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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运输隐患排查煤矿运输作业存在的问题篇一
矿属各单位:
一、顶板隐患的排查
顶板隐患排查实行定期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分为采掘工作面顶板检查和采区巷道、边远巷道顶板检查。
(一)定期排查
1.每月由生产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井下巷道进行动态顶板检查,根据巷道性质及用途有侧重地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2.参加巷道顶板检查的人员,由各业务科室安排,每组人员必须有生产、安全参加;涉及到通风、地测、机电、运输等业务科室时,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安排人员参加。严禁单独人员进行偏远地带隐患排查。
3.对查出的隐患由每组组长汇总报至生产科,由生产科进行分类汇总,根据责任划分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单要求的期限把整改结果反馈给生产科,形成隐患整改闭合。
4.每月巷道顶板检查至少一次,必须做到点、线、面全覆盖,对检查出各类隐患问题汇总为a类隐患、b类隐患、c类隐患问题。
(1)对巷道检查存在的a类隐患问题提出申请,经矿领导审批,报集团公司,作为重点资金、项目解决问题。
(2)对巷道顶板检查存在的b类隐患问题,作为重点项目,经矿领导同意,根据紧急情况分成按计划实施和立即安排队伍进行整改。
(3)c类隐患问题列入作业计划和临时性安排,由划分责任区域的单位进行整改。
5.巷道突发性的b类、c类隐患的处理办法:
(1)b类隐患问题由生产科提出申请经矿领导批示后及时安排队伍解决。
(2)c类隐患问题责令划分责任区域单位及时解决。
(二)日常排查
1.各队组每天要安排专人对本队所管辖区域巷道顶板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汇报处理;对本队不能处理的隐患,由队组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到生产科,由生产科安排队组进行处理。
2.各队组日常排查的顶板隐患及整改隐患情况在每周一上午以书面形式上报生产科,实行零汇报制度;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隐患自查、自改总结。
3.属一级顶板管理区域的队组每天必须指定专人巡查顶板隐患并及时汇报给生产科,实行零汇报制度。
二、顶板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查内容:
1.排查乳化液泵站压力值、乳化液浓度;
3.排查切眼顶板破碎和煤墙片帮情况;
4.排查运回巷单体柱支护、柱靴和防护链安装以及切顶住打设情况;
5.排查端头、尾顶帮退丝(锚)以及老塘垮落情况;
6.排查运回两巷超前维护段锚杆、托梁刷漆情况;
7.排查支架放煤情况;
8.排查退锚机具和风动扳手完好情况,做到一用一备;
9.排查运回两巷的安全出口;
10.排查回采面支护材料数量、质量存在的隐患情况。
(二)掘进工作面主要排查内容:
1.排查掘进工作面施工工器具、检测工器具的在、备用完好情况;
2.排查掘进工作面现场临时支护在、备用完好情况;
4.排查掘进工作面现场中腰线、顶底板岩性变化、现场台账填写等情况;
5.排查掘进工作面现场变化区域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执行情况;
6.针对地质异常区域,地测科需提供异常区的具体要素情况。
(三)准备巷道及边远巷道主要排查内容:
(四)巷道顶板隐患排查必须做到区域覆盖到位、问题排查到位、整改时间到位,提升矿井抗灾减灾能力,确保矿井安全高效发展。
(五)参加巷道顶板隐患排查严禁出现空岗现象,确保巷道顶板隐患排查的时效性、严肃性。
某某煤矿
2022年3月1日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报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运输隐患排查煤矿运输作业存在的问题篇二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经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
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到位;
7.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
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
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
(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未完全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明确,相应人员落实未完全到位。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持证率不符合规定要求;
2.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3.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次数未达标;
5.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严格进行车辆维护和安全例检;
2.未在有效日期内办理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装标志灯、标志牌情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第八条各级运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和认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认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煤矿运输隐患排查煤矿运输作业存在的问题篇三
在20xx年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发生,保持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平稳态势。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车辆、驾驶员取得有关证照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经费保障,重点部位监管,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实施效果,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应急救援组织及演练情况。
3、安全基础工作情况: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驾驶员、车辆和有关基础台账完备情况。
4、驾驶员管理情况:对驾驶员违法违规和交通事故教育处理和督促其参加学习、考试情况;对驾驶员行车动态监管,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5、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执行车辆维护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车辆投保法定保险情况;安装gps是否符合要求;例行保养制度情况。危险品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车载现象。
(一)第一时段
1、公司认真制订具体排查实施方案。
2、抓紧整改20xx年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暂时难以完成的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时间,防范预案五落实,治理期间要落实责任人加强监控。
(二)第二时段
1、公司根据方案,围绕汛期、暑季运输的特点全面开展隐患自查和治理工作,发动全体职工,查找运输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做好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反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措施的到位,全面治理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理,根据整理出的内容,及时开展治理工作。要根据排查出的隐患,制定出治理计划、一时难以治理到位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完成时间、防范措施、经费保障、防范预案,保证按时完成隐患的及时治理和防范。
3、将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与开展的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全面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三)第三时段
1、做好“十一”黄金周安全工作。针对冬季生产的特点,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针对前一阶段治理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逐条落实,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措施和要求。完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