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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篇一
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工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成功案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吉,男,x年8月12日生,汉族。
工作单位:xx省和顺县隆华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
住址:xx省洪洞县大槐树镇李堡村.
被申请人: xx省和顺县隆华公司
地址:xx省和顺县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05000元。具体如下: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元×18月;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00元×9月;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8月。
事实与理由:
x年8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作业时腿部严重受伤。经和顺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多处软组织擦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了治疗及护理,同时认定为工伤。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申请人于x年1月经榆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和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吉
x年3月25日
附件:
1、申请书副本1份
2、身份证复印证一份
3、劳动合同一份
4、医疗证实材料及相关医药.
说明: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及各省市贯彻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的意见。
2、能够提起劳动争议的事项主要有:(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即:申请劳动仲裁,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
5、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假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6、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刘,男,1xx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司门前镇大茅坪村4组20号。
被申请人:xxx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
法定代表人:罗
仲裁请求:
以上各项合计819198.59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于x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xx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搬运工,月工资为4500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x年1月4日上午9点上班时,刘在公司仓库f1号库内装卸货物时从5米高的货物堆上掉下,当时由120急救车接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xx院区治疗,经医院诊断为:一、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1、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硬膜外下积血2、左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3、颅底骨折鼻漏4、右眼眶内侧壁颧突鼻骨骨折5、右侧额部头皮挫裂伤;二、右中上肺创伤性湿肺、胸腔积血;三、右侧6、7肋骨骨折;四、有肩锁关节脱位;五、右侧髋臼撕脱骨折。 由于申请人无力负担继续治疗的费用,被医院强行要求出院。申请人共住院147天,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医院建议继续康复治疗,加强营养,需专人陪护。x年3月1日,申请人的受伤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事故。x年7月29日,申请人经过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护理等级为四级,停工留薪期从x年1月4日起至x年7月4日止。
基于以上的事实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提出上述仲裁请求,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早日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刘
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篇二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特地给大家整理的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成功案例),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被申请人:连云港宁海xx建材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宋跳工业区振兴路x号 。
法定代表人:徐xx。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xxxx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此致
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杨某
xxxx年 9月 12日
申请人:王xx,男,汉族,xxxx年4月27日生,住河南省睢县蓼堤镇蓼南村453号,身份证号码411422xxxx04271559;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请求:
1,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8523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贴1455元;
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0476元;
5,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薪留工期间工资38400元;
6,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
7,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652元;
8,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652元;
9,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鉴定费300元;
10,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交xxxx年5月申请人进入单位后至xxxx年9月6日的社会保险。
以上合计为:137458元。
事实和理由:xxxx年5月左右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空调维修,双方约定申请人的月工资底薪加提成,但是最低不低于3000元(其中部分工资是通过银行卡发放、部分是通过现金)。xxxx年8月12日申请人在工作时由于不慎和空调室外机一并坠落至一楼公共通道,受伤后被送往杭州市中医院,经诊断为高处坠落伤,肝破裂、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骨折、骨盆骨折等,并对骨折部位进行了钢板内固定,xxxx年11月8日病情稳定后出院。xxxx年7月9日再次入院对内固定进行拆除,左侧舟状骨内固定未拆。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后经认定为工伤。其后在xxxx年8月27日被认定为八级工伤。申请人于xxxx年9月6日依法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落实工伤待遇。
申请人在受伤后,多次要求单位落实申请人工伤待遇等,但是被申请人只是缴纳了医药费等费用,对申请人其他要求未能达成一致。申请人现根据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贵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判裁如所请。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
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篇三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成功案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申请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xxxx钢材有限公司原生厂厂长,现无业,住xx市xx县xx乡xx村xxx号。
被申请人:广西xxxx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银海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邓xx,总经理。
仲裁请求: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资共40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1655.17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655.17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广西xxxx钢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邓xx。
20xx年3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担任生厂厂长。
申请人每个月的工资为4000元。
申请人的工资为上个月工资本月发,本月工资下个月发,发放时间在每月10日左右。
申请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的工资各被被申请人克扣1000元,合计400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被申请人克扣工资,因被申请人不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故20xx年7月14日申请人辞职离开被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1655.17元,被申请人尚未支付。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应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资共40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等法律之规定,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4000元÷21.75天×9天≈1655.17元。
三、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支付给申请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4000元+4000元+1655.17元=13655.17元。
四、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支付申请人4000元×1/2月=2000元的经济补偿。
五、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一、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被申请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与申请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13年4月份,申请人就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是**。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到现在时隔一年多之久,被申请人拒绝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7520元(4320元*11个月)。
二、申请人的实际工资月平均为4320元
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的“个人薪金收入证明”(证据已当庭提交)并结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录音证据(证据已当庭播放)来相互印证,仲裁庭应当予以采信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4320元。至于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工资表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1800元”不应被采信,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的**的谈话录音清楚的提到了申请人的工资实际发放为4000多元,4000多元其中包括月基本工资1800元、特勤费、加班费以及用餐补贴等,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只是提供了申请人的月基本工资表,而非被申请人实际向申请人发放的工资数额;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申请人签字认可的很少,也就是间接说明申请人并不知道该事情,真正的工资发放表被申请人并未向仲裁庭提供,而是避重就轻,向仲裁庭隐瞒重要事实;第三、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当庭已提交)清楚地显示了申请人大量加班的事实,而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加班时间”、“加班费”、“特勤时间”、“特勤费”等栏均显示为零,这与事实不符;第四,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来看,2013年6月-12月,工资缴费基数是1870元,2014年1月-10月,工资缴费基数是2134元,这也与工资表上的工资1800元不符。依据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案案情结合工资之本意,应当以实际工资4320元作为标准。
三、申请人到被申请处参加工作的时间是2013年4月份
被申请人在法庭上认可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参加工作的时间为2013年6月份,这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承认其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时间是下一个月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其提供的工资表清楚显示了2013年6月份工资发放的时间是2013年6月份,也就是说2013年6月份的工资应该是2013年7月份发放,这与被申请人之前陈述相矛盾,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至少能够证明申请人参加工作的时间是在2013年6月份之前。
四、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岗位是出纳,而非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申请人是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理由如下:第一,从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显示**的工资发放截止到2014年7月31号,也就是说***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报告应该是2014年7月31日之后,这个时间距离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参加工作已经过了一年半,《***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报告书》办理有申请人的签字并不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此时间之前是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第二,被申请人仅仅依靠一份《***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报告书》上有申请人的签字就认定申请人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无说服力。被申请处每年有大量的人员流动,应该存在大量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报告书的办理,但申请人只办理了一份《***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报告书》,更加证实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岗位是出纳,其只是临时按照公司的授意之下办理了一份《***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报告书》。第三,录音证据中被申请人也清楚的提到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是出纳,而非是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地位来看,申请人处于弱势地位,其临时被安排办理某项工作,其只能是服从,但不能简单草率地认定该项工作是申请人的工作常态和岗位。因此,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完全承担。
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申请人存在大量加班的事实,有的每天甚至加班到凌晨,但被申请人却拒绝支付加班费,这对于已经怀孕的申请人来说,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生理上,都无法忍受;被申请人未依法未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严重低于申请人的实际工资数额;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九月份、十月份工资;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支付高温补贴和带薪年假工资等,以上事实情况是导致本案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640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事项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庭予以支持。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 陶兴誉
2014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