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由谁负责篇一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完善防火档案。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由谁负责篇二
(1995年2月27日昆政发〔1995〕21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公安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的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录像厅、镭射厅、音乐茶座、夜总会、各类娱乐餐饮以及其他供群众集聚进行文化娱乐的室内场所。
其中国家有专业性规范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第三条 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一)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为小型娱乐场所;
(二)使用面积在50至200平方米以内的为中型娱乐场所;
(三)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为大型娱乐场所。
第六条 第六条 娱乐场所实行法人代表负责的防火责任制。法人代表必须确定专(兼)职防火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员,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管理消防设施、制定灭火应急措施、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等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内部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的防火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将设计图纸及方案说明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会同文化、工商等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第八条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的娱乐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其营业相关的证照。违者,由公安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娱乐场所的通风管道和保温、消声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材料。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墙或者楼板的,应当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周围空隙用非燃材料填实。
第十条 第十条 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一)小型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采用难燃或非燃材料;
(三)小型、中型、大型娱乐场所装修中所用的窗帘、地毡、顶毡、墙毡必须选用阻燃材料或经防火阻燃剂处理后的材料装修,方能使用。
(三)大型娱乐场所必须保证不少于两个出入口,每个出入口的净宽不小于1.4米。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出入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二)不得设门槛、踏步;
(三)疏散门、出入口、安全通道不得设门帘、屏风、吧台、验票桌橙及其它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营业时,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专业合格证的电工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的配线应当设置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照明电路必须是双回路。严禁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表面高温部位,不得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五)霓红灯的变压器必须安装在铁架或者其它非燃基座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配线(24v以下除外),应当采用穿金属管保护的铜芯导线或者护套为难燃材料的铜芯电缆,并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分闸控制;电气线路的接头应加接线盒保护。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配电室(箱),应设置在专用安全房间内,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的火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饮用火必须设置在专门房间内,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六)营业中或者营业活动结束后,应有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每处娱乐场所中的餐饮用火,只能使用单火源(即使用焦化制煤气,不能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或者煤油灶)。使用电炉时,必须经供电专门机关批准专电源使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娱乐场所;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奋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必须按照核定人数售(发)票,场内不得超员加座。
(三)疏散走道和楼梯应当设置明显的中(英)文字和图案的疏散标志,并备有固定式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电源,保证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自动切换连续供电照明不少于30分钟。
(一)小型娱乐场所按每15平方米一个配备;
(二)中型娱乐场所按每20平方米一个配备;
(三)大型娱乐场所按每25平方米一个配备。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配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
(一)中型娱乐场所,必须引入室内消火栓,并设置自动报警设施;
(三)娱乐场所周围120米以内,必须要有消防水源;
(四)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小型、中型、大型娱乐场所,除安装室内消火栓外,都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一)小型娱乐场所每10平方米配一个;
(二)中型娱乐场所每15平方米配一个;
(三)大娱娱乐场所每20平方米配一个;
其中,影剧院不得少于30个。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失灵损坏的,必须及时维修更换。
(一)必须有短捷向外的安全通道;
(二)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建;
(三)不准使用火源。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指导,监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整改火险隐患。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使用者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和定期培训指导。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上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原执行的公共消防规章制度依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公安消防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省、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或者装修完毕的娱乐场所,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直至符合本规定为止。拒绝整改的,一律停业直至取缔。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由谁负责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负责辖区内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和协调机制。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发放、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教育、卫生、地税、住建、民政、工业信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派驻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配备专(兼)职协管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受公安、人口计生、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计划生育管理、房屋出租有关税费的代征、劳动就业登记、租赁房屋管理等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居住证工本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已满16 周岁未满60 周岁,拟在本市居住30 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 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领居住证。到本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第八条居住证一人一证,分为《昆明市临时居住证》和《昆明市居住证》,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1 年。《昆明市居住证》有效期为3 年,自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签发之日起生效,在依法办理签注手续后,可连续使用。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近期半寸免冠照片两张;
(三)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至49 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交验《婚育证明》;携带未满16 周岁子女的,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携带未满7 周岁儿童的,还应当出示预防接种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二)在本市有稳定工作。流动人口不具备前款申领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一)《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或者申领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三条《昆明市居住证》实行查验制度。
《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签发之日起每满1 年的前3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签注。逾期不办理签注的,《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不能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有效期满仍未签注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重新申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 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居住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办理挂失手续后,到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一)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
(二)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三)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四)经市政府确定的可以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房屋出租人拟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30 日以上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用安全协议,并督促其按照本规定申领居住证。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后3 个工作日内持房屋权属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件、承租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与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签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被招用人员也可以自行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除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外,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押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市工业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人口计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应用、维护、交换和共享制度。
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及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 个工作日内将租住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于招用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集服务区域内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情况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每月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采集居住证申领人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本人照片、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工作单位等信息。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采集流动人口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发现本人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请更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对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和买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申领人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扣押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返还,并按照扣留的居住证数量每证处以200 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10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申领的流动人口ic 卡居住证,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当进行签注,也可以直接换领《昆明市居住证》。流动人口ic 卡有效期限届满后,持有人未签注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2003 年2月15 日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昆明市流动人口ic 卡暂住证管理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0 号)同时废止。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由谁负责篇四
很多人在放假的时候都喜欢到游乐园这些娱乐场所玩,因为人数众多,容易发生火灾。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限定条件,并提出了“三小”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火灾报警设备及灭火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和经营者职责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cecs 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gb/t 5008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档口 small stall
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3.2
小作坊 small workshop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2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
小娱乐场所 small entertainment site
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
4基本规定
4.1 “三小”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地下、半地下建筑。
4.2 除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外,“三小”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2层。
4.3 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当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1层。
4.4 “三小”场所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的要求。
4.5 “三小”场所所在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建筑除外)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gb 50016要求的,应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需要在墙上开窗的,窗口应错开设置,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6 “三小”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7 未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确有困难而需采用卷帘门、推拉门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a) 值守人员不应超过1人;
b) 设在首层靠外墙处,并设置可开启外窗;
c) 与其它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房门应为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
4.9 “三小”场所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平时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4.10 “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防排烟、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5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5.1 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满足5.1.1中要求的防火分隔条件,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c) 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
5.1.4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法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和5.1.3规定的疏散条件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a) 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1户;
c) 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d) 疏散楼梯应通向上人平屋面。
5.3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直通室外并应有明显标识。
5.4 2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5.5 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且房间应靠外墙,能自然通风采光。
5.6 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低于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7 外窗、阳台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在每层不同方向至少设置2个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0.8m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2层以上(含2层)的紧急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1个逃生缓降器、或1部消防逃生梯、或1部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6火灾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
6.1设置值班室、住宿场所以及其它建筑面积超过20m2的“三小”场所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gb 20517、gb 50116的规定。
6.2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6.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压级应高于80db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6.4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6.5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cecs 219的规定。
6.6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配备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
6.7 “三小”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以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小作坊应按建筑面积每75m2配备4kg 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建筑面积不足75m2的按75m2配备。
6.8 “三小”场所集中(行政村、社区内“三小”场所达到100家以上)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6.9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中可推广使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新型消防技术、设备。
7火灾危险源控制
7.1“三小”场所内不应存放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液体。厨房、浴室确需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放装载量为15kg的气瓶不得超过2个,厨房、浴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7.2 “三小”场所的吊顶、墙面及其龙骨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
7.3 “三小”场所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应按照gb 50016执行。
7.4 “三小”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7.5 电动车应使用匹配的适配器充电,且宜在室外停放和充电,当停放在室内时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
7.6 “三小”场所应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
8经营者职责
“三小”场所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a) 必须签署防火自律公约;
d)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9其它
9.1 “三小”场所中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逃生缓降器的配置应符合gb21976.1的规定。
9.2 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的做法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9.3 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应符合gb 50974的规定。
9.4 “三小”场所内的装修应符合gb 50222、gb 50354的规定。
9.5 “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由谁负责篇五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3.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4.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5.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6.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9.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特别要注意有无遗留烟头等火种,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
10.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1.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由谁负责篇六
文化娱乐场所是人们进行娱乐活动的公共场所,主要有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影剧院等。这些场所人员密集,灯光暗淡,一旦起火,容易引起混乱,造成伤害,因此,其消防工作不容忽视。
一.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的防火
1.火灾危险性
(1)现有娱乐场所大多是利用原有建筑改建或扩建的,因此受原有条件限制,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这些娱乐场所都极讲究装潢,采用大量的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材料作各种装饰。
(3)娱乐场所用电多,如大量的照明灯具、音响、空调等,采用多种设计方式,线路复杂,如果安装和使用不当,容易因短路等故障起火。
(4)吸烟人多,吸烟时不慎或烟头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火灾。
(5)安全出口不够,或设置不合安全要求,防烟排烟设施差,一旦失火,由于烟雾和毒气,易造成重大伤亡。
2.防火措施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舞厅、卡拉 ok厅。夜总会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防烟排烟、装修材料、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
(2)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3)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场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o分钟。
(4)内部装修前将事先拟定好的图纸报所在地区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帷幕、窗帘、家具包布应采用阻燃织物。
(5)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不准超负荷运行;室内应采用阻燃铜芯导线穿金属套管或不燃硬塑料管敷设;灯具不得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移动式的灯具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保持接触良好。
(6)严禁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按规定应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设备,配置灭火器材,应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地方。大型的卡拉ok厅、舞厅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加强防火管理,营业时确定专人值班,注意巡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营业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方可下班。
二.影剧院的防火
影剧院是供人们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和集会的场所。目前,影剧院已不单纯是放映电影和演戏之用,而是集电影、录像、游艺、舞会于一体,它主要由舞台、观众厅、放映室、变配电室、演员化妆室、道具布景室、美工室等组成。影剧院内人员集中,使用频率高,而且多处于闹市区,因此,必须把它们列为消防工作重点,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1.火灾危险性
(l)室内尤其是舞台和观众厅装饰、布置使用大量的可燃物,如纤维板、胶合板、天幕架、幕布、地板、道具、服装箱等。由于建筑跨度大,门窗孔洞多,空气流通,其火灾的特点是燃烧猛、蔓延快、易塌顶,极易造成重大伤亡。
(2)电气设备多,线路复杂,用电量大,容易因安装或使用不当出现故障。如电线老化损坏,发生漏电、短路;电熨斗、电吹风使用后忘记切断电源;放映机灯箱温度过高,卡片没有及时排除等等,这些都容易引起火灾。
(3)胶接影片要使用丙酮,清洗假发和戏装所使用汽油、乙醚,都是易燃液体。
(4)观众、工作人员及台上演员吸烟,乱扔烟头。另外,为增强效果,剧中要用鞭炮、烟火等,增加了火灾危险性。
2.防火措施
(1)建筑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大于800座位的影剧院,其顶棚、墙面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小于8oo座位的顶棚亦应采用不燃材料,墙面、地面等可采用难燃材料。电影放映室与其他部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开,眺望孔和放映孔应设防火闸门;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除舞台口外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不燃烧体砌筑;舞台口可在其上部用防火水幕带隔开,多功能影剧院各厅之间也应设立若干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等具体要求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通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紧急照明设备,在营业时,靠太平门处应设专人值班,以便在遇事故时能及时引导观众疏散。
(2)后台用的电吹风、电熨斗用后应放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基座上,并立即切断电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影放映室的放映机用完后,炽热碳精棒头及擦拭放映机的油棉纱头不准乱扔,应分别放在不燃的容器内。
(3)电气线路采用金属管内穿铜心绝缘电线敷设,禁止采用铅芯绝缘导线。灯具距幕布、布景和其它可燃物一般应大于5o厘米,如果幕布、窗帘随风摆动接触到灯具,应适当增大距离。
(4)不准在舞台和化妆室内用汽油、乙醇等易燃液体清洗衣物。卷片室内存放胶接影片用的丙酮必须限量,一般不超过5oo毫升,平时分装在1oo毫升的小瓶内使用。
(5)舞台上禁止吸烟和住人,禁止人员带入易燃易爆物品。放映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确定安全后,切断电源,方能下班。
(6)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和固定灭火装置。舞台、观众厅、放映室、变配电室、机房等容易起火的部位,还应配备必需的灭火器。对于大型多功能影剧院,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由谁负责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类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取得证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娱乐场所主要指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网吧、影剧院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娱乐场所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娱乐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娱乐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臵。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娱乐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娱乐场所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臵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娱乐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臵应设臵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臵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臵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防火巡查每两小时至少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臵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臵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通过张贴消防图画、设臵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单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二)报警和接警处臵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臵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十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三条 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四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 月 日起实施。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由谁负责篇八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为公众从事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变更情况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体育场(馆)、会堂;
(四)网吧;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八条 承包或者租赁公共场所必须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中订立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除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外,该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 实行禁烟禁火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公共场所在营业或者开放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公共场所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或者维修等作业,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对作业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实行定期维修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
公共场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落实值班人员,严格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下列处所:
(一) 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二) 文物古建筑、博物馆或者图书馆内;
(三) 重要仓库或者危险品仓库毗邻;
(四) 居民住宅楼内。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安排员工留宿。
第三章 安全疏散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必须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踏步,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常闭式疏散门应当能够正常开启与关闭。
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的客房、医院病房和娱乐场所的包房等公共场所的房间内应当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
(一)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 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四)设有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厅及其包房,应当设置声像报警系统,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在6个月内演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火警,并及时组织引导现场群众疏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共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程,冒险作业,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违章关闭消防设施,致使不能及时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指使或者强令者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依法申报备案的;
(二) 不按照规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或者培训的;
(三) 不按照规定设置禁烟禁火标志的;
(四) 不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的。
(一)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疏散设施及指示标志(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有第一款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损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的容纳人员超过额定人数的;
(三)常闭式疏散门不能正常开启与关闭的;
(四)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脱岗的。
第三十条 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资格证书》,擅自上岗的,对所在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人员,以及来校活动的校外各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系指师生员工可以任意逗留、集会及其他可利用的学校内部场所。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培养自防、自救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确保校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三)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和拆除;
(七)禁止乱扔废纸等可燃、易燃物品。
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防火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师生员工严格执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指派专人负责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针对公共场所的防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并经常开展对公共场所活动人员的消防宣传。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成立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培训其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扑救初级火灾和疏散群众的能力。
室内公共场所须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明显标志,放置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完好能用。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开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于两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开放期间,出入口大门不得上锁,必须保持畅通并安排疏导人员。
室内公共场所的进出口、疏散通道,应安装应急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灯并保证有效照明20分钟以上。
新购进的电气设备、灯具要由技术人员检查质量。请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防火规范进行安装并考虑场所内的用电负荷,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在场内乱拉临时线路,因工作确实需要临时线路时,需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由电工布线,用完后及时恢复原状。
加强公共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发现违章用火、用电、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公共场所开放前,应检查场内线路、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使用。
公共场所开放时,应安排熟悉消防知识的管理人员巡视场地,负责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巡视检查,不得擅离岗位。
公共场所关闭后,应对场内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切断电源和火源,关闭照明灯,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公共场所如需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维修或需使用易燃液体清洗、涂刷物品时,不得安排在开放期间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申办动火证并事先向保卫处报告。
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立即疏散在场人员,组织扑救,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礼堂、图书馆、大型机房等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须符合本规定,还应符合重点防火部位的有关规定,体育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礼堂和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严格限定和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并不得超过最高人员限额,防止在火灾发生和其他突发事件时,由于人员过多,秩序混乱,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二)文化娱乐场所存放饮料、食品等物品的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物品与物品、物品与顶棚、物品与墙壁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三)文化娱乐场所内不得设吸烟室。禁止点蜡烛照明,禁止点蚊香熏蚊虫。
(四)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地下空间。
(一)晚自习结束后,各处室管理人员对所有开放的教室逐一进行检查,清除火种、火源及各种易燃物,并及时关闭照明灯。
(二)教师在专业教室或多功能教室做实验、演示时,所使用的化学药品应严格控制其用量;课后应将实验、演示剩余的化学药品移出教室,以防发生意外。
(三)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使用完毕后,讲课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室管理人员要检查所用电气设备的状况,切断设备电源,关闭照明灯,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二)餐桌、椅(凳)摆放时应留出足够的通道;
(三)炉灶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2、检测时可用专用仪表或用皂液水刷接头等办法,严禁用明火检测;
7、食堂操作间应注意消灭老鼠,防止老鼠噬咬电线、电缆,造成线路短路起火。
13、操作间禁止使用蜡烛照明。餐厅如需使用蜡烛照明增加气氛时,应将蜡烛,固定在非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同时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必须保证安全。
(二)加强对x射线的安全管理。操作医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医师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一)柜台里摆放的物品应整洁有序,废弃的包装物应及时清理,不得随处堆放。
(三)销售场所不准住人;
(四)不准使用蜡烛照明;
(五)存放饮料、食品、日用百货等物品的库房应单设房间,不得混用。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
上述各项规定,由各院、处级单位和保卫处负责检查落实。
(二)挪用、偷用、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三)乱用、乱捅、拆卸、破坏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
(四)超负荷用电、乱拉临时线路,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的;
(六)偷窃实验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的;
(七)擅自在公共场所过夜的;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火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有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消防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体育场(馆)、会堂;
(四)网吧;
第九条 实行禁烟禁火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公共场所在营业或者开放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下列处所:
(一)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二)文物古建筑、博物馆或者图书馆内;
(三)重要仓库或者危险品仓库毗邻;
(四)居民住宅楼内。
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安排员工留宿。
第三章 安全疏散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和消防水泵房;
(四)设有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依法申报备案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或者培训的;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禁烟禁火标志的;
(四)不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的。
(一)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二)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的容纳人员超过额定人数的;
(三)常闭式疏散门不能正常开启与关闭的;
(四)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脱岗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