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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篇一
;【达达文库编辑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宏阔视野,从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认识法治、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明…初心优秀优秀本站小编为您整理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心得体会》,给您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借鉴。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宏阔视野,从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认识法治、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明确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开启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治国理政重大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全面”,重点在“小康”。就“全面”而言,我们不仅要实现物质文明的小康,而且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小康;
就“小康”而言,不仅要实现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更加殷实,而且要实现“五位一体”全面进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才能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才能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及时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确保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一定要全面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推进。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实现联动和集成,才能凝聚起14亿中国人民对法治的坚定信仰,汇聚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磅礴伟力,有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壮丽诗篇。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铁的纪律和制度管党治党,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事关根本,关乎长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建好笼子,全方位扎紧笼子。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政府、社会各层面制度体系全面覆盖、系统完备、衔接协调、运行有效,才能保证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确保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三根支柱。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中国建设都难以有效推进。
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反映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规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主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进行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明确工作重点、作出部署安排,坚决贯彻落实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和重点,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在我国,各级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职责,是制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主体,是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的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的认识和评价,很多来自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认识和评价。因此,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法治国家基本建成的主要标志。建设法治政府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引领和带动作用。各级政府是否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能不能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行为选择,直接决定法治社会建设的速度和成效。
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筑牢法治社会根基。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根基在民众。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只有全面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才能夯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基础。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采取更多更有效的举措,推进全民普法,促进全民守法,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充分调动全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加凸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三个一体建设”。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各个方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紧紧围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推进。
统筹做好推进“三个一体建设”顶层设计。坚持目标导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统筹做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顶层设计,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坚持发展导向,坚决破除妨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顽瘴痼疾,做到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试点探索、防范风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执法乱作为、不作为和司法不公等现象,积极作为,将其作为建章立制、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
坚持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三个一体建设”既要坚持系统论,做到整体设计和推进;
又要坚持重点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尽快取得实效。法治政府建设在“三个一体建设”中居于贯通上下、带动整体的枢纽位置,要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力度不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全力抓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大力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切实加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着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和责任落实督察,确保党中央确定的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如期实现。
坚持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三个一体建设”。越是事态紧急、情况复杂,各级党委和政府越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越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明确任务责任分工,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依法治理、依法办事能力。
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进度和成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要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逐级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诫勉,严肃批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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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篇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宏阔视野,从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认识法治、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明…小编为您整理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心得体会》,供您学习参考使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宏阔视野,从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认识法治、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明确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开启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治国理政重大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全面”,重点在“小康”。就“全面”而言,我们不仅要实现物质文明的小康,而且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小康;
就“小康”而言,不仅要实现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更加殷实,而且要实现“五位一体”全面进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才能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才能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及时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确保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一定要全面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推进。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实现联动和集成,才能凝聚起14亿中国人民对法治的坚定信仰,汇聚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磅礴伟力,有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壮丽诗篇。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铁的纪律和制度管党治党,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事关根本,关乎长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建好笼子,全方位扎紧笼子。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政府、社会各层面制度体系全面覆盖、系统完备、衔接协调、运行有效,才能保证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确保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三根支柱。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中国建设都难以有效推进。
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反映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规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主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进行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明确工作重点、作出部署安排,坚决贯彻落实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和重点,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在我国,各级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职责,是制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主体,是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的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的认识和评价,很多来自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认识和评价。因此,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法治国家基本建成的主要标志。建设法治政府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引领和带动作用。各级政府是否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能不能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行为选择,直接决定法治社会建设的速度和成效。
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筑牢法治社会根基。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根基在民众。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只有全面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才能夯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基础。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采取更多更有效的举措,推进全民普法,促进全民守法,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充分调动全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加凸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三个一体建设”。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各个方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紧紧围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推进。
统筹做好推进“三个一体建设”顶层设计。坚持目标导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统筹做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顶层设计,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坚持发展导向,坚决破除妨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顽瘴痼疾,做到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试点探索、防范风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执法乱作为、不作为和司法不公等现象,积极作为,将其作为建章立制、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
坚持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三个一体建设”既要坚持系统论,做到整体设计和推进;
又要坚持重点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尽快取得实效。法治政府建设在“三个一体建设”中居于贯通上下、带动整体的枢纽位置,要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力度不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全力抓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大力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切实加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着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和责任落实督察,确保党中央确定的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如期实现。
坚持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三个一体建设”。越是事态紧急、情况复杂,各级党委和政府越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越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明确任务责任分工,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依法治理、依法办事能力。
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进度和成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要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逐级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诫勉,严肃批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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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坚持的五项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以后,1999年全国人大修宪时,又将它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法治的基本原理来看,它应当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以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领导为基本政治特征,与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有本质的区别;它应当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具有中国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的法治国家,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或者前苏联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模式;它应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国家,并随着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不断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建设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体现并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权力;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由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由于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无任何自己私利的工人阶级政党,因此党所代表的利益与人民所要求的利益是同一的,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汇集和反映人民意志的同时,也体现和反映了党的意志。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和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的必然要求,是“三个代表”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应有之义。
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这种观点,表面上是坚持党的领导,实际上却在法治领域把宪法、法律权威与党的权威对立起来,把法律化的党的方针政策与党的整个领导对立起来,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立起来,最终是把人民与党对立起来。这种对立的结果,必然是人民利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败俱伤。
宪法和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实行改革开放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因此,坚持和维护宪法、法律的至高权威和至上地位,实际上是确认党的领导权威、执政地位及其政策的至上性,是用法治的方式维护党的权威,坚持党的领导,推行党的政策,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转变,从制度上、法治上保证党章规定的“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我国,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是采用“代表制”的方式,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人民代表,由他们在各级人大代为行使国家权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并且依法监督其实施,这是人民行使主权权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立法上,人民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他们依法平等地享有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以保证法律(广义的概念,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规等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但在立法上是不能与敌对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讲平等的,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和遵守上的人人平等,在立法上只能讲“人民平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实施和遵守,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党的方针和政策的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法律对其实施机关和每一个公民的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1)公民的法律身份和法律人格平等,任何公民不得因为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肤色、语言、宗教、社会出身、财产状况、职业、职务等而被区别对待;(2)所有公民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公民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反对特权,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宪法和法律集中反映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代表着国家的尊严和权威,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因此保证它们得以平等地执行、适用、应用和遵守,既有利于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维护法治的权威,又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如果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难以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如果允许法外特权的存在,法律权利和权力就会失去保障;如果法律可以恣意妄为的实施,共和国就将没有规矩和方圆;如果法律不能公正有效的实施,成为一纸空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无从建设。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当依法给予诸如犯罪嫌疑人、囚犯甚至触犯国家刑律的敌对分子以法律上的平等待遇。有人认为这样做是放弃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阶级性。其实不然。因为我们在立法时的不平等体现了它的阶级性,由人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已经根据党的政策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如何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对待各种社会主体,并用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民事、经济、行政、社会和刑事等各类法律的不同对象、范围、方式和结果,因此,在法律实施和遵守的时候,只要我们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平等保障一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依法追究一切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就是在坚持法律的阶级性和人民意志性。
三、依法行政原则
“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权是为了执行法律而设立的,它的主要职能是快捷准确地执行体现为法律的人民意志。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绝大多数(80%以上)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的,因此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发挥应有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行政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管理财政、民政、公安、安全、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行政管理涉及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社会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行政管理实际上就是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民族与民族等各种社会关系。在立法已对各种社会关系有恰当定位并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就不仅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腐败和滥用,而且可以有效实现立法目的,保证社会的秩序与和谐,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既有权,又有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它必须依法行政。一方面,宪法和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充分而必要的行政权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对行政权力的规制与监督,以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这就是依法行政原则所蕴涵的授权与控权相统一的精神。
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要求: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与其职能相当的权力,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凡是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承担义务或免除特定人应负的义务,不得侵害人民的权利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在法律允许行政机关作出自由裁量的情况下,其决定应当合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界限。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
四、司法独立公正原则
由社会关系的冲突和矛盾所引发的纠纷,是任何现代社会难以避免的。法治对此的功能在于,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发生以后给予公正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解决。司法权就是国家用于解决纠纷的制度设计,是一种以追求公正为价值取向的公共权力。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其直接目的在于使出现的纠纷得以调处,失控的权力得以驾驭,侵害的权利得以救济,紊乱的秩序得以恢复;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党的领导和法律秩序,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就像体育比赛中裁判对竞技双方作出裁决一样:法官(裁判)站在中立的立场,对纠纷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进而依据既定的规则(法律)作出公正裁断。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立与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实现其社会调节器和稳定器功能的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有的治国理念。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一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意味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对于国家来说,意味着由公道和正义所维系的民心。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国家就要赋予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以防止一切非法的干涉和干预。但无论如何,司法独立必须有利于维护并实现司法公正,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在多大程度上和以什么方式获得独立的底线。如果由于人员素质、法治环境、物质条件等因素,司法独立过多而有损于司法公正,或者由于司法缺乏应有的独立及其保障,而毁及司法公正,都需要从体制予以重新审视和调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司法独立并不是排斥党的领导,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因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并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进行活动的,因此,司法机关以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其维护党的领导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相反,如果各方面的“婆婆”都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发指示、批条子,随意干预,使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不能独立地、公正地依法作出裁判,则势必损害党的威信和领导。
五、人权保障原则
共产党领导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目的之一是为了通过解放全人类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民、人民利益和人民主权为合理性、合法性存在的前提,而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公正等,都是从这个前提衍生出来的。相对于人民这个主体和人民利益而言,从一定意义上讲,上述四项原则都可以视为手段、过程和方法,都是为了实现人――人民的主体价值及其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权主要是人民主体价值和人民利益的法律化,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化。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必然成为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之奋斗的一个崇高目标。
人权是共产党人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始终把实现和保障人权作为己任。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就是从根本上维护了人民主权,保障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当家作主的其他权利。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民主,实行法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公正等,也都是为了保障和充分实现各项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人,基于人的自然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权既包括公民个人的权利,也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消费者等群体的权利,还包括民族和国家的权利;人权的内容既包括生存权、生命权、人格权、自由权等公民权利,也包括参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既包括经济、社会权利,也包括文化、发展权利。我国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制度保障,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平等性、普遍性和广泛性。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我们将不断实现更加充分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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