非但不能强化和维系司法的权威性,反而会削弱甚至破坏司法的权威性。
3. 法律规定太笼统难以操作
审立案标准的规定来看,由于规定本身不够明确、具体,造成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认为申请再审符合条件而法院不予理睬,法院则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理由却一再申请的难堪局面。现行的民事再审,在追求绝对真实的诉讼观念指导下,对再审案件做了宽统的规定。其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的这一规定,不受举证的时效限制的随时提出主义,表面上是为再审申请人创造了很多的条件,实际上忽略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不平衡状态。
4. 违背两审终审原则
现行审监制度的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特点,使申诉主体、申诉时间、审级及申诉和再审理由等诸多方面毫无限制,导致诉讼秩序混乱,使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终审不终;使终审裁判所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受到挑战,严重影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
5. 审级安排不合理,原法院不应再审
本级法院自身存在再审条件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和物化为原已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所以要依靠本级法院摆脱其局限性,自行提起再审纠正原判就较困难,因此,这种由原审法院自行再审的程序,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体系中是比较薄弱的环节。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纠正下一级法院错误的裁决,在再审程序的实际运行中也远比原审法院要顺畅得多。由上一级法院再审能最大化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无论再审结果如何,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同时,这样还可以减轻下级法院这方面的负担,使其集中精力处理好一、二审案件。另外,由于申请再审案件和范围作了限制,实践中申请再审的案件也会大大减少,从工作量上考虑,上级法院也是可以承受的。
6. 未审先定,本末倒置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将导致专横。我国再审制度赋予法院过大的提起再审权,以原裁判有错误为惟一条件,别无其他实体要件限制。这一方面等于先定后审,不符合程序中立性 的诉讼原则;另一方面再审程序的启动无客观具体的标准,全凭法官的主观判断,是诱发实践中“人情案”、“关系案”的重要制度因素。
(一)废除法院依照职权发动再审程序
民诉法规定的引起再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法院主动进行再审,二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决定再审,三是因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再审。发动再审的途径太多不利于生效裁判的稳定,因此笔者主张取消法院主动再审而保留因当事人提出和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
取消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的理由是:首先,法院主动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原审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说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了裁判的结果,是服判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法上的权利,在当事人未要求再审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再审是与处分原则相抵触;其次,法院主动再审也不符合诉审分离的原则。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为了保证被动性,法院对案件实行不告不理,诉和审必须分离,法院的审判须受诉的制约,不仅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在已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得超出诉的范围进行审判,而且在法院审判终结后,除非当事人要求再审,法院也不得对其认为有错误的裁判已生效的案件再审。再次,法院主动再审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法院裁判生效后,发生争议的民事关系因确定裁判的效力而重新趋于稳定,法院主动再审会重新燃起已平息了的纠纷。尤其是,法院发动再审不受时间的限制,如果法院对一件裁判已生效多年的案件进行再审,不仅会造成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变动,也可能动摇建立在原民事关系之上的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即使改正了确有错误的裁判,付出的代价也过于沉重;最后,法院主动再审在实践中极少发生,虽然不能断言法院在实务中从未主动发动过再审,但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再审案件是因当事人申请和检察机关抗诉而进行的。由于法院主动再审在整个再审案件中属凤毛麟角,取消它自然也不会对再审程序造成什么损害。
综上所述,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来说,违背了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民事处分权的侵犯;它破坏了法院中立的立场,有损法院公正形象;它导致诉审合一,背离了诉审分离的原则。
(二)限制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范围。
对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要区分公权和私权。属于公权范围的,国家机关应当主动干预。属于私权范围的只要他们对私权的处分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不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国家公权就不应强行介入。否则,打破了当事人双方一种平等对抗的格局。
关于抗诉的时间。抗诉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私权纠纷,我们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在私法范围内的处分权。因此,在民事诉讼领域,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的时间应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届满之后。
1、不得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
4、终审裁判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枉法裁判、无提起抗诉之必要的,不得提起抗诉。其次,还应详细列举出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事由,将现行民诉法第185条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操作。
1、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这一条,立法应明确规定该事实是一、二审范围之内的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是经过一、二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以所谓新的事实或认定新的证据来推翻原一、二审中认定的证据。除非有下列情形:原审证据系伪造、变造;证人作伪证;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系伪造、虚假鉴定或因其它原因被否定;定案所依据的其它裁判被撤销等。对此立法应予以明确细致的规定。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一条规定过于宽泛。因为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个理解法律并选择法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人对法律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做出不同的选择和判断。所以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通过自身对案情的分析研究和对法律的理解,可以做出其认为正确的法律裁判。其对法律的选择有一个自由裁量的权利。因此对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要有一个明确的范围规定,即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不能随便把法官对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的不同理解认为是适用法律错误,动辄行使抗诉权。
3、对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这一条应详细列出几条对案件能否正确审理必定产生影响的几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为违反法定程序存在的情况比较多,不见得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致使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开庭授权委托书篇三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
第10条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第14条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5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第19条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20条 当事人陈述。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第17条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七证人退庭。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审判长宣布休庭: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恢复庭审,法庭认证。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四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第31条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第32条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第33条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当庭调解
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36条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第37条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第38条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第七节宣判
第39条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八节 第40条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1条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第42条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
第43条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第4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开庭授权委托书篇四
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江薇:请原告,被告及各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告是否到庭?
到庭。书记员江薇: 被告张乙是否到庭? 被告张乙:到庭。
书记员江微:被告委托代理人袁鹏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袁鹏:到庭。
书记员江微: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禁止抽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像、录音和照相;(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者提问;(5)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必须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关闭。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长童强:请坐下
书记员江微:报告审判长,张甲诉张乙不当得利一案的原告、被告以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其身份均已核实无误。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审判长童强:(敲击法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第二次审理张甲诉张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判长童强: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童强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丽和张晓丽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书记员由江微担任。审判长童强: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2)原告可以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3)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4)当事人有权提供证人、证物;(5)有权进行辩论;(6)有权自行和解;(7)有权请求调解;(8)有权提起上诉;(9)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10)当事人如果有理由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平审理的,有权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审判长童强: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童强:原告,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上述权利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张乙::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1)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2)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3)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或打断对方发言。
第二幕,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职业。证人:————————
审判员: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你应该如实将你知道的情况向法庭陈述。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但如果作伪证,你将受到法庭制裁。对此,你听清楚吗?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你有什么要问证人的吗? 被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何异议。原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原告方是否还有异议? 原告:
(每次要求证人出庭时,审判长传证人,然后审判员问身份,并提示证人的义务。)
(然后轮到被告为自己举证,重复上面的程序)
第三幕: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现在有被告发表意见。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原告: 被告: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第四幕: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
审判长:现在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被告:
审判长: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需要补充。原告 被告
审判长: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 审判长:由于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进行调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法庭将依法判决。法庭调解结束。
第五幕:休庭,评议和宣判。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半个小时,待合议庭评议后继续开庭。
各位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 各诉讼当事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张甲诉张乙不当得利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在我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第六部分:退庭(书记员换人。)
书记员王豪: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散庭,请旁听群众退庭。请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散庭后核对开庭笔录并签字。诉讼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开庭授权委托书篇五
二、调解主持人、记录员询问和核对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调解主持人询问纠纷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人员回避;
四、纠纷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发生经过及对纠纷调解的要求和意见;
十一、宣布此次开庭调解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