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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质量上诉状篇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日,被告将__________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_________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为_______,总工程价约为______元,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合同对如何支付工程款作了约定:1、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款_____作为合同定金;2、工程全部完成,经现场验收合格,核对施工数量,被告向原告付清工程款______,余下_____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______年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保修期为____(大写)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____万元的定金。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验收了该工程,并对原告实际施工面积和工程总价款都予以了签字确认。原告实际施工防腐面积为_______,工程总价款为_______元。时至今日,该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届满,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_____元,余下工程款_____元。原告曾多次催讨该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剩余款项。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予以判决。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装修质量上诉状篇二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责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审以被上诉人为被告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五十九条是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的明确,但该条文并不否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作为一般自然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被上诉人可以个体工商户(字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可以一般自然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诉讼主体的情况,要看争议是否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产生,要看民事活动是否是以个体工商户(字号)的名义进行的。
本案装修施工不是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产生,相关证据上又是以一般自然人“李某某”的名义签字的。更重要的是,双方_______年_____月到_____3年_____月签订、履行(口头)合同时,“__________商务酒店”尚不存在(酒店核准日期20__年5月28日)。因此,相关责任应该由被上诉人以一般自然人的名义承担。
二、退一万步讲,原审以被上诉人为被告就算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也不应该直接驳回上诉人起诉。
从立法本意上讲,最高法院将个体工商户字号列为当事人主要是为了诉讼方便的考虑。就算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为被告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向上诉人进行释明或者直接予以更改,而没有必要直接予以驳回起诉来制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原审裁定严重错误,望二审法院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装修质量上诉状篇三
乙方:___________
为保证室内装修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正常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国家、肇庆市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内装修工程,以及虽未列明但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其他工程。对于甲乙双方工程招标选定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的分包工程及材料设备供货的保修工作,乙方应负责组织督促相应分包单位、供货单位及时完成保修工作。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问题。
2.施工、安装质量问题。
3.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其他问题。
对于上述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3、采暖、供冷系统工程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年。
应当向乙方发出保修通知。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物业公司或者甲方授权的其他管理单位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书面通知乙方。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由乙方原因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4.如乙方不能按照本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则甲方有权利自行确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保修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支付给保修工作的承担单位。
四、质量保证金的留取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结算价款的5%。
由甲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留取合同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自本工程竣工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内,如乙方履行了本保修书约定的相应义务,则本质量保证金分两期无息返还。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两年内若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负全部维修责任。若乙方未能履行保修责任,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聘请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在当期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概由乙方支付。
自本工程竣工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且无任何质量遗留问题,甲方在收到乙方请款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自本工程竣工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且无任何质量遗留问题,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书面请款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即使工程质量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返还乙方,乙方的保修责任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
六、其他
本质量保修书签订后,原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保修条款仍然有效,并成为本质量保修书的一部分。
本质量保修书有效期限至甲乙双方履行完保修书约定的义务之日起失效。本保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同具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或签约代表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人: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