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员工离职承诺书是否有效中国法院篇一
本人,原在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从事 工作,已于 年 月 日提出离职申请或公司辞退,本人对以下内容予以确认。
1、本人已同意与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退保手续。
2、未办妥离职手续,不得擅自离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打卡,如自行离职,公司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不再以公司名义或本人原公司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所有对外及相关往来业务均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4、将公司配发的办公用品等移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将本人负责的所有工作事项及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等(含电子文档)与公司做交接及详细说明,并归还所借公司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
5、离职后,在人力资源部留存有效联系方式,便于日后工作有效衔接,本人在职所经办未了的事务需要提供协助,本人愿意尽力协助。
我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赔偿因此给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员工离职承诺书是否有效中国法院篇二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那么关于离职的一些小知识你了解多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员工离职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税,欢迎阅读!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职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在达到纳税标准的情况下,肯定是需要缴纳一定个税的。那么你知道离职补偿金个税怎么计算吗?本文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具体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综上所述,离职补偿金的纳税标准为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也就是说对于超过的部分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纳税。
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病假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劳动补偿金补偿期限往往是包含病假期间的,实际上在现在大多数公司当中,员工请病假往往也是会发放工资的,所以计算劳动补偿金时也是需要包含病假期间, 而如果遇到没有算入的情况,可以联系律师。
员工离职承诺书是否有效中国法院篇三
;员工离职后是否还要遵守自己签订的保密协议
为了保护企业的核心商业机密,一般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的时候,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如果违反的,可能需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那么,员工离职后是否还要遵守自己签订的保密协议?
如果是在保密期的,需要遵守保密协议。
离职后保密协议是否有效?有效。
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在法律上属竞业禁止条款,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成为商业秘密须具备三个要件: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到的;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管理方案、货源情报、营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客户名单、产品配方、设计构思以及程序等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其次,《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员工在职和离职后传播、泄漏单位商业秘密。在做出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后,按约保守商业秘密就成为劳动者的义务,违约就要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离职后对于前单位的工作内容等也需要继续的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它的竞争对手,否则是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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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是否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xx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本合同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1、第一条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专有技术、客户信息、内部秘密等。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技术方面的秘密,以及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投资计划或者方案、发展规划、财务资料、货源情报、业务渠道、工作流程、谈判底价、招投标标书或者底标、经营诀窍、企业内部网上的信息、程序文件、情报文件、公司档案、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经营方面的秘密,以及专利申请文件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的信息、资料、流程、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3.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购票相关信息、乘车相关信息、个人需求、录音等信息、文件、资料、图表、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而且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价值。
4、无论客户是否基于对乙方个人的信赖而与甲方进行市场交易,也无论客户是否自愿选择与乙方或者乙方离职后的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非因履行甲方职务使用甲方的客户名单均视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
5.内部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内部文件、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财务资料、纪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6.同时,在甲方生产或者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可能造成下述后果之一的,该信息也属于甲方商业秘密:
①影响甲方生产、营销、稳定、安全或者发展的;
②影响甲方技术进步的;
③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使甲方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
④影响甲方对外交流或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
⑤影响甲方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
7.甲方在记录某一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载体上注明“保密”或“内部资料”等字样,或者载明保密等级的,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8.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9、关于反向工程:除非甲方明确许可,乙方承诺不通过技术手段对甲方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否则视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载体
1、乙方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电子邮件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2、未经甲方许可或者非为履行甲方职务的需要,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不得擅自对前述载体进行复制,也不得将载体或者复制件遗弃、怠于保管或者交给他人;
3、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前述载体和复制件给甲方。
三、职务成果
1、与乙方职务相关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职务、利用工作时间,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完成或者产生的任何发明创造、发现、研究、设计、改进、创新成果、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以及由此获得的知识产权(含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自由利用进行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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