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篇一
1.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 责任事故,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规律、违反法令、法规、条例、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称为伤亡事故。只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称为非伤亡事故。
3.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煤矿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冶金机械事故、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等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是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每个行业对事故都有详细的分类。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的分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九、事故的调查取证
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场处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事故发生后,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五)现场摄影及绘图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5.必要时,绘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十、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
1.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什么样的征兆。2.不正常的状态是在哪儿发生的。3.在什么时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状态。4.不正常状态是如何发生的。5.事故为什么会发生。
6.事件发生的可能顺序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7.分析可选择的事件发生顺序。
(一)、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二)、直接原因分析
(1)无防护。包括: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局部通风机无消音系统、噪声大;危房内作业;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其他。
(2)防护不当。包括: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防爆装置不当;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其他。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篇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关于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调整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遵循“规范、廉洁、勤政、便民、高效”的原则和“办事手续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办事成本最低”的“三个最”的总体要求,搞好全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集中统一审查、清理。
(二)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2.努力简化行政审批事项。3.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4.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三)工作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 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二、工作内容
负责全县50万元以下自筹资金项目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领导要亲自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上报和落实工作。
(二)严格对照相关依据。
在清理工作中,要认真对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_及其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已公布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注意与_各部门及省政府的有关工作相衔接、相协调。
(三)确保清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严肃对待此项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填报数据要真实、完整;要及时报送自查报告、清理表格及其他清理文件依据材料。
(四)从加强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任务,指定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和精力,做好工作,切实做到本次清理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同时积极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汇总上报工作,防止出现漏报审批项目现象。因错报、漏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追究责任。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篇三
为保障我镇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和谐发展,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4〕16号)、《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3〕21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度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隆民发〔2014〕14号)的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4月10日开始在全镇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核审批对象
1、对滩头镇辖区内正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审核。
2、按照本次工作要求,对新增保障对象依规依程序审核审批。
二、审核审批内容
主要审查低保对象家庭年收入状况及其劳动能力、身体状况,住房、日常消费等情况。
三、程序和时间安排
1.公告宣传(4月10—4月18日)。拟定审核审批方案,发布《隆回县2014年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查公告》。
2.本人申报(4月15日—4月20日)。低保年审、新增申报对象本人必须在4月20日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写出申请理由(因未宣传到位导致低保年审、申报对象未按时提出书面申请的责任由镇驻村干部负责)。
3.民主评议及公示(4月20日—4月30日)。各行政村要成立以镇驻村干部和村支两委成员为主要成员的评审小组。由镇驻村干部于4月22日前主持召开组长、党员、群众代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民主评议会(要有会议图片等信息资料备查)。其中参加评审的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要认真对提出书面申请的低保对象逐一进行民主评议,详细记录评议内容,与会人员全部要在评议记录上签字。民主评议结果必须张榜公示7天(国家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固补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须单独公示),无异议后,将民主评议记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评议结果)和公示记录(时间、地点、是否收到歧异情况说明及公示的实地图片信息)上报镇政府审核存档。
4.入户调查(4月28日—4月30日)。镇驻村干部必须入户走访所有低保申请对象,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详细做好走访记录,入户调查人员及低保申请家庭户户主要对核查情况签字确认。4月30日前将走访记录及低保评议结果公示照片交镇政府备案。
5.镇审核(5月4日—5月10日)。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核实资料等形式复查、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至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再由镇汇总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批确定保障标准后,反馈到村委会第三榜公示。
四、工作要求
顾 问:李 良 谭邵益 钱国强
组 长:罗运河
副组长:庞祥贵(常务)陈高君 邓 新 钱垂华
廖昕炜 颜少江 罗华英 孙琦烨 周述忠
周小龙
成 员:朱圣军 廖秋明 漆恋恋 彭国顺 刘志强
肖 华 孙志贤 张之一 黄春花 肖建平
黄孝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朱圣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尹华、宁新益为成员,办公地点设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驻村干部包村负责。
(二)严格保障标准及对象认定范围
根据《2014年湖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制度的通知》(湘民发〔2014〕2号的要求,实现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65元的农村特困家庭的因保尽保。
1.家庭收入明显增加且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2.家庭实际生活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水、电、气、通讯等费用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
3.非因拆迁或其它正常原因近期调整住房,购买商品房,新建住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4.家中有经营性、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5.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未支取低保金的。
8.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或有赌博吸毒、_等行为尚未改正的。
9.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的,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的。
10.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无特殊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
(四)应特别注意和落实的事项:
1.凡持有本县残联新核发的一、二级残疾证的农村居民,其家庭情况基本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且本人自愿申请低保的残疾对象原则上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2.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贫困家庭对象要按政策予以重点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3.已享受五保待遇的一、二级残疾对象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4.要坚决杜绝“合户保”、“低保平均呷”和“低保轮流呷”的现象。
5.严禁将低保名额与种烤烟、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挂钩。
6.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搞“人情保、关系保”。
7.国家干部、现任村固补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享受低保待遇(一、二级残疾,重大因病、因灾情况除外)。
8、镇驻村干部未到村里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议,所驻村因低保评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镇驻村干部全部承担。
9、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出现“该保的不保,不该保的保”现象,要对相关驻村干部进行追责,行政村年底绩效文明考核时将视情节扣分。
(五)加强档案管理。
年审结束后各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完善农村低保档案管理。按保障类别编号归档,做到一户一档,村级有低保对象台账,村里有档专柜,有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
滩头镇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篇四
对于6月12日集团公司安全检查团在我厂查出的问题,作为主管部门我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分析原因,我们归纳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这次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我们从思想上重视不够,准备不足。原因是,认为这几年我们经历过集团公司、省、市多次的安全大检查,总体评价都不错,所以认为这次检查自然也不会有什么问题。首先是从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对工作标准要求不高,管理不到位。平时只满足于日常管理工作不出问题就可以了,忽略了基础工作。尤其在基础资料的管理上不细、不到位。虽然很多工作我们都已经做了,但是由于在资料的管理方面有漏洞,有些用于证实具体工作内容的资料没有存档,因此对于检查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我们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
3、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在集团公司检查团到来之前,我们组织召开了安全例会,对一些重点工作进行了布置。处里也派人员到车间进行了检查。由于检查力度不够,致使有些问题没有落实,造成了检查中出现漏洞。
经过反思,我们认识到,通过这次检查,暴露出我们在管理中存在着不严、不细和工作标准不高的问题,给我们敲醒了警钟。
1转目前的被动局面,为化肥厂争光。
下步工作:
1、举一反三,认真查改低标准,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2、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真正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力度,保证安全生产。
3、组织对全厂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对查出的问题加大考核力度。
4、抓好参加检修人员的各项安全培训工作,保证检修的顺利进行。
5、做好参加公司消防技能运动会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好的名次 。
6、组织做好检修前的安全培训系列活动和hse知识竞赛的各项准备工作。
7、制定下半年员工安全培训计划。
8、组织全厂安全员到腈纶厂学习安全工作管理经验 。
质量安全环保处 2002年6月18日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一览表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一览表
质量安全环保处 2002年6月18日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篇五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5日下午2:00左右,**车间木工***在堆积厚度为70公分的木板上开料,开料过程中从木板上跌落到地面,开好的料也随之坠落砸到***左脚脚面,事故发生后立即送市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左脚骨蛇形骨折。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员工的安全意识不强,对安全的警惕性不够,注意力不集中,在高处作业又未注意周边所处环境,因踩空或踩滑导致操作失误跌落到地面,木料被带落到地面造成物体打击二次伤害,最终造成左脚骨折的工伤事故。
2、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安全预防纠正、对岗位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3、未穿戴任何劳保用品,未对受伤部位起到安全防护作用。
三、处罚:
2、事故的发生不仅是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失,同时也是管理者管理责任不到位、监督不力。为了提高生产安全和安全责任意识,根据《过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7条“工作过失责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分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视情况由公司研究决定责任分配”之规定,公司决定给予**车间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者车间主任***罚款100元。(以上罚款全部在4月份工资中抵扣)
四、整改措施:
1、严禁木工在堆高的木板上开料作业。
2、管理人员随时监督发现有违规作业的,立即纠正培训,对屡教不改的要进行处罚。
3、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每天车间早会强调安全,每周制造部早会布置安全工作。
4、建立《劳保用品领用原则及发放标准》,发挥劳保用品的安全防护作用。
****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月***日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篇六
一、本人提出申请――村社签章――国土管理所――片区负责人员安排人员会同村建实地选址定点――国土管理所――县国土房管局――国土管理所――建房户。
二、农房审批,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审查申请用地的资格和用地标准,在新村居民点之外,原则上只能利用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村居民点之内,农村居民宅基地控制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每户用地最多不能超过15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新房竣工1个月内应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恢复耕种条件,退还给集体安排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上述规定标准限额的,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
用地预审程序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一、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负责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省级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作为报批必备件;市、县级项目,一般在进行预审现场踏勘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由_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县级以上_门协助提供)。
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蓝线或红线图)。
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核准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备案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列入已经_或_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有关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相关材料和听证会纪要。
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二、用地预审受理、办理
1、收件与受理: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接受,转入受理程序,不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收理和接受(按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补充齐全的日期为准)。
2、办理与办结:符合受理条件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效力
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核准文件向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取得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地预审核准文件;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能在公开出让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其持有的原该宗地用地预审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未能确定中标人,则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的原用地预审文件在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篇七
发布单位: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市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第五条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统一设置主协办部门接件窗口,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场人员)进驻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进驻人员应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主办部门送达协办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驻场人员应遵守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统一管理。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6、《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9、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0、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4、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6、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
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各阶段审核意见书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4、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表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7、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8、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审核同意施工图的建设项目,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
从2006年1月1日起,消防部门不再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也不再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1、环保验收: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2、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申请人不再单独向协办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验收。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件。
第八条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未提供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协办部门是否需要组织专项验收的意见。协办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件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确认该工程是否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若协办部门确定该工程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的,主办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并附协办部门确认意见。
主办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或次日将申请材料分送驻场协办部门,协办部门驻场人员代表本部门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主办部门分送的申请材料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材料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认可本部门所需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同时抄送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协办部门接到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条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应中止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事项催告函。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三条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书面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决定备案的,作出备案决定;决定不予备案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办理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并联办理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领取备案决定后,还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