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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报答方式篇一
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又称为上元节,是中国民俗传统节日,正月是农历的元月,古人称其为“宵”,而十五日又是一年中第一个月圆之夜,所以称正月十五为元宵节。元宵节也是一元复始,大地回春的夜晚,人们对此加以庆祝,也是庆贺新春的延续。
元宵节是春节之后的第一个重要节日,古代人们欢度元宵节,最为期待的除了吃元宵、看烟火、赏花灯、猜灯谜之外,就是观赏一年一度的元宵晚会了。
古代元宵晚会规模最大的当属唐宋两朝元宵之夜的庆祝活动,与如今的央视“元宵晚会”相比,古代的“元宵晚会”就隆重热闹多了,而唐、宋时期的“元宵晚会”可谓是盛况空前,且与民同乐的程度也最高,堪比如今每年一度的央视“春晚”。
唐郑处诲在《明皇杂录》中多次提到了唐明皇执政时期官办元宵晚会的盛景:开元二十四年,即公元736年,唐明皇在勤政楼城墙外加了一道围墙后,便把各种庆典活动转入宫内。其时,勤政楼前楼便成了观礼台,楼下的广场自然成为宫廷各种演出的露天大舞台。
“每正月望夜,又御勤政楼,观作乐。贵臣戚里官设看楼,夜阑,即遣宫女于楼前歌舞以娱之。”唐玄宗的元宵晚会上,歌舞、杂技、魔术等应有尽有。
表演的`节目不仅有山车、旱船、寻橦、走索、丸剑、角抵等百戏,也有胡旋舞、柘枝舞、霓裳羽衣舞、龟兹乐、天竺乐等乐舞,还有坐在乐筵上操琵琶、笙、笛、箜篌、拍板等乐器吹拉弹唱的伴奏者……如此规模的晚会,比现代央视的春节联欢晚会一点也不逊色!
经济繁荣的北宋就更重视元宵晚会了,惜墨如金的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卷六中用千字介绍了当时开封“元宵晚会”的盛况。冬至后,开封府就搭起了大舞台,街道两边便上演开放型的“元宵晚会带妆彩排”:表演奇术异能的、歌舞百戏的,一片连一片,音乐声、喝彩及吐槽声响成一片,十多里外都能听到。其中,倒吃冷淘的赵野人,吞铁剑的张九哥,口吐五色水、旋烧泥丸子的小健儿,表演杂剧、杂扮的邹遇、田地广,弹琴的温大头、小曹,奏箫管的党千,吹鼓笛的杨文秀,弄虫蚁的刘百禽,筑球的孟宣等演艺界大腕都悉数登场献艺。还有卖药卖卦的、表演各种猴戏的及猜谜语的,奇技奇巧多种多样,都能让人耳目一新。
到了正月初七,宋朝的元宵晚会便渐近高潮。晚上灯山全部点亮,金光灿灿交相照耀,锦绣流彩辉映其间。面北都是用锦绣彩旗搭建成的山棚。横向排列三道门,各有彩结金书大招牌,中间写着“都门道”,左右两边写着“左右禁卫之门”,上面一个大牌写着“宣和与民同乐”。从灯山到宣德门楼的横大街,大约百余丈,“用棘刺围绕,谓之‘棘盆’,内设两竿,高数十丈,以缯彩结束,纸糊百戏人物,悬于竿上,风动宛若飞仙”。
棘盆内设乐棚,差派御前的乐人奏乐并演出杂戏,左右禁军也于此表演百戏,观看元宵晚会的皇帝座位安排在宣德楼上,都垂着黄边的布帘子。两个朵楼上各挂着一个大灯球,直径一丈有余,里边点着如椽子般大的蜡烛,布帘内也有乐队奏乐。妃嫔及宫女的嬉笑声,都传到下面的城楼外了。城楼下边有一座用枋木垒成的露台,围栏都用五彩锦绣镶裹着。两边的禁军士兵并排站立,身穿锦袍,头戴幞头,上面插着皇上赐的绢花,手执骨朵子,面对乐棚警戒。教坊司、军乐队和露台的优伶们,轮番演出各种节目。普通老百姓都在露台下面观看演出,演员们还不时与观众互动。“时引万姓山呼”意思就是引导大家“山呼万岁”。
宋代元宵除了“妇女出游街巷,自夜达旦,男女混淆”的狂欢外,还有官员派发利是、君王与百姓同赏元宵;甚至有恐怖色彩,刑狱机构会利用灯饰、图像演绎狱户故事或陈列狱具等。
元宵节在宋代发展成最热闹的世俗狂欢节,灯节更加丰富多彩,元宵赏灯持续五天,灯的样式繁复多样,逛灯市更是一件十分赏心悦目的事情。诗人辛弃疾写道:“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说的就是宋朝灯节花灯无数,烟花如星雨。那时还兴起了猜灯谜,即将各种灯谜写在纸条上,贴在花灯上,猜中的人还能得到小小的奖励。这种娱乐益智的活动受到人们喜爱,广为流传。
古代报答方式篇二
;摘 要:讼师在中国是一个神秘的群体,其社会地位、角色形象都具有双面性。官方政府一贯对其施加以打压,然而讼师自春秋以来日趋活跃,与传统中国的“无讼”传统大相径庭。面对这样一个形象多面、地位奇特的社会群体,有必要研究讼师作为法律职业群体有何独特的行为特征或者思维方式。因此,笔者试图通过讼师发展阶段、形成原因、社会形象等角度入手,进一步分析中国古代讼师的思维方式,以期得到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讼师形成;讼师形象;讼师思维
作者简介:吴文婷(1993-),女,汉族,安徽合肥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学(学术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讼师在中国古代一直是一个神秘的群体,一方面,不同视角下讼师群体形象多变。戏剧、小说中所描述的讼师形象大抵都是伸张正义、为民伸冤的侠者,而史料中讼师大抵都是无耻之徒的讼棍。讼师的角色形象似乎是具有双面性的。另一方面,讼师在民众生活中的社會地位难以言喻。尽管自春秋以来,国家对讼师一直严令禁止,但讼师在民间的活动却日趋活跃,似乎传统中国的“无讼”传统大相径庭。面对这样一个形象多面、地位奇特的社会群体,有必要研究讼师作为法律工作群体有何行为特征或者独特的思维方式。因此,笔者试图通过讼师发展阶段、形成原因、社会形象等角度入手,进一步分析中国古代讼师的思维模式与方式,以期得到现代法治建设的一些启示。
一、讼师的发展阶段
一般看来,学界对讼师开始出现的时期目前还没有定论:陈景良教授认为,“讼师”作为一个与法律活动有关的专有名词及教人打官司的职业是从宋代开始。①茅彭年先生认为,唐朝已有讼师出现。②也有学者提出讼师自西周萌芽,正式形成于春秋时期。笔者个人比较同意讼师在春秋时期即出现的观点,即讼师指的是中国封建时代为人代写诉状、谋划诉讼、串役通吏等以提供法律服务为生的一种职业群体。这种职业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称谓,有的被称之为讼师,有的被称之为讼棍,到了明清时期,也有很多诸如“刀笔先生”或者“刀笔吏”这种直观的称谓。所以,虽然“讼师”二字明确的出现应该是在宋代,在春秋时期他的名称不同,并不叫讼师,但是,从春秋时期这些人从事的业务来看,笔者比较认同讼师形成于春秋。
根据现有的史料记载来看,诉讼代理活动最早起源于西周,最早记载代理活动的文献是周礼。西周时期,有地位的人一般无须亲自到法庭上进行诉讼,这样做的目的是担心法官在审判时冲撞了贵族的尊严和身份。这就是西周时的代理制度,实乃是“刑不上大夫”精神在社会活动中表现出的冰山一角。但是西周时期的诉讼代理活动适用的范围有限,仅命夫命妇以上的人才能够免于亲自到庭,他们可以委托的人也有一定的范围,一般是当事人的属下或者子弟,虽然这些人进行代理活动是无偿且肯定是尽心尽力的,但是却不一定具备专业的代理能力。这一时期的诉讼活动代理人为春秋时期讼师的兴起打下了基础。
春秋时期起,讼师开始兴起,这种兴起在民间表现最为突出。春秋后期郑国人邓析是中国古代最早最有史可查的完整意义的讼师,③据说邓析作为中国古代讼师第一人,不仅帮助百姓打官司,甚至办起诉讼学堂,民间跟随他学习诉讼者不可胜数。虽然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也存在一些来自于官方的打击与非难,但得益于春秋战国时期战乱的社会环境,故总体而言,为讼师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这都使得社会上给予讼师的评价较好,尤其是在郑国子产的治理下,讼师职业蔚然形成风气于郑国。但是自秦朝统一六国,实行高度的集权专制主义后,对讼师活动就开始了第一轮毁灭性的打击。秦朝主张的以法为教不同于现代的法治,秦朝通过酷刑严法敦促百姓守法,却又害怕百姓以法律为武器、知法而用法造成统治的动荡,因此,秦朝在讼师问题上采取文化高压政策,讼师在这种政策下不复存在。但是,由于一般民众不能接受教育、不通晓文字,而诉讼又不可避免,秦朝的官方代书承担了一部分讼师的职能,据统计,《秦简·封诊式》中“爰书”,即秦朝的官方代书,就有22处。④秦朝的官代书活动相当普遍并且涉及各个方面。
到了西汉与东汉时期,律学开始发展,引经注律的大儒们对律的私人注释不仅威望极高,甚至得到官府的承认、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断狱的直接依据。由于律学受到社会的重视,学律之风盛行,律学家的一些大儒,如马融、郑玄等,在民间教授律学,甚至将其作为祖业世代相传。虽然正史中没有关于讼师的记载,但是笔者认为可以相信的是在当时的社会下尽管有很多人学习法律而入仕,但是相较于学律之人数的庞大,有机会入仕之人只能是少数,更多的法律人才只能是流落民间、代人写诉状,因此讼师极有可能成为流落民间的律学学子们从事的主要职业。而且晋律《九朝律考》中有规定“教人诳告罪”,也可以从侧面证明代送、他讼的现象应该是广泛而隐蔽地存在的。
到了唐代,根据《唐律疏议·斗讼》的相关规定,如果被人雇用请去写作辞赚诉状、增加告人罪状的,将被判处答刑五十。反之可以推测出法律是允许为他人实事求是地作辞牒的。因此,这也许是从侧面表明唐代的诉讼活动确实存在,并且其身份和地位都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律认可。这样也就为讼师职业在宋朝勃兴奠定了基础,否则宋代讼师的勃兴总是显得突然。历史上的讼师发展总是延续一定的脉络,不可能是凭空出现的。总的来说,从汉代到唐代,一系列的制度成果为讼师的勃兴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基础。并且,随着社会交往日渐丰富和繁杂,生产力不断提高,社会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因此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在数量上一般也会呈现增长的态势。
经过汉唐几代的铺垫,加之深刻变化的社会结构,讼师最终在宋朝蓬勃兴起并形成燎原之势。⑤不仅“兴讼”“健讼”等词语随处可见,相关记载开始广泛地出现在宋代各类史书资料中,在民间甚至出现了专门教习讼学的学校,即“业嘴社”,在“业嘴社”中,普通百姓通过学习一些秘本获得一些诉讼技能。讼师职业如此活跃乃至于讼师活动开始得到有限度的合法化,官府承认了写状钞书铺户的合法地位。因此,在宋代,讼师或者说以讼师为代表的以诉讼为职业的代书人已经存在一套运行合法而广泛存在的讼师职业资格体系,官方通过承认取得资格的条件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讼师的合法性。
到了元朝统治之下,多民族由于元朝的统一而迅速的聚集在一起,虽然元朝统治阶级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民族等级制度,看似阻碍了多民族之间的交流,但是不可置疑的是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仍在以难以置信的速度进行着,各民族间、民族内的各类矛盾更是层出不穷。纠纷的增多对应而来的是百姓对司法制度的需求扩大,不同于传统乡土中国中倾向于调解解决问题,在当时那样一个多元民族的社会下,长老调解难以成为服众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在元代,百姓对于司法资源、对于讼师的需求应该只会是有增无减。虽然对于元朝是否有讼师笔者难以在正史中寻到踪迹,但是从元代流行的曲词中总是可以一瞥讼师存在的身影。
到了明清时期,讼风盛行,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就举例:清代嘉庆年间安徽省六安州知州在任10个月间,曾处理1360个案件。⑥这一数据足以让我们重新认识明清时期平民百姓对诉讼解决纠纷的态度,他们并非如之前所以为的厌诉,甚至在乡村也存在大量的对诉讼的需求。诉讼观念在传统中国人心中的解放导致讼师职业前所未有的活跃起来。根据党江舟在《中国讼师文化》一书中作出的讼师代理案件类型统计,明清时期,聘请讼师的当事人范围极广,男女老少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讼师办理的业务包括婚姻类、债务类、执照类等等等等,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人们已不再顾及礼教和官方的看法,大量诉诸于讼师的帮助。⑦尽管地方官员从各个方面对讼师的活动进行打压,但百姓出于对胜诉的欲望以及由于对诉讼的陌生,仍选择相信讼师的职业能力,通过各种隐秘的方式在诉讼时寻求讼师的帮助成为秘而不宣又人众皆知的秘密。讼师通过“游方术士”等方式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清末因领事裁判权的存在,西方的律师制度进入中国,《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律师的全面代理做了规定。律师与讼师或许同宗同源,但是二者最大的差距在于统治者对于他们的管理方式,对律师进行法治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恰恰有助于克服传统讼师存在的弊病。尽管《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没有来得及实施,但是它为民国《律师暂行章程》的颁布打下了铺垫。闫志明先生主编的《中外律师制度》中就提到民国初期的律师来源“民国初期的律师,多为自发律师,来源、演变于清末的讼师、下野的官员、法律学堂毕业生等。”⑧因此可以说,雖然西方向中国强行移植了近代的律师制度,但是鉴于律师与讼师“同宗同源”的性质,却可以说,律师制度是外力作用下的对中国传统封建社会讼师职业的改良、改革。
二、讼师形成的原因
虽然自古以来中国都是以无讼为主流思想。但是值得考虑的是,由于非正式制度总是以正式制度的不足而作为自己存在的原因。因此在定位讼师的地位的时候,可以认为,在中国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下,讼师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其存在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各方利益冲突下的需求。讼师在社会中的畸形存在恰恰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于百姓司法需求错误的处理方式。
有纠纷,就有诉讼的需求。讼师的存在反映了民众需求的迫切需要。⑨百姓有趋利避害、选择合乎自己利益的选择的本能,讼师在民间的流行恰恰说明了百姓对于讼师的态度不是疏而远之而是主动亲近,在讼师问题上百姓的选择就是最好的证明。实际上,由于官方实行的书面诉讼原则决定了诉状在案件的受理中的重要作用,若状词写的糟糕或诉状中的案情写的平淡无奇,地方办案官员则极可能选择不受理案件或者作出不公正的审理结果。需要澄清的是,虽然官府强调在审理案件时,百姓只需要口述事实即可,不需要百姓掌握法律知识,甚至不需要百姓粗通文墨,因此并非因为百姓不懂文墨而必须求助于讼师,而是为了吸引官方的注意、赢得官司而诉诸于讼师的帮助。虽然官府如此行为的本意是为了防止刁民乱改事实、随意诉讼,但是在此种严格的诉讼程背景下,在为数不少的告状中引起知州、知县的注意,勉强获“准”,对于求胜心切的人们来说并不足够。于是,通过一些隐蔽手段向精通诉讼技巧、润色状词并善于夸大奇谈的讼师求助不失为当时民众的最佳选择。
实际上,讼师群体的存在也说明了统治阶级对于百姓需求的错误理解。从之前对讼师发展阶段的分析来看,从秦朝的“爰书”起,各朝实际上都确立一定的官方代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认识到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要,但这种官方的代书制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讼师的存在问题,甚至进一步促进讼师群体的兴起。其原因就在于官府没有正确认识到民众的法律需求的重点与焦点。对于百姓而言,虽然官府可以代其书写诉状,但是当百姓竭尽其他纠纷解决方法后迫于无奈选择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时,他们关心的重心不仅仅是代书或者诉说案件事实,更多情况下,百姓追求的是诉讼的技巧与策略,他们追求的是博得官府的注意并赢得官司的胜利,正是因为如此,统治阶级一直主张的官代书不仅无法取代讼师的存在,更甚者导致了讼师利用合法代书人的身份对司法造成更大的干扰。明清时期代书没有固定收入,表面上以代写书状收取酬金为生,但由于工作上的便利,私下多与官府衙门勾结,充当讼师的角色。
面对百姓迫切的司法需求,统治阶级不仅错误理解了需求的焦点,更从思想、文化、制度各个方面阻碍了百姓的诉讼渠道。在缺乏畅通诉讼通道的情况下,无从选择的百姓只能选择依靠讼师的策略打通诉讼这条路,“教唆词讼”现象正是在这种需求的背景下兴起。传统中国社会官方推崇的是“无讼”的社会观念,然而官方话语与民间话语存在巨大的分歧,笔者认为这是讼师盛行不可忽视的根本原因。虽然在明清时期,国家已经规定了官代书,看似已经在形式要求上为百姓提供了通往诉讼的合法途径,但是进入诉讼的实质要求仍然制约了百姓进入诉讼的途径。如果原告仅仅告诉官代书最质朴的案件事实或者原告迫于不合理的法律无法诉诸于官府的决断,他们的案件经常无法得到“立案”的许可,无法得到官府的受理。因为官府会根据诉状的陈述自行选择哪些案件应当由衙门管辖,官府往往以不轻准为原则,有的案件,知县可能觉得案件过于常见而不予受理。正是“无讼”官方话语下的这种“不轻准”原则,将百姓推向讼师群体。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说是制度的缺陷造就了“无谎不成状”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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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古代文学包含了从先秦时期至明清时期的文学作品,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古代文化的传承与发扬是当代重要的内容,本文分析了古代文学的传播方式及其特点,对古代文学的传承具有深刻意义。
关键词:古代文学;传播;语言;文字
中国古代文文学不仅仅是古代只会的沉淀,更是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生活状态,因此古代文学是我国的瑰宝。由于古代文学的传播依赖当时的传播方式,对传播方式的研究有助于了解古代文学的传播路径,有助于推动古代文学的传承与发展。对古代文学的传播方式研究发现,传播方式主要分为两种,语言传播和文字传播两大类,本文将分别介绍这两类传播方式及其特点,分析这两种传播方式在古代文学传播中的作用。
(一)语言传播
1.口头传播
在文字出现之前,信息的沟通主要通过口头语言的传播,也是古代文学传播中最重要的传播方式。在少数民族,英雄事迹的保存方式就是通过一代代人的口头传播,对祈福咒语的保存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在民间流传较为广泛的是神话故事,包括了《精卫填海》、《女娲补天》、《牛郎和织女》等传奇的神话故事,神话故事通常表达对爱情的赞美,对古代人们坚韧、顽强品质的赞美,凝聚着古人丰富的智慧。人们通过对神话人物的歌颂,在自己的内心形成强大的信念,帮助自己克服困难,同时也达到传播的作用。
2.诗声传唱
汉朝时期,通常将文学作品采用歌谣的形式进行传唱,通过这种方式的展示,故事生动,情节感人,并且通俗易懂,其中比较著名的作品有《孔雀东南飞》,表达的是爱情的忠贞。除此之外,声妓对文学作品的延长也是重要的传播方式,尤其是唐宋时期,文人墨客与声妓交往密切,此时对古代文学的传播依靠传唱。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有《醉花阴》,声妓通常采用昆曲的唱法演唱《醉花阴》,将重阳节后把酒赏菊的凄苦表现的淋漓尽致,另一代表作是《蝶恋花》,悠长的声调表达了时光易逝的忧伤。前者主要在百姓间传唱,后者主要在文人雅客间传唱,诗声传唱的方式极大了推动了古代文学作品的传播。
3.戏曲表演
先秦时期戏曲就已经存在,将表演者称为“俳优”,到了汉代,戏曲统称为“百戏”,唐代时期流星“参军戏”,宋朝盛行“南戲”,元代时期盛行“杂剧”清代是戏曲繁荣鼎盛的最佳时期,在当时的环境下,京剧由此形成。戏曲始于民间并扎根与人民心中,根据各地的特色,戏曲有着不同的剧种,当地人民都十分推崇戏剧表演。《杨门女将》是戏曲表演的代表作,表达了杨门女儿的飒爽英姿,也表达了人们对杨门女将的敬意。通过戏剧表演的形式,故事中人物形象更加鲜明,情节更加生动丰富,加深了人们对故事的印象,有助于故事的传播。由于戏曲具有不同的戏种,极具地方特色,因此一些远离家乡的游客通过看戏曲表达自己的思乡之情。
(二)文字传播
1.题壁传播
题壁传播是文字出现以后,文人将自己的作品写在墙壁上,这种方式始于南北朝,当时的人文通常将作品刻在山壁、庭院墙壁上,方便其他人阅读,发展至后来,在名胜古迹处刻上古人的诗词,便于游客观赏,增加名胜古迹的文化内涵。在题壁传播中,不得不提的陆游的《钗头凤》,陆游将这首表达自己相思之情的词题在沈园的墙壁上,这种表达方式让这首《钗头凤》流传至今,后人也为这种爱情动容。
2.文本传播
纸张出现以后,纸张便于携带的独特优势使它成为文字的最重要的载体。为了使文学作品在最大限度上传播,从汉朝开始盛行抄录,将他人的文学作品通过抄录的方式进行整理、保存,在很大程度上触及了文学作品的传播。因为纸张出现时,贵族才使用的起,如果未将文学作品抄录在纸上,而采用其他传播方式,或许我国古代优秀的文学作品不会流传至今。
文学作品集也是文字和纸张出现以后文学的传播方式,文学作品集是将某类作品进行整理,收集在一本作品中,比如《论语》就是收集整理了孔子和其弟子的故事,这种方式通过宣传作品内容达到传播目的。
二、传播方式的特点
口语传播虽然是最早也是最快速的传播方式,一度成为使用最方面的传播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容易出现错误,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因每个人的主观经验不同,对信息的加工也不同,因此在传播过程中,会加入自己的理解导致信息失真。文字出现以后,越来越多的人采用文字记录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文学作品传播的可靠性。而纸张的出现才是真正将古代文学传播至今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纸张不是普通人家能使用的起,而且纸张的保存年限有限,但是其轻便、便于书写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更有效及时的将当时的作品记录先来,并流传至今。如上所述,语言传播和文字传播都有各自的特点,两种传播方式的出现与选择都与当时的环境与很大的关系,因此这两种传播方式在古代文学的传播都发挥中重要的作用。
三、小结
我国古代文学作品经过多个朝代,传播手段也是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演变而来,这些传播方式极大推动了古代文学的传承。而现在,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文学的传播方式更加丰富,因此,更加需要根据古代文学特点,探索出新的传播方式,将古代文学更好的进行传承和发展。从国际环境来说,中国正在走向国际化,中国的文化也逐渐被世界认可,因此将中国古代文化传播给全世界,提高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是当代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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