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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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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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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我们对过去一段时间工作生活的回顾和总结,有助于我们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如何写一篇优秀的商业总结?有哪些要点需要注意?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条 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四十一条 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四十二条 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四十三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四十四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 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 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七十三条 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十二条 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本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

(五)负责省外、外国监理单位在本省承揽监理业务的备案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

省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

(四)外商投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五)投资总额300万元(不含设备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的监理应推行社会监理,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业主,经批准也可以实行自行监理。

第九条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工期、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业主与承包方及其他单位之间有关工程监理的工作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应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条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监理;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理。

第十一条设计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五)向业主提出支付合同价款的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协助业主组织投标、开标、评标;

(二)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确认承包方选择的分包方;

(三)协助业主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五)监督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六)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材、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负责确认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施工现场签证;

(九)参与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查;

(十)在保修期内协助业主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包方回访,监督承包方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

(二)签订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第二十条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监理实施及费用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业主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本省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实行合作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承包方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监理人员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包方或其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协助双方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设监理是有偿的综合性技术服务。

工程监理费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业主的管理费。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业主、设计单位或承包方所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业主应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业务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专门用于监理单位执业中造成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仍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竣工质量等级核定,其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

(三)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绝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二

1、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必须由总监领导下的全员参与,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并认真履行其各自职责,坚守岗位。

2、建立建全安全监理审核验收制度,设专人负责整理内业资料,分类、立卷归档。

3、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工程要求和特点,协助总监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监理保证计划工作。

4、认真、及时地贯彻执行安全监理方面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

5、安全监理人员应遵守公司及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

6、安全监理人员应对各类安全隐患提出要求,对各类安全措施提出建设性的、科学的建议,预防事故的`发生。

7、事故调查要全面、准确,客观,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公正,独立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三

1)阅读勘察、设计文件,当发现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2)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为制定、实施、审核和保持安全管理目标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其具体内容应包括:(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4)安全生产检查;(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意外伤害保险;(7)事故处理;(8)安全记录。

5)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重点审核:一方面审核其编审程序,(1)由施工单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2)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3)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4)应有施工单位的审批印章;(5)需专家论证的,要有专家论证报告;(6)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及盖章。 另一方面审核其内容,安全技术措施与方案应有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状况、工程结构、施工方法、施工环境、作业条件、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性分析,从管理、技术等方面制定预防事故发生、消除不安全因素的针对性措施。如:组织措施、安全控制措施、方案设计、安全验算、防护措施、防护设施、检查验收、安全教育等。

6)审查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三类人员资格证书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指: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大型机械设备操作工、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焊工、电工、爆破工等,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1)伤病人员急救措施;(2)火灾及爆炸急救措施;(3)中毒及窒息抢救措施;(4)坍塌急救措施;(5)应急处理设备和设施等。

8)检查施工单位拟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等)的性能检测、验收许可及备案文件。9)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各阶段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0)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设施的到位情况和设施的验收有效证明。

11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条件。

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的到位情况。

2)严格检查和制止施工现场“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督促总包单位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4)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检查落实情况,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5)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指挥人员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的自检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

7)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8)检查施工现场布置方案的落实情况,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9)检查寒、暑、汛、风、雨、雪季节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检查施工现场三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使用情况。

11)检查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予留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的落实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安全防护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溜车、防高处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署、防疫、防环境污染等。

12)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布置是否到位。

13)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等)、安全设施的验收许可及备案情况,运行状态和使用情况。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性能检测、验收许可及备案的,状态异常和使用不当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应当及时报告监理总部、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14)对重大危险作业加强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并跟踪监督检查;

1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同时及时向监理总部和建设单位报告初始及阶段性情况。

二、安全监理方法与措施

1、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文件(项目监理规划、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交底书、安全监理月报等),建立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2、开工前,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参建各方进行安全监理交底。

巡视检查:(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2)跟踪检查关键部位和工艺的施工;(3)对易发生事故的高危、重点部位和环节等加强巡视检查;(3)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4)每日在《监理日记》中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专项检查: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监理细则规定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重点工序、部位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通报。

5、及时处理监理资料及工程建设往来文件。

6、经济措施: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总监应在工程结算支付确认时予以注明并扣除,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7、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和整改通知:对违反有关建筑施工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及有“三违”行为的应及时下达书面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改正。

8、建立报审制度:在关键部位及关键施工工序施工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计划。

9、完善监理例会:将安全生产作为例会的主要内容之一,利用监理例会加强各方的安全意识及协调工作,统一认识,了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实施情况,通报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及其整改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对安全隐患及安全问题严格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整改。

10、认真编写安全监理月报:每月月底编写安全监理月报并送达建设单位。通过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汇报和反映现场安全生产的情况,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其处理情况,监理人员所做的工作及采取的措施,对建设单位的建议和请求。

11、下达暂停施工令:发现严重违规操作和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时,由总监下达暂停施工令,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及监理总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监理总部、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12、总监不在现场时暂停令的下达:现场监理人员及时用电话等形式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可以直接口头下达暂停令,再由总监追补书面暂停令。

13、 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并督促其实施;

五、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部应安全专人有重点的旁站。

七、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月向公司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四

(一)组织措施:

1、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监理人员分工,落实安全监理责任,责任落实到人。

2、项目监理办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安全施工检查或专项检查,并形成纪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组织施工单位研究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整改效果。

3、将施工安全作为监理例会研究、部署项目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布置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及落实措施。

(二)技术措施

1、制定项目安全监理目标,做到项目安全监理目标明确。监理措施得当有效。

2、编制项目《监理规划》,项目安全监理进行总体策划。

4、安全生产监理关键点及其实施:

4・1安全监理关键点:如下表

4・2安全生产监理的实施:

安全监理关键点是监理办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控制的`重点。每项关键点都要求施工单位先自检、自查。对自检自查出来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认真整改。安全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自检自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形式,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效果,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三)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暂停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的。

公司对疏忽职守,不认真履行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决不手软,一经发现,严厉处罚。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五

1、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项目监理部(组)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项目监理部(组)与各监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书。

3、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项目监理部(组)具体实施,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设)和各专监及监理员具体负责各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责任制。

1、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项目监理部(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召开。

2、工作例会每月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会议。

3、例会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综治安全工作的文件批示,汇报交流综合安全情况,分析研究综治安全形势,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布置下一阶段综治安全管理工作。

4、年度的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由各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上一级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单位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以文件形式下发贯彻执行。

5、安全生产例会由本级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项目部安全分管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及指挥部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多途径、多方式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一)、对项目监理部(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

(二)、派驻工地现场的监理人员要经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关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1、本建设工程近期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和所要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2、对事故案例分析教育;

3、安全生产方面的图展、观看录像、知识教育;

4、国家、上级部门、公司最近的安全法律、规章、制度;

(四)、各类形式的安全教育,受教育者应签到,教育活动内容要有书面纪要,并存台帐。

(一)、公司工程监理部以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检查各项目部、各工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至少每月二次,检查情况由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于台帐中,记录受检查项目的安全情况。

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采取以下程序进行整改:

1、 签发整改通知书给各项目部,限期按指定要求进行整改。

2、 收到整改通知书的项目部在指定时间,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和确定责任人,并用书面形式回复项目监理部(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 整改期限过后,整改单位用书面形式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项目监理部(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要时公司工程监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若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则重复上述程序,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步骤要求:

1、项目部对各工区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应根据生产情况、季节特点进行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2、各区域的监理人员经常检查安全,每道工序进行时应检查安全问题。

(三)所有层次的安全检查工作,分为台帐资料,现场两部分。

1、台帐资料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2)、管理制度文件的存档、保管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签订情况;

(4)、按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5)、台帐资料的整理、分类情况。

2、现场的检查内容。

(1)、场容、场貌、文明安全状况;

(2)、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的齐全完好情况;

(3)、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特种作业的岗位人员持证情况;

(5)、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情况;

(6)、现场用电安全状况;

(7)、各施工作业区的便桥、支架搭设、高空作业、道路交通等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3、检查工作要严、细,对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改进。

(四)、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

1、项目监理部(组)组织的检查必须记入安全工作台帐。

2、各区域监理人员的检查应在监理日志中有相应内容。

(一)、现场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坚决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坚持安全工作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3、要求施工人员进场作业,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安全人员的管理。

4、进场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帽,登高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入作业场所,不得在作业场所内乱窜乱跑、打闹嘻戏。

5、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认真按爆破操作规程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执行,杜绝违章作业,违章使用。

6、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人身保险。

(二)、奖罚

1、监理人员的奖励和罚款每年初根据不同的安全风险与工作难度而定。

2、年终考核得分为60分者,不奖不罚;60分以上者,每增一分,奖励该部门最高奖励金额的2.5%;60分以下者,每少得一分,罚最高罚款金额的2.5%,罚至最高罚款金额为止。

3、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取消全部奖励,并处以罚款1000元。

4、所发奖金,其中50%给签字人,其余发给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所处罚款从部门签字人工资中扣除,不得报销。

5、连续发生同类事故或重大事故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还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根据事故的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评先进。季节性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定期研究工作。建立、健全、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检查制度。部门责任人亲自抓,分管人员明确。按规定参加安全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件。部门内部坚持正常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事故并报送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台帐资料具有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情况的作用,在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过程中,有助于本单位自我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需要改进的工作,有利于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也是自我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并为责任追究提供有效凭据。

(一)、本单位必须建立监理安全台帐,由安全监理人员负责当年所有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活动、检查等资料的建立、收集、整理工作。

(二)、要对台帐资料的记录做到完整、及时、准确。

(三)、台帐资料的整理按按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分类、按序、有目录、有页码,便于查阅。

1、成立安全事故和“三防”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建立机构和网络。

2、加强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管理,制订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要求施工单位与监理人员一起进行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做到胸有成竹,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有序、科学、合理、正确地进行抢险救灾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宣传和教育,树立抢险抗灾意识。

5、及早准备好抢险救灾的物资,并落实专人管理。

6、积极动员全体人员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中,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应在当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报告。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要求施工单位向公司、公司向集团的负责人、劳人部、工会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先电传集团总部劳人部,由集团总部报上级及有关部门;同时监理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和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下的向业主指挥部上报,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报告。

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非本项目人员伤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报。

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

2、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集团总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相关部室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重伤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由集团会同当地市级劳动、公安、检察,经贸委、工会、业主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大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结案。

(七)、事故统计。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及上级部门备案。

灭火器的配置、检查、维护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实施;要求项目部应急小分队配备的专、兼职消防队员负责日常灭火器材的配置、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对消防器材的保管工作要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消防器材的'齐全有效;监理要定期到各项目部、各工区检查消防安全的情况,做到有问题必须整改落实到位。

(一)、根据易燃物面积和危险等因素配置必需数量的消防器材。

1、生活区、办公用房每幢房屋配置1211my4型、4b级(下同)2只以上;

2、生产区的木工棚、材料库、停车库、修理车间、配电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生活区的食堂,按每20―30m2面积配备一只;其它作业工棚按―80m2面积配备一只。

3、炸药库、柴油库(槽罐)、乙炔、氧气瓶储存库,按每处2只以上配备,距油库(油槽罐)出入口5-8米处备沙箱(堆)、铁锹。

4、沥青拌和设备每台(套)配8―10只,或较大容量的推车型灭火机数只按设备周边每24m左右间距均匀分布。

(二)、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提取的部位,铭牌朝外,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必须固定位置,距地面50―150cm为宜。用挂置方式的不能用铁丝缠绕住手柄。

3、灭火器应设置在干燥、无腐蚀物的地方,否则必须增设防雨设施和保护措施。

4、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22-+550c)的环境内。

5、灭火器前不得有障碍物。

(三)、要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做到配置合理、有效。

(四)、灭火器换药时,可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项目监理部(组)行使监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理职责,正式发文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制定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监理作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工作。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要指派安全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

项目监理部(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批,在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查审批前不得开始该项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项目部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附安全验算结果,项目负责人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对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需附专家论证意见),在项目开工前,报监理机构,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核签字后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实施监理过程对安全隐患的处理办法:

1、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加强监理旁站督促施工单位安检人员到位;

2、督促承包单位对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体垂直度、模板支撑系统、架体刚度、强度、施工用电和漏电系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者指令停止整改。

3、通过指令性文件对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承包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4、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提供合法有效的出厂“三证”。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六

安全管理是监理公司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理公司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的每个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以项目监理部为主、各方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参加的现场安全保证体系。项目总监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员是安jgj59-99全管理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到“两审一查三备案”。

公司经理(副经理)。

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负领导责任。

负责督促项目监理部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管理,不定期检查各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将有关安全信息向院主管领导反馈。

负责对项目监理部、项目总监、专(兼)职安全员及其他监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项目总监。

2.2.1对具体负责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2.2.2不定期检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并对违规行为提出考核意见。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必须将安全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负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3专(兼)职安全员。

2.3.1协助项目总监贯彻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指示和规定;

负责对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深入施工现场巡回检查时,应认真做好巡检记录。发现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通知施工方进行整改,并报告项目总监。

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1监理公司在承接项目监理任务后,根据监理项目的规模,负责确定项目总。

监、专(兼)职安全员,拟定本项目的安全管理重点和安全管理目标,以及安全考核责任制指标等。

项目总监负责组织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时,对其中涉及的安全条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签字确认。

3.3,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结合工程的`难点、重点,对安全难度系数大的施工操作。

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如土方工程支护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焊接工程施工方案等),由项目总监审批后方可允许施工。

3.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允许施工单位开工。

4、安全教育。

4.1各施工监理工地必须建立每周安全例会制度,布置检查安全工作。

4.2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

产的重大意义、一般安全知识、重大事故案例、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4.3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加,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七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及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安全负总责,开工前工程项目总监必须组织监理部安全监理员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二、总监理工程师开工前首先必须熟悉工程项目特点和周边环境,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五项专项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写出审查意见。

三、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的危险性较大的工序,委派安全监理人员实行现场跟踪旁站监理,如:深基坑开挖与劫掠工程、孔桩工程,起重设备安装与拆卸工程、大型模板安装和拆除工程、施工用电安装与拆除工程、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工程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必要时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并将情况及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四、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对施工机械起重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并做好检修记录。

五、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已安装完毕的起重设备,督促施工单位请有关单位进行检测备案,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已搭设脚手架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施工用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即时下发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情况及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八、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位。

九、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安全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并将情况及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十、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汇报,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向监理单位书面汇报,由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十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定期每周到工程现场检查指导现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工地安全例会制度,每月10号、20号、30号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总结、要求限时整改并及时检查整改情况,及时做好记录。

十三、对不履行安全责任的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单位管理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八

:指的是在具有重大危险源的设备或场所,对其可能产生不安全及危险因素,通过告知的`形式,向工作人员传达安全信息,避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一种措施。

1危险源名称、危害物质及数量、存在部位或由何种作业活动导致危险源产生、可能导致的事故、预防控制措施。

2如果重大危险源告知牌按区域或岗位制作的话,如果某岗位重大危险源较少,告知牌有大部分空白的话,可以在告知牌上布置警示标识或说明重大危险源特性及危害。

3、预防控制措施不应只包括作业活动中的注意事项,还应包含教育培训、遵守规程等方面的描述。

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1、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作,美观性、实用性、经济性、权威性与一体。

2、防碎、防潮、防水、防火、绝缘、耐腐蚀、耐晒、耐高温,持久耐用。

3、符合最新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

金属非金属矿山

烟花爆竹

冶金

煤矿

电力

机械制造企业

水泥、有色、烟草

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要求,为加强公司本部及项目监理部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和火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制度,认真负责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2、把消防工作纳入公司日常工作议程,与监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奖。

3、强化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动员和发动员工做好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4、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二)部室领导职责。

1、依照上级和公司领导对消防工作的要求,认真做本部室消防安全工作,对本部室消防工作负责。

2、负责对本部室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

3、负责对本部室经常性的“三查”(查电线电源有无损坏、查可燃物是否清除、查消防设施是否齐全)、“三关”(关门、关窗、关电源)工作,消除火险隐患,确保机关安全。

(三)总工办、项目监理部负责人职责。

1、依照上级要求和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认真抓好项目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对本项目部职工经常性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知识的普及和学习,提高职工做好项目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3、加强与项目部驻地消防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共同做好项目部和监理工作场所消防安全。

(四)员工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器材),预防火灾和火警事故的发生。

2、自觉学习有关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三懂”(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或商品性质存在的火灾隐患、懂得怎样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三会”(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火险隐患)、“三能”(能自觉准遵守消防规章制度、能及时发现火险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认真做好办公、工作、生活场所的“三查”、“三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

(一)在公司行政办公会上,认真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并布置和落实,要逐级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三)各项目监理部要根据所监项目情况,做好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使监理部员工做至“三懂”、“三会”、“三能”。

(四)对新录用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要开展三级安全教育。

(一)办公场所、作业区及生活区的照明、电器设备的线路、开关、插座等严禁私自安装,需要改变或新增的,需报综合办或项目部负责人审批,由电工按规定要求安装。保险丝不得随意变大,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二)严禁使用电炉或电热棒。经批准使用电水壶、电炒锅的,应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三)办公场所、工作现场和生活区需要明火作业的,经批准后,应有专人负责监护,并配备灭火器材和制定防护措施,做到火灭人离。

(四)禁止在车库和易引起火情的地方吸烟,严禁乱扔烟头。

(五)因工作需要购买的化学易燃物品,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六)各项目监理部使用的液化气应到有质量保证的供应点购买、换充气。炊事员应按规定操作,不是撤离职守。

(七)因违章所发生的事故,视情况轻重、责任大小,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国家相关问部门处理。

(一)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动用和借用。

(二)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发现破损、失效的要及时修复、更换,使消防器材保持良好状态。

(三)灭火器要定点存放,定点管理,定期保养。

(一)各部室和项目监理部日常防火安全检查由部室和项目管理部负责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报公司。

(二)节假日、冬夏期间和重要时期,公司协统一组织对公司本部、名项目监理部进行防火大检查,发现火患隐情的,及是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部门应在期限内迅速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措施反馈公司。对整改有困难的火险隐患应在采取应急措施前提下,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对反馈的整改情况,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将会组织“回头看”。

(一)任何场所万一发生火灾,现场人员要一面组织扑救,一面报警,并速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火灾发生地的项目监理部负责人要全力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扑救火灾和抢救伤员、国家财产,积极协助查清火因和责任人。

(三)凡是发生了燃烧现象的火灾都要上报公司领导和综合办。如有瞒报、虚报或故意迟报的,要按公司规定严格追究火灾发生部门或项目监理部负责人的责任。

(四)火灾发生后,要坚持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直接责任有和相关责任人。

(一)机关发生火灾的,由公司领导和综合办等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临时现场指挥机构,配合消防部门扑救火灾。项目监理部所监项目发生火灾的,由项目负责人指挥配合消防部门扑救火灾。

(二)发现火灾的第一目击者,在大声呼喊的同时,迅速拿起灭火器进行扑救,在场的其他人员迅速打119报警。

(三)发生火灾时,电工或其他人员迅速切断总开关电源,并派专人留守看护。

(四)发生火灾场所的大门要有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派人配合消防部门人员开展灭火工作。

(五)火灾施救结束,进入查火因阶段时,要指定专人警戒火灾现场,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

(六)其他事项按“火灾事故报告、处置规定”执行。

(一)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十

1负责所监理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检查。

2学习并贯彻执行监理部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和章程。

3执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有关所监理项目和部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指令。

4协助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负责监理的项目和部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和违章行为的制止与纠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5协助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负责监理项目和部位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违章而进行整改的监督。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十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现场管理包括开工准备、施工过程管理、工程验收及移交等四个阶段的工作。工程现场管理由工程部负责,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设计单位、造价管理部等部门的工作关系并对项目监理的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 工地会议

第三条 工地会议包括施工进场预备会、工程部例会、监理例会、施工技术方案审查会、验收会(中间验收、预验收、竣工验收会)和工程专题协调会。其中施工进场预备会、项目组例会、竣工验收会由工程部项目组组织,监理例会、施工技术方案审查会和预验收会由项目监理组织.

第四条 施工进度协调会根据具体内容可由工程部或项目监理组织。

施工进场预备会由工程总监组织,项目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在预备会上由工程部总监介绍甲方项目组成员及职责、权限,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及对监理单位的授权,由工程总监宣布项目管理制度及项目总监介绍项目监理组成员分工职责及项目监理工作制度,然后由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项目部机构成员及分工。

第五条 项目组例会

工程部例会定期召开,由工程总监主持,项目组全体人员参加。项目组各专业工程师应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汇报,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并由工程总监和工地代表的对下一步工作做出指示和意见。

第六条 工程专题协调会

针对技术、设计、验收、工期、质安、纠纷等进行协调讨论并形成决议,由工程部不定期组织召开,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工程部人员应参加由项目监理组织召开的工程监理例会、施工技术方案审查会、中间验收和预验收会、工程专题会议,并协调处理会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 施工项目管理

第八条 工程部负责制定工程部人员工作职责和主持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划、管理制度,经工程总监审批后生效。

第九条 工程部负责办理与现场施工有关的外部审批手续,做好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十条 确定施工单位后工程部应按工程项目总体进度要求及时安排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开工前工程总监代表建设单位签署开工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详细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的审查,凡是会增加工程成本的方案、技术措施应经工程部批准并填报工程成本增加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分级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参加对重要结构的隐蔽验收,组织监理、设计部门对重要装饰工程及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项目样板确认,并跟踪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对照样板的执行情况,在竣工时应按样板的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部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跟踪检查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施工质量,督促监理组对材料、器具的选样、进场、检测和隐蔽工程按规定和规范进行验收,掌握工程现状并向工地代表报告。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工地代表应向工程总监报告。

第十五条 现场发生设计或技术问题时,工程部工程师负责通知设计人员到场处理,并跟踪办理现场技术联系单和设计变更的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部负责审查监理组提交的监理规划、监理简报及对外报送的专题报告,并督促检查监理组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做好“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部定期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规范监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整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工地代表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和签署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并按照公司的增加工程签证管理程序办理签证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部负责协调现场总、分包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工程部成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预验收,工程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地代表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物业接收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移交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工程部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组织移交。

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措施,同时报告监理及工程部,工程部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向工程总监及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监理总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地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员共同分析原因,责成事故责任方写出事故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和安检部门、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项目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工程总监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后,责任方应出具处理结果的书面文件,监理公司负责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送项目组。

第五章 工程现场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部应注意收集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并根据文件档案资料性质分类管理,重要资料原件交公司行政部归档。

第二十八条工程部应对往来文件资料进行收文、发文签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部应建立项目管理日志,重大项目应每月定期向工程总监和公司领导提交项目管理简报。

第三十条 工程资料应安排专人保管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工程部成员应保证到现场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一半,并在节假日根据工程的需要安排相关专业工程师到现场值班,项目工程师离开现场须经工地代表同意。

第三十二条 零星工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1实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把持的必要性 

1.1实施安全节制是实现电力建设工程目的体系的须要 

1.2实施安全控制是实现电力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的须要 

1.3实行安全节制是晋升电力建设施工行业生产治理程度的须要 

2电力建设工程中监理安全控制的实施 

2.1规范监理行动 

(2)制订项目监理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义务。根据监理计划、工程安全目标和工程实际,制订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联合工程特色编写相应的监理安全管理制度(监理人员安全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安全工作条例、安全监视检讨制度、安全旁站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培训考察、安全赏罚制度等),把安全控制纳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绩效考察范围,从而规范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把安全控制从过往的软指标变成硬指标。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十二

1.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第一责任者。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总负责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监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明确监理的安全职责、任务及各施工阶段的安全工作重点。

(2)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安全职责和权限,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职责和义务。

(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对违章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遇有重大安全隐患时,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责令承包商分析、解决问题,直至隐患消除方可恢复施工。

(4)组织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督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对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6)组织并主持安全活动,听取专职安全监理师的汇报,了解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7)组织并支持安全大检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2.安全专责工程师职责。

(1)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3)负责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中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措施。

(4)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措施和规定,督促承包商编制安全控制目标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监督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第一安全责任人。

(5)会同建设单位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整理、分发会议纪要。

(6)处理施工现场一般安全事故,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防范措施的审定。

(7)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8)负责对本项目监理部的监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9)负责编写工程安全工作。

总结。

3.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2)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3)监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通知整改。

(4)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批复,发出“暂停施工令”,待整改完善后恢复施工。

(5)参加承包商的安全会议和生产调度会,对安全工作计划、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总结。

(6)督促承包商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7)参加审查承办商各工序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开工前,检查承包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现场开工安全施工条件情况,并监督安全措施实施。

(8)审查承办商选用的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资质,督促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做好监督检查与指导,严禁以“包”代管。

(9)做好监理人员的安全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监理人员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

(10)按“四不放过”原则督促施工承包商做好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规程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工程监理安全目标实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本《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主要是查现场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是否真正做到了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员工是否人人关心安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

(2)查管理、查制度:主要是查承包商班前会、安全学习情况;承包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等的贯彻、执行情况。

(3)查安全设施、差隐患:主要是查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到位情况;电气设备的防爆、防漏电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等。现场器材保管:施工用材料及机具设备有无损坏、摆放是否整齐安全。

2.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

(1)日常巡视安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开展质量监督同时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纠正。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查承包商安全保证措施,参加承包商安全例会、班前会。承包商安全员持证上岗,安全考试合格,高空作业人员有合格体检报告。

(3)安全查岗:不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4)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和复检。

3.基本要求。

(1)由现场监理部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承办商管理人员参加。

(2)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每到一处必须是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

(3)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要坚决停工处理,不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准开工。

(4)对检测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要追根问底分析原因,属于安全施工责任制不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监理公司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制动本制度。

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2)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2.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的范围。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

(2)听取现场监理人员汇报承包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监理人员。

(3)对本工程项目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责任和对违章人的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检查前次安全工作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要追查原因和责任。

3.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1)安全工作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主持,现场各监理人员参加,承包商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专责人员出席安全工作例会。

(2)监理部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同每周监理例会共同召开,内容记录于寄哪里例会纪要中。遇特殊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4.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1)安全工作例会议题,由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确定,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可提前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2)凡提交现场监理部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3)在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事项意见不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总监理工程师裁定。

(4)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现场监理人员在本次工作例会上汇报落实情况。

5.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监理部文员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签发相关单位、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2)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监理人员按照分公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3)各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监理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需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无故不参加者上报公司监理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2.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3.公司新进场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监理部二级安全培训教育,方能上岗。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政策、方针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2)监理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劳动纪律和岗位、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4.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公司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

5.安全培训的实施主要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是指公司的有关专业人员或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士对职工的一种培训;外部培训是指公司委托培训单位对部分职工进行培训,从而取得上岗证或是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6.公司定期选派、安排公司领导及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缺陷造成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身安全或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由承包商先填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理人员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统计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上述报告先分别经设计院代表、监理、项目法人审查认可后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并经监理部查验认可。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有关监理人员都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有关组织的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会议,并指派专人进行书面汇报,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指派专人填写相关质量事故报表。

2.重大工程质量安全处理按照国家现行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1.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构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工程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是本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管理。

2)工程项目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3)承包商应设全职的安全人员,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工作。

4)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受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同时受建设单位的领导与业务指导。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责任制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2)项目监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检查考核,真正做到领导负责、逐级负责、部门负责、岗位负责。

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现场项目监理部关于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报告。

项目监理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各类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在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实施、检查。

3.工程项目必须按国家及各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保证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的资源投入,为作业人员及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使用规范佩戴和使用。

4.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给所有施工人员,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5.坚持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及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要经常对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任职,并持证上岗。

(3)承包商招用的临时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6)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项目经理部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总体安全教育,再依据施工阶段、工序工艺要求,及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

6.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

(1)工程项目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防范知识的培训,进行应急演练,使其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2)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位置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7.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是指安全程度要求较高,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

(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相关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3)特种设备操作属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审核,取得授权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安全设备定期检验、检定制度。

1.目的:为加强所监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降低危险,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监理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监督检查工作。

3.职责。

(1)项目监理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2)工程现场承包商负责施工安全设施的设置及维护。

4.具体内容。

(1)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

1)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既:有边必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施工项目必有措施。

2)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

3)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电动工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

4)严禁在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施工。

5)施工现场临时的步道、梯子、栏杆、孔洞盖板、垃圾通道、电源盘、电焊机、集装箱、临时厕所等应实行标准化。

(2)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

1)施工现场公用安全设施由承包商项目部指定相关的专业公司进行管理及维护。

2)施工现场的公用安全设施的拆除应由承包商统一安排,严禁个人私自挪用、拆除。

3)因施工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报项目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3)项目监理部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是否到位,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发现问题,立即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4)项目监理部应定期对周转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更换。

1.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目的及范围。

(1)编制目的:是通过预先计划和应急措施,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其发展,保护现场职工和附近居民的健康与安全,并将事故对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2)编制范围:凡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都应编制预案。

2.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审批。

(1)现场监理部负责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指挥中心,以及相应职责;

3)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2)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报公司监理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为切实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上,做到专费专用而制定本项制度。

1.监督承包商对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2.认真审查月进度款支付报表中的安全防护。

3.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核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明细、发票并已用于本工程,无明细、发票、未用于本工程的拒绝支付。

1.定义。

(2)所使用的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

2.管理职责。

(1)公司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监理部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3.使用现场监理部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1.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准备期内,尽快编制好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并于正式开工前向工程项目监理部报审。

2.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要点是安全保证体系,人员配备,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安全防护、安全工器具配备、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

3.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技术方案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并在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上提出审查意见,署名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监理意见报项目法人审批。

4.施工技术方案审核办法。

(1)承包商在工序正式开工前应编制好该工序使用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并于正式开工前15日内向项目监理部报审。

(2)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由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部审查,在《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上由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会同签署审查意见。

1.承包商在开工准备阶段就要创造文明施工的良好开端,施工期间和启动运行前要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从而达到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文明施工管理。

2.承包商项目经理对文明施工管理负全责。项目监理部作为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部门。

3.承包商要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4.工程驻地的施工临建设施必须完备,在机械设备显著的位置设置企业标识、悬挂安全警示标识。健全班组组织机构图、职责、制度。施工人员统一着装,佩戴胸卡。起居场所内部整洁,布置整齐。

5.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要清洁完好,要有设备铭牌、操作规程,现场机械设备无漏水、漏油、漏电、漏气现象,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6.施工现场的工器具要摆放合理,排放有序,符合安全标准。

7.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胸卡和安全帽,对上级领导及其他外部相关人员去现场者,要提供安全帽。

8.各种安装设备到达现场后,必须按设备类型,确定放置场地,并整齐堆放,做好防火、防潮、防雨、防碰撞措施。

9.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加强对导线的保护,减少导线损伤,避免运行时发生较大噪声及电晕。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十三

(1)监理项目部应由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日常资料登录和管理工作。项目总监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2)监理项目部对施工单位需提供的安全生产验收资料及相关要求应于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应做到外业和内业资料同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停工补齐相关的安全工作资料。

(3)监理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应对相关资料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所使用的各类规范和标准应注意检查其有效性。如有作废应明确标识,并回收作废文本予以销毁。

(4)对已生成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资料应确保签字和盖章正确,不得出现无权和越级签字的现象,同时做好文件收发记录。各类资料应编号,并建立文件资料目录。

(5)施工承包单位按相关要求须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的相关资料应请施工承包单位履行必要的'书面报验手续,相关资料应齐全并且责任人员签字盖章完备。

(6)涉及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要求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关键性的资料应有现场原始的检验记录,必要时按规定留存相关的影像资料。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十四

1、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员要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建设安全管理知识,掌握安全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规划。

2、在工程项目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从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强制性标准审查,提出合理化建议。

4、工作中深入现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时做好记录并报告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请示处理,并赋予实施。

5、记录整理保管安全资料,协助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负有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十五

一、目的:安全施工,预防为主。

二、责任分工:

1、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负责本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工作,人人有责。

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

1、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组织机构;

2、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安全规章制度;

5、安全技术交底;

6、培训上岗情况;

7、项目总监主持检查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合检查;

8、需要业主配合时,必须通知业主参加;

9、开工报告批准前,完成检查工作;

10、检查记录必须项目总监签字。

四、安全监理预防重点:

1、人员安全;

2、支撑系统的安全;脚手架的安全;

3、提升机械设备的安全;

4、用电安全;

5、防火;防毒;防爆炸。

五、安全预控监理工作:

1、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预控;

2、对安全监理预防重点进行预控;

3、预控函件事前发出;

4、填写预控函件跟踪记录。

六、重点安全验收检查:

1、脚手架搭设、提升验收记录;

2、龙门架、井架搭设验收记录;

3、塔吊安装、升节验收记录;

4、人货两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

5、深基坑支护验收记录;

6、其他需安全验收的设备、设施的验收记录;

7、项目总监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验收情况的检查;

8、填写检查记录表;

9、设备、设施使用前完成检查工作;

10、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

11、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七、安全生产旁站监理:

1、基坑(槽)、管沟土壁支撑施工及挖土作业;

2、防腐蚀工程;

3、拆除工程;

4、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电梯、井架、桩机等)的安装与拆除;

5、高支模施工、模板支撑体系的安装与拆除;

6、大模板的.吊装、堆放;

7、脚手架安装与拆除;

8、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装备;

9、焊接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10、其他工程:爆破、挖孔桩及燧道等的气体测试、吊架的安装与拆除等。

八、巡视安全检查:

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应立即向项目总监报告,由项目总监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发出整改通知。

九、定期、定点安全检查:

1、每月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2、按照《湖南省施工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表》或附表进行;

3、项目总监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工作;

4、需要业主配合时,必须通知业主参加;

5、对存在问题通报业主、各参建单位,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6、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两次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须签发停工令。

十、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1、不能有效制止施工企业违规活动时,应将情况上报业主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2、凡上报政府主管部门事项,应同时报告工程部、公司。

十一、安全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对其影响范围发出停工指令;

2、停工指令报业主;

3、发出监理通知,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督促施工单位上报;

4、四十八小时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报工程部、公司;

5、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

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并督促其实施;

五、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部应安全专人有重点的旁站。

七、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月向公司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十六

1、负责本专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日常工作。

2、学习并贯彻执行监理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章程。主持编制本专业的相关制度、章程和措施。

3、组织执行监理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领导部门下达的有关本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指令。

4、协助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涉及本专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管理方案和专项措施的审查,并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助安全监理工程师检查考核承包方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6、负责在工程计量和各阶段结算中落实合同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部门对承包方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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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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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个自我反省的过程,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的困惑和问题。总结的结构要清晰,逻辑性强,让读者一目了然。以下是一些总结的范文,供读者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
总结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诸如时间管理、任务分配和团队合作等方面的因素。写总结时,可以参考相关的范文和资料,但要注意避免简单复制或抄袭。为了更好地总结工作经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
总结还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找到解决办法,提高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能力。完美的总结应该突出重点,一目了然地呈现自己的成就与收获。下面是一些总结的例子,希望能够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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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我们时代一个重要的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守护地球家园而努力。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首先梳理出要总结的内容和要表达的中心思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园
在解决问题时,要积极思考和倾听他人的建议,才能找到最佳解决方案。总结要注重实用性,突出重点,尽量避免琐碎的细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运动相关的文章,希望对大家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
分析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学习和工作目标。写总结时要避免抄袭和盲目模仿,保持个人的风格和观点。借助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对于不同主
做一个懂得感恩的人,感谢身边的每一份温暖和付出。总结时要避免流水账式的叙述,注重思考和总结归纳。这些总结范文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知识和经验,适用于不同人群的总结写作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价值和作用。总结的写作要突出重点,清晰明了,具有逻辑性和条理性,让读者一目了然。建议大家阅读一些相关的总结书籍和文章,从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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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分配时间和精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计划时,我们可以分解任务,设定优先级,合理分配资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范例,供大家参考。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
在学习中,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找到解决的方法。要注重总结的逻辑性,让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清晰地理解和把握论述的条理。某学术机构总结了一项重要研究项目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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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个人不断进步的飞跃点,也是未来规划的引导。文字清晰明了,用词准确简洁,是一篇完美总结的要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成功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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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不仅仅是一种动作,更是在人生中的一种态度和思考方式。写总结时,要结合实际情况,避免空泛的陈述。那么,下面请大家看看这些优秀的总结范文,或许能给你带来一些灵感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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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的语气要适当,既要庄重严肃,又要亲切自然,以增强与听众的沟通。演讲稿需要经过多次修改和改进,以确保语言的精炼和内容的完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脍炙人口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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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本质是激发学生的思考和创造力。学会自我反思和自我管理,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下面是一些培养孩子阅读习惯的方法和建议,供家长参考。幼儿国旗下讲话稿简短
总结是对过去的总结和总结的总结,是一种对自己的回顾和归纳。阅读是拓宽视野和开阔思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以下是一些成功企业的案例分析,可以从中
总结不仅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学习和思考的过程。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得体、规范,不要使用口语化的词汇和表达。人生充满了变数,我们要学会适应和接受改变,以更好地应对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将零散的知识点和经验归纳整理,形成系统的学习成果。写一份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具备概括能力和归纳总结的能力。下面是一些关于写作的名人名言,希望对你
合同是法律和商业活动中的基本规范。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仔细审查和评估合同的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受到保护。查看以下范本,您可以了解到一份合同应该如何结构和组织。承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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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4.总结需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评估实际情况阅读是拓宽视野和扩展知识的有效途径。电力
时间是我们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总结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利用时间。怎样才能写出一篇简明扼要、清晰明了的总结?总结范文中的案例能够帮助我们更加直观地理解总结的写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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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加强对重要知识和技能的理解和应用。在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时,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范围。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所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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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尝试了许多方法,但依然没有找到最佳解决方案。如何了解历史并从中吸取教训呢?以下是权威机构发布的心理健康管理指南,对提高生活幸福度很有帮助。饭店管理制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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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过去的学习经验,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找到更有效的学习方法。总结应该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避免冗长和废话。这里是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激发大家写作的灵感和思路。赡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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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是演讲者根据几条原则性的提纲进行演讲,比较灵活,便于临场发挥,真实感强,又具有照读式演讲和背诵式演讲的长处。那么演讲稿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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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的目的是通过演讲者的言语表达,传达信息和观点,引起听众的共鸣。写好一篇演讲稿需要注意几个关键要点。首先,确定演讲的目的和受众,明确你想要传达的核心信息和观
总结是对自己经历和经验的一种总结和概括。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和归纳的方式来总结所要总结的内容。以下是环保专家总结的减少碳排放的措施和方法,请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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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进而做出改进和提升。总结的完美是基于对自身成长的深入思考和整理。接下来将为您罗列一些相关数据和统计结果,希望能
演讲稿的开头要引起听众的注意并提出主题。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出色的演讲稿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演讲的目的和受众,然后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准备,包括对主题的深入理解、
演讲稿具有观点鲜明,内容具有鼓动性的特点。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演讲稿的事情愈发增多。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演讲稿,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
演讲稿的语言应该简练、生动、有力,以打动听众并引发共鸣。在撰写演讲稿时,需要注意语言的流畅性和连贯性,避免出现过多的修饰词和句式。通过阅读这些演讲稿范文,我们可
演讲稿通常包括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想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演讲稿,我们首先要明确演讲的主题和目的。演讲稿的写作技巧有很多,下面是一些值得注意的要点。我的价值观
写总结能够让我们明白自己的不足,并且找到改进的方向。一个好的总结具有概括性和凝练性,清晰地表达出所要阐述的内容。请大家参考以下总结范文,从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写作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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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制定需要我们考虑到目标、时间、资源以及可能的风险等因素。写计划时要考虑到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为其指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下是一些知名人士的计划心得体会,
读后感是种特殊的文体,通过对影视对节目的观看得出总结后写出来。这时候最关键的读后感不能忘了。那要怎么写好读后感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读后感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
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改进自己的行为和态度。如何运用科技创新改善医疗服务、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是医学界的目标。希望这些总结范文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帮助
通过对过去失败案例的总结,我们意识到避免类似错误的重要性。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总结也是一种对过去的回顾,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思考未来的发展方向。总结不仅要对过去进行回顾,还要对未来进行展望和规划。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工作、学习或生活经历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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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不仅可以应用在学习领域,也可以用于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需要充分了解总结对象的背景和情况。在总结时可以参考一些成功的案例和经验,借鉴
心得体会是让我们更好地思考和领悟自身经历的思维工具。在写心得体会时,要用一些具体的事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所得到的经验和感悟。在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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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促使我们思考,了解自己在工作或学习中的成长和进步,并为进一步发展提供方向。完美的总结需要注意文字的排版和格式,使其更加清晰易读。以下是一些优秀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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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言是一种通过虚构的故事来教育人的文学形式,常常具有深刻的寓意。怎样才能将一段复杂的内容简洁明了地总结出来?创造性地运用以下总结范文中的思路和表达方式,可以让您
健康饮食和适量运动是保持身体健康的关键。总结的标题应该准确概括全文。通过观看总结范文,我们可以掌握一些写作技巧和方法,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见义勇为表彰会领导讲话
总结是对自己努力和付出的一种认可和肯定,同时也是对自己进步的一个评估和反馈。在写总结时,要注意条理清晰、语言简练,充分展示自己的收获和成长。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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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向特定对象展示某个主题或问题的详细信息的一种书面材料。一个好的报告应该具备清晰的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总结等部分,以确保信息传达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接下来,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成长过程中留下的宝贵财富。写心得体会要注意尊重事实和真实性,不夸大和虚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心得体会,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灵感。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感悟,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小编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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