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条款应当简明扼要,清晰明了,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措辞。遵守合同是企业信用建设和商业道德的重要体现。
产品认证合同篇一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产品认证合同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图片略,见原文)。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产品认证合同篇三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_____》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_____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_____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篇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产品认证合同篇五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乙方对甲方的_________产品的质量检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抽样/送样方式,选择如下第_________种:
(1)抽样;。
(2)送样。
2.检验类别:
(1)委托检验;。
(2)委托型式检验;。
(3)摸底试验;。
(4)合格证检验;。
(5)进网检验;。
(6)生产许可证检验;。
(7)动模试验。
按照“检验委托书”中的项目进行。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检测方法,甲方必须在检验前向乙方递交检验委托书。
检测时间由双方另定,检验地点在乙方所在地。
检测费用共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甲方在检验之前将检测费用汇至乙方账号。若因工作需要,乙方人员到甲方所在地的出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在检验过程中,若甲方的被检设备出现指标不符合项而造成检验时间拖延,乙方可考虑酌情另外收费。
2.检验过程中,甲方要派专门技术人员配合乙方共同完成试验项目。
3.在检验过程中,若甲方对乙方检验人员或工作程序等有意见,可向乙方提出申诉。
4.附件“检验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参考文件(附件略)。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
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实施有机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为了体现有机完整性,其有机认证范围还包括:
生产过程加工过程包装过程贮运流通过程。
其他过程:
开展认证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调查评价,文件审查;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合格评定;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确认有机管理范围,完成必要的转换期管理并使之符合相应的标准,保证按照既定的有机认证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2)遵循认证计划,为进行评价做出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实施评价所需协助和相关活动准备相应的人员。
(3)及时就产品更改,生产过程更改或区域扩大,管理权或所有权等更改通知乙方,在没有得到乙方的相关通知前,经营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获证产品。
(4)如果存在分包生产,与其分包方签署协议,要求分包方遵循有机标准,保持有机完整性,向乙方开放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并符合乙方的要求。同时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及时获得分包方的相关信息和本合同第(3)条款涉及的更改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6)承担有机标志印刷业务的印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式样,色标和规格的规定,印制有机标志,不擅自改变式样,颜色和规格。非正品和残次品,及时销毁,并如实登记,不散失。印标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如下: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b)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c)有与其承印有机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d)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
e)健全的管理制度;
f)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品认证合同篇七
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实施有机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为了体现有机完整性,其有机认证范围还包括:
生产过程 加工过程 包装过程 贮运流通过程
其他过程:
开展认证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实施有机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调查评价,文件审查;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合格评定;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确认有机管理范围,完成必要的转换期管理并使之符合相应的标准,保证按照既定的有机认证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2)遵循认证计划,为进行评价做出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实施评价所需协助和相关活动准备相应的人员。
(3)及时就产品更改,生产过程更改或区域扩大,管理权或所有权等更改通知乙方,在没有得到乙方的相关通知前,经营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获证产品。
(4)如果存在分包生产,与其分包方签署协议,要求分包方遵循有机标准,保持有机完整性,向乙方开放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并符合乙方的要求。同时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及时获得分包方的相关信息和本合同第(3)条款涉及的更改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6)承担有机标志印刷业务的印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式样,色标和规格的规定,印制有机标志,不擅自改变式样,颜色和规格。非正品和残次品,及时销毁,并如实登记,不散失。印标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如下:
a)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b) 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c) 有与其承印有机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d) 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
e) 健全的管理制度;
f)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品认证合同篇八
合同编号:
供方:司需方:联系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供需双方充分磋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
一、项目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
二、供货时间、地点、方式:
1、供货时间:2、供货地点及供货方式: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供方企业技术要求生产制造,同时供方保证按需方提出的协议供货质量保证承诺条款履行合同。
四、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七、付款方式、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需方预付供方合同金额30%,即元,供方安装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合格,需方在七天内结清余款。
八、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一?讲话幢?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方除按《民法典》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外,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1%(最高不超过5%)的违约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联,供方、需方各执一联,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需方(签章):供方(签章):咸阳安润橡塑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咸阳市秦都区高新工业园联系人:联系人:王卫东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咸阳渭阳西路支行帐号:账户:
合同签订日期:20__年元月廿十日
产品认证合同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 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 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篇十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篇十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欢迎来参考!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7.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篇十三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篇十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请内容和范围。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7.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三、风险。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四、甲方获证后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五、费用。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六、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七、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篇十五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品环保认证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篇十六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欢迎来参考!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篇十七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合同编号:
一、合同内容及价款:签订时间:
再发生其他额外费用。
二、质量标准:乙方要严格按质量标准、国家相关标准及原设备要求组织修理、更换和检验,并确实保证甲方要求。
三、支付方式:乙方修复完成,经双方签字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资料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结算价款的90%。
此款支付前乙方提供甲方17%全额增值税发票。其余10%质保金。
质保期从产品运行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不超过交货之日起18个月,以先发生为准,质保多不计利息一次付清(银行电汇或支票)。
四、技术服务地点:甲方。
五、甲方职责:
1、根据合同配合乙方服务;。
2、按合同支付乙方费用。
六、乙方责任:
1、乙方按合同提供技术服务。
2、根据合同按时优质完成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质保期一年从产品运行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不超过交货之日起18个月,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必须全额赔偿。
4、乙方人员须遵守甲方现场及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其一切安全(含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其它方造成人身伤亡或安全事故的由责任方承担。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的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检验标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2、乙方修复完成,应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修复后由甲方验收,乙方应派质量检验人员到现场和甲方共同验收,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此验收不减轻乙方对产品修复质量应负的责任。
如果乙方没有派质量检验人员到现场和甲方共同验收,视为乙方已同意甲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
八、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不能实现;。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维修完毕,经催告后3日内仍未交货;。
3、维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维复完毕,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修复技术服务的质量、性能不符合约定,乙方必须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每项支付违约金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若发生费用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必须全额赔偿。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生效时间:合同在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章后方可生效。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乙方修复完成时,乙方要向甲方提供壹份出厂文件,并加盖乙方单位质量检验公章,出厂文件要有品质证明书(即合格证)、厂内检验报告。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产品认证合同篇十八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获证后四年有效期满。
1、乙方通过审核和检验确认甲方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认证要求,以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
3、认证依据的体系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的产品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认证产品的质量体系覆盖的部门情况:
3、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四年有效期内,乙方每年将对甲方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审核和产品的监督检验,两次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2、初次认证费用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
3、如需预审核,费用为_____元,在预审核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
4、如企业未通过认证,审定与注册费,年金这二项费用退还企业;
5、每年年度监督费用_____元,在监督工作开展前20日之前支付;
6、审核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1、甲方建立的质量体系和产品实物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将承担不能取得或暂停或被撤消认证注册的风险。
2、乙方要承担甲方获证后质量体系失效,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引起甲方的顾客不满意被投诉,乃至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撤消对外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3、对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及检验中甲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不得超过该次认证甲方的认证审核费或认证检验费;乙方不承担随后的任何赔偿。
4、因甲,乙两方各自的原因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期认证,责任方要向对方支付认证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
5、甲方在合同期内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被撤销证书的风险。
1、甲方在认证审核时应提供至少三个月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认证审核,监督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3、甲方应提供产品检验所需样机,应按乙方规定将样机送达指定地点;
5、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确定的各项费用,并按期交纳年度监督费用;
1、乙方应按时组织实施质量体系审核和产品型式检验,并提前将有关计划安排通知甲方;
2、乙方应公正,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处理问题;
3、乙方作出认证结论后,应及时办理是否批准甲方取得或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手续。
4、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5、乙方的审核组成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并征得甲方同意。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其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产品认证注册资格的权力;
3、甲方对乙方关于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以及不规范的认证行为有权利向认证机构管委会,认监委和认可委提出申诉和投诉。
1、甲方的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不能得到充分的信任,乙方有权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或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非例行监督;并有权公布甲方的获准,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状态。
2、甲方获准认证后如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审核费,乙方有权暂停,撤销甲方的认证证书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并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认证证书和标志是乙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对甲方终止认证合同后继续使用并不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赔偿5倍认证合同金额。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在下列情况除外:
1、接到甲方申请资料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甲方也不得将乙方的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法律有要求时除外。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1、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申请省(市)技术合同委员会仲裁;
2、按司法程序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之日:______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篇十九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篇二十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采购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原材料的基本要求及价格。
第二条:包装及储存条件:
有相关证明文件,需存放于通风阴凉处。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需预付50%,甲方必须在20xx年月日前交付产品给乙方,产品经验收合格后,乙方需一次性付清下剩货款。
第四条交货地点:
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果供应的货物行情有较大幅度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市场价格对供货产品的价格做出必要的调整。协商不成,仍按原条款执行。
2、如甲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或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如乙方拒收,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且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随货附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木材运输证明、植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
4、乙方应在甲方所送的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须立即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此责任不因乙方已进行质量监测而免除。
5、双方都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