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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增加或调整。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在炎热季节,适时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七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四)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场、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用地范围和卫生责任区及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绿地,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八条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市民,应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扫雪等义务劳动。
第九条负责清扫、保洁本责任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容器和运输工具。
第十条城市清扫的垃圾、冰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三)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时,不准沿街撒落;
(五)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禁止夹带泥土,保持道路清洁。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公司)、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监督岗、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反映和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妨碍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正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道路清扫、保洁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道路、公共场所脏乱,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机械、市政、城市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和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素养。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旨在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驾驶技能和驾驶职业道德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目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有义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九条每年4月30日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保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二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安装机动车统一号牌;
(二)按照规定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示标志;
(五)禁止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以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还应当符合国家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由依法取得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检验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维修或者保养。
第十四条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型客车,应当在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准牵引质量或者准载质量,大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准载客人数。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出租标志,并在指定位置载明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字迹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除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外,还应当安装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
第十六条校车和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重中型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所有人不按规定报废注销机动车或者不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车辆除注销登记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业务。
第十七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时,不得收取牌证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禁止使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禁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本省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
第二十三条驾驶大、中型客车从事长途运输的驾驶人,应当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要求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投入使用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其完好。
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城乡规划。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电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设置公共汽车站,应当优先采用港湾式车站。
进入城市市区的长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站点行驶或者停车,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停车候客。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打场晒粮等与道路交通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在道路上设置收费站、检查站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收费站应当根据交通流量设置并开通相应数量的收费通道。
设置检查站应当选择视线良好、具备检查条件的地点。检查人员在检查时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交通阻塞。
第三十一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的树木、电杆、电线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出现倾斜、折断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形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修复、更换。
第三十三条在道路两侧、隔离带或者横跨道路设置广告、悬挂标语,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划分快慢车道的道路行驶时,未达到规定的快速车道行驶速度的,不得进入快速车道行驶。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直行时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或者转弯时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六条在规定时间内,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允许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
出租汽车上下站、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人随车押运,随车押运人员不得随意离开;
(三)中途停车时,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四)装载应当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禁止搭乘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一级公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二级公路,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段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采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二级以下公路、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和县级市城区的中心主干道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辖区道路和交通安全情况,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七座以上营运客车、半挂牵引车、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速度、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不得逆向行驶;
(二)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内滞留;
(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不得骑行。
第四十二条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第四十三条超限、超载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设有应急车道的,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没有专用应急车道的高速公路,右侧路肩为应急车道。
第四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及时清理故障车辆和其他障碍,阻止行人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卫生、市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第四十九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个人所有的机动车和个体驾驶人的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规范使用和管理,保证有效运行。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督促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驾驶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营运客车驾驶人在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乘车人进行安全提示,督促乘车人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在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组织清理现场,疏导堵塞车辆,尽快恢复交通。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报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验、检查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清理。清理时,应当按照道路施工作业的规定实行安全控制。
第五十四条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不得拖延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可以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但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六十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六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
(一)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三)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六十七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的;
(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八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机动车行驶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五)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第六十九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的。
第七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三)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六)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八)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九)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一)畜力车在停放时未拉紧车闸、未拴牢牲畜的。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四)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五)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六)驾驭畜力车时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七)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八)驾驭畜力车时在禁止超车的道路超车、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或者未拴系随车幼畜的。
第七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不避让盲人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
(三)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学习驾驶人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统一号牌的;
(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头盔的;
(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驾驶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载物时遗洒、飘散载运物,驶入专用车道,或者违反拖拉机禁行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不依次等候,进入路口的;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的;
(十)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十二)不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
(九)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者驾驶拖拉机载人的;
(十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十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定的;
(十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无法确认驾驶人的,可以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三)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四)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五)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者未能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在道路上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八十条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打场晒粮等与道路交通无关的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恢复原状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八十一条收费站未开通与交通流量相适应的收费通道,造成交通阻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开通全部通道,并由交通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三条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四条加装、改装国家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装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三百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有本条前四款规定的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七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八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参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
第九十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九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四)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者幅度的;
(五)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六)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七)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农用机械车等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水上运输,是指内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的水域内船舶从事客、货运输及游览。
本规定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筏具、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本规定所称农业运输机械,主要包括专门从事农田作业或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从事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和个人,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海事机关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监督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职务职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机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检验、号牌和行驶证的发放;
(二)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
(五)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止和处理违章行为。
第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审批和驾驶员考核前的培训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航道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航段进行综合整治。
第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业运输机械的检验和号牌、行驶证的发放;
(二)负责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年度审验,纠正违章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三)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颁布地方性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种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和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能行驶。应按规定的期限接受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和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车辆管理制度,严禁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报废的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挂牌办照、检审验;汽车驾驶人员未经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合格或者自学驾驶未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考核合格的,公安机关不得给其发放驾驶证件。
第十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对汽车客、货运站(场)和水上交通码头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管理;所有营运车辆必须进站经营,做到“车进站、人归点、货入场”。营运客车驶出站(场),要设卡登记,严格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一律不准上路运营。
第十一条加强对客运个体经营业户的安全管理,鼓励客运个体经营业户通过资产重组实行法人经营。凡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不得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机动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
经营水路旅客运输、游览的船舶,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禁止个人船舶从事水上旅客运输。
第十二条严禁各种车辆超高、超宽、超员(不含婴儿)、超载行驶;对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严禁除联合收割机以外的其它农业运输机械进入国道、省道行驶;严禁农机从事客运服务,确需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时,三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2人,四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3人,并须有安全位置;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超速行驶,超期服役,带病运营。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必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急弯路段、危险路段要减速行驶。
第十四条对营运车辆每3个月进行一次二级强制维护,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必须强制报废;对改装车辆必须恢复原状;对拼装车辆要坚决依法取缔。
第四章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机动车和农业运输机械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能驾驶相关车型的车辆,严禁酒后驾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纪,具备熟练的驾驶技术,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营运车驾驶员应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农业运输机械驾驶员必须持证驾驶,严禁无证驾驶,不得随意改变农业运输机械的用途。
第十七条营运客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一天驾驶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八条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5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第十九条营运里程400公里以上的班车和夜行班车,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轮换驾驶,末配备两名驾驶员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落地休息。
第二十条危险货运车辆要有明显标识,指定专人押运,并按公安机关指定路线运行,严禁搭乘其他人员;运行途中驾驶员、押运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人员稠密场所;夜间休息时应选择城郊人口稀少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运输行业应逐步推行车辆运行卫星定位技术,利用汽车行车记录仪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车辆运行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道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集市贸易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道、省道以及其他道路,由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维护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专用道路由专用道路使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县乡道路的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管理由农机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城市交通勤务和公路巡逻勤务,加强路面执法巡查,对交通、治安情况复杂的路段,应当进行有效控制,重点路查或者定点管控。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对道路使用安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多发点和安全隐患,应报告辖区政府,采取措施及时治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损坏、路面塌陷、断裂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治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负全责,主管领导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应依照本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本辖区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和农业运输机械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整治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或对事故隐瞒不报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私营业主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农机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凡运输安全四项指标有一项超标的运输企业,一年内不再对该企业增批新的经营项目。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技术状况达不到一级、客货运输车辆达不到二级的,无证经营的车辆、超员20%以上、超载30%以上的车辆要强制停运15天,并按《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给予高限处罚,驾驶员还应参加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无证经营的车辆,符合经营条件的,在其接受处理并补办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三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未按规定对驶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登记的,对超员及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仍放行的,以及检查人员末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未经海事机关检验、登记的,末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救生、消防设备的,船舶超载、超员的,渡船不在批准渡口渡运的,未经批准、审核、检验、私修造(买)船舶、船用产品的,由海事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管理制度篇三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点多、面广、线长、任务十分繁重、搞好安全生产,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避免工伤事故,减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极为重要,为保障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道班的工作车辆应有由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作业,严禁车辆在危险处停留。
第二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应注意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或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若发现道班上路作业人员无穿着安全标志服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每人每次罚款50元。
3、作业人员操作特种养护机械。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5、严禁在作业时乱丢火种;不准穿高跟鞋、拖鞋和赤脚上路作业。
7、当养护维修作业区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维修作业区前后明显位置设置施工标志。当对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应修筑临时交通便道,以保证车辆通行。
第三条:清扫 绿化养护作业应注意事项。
1、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作业。
2、凡需占道进行绿化作业的,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如遇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清扫、绿化养护作业。
第四条:公路巡查应注意的事项 .
1、各道班的养护人员每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巡查的次数每天不少于一次。公路巡查必须做到定时、定向、线路进行检查时,必须做好检查记录。
2、各道班养护人员要把当天巡路的情况汇报班长,并认真填写好《道班巡查日志》,记录员和班长应签名,认真做好《道班巡查日志》的归档工作。
3、全面检查公路路面及沿线公路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按职责范围及时处理超出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县局处理,防止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了搞好我县县道养护管理工作,依据《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1、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2、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所管护的路段畅通、整洁,定时对管护路段路面进行彻底清扫、路肩进行除草整理、边沟进行清理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搞好农村公路创建等工作。
3、养护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管护路段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沿带、挡土墙、防护坡、道路交通标志等附属物等损坏情况和水毁塌方情况,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做好管护路段各种报表填写和上报工作,所有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虚报。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做好5方以下的塌方清理工作,排除管护路段的各种险情,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
4、坚决制止侵占、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单位,交给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道路管理制度篇四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听说交通法律法规。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糖尿病肾病能治愈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糖尿病如何食疗。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会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交通法律法规。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道路管理制度篇五
广西崇左安东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04月,注册资金为壹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道路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法定代表人:刘斌。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刘斌。职务:总经理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责任人:刘铭。职务:车队队长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署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货物运输的流程:
一、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高、宽、重,保证运输全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3、防雨防潮,需遮篷布的必须严密绑扎牢固,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货物损失。
二、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的安全。
2、注意行车安全,文明行车,不疲劳驾驶,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发生交通事故。
3、按指定路线行驶,在定点加油站加油。
4、保证按期交货。
三、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服从指挥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和卸货人员的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清楚签收货物与财务结算后返回。
大型物件运输的流程:
1、司机接到装货通知后,立即赶赴到指定厂家业务部,请求验车装货。厂商验明车号后,开启发货单。司机持发货单到仓库进行装车,装车时,司机应核对其所装产品名、规格、数量是否与发货单一致。司机拉货出厂时需立即向本公司有关部门电话报告,报告的时间、品种、数量需准确。部门人员将司机的电话报告做好纪录,以作为运输进度控制的依据。
2、装车时,承运双方要当场对装运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司机应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由于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调换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纪录和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3、运输时,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严禁酒后开车、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在外遇特殊情况或意外发生事故,不论何时何地,都必须马上通知公司领导或公司管理人员。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所颁发的一切条例规定,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行车,严禁将车交给无驾证和非本公司人员驾驶,运输过程中做好《车辆行驶日记》。
4、卸货时,司机和收货方负责人应在场交接,收货负责人检查货物品名、规格、数量无误后应同意承运人将车上货物卸下。如发现货损货缺,双方交接人员做好纪录并签认,经双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由收货人在运费结算凭证上批注清楚、货损赔偿由责任方负责,作为结算运费的依据。收货人不得因货物有损坏、有误差拒绝收货。
5、卸货完毕,收货方负责人在承运方持有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司机携带运费凭证单到收货方财务部进行本次货物运输运费的结算。司机向公司部门报告运输任务安全完成后返回。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二、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后应该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会同公司其他负责人做好善后工作。
三、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在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公司相关责任人。
四、对肇事驾驶员应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处理。
1、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检。
2、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
3、单位负责人定期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4、定期抽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法则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
5、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
一、驾驶员的管理
1、将驾驶员信息登记在册,检查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
2、定期检查驾驶员的相关驾驶证件,确保证件做定期审验。
3、定期与驾驶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
4、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超载、不超速。
二、车辆管理
1、将每辆车的信息登记在册。
2、定期做车辆的维护:
(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二极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
道路管理制度篇六
1、实行“一日两扫、全天保洁”的工作制度。清扫保洁时间:每天早上7:00以前必须普扫完成,下午13时至14时进行第二次普扫,其余时间做好巡回保洁。
2、保洁标准:“四无”、“四净”、“四不准”。即:无烟头、无纸屑、无瓜果壳皮、无暴露性垃圾;路面净、路沿石净、垃圾容器周围净、场地净;不准将垃圾扫入街道落水口,并保持其畅通;不准向绿化带内倒垃圾;不准将垃圾倒在垃圾容器外;不准在街道和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所有路段城乡结合部必须每日清进5米。
3、雨、雪天气,及时清疏落水口,保持排水畅通,积极参加清扫积雪活动。
4、街道果皮箱内的垃圾要及时清掏,外部要经常擦洗,保持清洁,并做好环卫设施的管护工作。
5、保持垃圾箱等容器四周清洁干净。
6、及时铲除路肩杂草。
7、发现环卫设施损坏、丢失的要及时上报。
1、街道清扫保洁检查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检查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清扫保洁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督促清扫职工按清扫保洁标准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城区街道干净整洁。
2、检查管理人员每月作好跟班检查及巡回检查,每月街道清扫保洁质量打分不得少于20次。发现清扫保洁质量不达标,要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3、街道清扫保洁工工作期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离岗、聚街头聊天。
4、清扫保洁责任路段内瞬间乱投垃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清扫收集的垃圾需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乱堆乱倒,或往落水口内清扫垃圾。
6、街道清扫保洁期间必须穿戴安全显示服,正确摆放安全警示堆。
7、雨、雪天气,要按规定参加落水口疏通和积雪清扫。
8、责任路段内果皮箱应及时清掏、擦洗保洁,不得存有污垢。
9、每周需参加一次义务清理城乡结合部垃圾的集体劳动。
10、做好责任路段内环卫设施管护工作,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上报,由处组织人员快速维修,确保环卫设施正常运行。
道路管理制度篇七
为加强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遏制场镇逢场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开江府办发〔20xx〕3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辖区逢场日,交管办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二、赶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五、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队联系,请求协助处理。
道路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第八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车辆牌证齐全;
(二)粘贴有效的年检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四)专用校车涂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标牌;临时租用的校车在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校车标志。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五)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条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一个月(含)以上较长期配备、租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投入使用前,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校车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示意图;
(四)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校车备案登记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备案登记表后,应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上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核发校车专用标志和标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在核发的校车专用标牌中注明。
校车专用标志、标牌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需申领、发放。
第十三条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承担校车任务的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第十五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该校法人代表行政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不及时整改的;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四)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五)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六)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七)雇佣不具备驾驶校车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标识、标志。
第二十一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社会背景
校车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校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尤其恶劣。因此,为预防校车交通事故发生,必须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近几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都对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校车交通安全隐患依然大量存在,省内外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有:
一是对校车的概念界定不清。目前,我国关于校车的概念仅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中有所表述,即“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由于其主体缺失,因而在实际生活中究竟哪些车辆属于校车范围,很难界定。校车概念的模糊直接导致了通过加强校车日常管理进而预防事故发生的制度无法落实。
二是相关部门对校车的监管职责不清。对校车的管理工作涉及公安交管、安全生产监督、教育行政等多个部门,但各自在哪些环节承担哪些监管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例如,校车作为机动车辆,应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但因其特殊用途又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积极介入,发挥其监管作用。两个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如何衔接?没有法定依据。
三是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缺失。目前关于校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因而许多地方对现有规定置若罔闻,导致校车事故的时有发生。
今年以来,公安部、教育部在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部署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时,特别强调,“要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校车管理和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为有效解决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公安厅与省教育厅联合制定我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有六个方面主要内容:界定了校车的概念;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明确了使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责任;规定了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员的条件;规定了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申请取得程序和使用的相关制度;明确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的亮点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校车的概念。明确校车的概念是解决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15年制定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只是从技术层面规定了校车的概念,据此,提供校车的主体应涵盖社会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但由于各种主体特性差异较大,不可能通过某一项制度得到有效管理。实际上,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两个方面:其一在于提供校车的主体通过落实日常管理制度,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其二在于加大对提供校车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要实现以上两个目的,作为提供校车最大主体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最应当被明确为管理对象。基于以上考虑,《办法》将作为调整对象的校车界定为: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需要强调的是,保障校车交通安全是学校的法定责任,因此,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在《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是使用校车的学校应承担的日常管理责任。明确使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日常管理中的责任,是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为方便有关部门的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为明确不同主体的交通安全责任,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与出租、出借车辆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使用校车的学校还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还对现实中经常存在的使用校车的情形作了规定:学校需要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学校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三是申请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程序。《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规定:“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在车身两侧喷涂统一的标识。”第十条规定“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驾驶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租用车辆接送教职工和学生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办法》应该对以上规定进行细化,规范申请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同时,我们还认为,制度设计既要方便相对人提出申请,减少申请成本,也要紧密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各自职责的特点,合理分配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衔接紧密。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办法》规定,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9种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3日内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审查同意的上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全省统一的校车标识、标志,在作出备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同时还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四是责任追究制度。校车是一种特殊的车辆,使用校车的学校除了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外,还必须抓好两个重点环节的管理:建立并执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使用。为保证与这两个重点环节相关的规定落到实处,《办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使用校车的学校不建立校车日常管理制度的行为,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于使用校车的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或者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或者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对于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没收该标识、标志。
校车没熄火司机不能离开驾驶座
这一办法从今年2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及的校车,是指依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专用载客汽车。
《办法》指出,学校可配备校车。司机须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校车驾驶资格,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司机。
《办法》规定,校车要装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设备,还要放在方便取用的位置。校车不得超载,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也不得要求司机超员、超速。司机不能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加油,不能在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还要按规定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设备。
校车运载学生时可在公交专用道行驶
《办法》提出,校车接送学生,要按审核确定线路行驶,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和自然灾害等情况除外。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而当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道路行驶,或者遇到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20公里。
校车应在专用站点停靠,但没有专用停靠站的路段,可在公交站停靠。校车运载学生时,可在公交专用道行驶。
学校应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
校车每半年就要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还要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办法》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在学生们上下车时,照管人员要在车下引导、指挥学生,维护秩序;如果发现校车司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情况,要制止校车开行。照管人员还要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司机启动校车。行驶途中,照管人员要制止学生离开座位。校车到站后,他们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坐车学生已全部离车后本人才能离开。《办法》规定,校车运载学生时,除司机和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人员。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能安排学生乘坐。
道路管理制度篇九
1、每周对辖区内新芳线、芳乘线和板芳线清理两次。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利用三轮车为交通工具,对以上主干道开展按质按量清理工作。
2、主干道道路路面无明显尘土、砂石和积水,道路缝隙无杂草,道路两侧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水沟通畅。道路沿线电线杆、建筑墙壁和公交站台无新张贴小广告。
3、清理后的垃圾用三轮车及时运送至统一的垃圾收集处理点。
1、严格遵守道路保洁时间安排,不能随意改变清理时间。
2、清理过程中必须着装统一的反光马甲,车辆停放安全,如需长时间作业必须规范设置锥形桶引导车辆通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道路清理工作质量监督由公路组采取不定期方式巡查监督。道路保洁工作如未达到保洁标准要求,可要求保洁人员重新对不符合标准路段进行清理。如每月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不合格情况,可扣除务工工资10%作为处罚。
道路管理制度篇十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 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项目组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施工队长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分管项目经理请示填获准后方可外出。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2、每日例会由施工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组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施工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重要事项报公司总经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施工队、班组间需协调的问题提交每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上级指示精神、作业要求、安全状况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由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组人员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公司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等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检查资料、采购资料、合同等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外购件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外购件入库单。有条件应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外购件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外购件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 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赔偿的原则。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外购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统一、规范、整洁。
6、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 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 同志,关心他人,坚决杜绝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等情况。
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噪声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记。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八、施工现场看护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看护保卫人员(24小时,一班不得少于两人)。看护保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昼夜 巡视。保护施工现场财产不受损失。
2、施工项目经理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挡栏,围栏等。尽可能实行封闭施工。
3、施工项目经理应对露天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派专人看守。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号牌,外来人员无施工项目经理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夜间值勤的保卫人员,必须巡视整个施工区域,不得睡觉。
6、保卫人员现场巡视时,密切注意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机具设备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7、施工班组自带的所有设备、工具等应进行登记,登记清单由项目组保管。以备有关人员查阅。
8、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经理部的批条方可。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项目组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一、市政道路施工安全事故分析
1、安全事故分类
(1)机械损伤
(2)物体打击与高空坠落
(3)火灾与电击伤害
2、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知识与意识不足
(2)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不到位
二、市政道路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2. 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
2、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加强设备管理工作
4、 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
5、 强化现场环境的安全管理
6、重视道路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
道路施工企业应形成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制度,做好预防工作。定期检查不仅周期要固定,而且在检察人员的配备、检查手段、重点检查对象方面都是固定的。在检查过程中,要检查安全生产投入是否有效实施,安全设施、安全技术装备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检查安全施工状况是否正常等。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且将检查和处理情况作记录,作为数据存档备案。
总之,在实际工程中,工程管理人员要抱着维护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态度,科学管理,规范施工,统筹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因此,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管理者应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把安全生产贯彻到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使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从而有利于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道路管理制度篇十一
(五)依法依规问责原则。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出的部署、决定,造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现严重漏管失控,引发严重交通堵塞或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
(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迟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死亡交通事故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不到位,导致管理混乱引发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道路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使本部门工作管理到位,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规范清障工作秩序,达到清障快、收费准、服务好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道路业务部门全体员工。
清障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值班表安排工作。因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时由部门负责人另行通知。
1.部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遇特殊情况时,需提前告知部门负责人做好工作安排。
2.清障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发现后开除处理)。
3.清障工作一般为2人一组,由驾驶员和清障辅助人员组成。清障人员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4.清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在可联系的情况下,告知客户到达时间。按操作流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清障工作。
5.清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穿反光背心,戴白手套,携带有关证件、票据、安全帽等。检查车况、示警灯是否良好,标志牌、清障工具是否齐全、有效。
6.清障出车要如实填写《清障工作记录本》,无私自出车现象。
7.清障要严格按标准收费,任何人无权减免收费标准。清障前,应向车主说明收费标准。严禁营私舞弊,敲诈勒索客户。
8.清障工作完毕后,撤除有关标志,迅速离开现场。
9.清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部门内工作人员应根据清障人员上下班严格考勤,收集整理清障记录、出车单、相关票据等。
10.同时有多起清障通知,需要清障援助的,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调配车辆开展清障工作。
11.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重大疑难清障时,应迅速报告领导协调处理,在有关部门排除危险源后方可进行。
12.接到清障任务后,如需要吊车配合工作,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协调联系吊车,互相配合完成清障工作。
13.遇重大、复杂事故现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配合交警,听从指挥,通力合作,快速安全的清楚路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接到清障任务后,清障人员迅速启动车辆,检查仪表指示显示是否正常,正常后方能开动车辆。
3.到达清障作业现场,清障工作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和戴安全帽。清障辅助人员及时注意周围人员及车辆情况,协助驾驶员做好清障工作。清障车开启示警灯,故障车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示宽灯;在作业区后方设置警告标志隔离作业区。距离为:
在路肩的排障作业不得小于150米,并用反光警示标志隔离作业区,确保清障作业安全。
占用行车道的清障作业,清障作业现场的控制,参照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交通标志设置规范进行管理,在清障作业现场来车的方向摆设警示、导向、减速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减速通过。在距作业现场200米处,摆设警示、导向、减速标志和反光锥筒,隔离作业现场,防止发生二次事故,确保排障作业安全。
在雨、雪、雾天、夜间、坡道、弯道等情况下相应增大警标志的设置距离。
4.清障车空载时行驶速度应根据道路限速标志确保行车安全下行驶;牵引车在牵引行驶过程中,最高速不得超过60km/h并根据被牵引车辆及道路情况调整速度。
5.排障车向被牵引车倒车时,要有专人指挥;根据被牵引车的车型、车辆损坏情况合理选择托具和托牵方法。
6.无法采取托牵作业的要用托具将被牵引车托紧,并固定好,防止在行驶过程中脱落。
7.使用液压系统作业时,先踏下离合器踏板,开启取力开关,然后缓抬离合器;用绞盘牵引、起吊作业时,必须将自车支起后才能作业,在起吊过程中,作业区域、吊臂下、吊钩和被吊物下严禁任何人站立、工作及通过。
8.采取吊拖作业时注意不能将吊臂升得过高,行驶中通过桥梁、带电线路等空中障碍物时,必须下车观察,必要时一人在车下指挥,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9.牵引和被牵引车之间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两车都必须开启警示灯和示宽灯,被牵引车除司机外不得载人;在牵引过程中要随时观察清障车和被牵引车的动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检查排除。
10.牵引作业时,每次只能牵引一辆车。
11.严禁清障车超负荷作业或用于与该车功能无关的其他作业。
12.清障工作人员应将故障车辆拖至规定的停放地点。
13.清障作业后,将各种作业工具清洁、摆放好,做好车辆的检查、维护及补充。如实填写好各项记录。
1.清障施救车辆属于特种车辆,专管专用。原则上只能用于清障施救、正常巡逻。有特殊情况用车,需报请领导审批。
2.清障施救车应由公司指定清障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指定位置,并确保安全。
3.车辆交接前应主动检查车况,保持外观整洁。
4.车辆不得停放公共娱乐场所。
5.驾驶员每天上班出车前必须进行常规检查,做好车辆每日保养工作,确保清障车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行驶安全。检查内容如下:
(1)燃油、润滑液、冷却水、电池液是否正常,制动器(含手制动)、离合器是否正常;
(2)方向盘、转向器、传动轴及转向横直拉杆连接是否牢固有效;
(5)各种仪表、示警灯是否正常,发动机声音有无异响;
(6)车外观是否整洁,有无脱漆碰损痕迹,车内是否整齐干净。
6.日常清障施救工作,不得违章行车,必须确保行车安全。发现车辆出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7.需要进行例保及中、大修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拟报修计划,协调联系专管部门,待批准后方可修理。
部门实行卫生轮流值日制。当天值日人员在下班之前负责清洁办公室卫生间工作。办公室、值班室无人值守时应检查、关闭所有电器、门窗后再离开。
道路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五条 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3、 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6、 物业事业部公务用车执行《公用车辆使用规定》。
11、 准驾公司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
8、 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定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 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
1 、校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内,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办公室同意, 登记后方可进入。
2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对载有货物的车辆履行手续后方可放行。
3 、各种机动车车辆进入校园,须按规定路线、速度行驶;进入校园后严禁鸣笛,严禁超速,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 公里。
4 、各种车辆不得在校内非停车区随意停放。
5 、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经允许过夜停放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6 、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
7 、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9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10 、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随意阻碍交通、占用路面。确需占道施工,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报办公室。
11 、校内施工,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 、有校车的学校或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二、校园外交通安全管理
15 、临近交通要道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在校门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警示灯、斑马线和车辆禁停区(校门口左右各50 米)
16 、上、放学时间,接送学生车辆、公交车禁止在校门口车辆禁停区内停车。
17 、市区繁华路段的的学校,如上、放学期间不能执行管控地段(经交-警部门批准,学生上、放学时段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的学校,必须实行交-警、老师联合协管措施。
18 、学校如有校车或租赁车辆接送学生,学校必须与驾驶员和租赁公司签订安全接送责任书,学校要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学校要指定负责人,对接送车辆进行管理,限定车速,严禁超载。
19 、学生上、放学途中禁止乘坐摩的、三轮车,禁止“三无”车辆、报废车辆等其他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督查,及时报告。
20 、如有校外集体活动学校需要租赁车辆时,必须提前三天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每台车要指定安全负责人,要明确限乘人数和行车路线。
21 、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接送登记制度。幼儿接送原则上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不能接送的,必须签订委托书,幼儿园不能将幼儿交给不认识或没有委托的责任人接送。
22 、学校要把遵守交通法规、彬彬有礼过马路、安全文明行驶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道路管理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 :为加强龙广一中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师生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 校长为学校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我校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
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当心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乘车时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等。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等。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第六条: 龙广一中应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学生家长使用或租用“三无”车辆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联动机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严禁龙广一中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无法组织学生在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的,龙广一中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八条 :对于乘坐校车上、下学的,龙广一中应严格按照《龙广一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于自行上、下学或家长自己接送学生的,以及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龙广一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九条 :公路沿线的学生,要专门对学生进行教育,促使学生上、下学必须走人行道,确保学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条: 龙广一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告知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乘坐摩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发现学生有上述行为后,龙广一中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并告知家长。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将校园、操场等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龙广一中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 :龙广一中应当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十四条: 龙广一中集体组织用车时,无论时间长短、车辆多少,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请示,获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请示中应详细说明本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含行驶路线)、人数、组织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称及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龙广一中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或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龙广一中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守则
1、坚持徒步上下学,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爬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2、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未取得驾驶证的学生不许骑摩托车,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时,必须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4、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不准在有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做游戏。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时,不准钩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准边走边看书或边玩耍。
6、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龙广一中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区教育局的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促进学校的.文明建设,树立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实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并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 协助交-警部门维持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秩序,实行校门口、楼梯值班制度。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积极完成上级交通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师生行走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四)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
(六)不准在校内道路上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七)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五条 校区内道路规定:
(一)不许在校内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先到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申报、登记、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原道路的畅通。
第六条 违章及事故处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门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写出事故情况报告。
第八条 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据交通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法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每年对师生员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学生,并将评比结果报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道路安全管理,预防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交通法规,结合三分局生产经营实际,规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施工生产使用各种道路机动车辆都应遵守本办法。与三分局及所属各单位(项目)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单位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三分局安委会负责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分局质安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备物资部负责分局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为各项目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本项目部交通安全负领导管理责任。
第六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交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规程。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活动。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运输行驶相关的证件审验和各种规费等工作。
(五)发生场内外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部对各级的交通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三分局规定、指令,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各种活动。
(二)组织专业人员对小车每周一次,其它机动车辆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状况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三)定期对机动车辆路检,纠正违章、
(四)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年度检审工作。
(五)参加场内外交通事故调查,提出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礼貌行车、礼貌待客。
(五)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八不准,即不准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绕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行车、驾驶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脚驾驶、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条 车辆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不合格的“病”车不准派出。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应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安全性能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 职工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规定,各行其道,不准强行搭车、爬车、跳车,强行横穿公路。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和其它移动设备。
为加强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遏制场镇逢场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开江府办发〔2011〕3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辖区逢场日,交管办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二、赶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1
五、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队联系,请求协助处理。
2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3.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需在公司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3.1.2 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3.1.3 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3.1.4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3.1.5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3.1.6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
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3.1.7 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3.1.8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3.1.9 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3.1.10 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3.1.11 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3.1.12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3.1.13 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3.1.14 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1.15 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严禁将报废车辆在施工现场使用。购置新车,严格把好质量关。
3.1.16 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3.2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3.2.1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
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3.2.2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3.2.3 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3.2.4 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3.2.5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3.2.6 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3.3 交通事故管理
3.3.1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3.3.2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领导小组成员按未遂
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3.3 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3.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3.3.4 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3.5 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4 安全奖励
3.4.1 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3.4.2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3.5 违章处罚
3.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
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3.5.2 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3.5.3 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3.5.4 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3.5.5 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3.5.6 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3.5.7 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3.6 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3.6.1 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3.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3.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3.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3.6.5 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3.6.6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3.7 检查、评价与反馈
3.7.1 制度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制度负责人进行评价。
3.7.2 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制度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我校地处撒张公路沿线,校门口出入公路岔路口处视线不开阔,学校生源村寨都处于公路沿线,上下学都必须在公路上行走,道路交通安全尤为突出,为了确保师生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门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由学校领导负责。
2、学生上下学以安全小队的方式出行。
3、安全小队以村为单位:上下小龙井为一个安全小队,其他各村组分别为一个安全小队。
4、安全小队上下学出行期间必须列队行走于公路右边。
5、每个安全小队有负责教师选出一名安全小队长和一名副队长,安全小队长在出行时必须佩带安全小队长标志,负责队伍行走过程中纪律和安全;副队长执安全队旗行以队伍最前。
6、学生在出行路途中必须遵守规矩,行于队伍中,不得推搡拥挤打闹,否则于违纪处理,处理由班主任承担,每人次按0.01分计扣。
7、安全小队由专人负责:
老泥沟村安全小队:郭洪云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陈晓春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董家塘村安全小队:罗兴泉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郭家屯村安全小队:王吉生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大龙井村安全小队:赵建书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赵建昌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寺湾村安全小队:李玉仙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范所凤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小龙井村一年级安全小队:黄奕负责;
小龙井村二至六年级:值周教师负责;
8、放学后教师不得随意留学生在校,否则学生回家路途交通安全由该教师自己负责。
马龙县小龙井小学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道路管理制度篇十五
(一)要根据辖区实际,确定不少于2个重点村,各重点村要根据车辆、行人等交通情况,选择重要路口或点位设立劝导点,每个劝导点要设立醒目标志标牌。
(二)每个劝导点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1-2人。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档备查。
(三)要为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落实必要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记录本等物品。
(四)劝导员要针对逢十赶集和节假日人流、车流量大的情况,重点突出农村客运超员,面包车非法营运,三轮车非法载人,电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
(五)劝导员在道路上设点劝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合法、公正、文明、规范、理性原则,着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规定的'执勤装备和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并选择安全可靠、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且不妨碍交通的合适地点,摆放必要的锥形筒和劝导标牌。
(六)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劝导员要及时妥善处置,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并协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善后赔偿调解工作。
(七)镇政府要强化劝导员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劝导员的法律意识和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能力,严格规范执勤行为。
(八)劝导员要严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收取罚没款。一经发现,从严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