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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信息工作计划幼儿园信息工作计划篇一
1、使用全县统一的.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登记表、卡、册。
2、认真收集、整理各类妇幼卫生信息资料,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3、对原始资料不随意修改、不弄虚作假、统计资料不虚报、瞒报、迟报和缺报。
4、按时完成妇幼卫生报表,经领导审阅后,在规定时间内送报县妇幼保健院信息科。
5、开展妇幼保健信息质量控制,定期开展重要信息、数据的核实、补漏。
6、充分利用妇幼卫生信息定期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1、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
2、认真填报“江西省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季报表”、“江西省医疗机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江西省医疗机构儿童死亡报告卡”。
3、认真登记《分娩登记》、《5岁以下儿童、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妇女病普查登记》、《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梅毒检测登记》和《孕产妇产前筛查、诊断登记》等登记表格。
4、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分别于每年1、4、7、10月份的10日前填报上一季度“妇幼卫生信息季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辖区内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5、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
妇幼信息工作计划幼儿园信息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 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八) 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
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设置内部科室。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或细化科室设置,原则上应与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和基本医疗服务相适应。
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保健人员配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21-160人,市(地)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
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专业人员聘用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严格岗位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按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母婴保健法》中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和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要求,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经费,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培训费、健康教育费、业务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按标准定额落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对从事群体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可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标准应高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对长期在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群体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坚持以业绩为主的原则,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 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评估,同时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妇幼信息工作计划幼儿园信息工作计划篇三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各级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的保密制度,确保个案调查资料、原始数据及计算机数据的安全。
三、各单位要落实保密责任制,选择具有保密工作经验且有较强工作责任心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四、各类原始数据(表卡)和网络直报用户帐号资料,按涉密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应经常检查用户权限系统,发现或怀疑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妇幼保健信息要专用计算机,其用户名、口令及联网方式、技术、网络系统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
六、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措施,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和杀毒,确保计算机安全、正常运行。
第一条 为加强祁东县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应用与规范管理,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祁东县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工作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女病普查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 祁东县卫生局、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医院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负有安全和保管责任。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系统数据另作它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对数据信息资料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人员管理不同级别的资料。
第六条 所有信息使用人员必须使用自己的帐号,并妥善管理,不能多人共用一个帐号。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须与信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涉密信息人名单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备案。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所有涉密信息人员因工作变更、离职等原因调离岗位时,应及时删除该员工帐号,并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县妇幼保健院。
妇幼信息工作计划幼儿园信息工作计划篇四
1、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
2、认真填报“江西省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季报表”、“江西省医疗机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江西省医疗机构儿童死亡报告卡”。
3、认真登记《分娩登记》、《5岁以下儿童、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妇女病普查登记》、《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梅毒检测登记》和《孕产妇产前筛查、诊断登记》等登记表格。
4、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分别于每年1、4、7、10月份的10日前填报上一季度“妇幼卫生信息季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辖区内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5、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
2015年妇幼卫生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全省“妇幼卫生年”活动方案为内容,以开展“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为主题,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一法两纲”,实施妇幼卫生项目,进一步加强人才培训,抓好县、乡、村二级妇幼卫生网络建设,提高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全面推进全县妇幼保健工作,圆满完成妇幼卫生工作目标任务,使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 50/10万、15‰以下。
一、加强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
1、县妇幼保健院严格项目要求与标准,科学规划,功能设置具有前瞻性,力争年内完成住院楼主体工程建设任务。
2、进一步加强乡村妇幼保健体系建设。一是基础建设的项目、乡镇卫生院,必须规范设置产科;二是年内重点建设的村卫生室,必须达到甲级村卫生室标准,改善妇幼保健工作条件。
(二)认真抓好妇幼保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1、对全县新调整的妇幼人员,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做好岗前培训,培训后进行考试考核。
2、年内选送县级产儿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市高级产儿科生命支持培训和孕期健康教育培训。
3、县级对乡镇产儿科专业人员轮训不少于2期,县妇幼保健院的产儿科执业医师对全县取得产科资质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责任到入实地指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科(室)对各片(辖)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督导,确保妇幼保健工作落到实处。
4、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1、县妇幼保健院要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直报系统,采取网络直报、表卡同报双向管理模式,提高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
2、加快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建设,力争年底全面实施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直报。
二、进一步发挥妇幼保健公共卫生职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一)大力开展妇女保健服务
1、进一步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一是开展好育龄妇女基线调查,摸清育龄妇女和孕妇基数,动态掌握怀孕妇女;二、是扎实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城镇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达90% 以上七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达80%以上;三是动态筛查管理高危孕产妇,高危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达100%。
2、进一步加强妇女保健服务,不断拓展保健服务领域。一是大力宣传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知识,提高目标人群接受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服务的自觉性;二是县妇幼保健院大力开展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服务,满足广大妇女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二是大力开展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开展面不低于30%;四是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防治,抓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开展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培训,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二)认真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1、大力实施干预措施,有效控制出生缺陷。进一步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县级开展产科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筛率达70% 以上,中心(镇)卫生院新筛率达50%以上,普通乡卫生院新筛率达30%以上。
2、大力开展儿童系统保健服务。一是县妇幼保健院全面开展儿童系统管理并强化基层工作指导,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等儿童保健服务, 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城镇达90%以上,农村达75%以上;二是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尤其是儿童“四病”的防治,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三是认真开展幼托园所的卫生保健和业务指导,每年专项工作不于少于2次,入幼托园所的'儿童健康体检面100% ,体检率达90%以;四是认真开展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对出生的新生儿乙肝疫苗第一针预防接种率达95%以上,及时接种率75%以上。五是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以计划免疫为依托的儿保门诊,年内必须正常开展工作。
(三)依法实施妇幼卫生监督管理
2、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按照全省统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教材,规范考核项目内容, 2015年将组织开展《母婴保健法》执法监督检查,打击非法从事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和产科服务等违法行为。
3、加大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督导,县对乡镇督导不少于4次,乡镇对村督导不少于6次,不断提高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
三、实施妇幼保健项目,切实降低“两率”
(一)扎实开展"降消"项目,强力推行住院分娩
1、努力开展“安全分娩健康行”宣传活动。按照全市广泛开展安全分娩健康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与要求,县妇幼保健院及各级医疗机构要组织力量深入乡镇、农村院户和孕产妇家中,利用发放住院分娩通知书、家中分娩风险因素告知书、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申请表、给孕产妇孕期保健三封信、安全妊娠与分娩宣传挂图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分娩健康教育活动,使农村孕产妇安全分娩健康教育知晓率达90﹪以上。
2、进一步健全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网络,明确职责与任务,时刻处在功能状态,建立起孕产妇急救快速联动机制;二是县妇幼保健院和县人民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孕产妇危急症抢救中心”建设,健全县级孕产妇急救专业技术队伍,畅通孕产妇急救电话,达到“呼之即出、出之能胜”,提高抢救成功率,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三是进一步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产科能力建设,做好孕产期保健,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管理与转诊,孕产妇危急重症的识别、转诊时机的把握、转诊前及途中生命体征支持的急救措施,以及正常分娩的接生工作。
3、切实抓好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救助。严格按照降消项目贫困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及贫困孕产妇救助程序,做好贫困孕产妇救助工作,同时与“新农合”有机结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先补助100 元后再按“新农合”报账程序予以报账,让所有的孕产妇都能享受到住院分娩救助,从而有效提高住院分娩率,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5%以上。
4、认真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对每一例非意外死亡的孕产妇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意见。评审专家组每年定期举行两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及时反馈并干预导致孕产妇死亡因素。
要切实提高妇幼信息重要性的认识,从硬件软件上加大投入力度。一是加快妇幼信号网络直报系统建设,配备专用的计算机硬软件系统;二是确定专业的妇幼信息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县妇幼保健院年内组织开展全县妇幼信息人员专业培训,培训至乡镇、村妇幼信息人员。
1、健全妇幼信息报告奖惩制度。对妇幼信息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逻辑性进行专项评价,对按时限上报深入细致核实信息准确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闭门造车、只做案头工作、虚报、瞒报、谎报、迟报的要严肃处理。
2、扎实开展漏报调查。严格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每年一次的专项漏报调查,并认真分析评价,加强妇幼信息质量控制。
3、规范乡镇妇幼卫生资料。各中心、乡镇卫生院按要求规效妇幼卫生资料,并在第二季度丰成相关任务,经县妇幼保健验收合格的,每个单位由县妇幼保健院补助200元。
4、加强“妇幼卫生年”活动的信息管理。县妇幼保健院及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科室及人员,负责“妇幼卫生年”活动各项信息的汇总、评价、上报,严格工作进度时限要求,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题报告。
(一)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椎动妇幼保健科研工作
按照“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妇幼保健工作大兴调查研究,掌握目标人群的健康需求,扎实推广产儿科适宜技术。县妇幼保健机构要把妇幼保健科研工作纳入重要立了事日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保护卢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努力推动妇幼保健的科学攻关,年内县级妇幼保传机构引进和推广新项目新技术不少于2项,并取得很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善于总结成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妇幼信息工作计划幼儿园信息工作计划篇五
一、活产、孕产妇系统管理、死胎死产、孕产妇死亡质控
(一)医院自查
(二)保健科的活产和孕产妇系统管理自查
1. 地段保健科将医院产科出生证的活产信息、地段大横卡、《孕产妇保健调查表》上报的活产数据进行相互核对,并进行漏报调查。
2. 查验存档的母-子保健健康档案,核对大横卡的原始登记,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信息错漏报登记。
3. 填写并上报《活产、孕产妇系统管理质控汇总表》。
(三)死胎死产质控
1. 查阅记录范围:围产儿死亡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本或评审记录本、产房分娩登记本、产科质量季报表、医院电脑检索库、根据需要查阅原始病历。
2. 核实范围:北京市本市及外地户口死胎死产,户口一栏本市填写户口详细地址,外地填写户口所在省及在京详细暂住地址。流动人口由发生死亡的医院所在区上报,不要按居住地所在区上报。
3. 如果医院有无电脑检索。
4. 填写并上报《医院死胎死产核实情况表》、《围产儿死亡(死胎、死产)错、漏报情况调查表》。
5. 时间范围:死亡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死胎死产。
(四)孕产妇死亡
各医院需自查的相关资料包括死亡登记本、死亡证明存根、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危重病人转院登记、《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等个案或报表。
填写并上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孕产妇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孕产妇死亡质控登记表》。
(五)出生医学证明信息
1. 核对某季度产科报表与出生证的活产数;
3. 填写并上报《出生证活产信息登记表》、《出生证活产信息汇总表》。
二、儿童生命监测质控
(一)保健科(乡卫生院)自查
1. 5岁以下儿童死亡有无专人负责、有无登记册、有无《生命监测工作方案》、有无漏报、儿童卡片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卡片完整性、死因分类是否准确、死亡数与季报、网上录入是否一致。分年龄、性别的死亡数是否与年报表一致。
2. 检查儿童花名册和死亡登记册的记录是否与上报的死卡及报表一致;
填写《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5岁以下儿童死亡)》。
(二)医院自查
有无书面上报流程和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保留原始登记,核对出入院登记、死亡登记、分娩登记以及五联单等资料,检查是否在该院发生死亡的儿童均已上报,以及死亡卡片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家长联系方式、死亡诊断是否填写完整)。可能涉及的科室有:统计室(或医务处、病案室)、产科病房、儿科(如无儿科应检查内科)病房或儿科门诊、内科门诊、外科门诊、急诊等,以及其他有可能发生儿童死亡的科室,如传染科等。
核对后填写《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5岁以下儿童死亡)》。
三、儿童系统管理年报质控
(一)社区年报质控
1. 质控内容: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新生儿访视覆盖率、流动儿童保健管理情况。
2. 质控方法:
(1)核对儿童花名册和儿童保健记录数量是否一致;
(5)查看流动人口儿童管理情况:从“计免登记册”或“计免电子档案系统”中抽取0岁组“流动儿童”20-50人(如果0岁组数量不足,可选取0-1岁组流动儿童),核实其是否在《儿童保健花名册》上登记,以及是否建立《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了解流动儿童的保健覆盖情况,记录流动儿童体检“建册数”。
(二)托幼园所年报社区自查
1. 质控内容: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儿童入园体检率、贫血患病率、儿童低体重患病率、五官保健覆盖率。
2. 质控方式:幼儿园年报质控
(1)核对在园儿童名册和儿童保健记录数量是否一致;
(2)随机抽取在园儿童总数的10%的保健记录(不少于20本),计算儿童保健覆盖率、儿童系统管理率,与上报数据比较(儿童系统管理人数:指统计年度内按年龄要求接受生长监测或4:2:1体检,并有1次血红蛋白检查的儿童数)。
(4)查看园所体弱儿童登记册,统计2015年大体检期间贫血儿童与低体重儿童人数,并核对患病儿童保健记录,计算贫血患病率及儿童低体重患病率。随机抽取未患病儿童保健记录10-20本,用评价卡片进行年龄别体重评价,是否有低体重儿童漏报。
(5)抽取在园中大班儿童总数的20%的保健记录(不少于30本),计算儿童五官保健覆盖率(口腔、视力)与上报数据进行核对。
3. 质控范围:保健科抽取辖区内2~3所幼儿园;区级抽取地段保健科辖区内1~2所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