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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报案自述材料非法集资报案流程篇一
2013年5月15日上午10时50分,我的手机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号码为:xxxxxxxx,打电话的人自称为xxx,并且说他为我父亲的朋友。
此人打电话时称:5月15日上午8时许他与我的父亲准备到xx省xx市旅游,不料在路上出了车祸,造成我父亲小腿粉碎性骨折,现在我父亲已经被送到了xx医院治疗,医院称需要交5000元的押金,要求我赶紧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以尽快为我父亲治病。
我就急忙到银行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汇款后,我又觉得此事蹊跷,便向父亲家里打了电话询问,经询问,我才知道我已经被骗了。
我请求xx公安局刑警大队尽快调查处理,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
时间:xx年x月x日
非法集资报案自述材料非法集资报案流程篇二
建住房[2006]第196号
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 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xxxxxx
xxxxxx
xxxxxx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非法集资报案自述材料非法集资报案流程篇三
(二) 证人证言
(三) 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 书证材料;
(五) 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诈骗未遂。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非法集资报案自述材料非法集资报案流程篇四
2008年4月,被告人缪**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决定共同放贷经营。2009年5月,因被告人缪**将钱款借给他人后借款人逃跑,杨某某要求被告人缪**归还其本金及利息,并以4%的月息向他人借款后将相关钱款转借给被告人缪**,由被告人缪**按照15%的月息支付其利息。被告人缪**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以做放贷生意等为由,以年息2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开始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11年12月,被告人缪**告知杨某某自己欠款过多已无还款能力,要求杨某某帮其还款。后二人经商议,由被告人缪**继续以高息对外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所得转往杨某某处,并由杨某某从中提供资金供被告人缪**周转并予对外宣传。后被告人缪**继续虚构其本人从事土地开发、开厂经营、开典当行、做放贷生意需要资金等事实,以月息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案发时,被告人缪**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万元,集资款除归还利息及支付承兑汇票贴现费用外,均转账给杨某某及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尚有人民币万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
1、2010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中外合资**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缪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44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万元未归还。
2、2010年4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丁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至案发尚有2万元不能归还。
3、2010年6月到2013年9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徐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900万元,至案发尚有万元未能归还。
4、2010年12月到2013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做资金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许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62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万元不能归还。
5、2011年7月,被告人缪**虚构中外合资**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蒋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44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万元未归还。
6、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张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740万元,至案发尚有万元不能归还。
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开担保公司可以使用承兑汇票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孟某某非法集资承兑汇票。其中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共集资面额为万元的承兑汇票,至案发尚有万元未归还。
年2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缪**虚构投资建厂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李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390万元,至案发尚有万元未能归还。
9、2012年2月,被告人缪**虚构中外合资**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钱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7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2万元未归还。
10、2012年3月至8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陈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至案发尚未归还。
11、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做高利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徐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985万元,至案发尚有万元不能归还。
12、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缪**虚构**市**超声电子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钱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8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万元未能归还。
13、2013年2月,被告人缪**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向缪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47万元,至案发尚有万元未能归还。
14、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陶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至案发尚有38万元不能归还。
15、2013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缪**虚构****超声电气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及本人从事土地开发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李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45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65万元不能归还。
16、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陈某某法集资人民币6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5万元不能归还。
17、201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曹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8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2万元未能归还。
18、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缪**虚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赵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75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60万元不能归还。
19、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缪**虚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林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7万元不能归还。
20、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徐某丙非法集资人民币20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万元未能归还。
21、2013年12月,被告人缪**虚构资金紧张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赵某乙集资人民币100万元,至案发未能归还。
22、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开典当行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田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万元,至案发尚有195万元不能归还。
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缪**主动向**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借条、银行凭证等;
2、证人缪某丙、李某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缪**的供述和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