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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反悔办篇一
***,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印)
年 月 日
甲方(死者家属):
乙方(侵害人):张xx。代理人:
年 月 日,吴仲才因交通事故死亡,乙方被永定区公安局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1、乙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包干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全部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5.5万元(其中3.5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支付)。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其他民事责任的要求,不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赔偿。
4、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交通肇事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并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检察机关追究乙方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永定区检察院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住址:xxx
现关押于xxx
纠纷事实与主要责任:
2010年3月2日,乙方与甲方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甲方受伤。2010年3月3日,乙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xx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双方于____年 ___月 ____日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4、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后,甲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书面请求,并向法院出具对乙方的谅解书及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xxxxx公安局、xxxxx人民检察院、xxxxxx人民法院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谅解协议书
2.刑事谅解协议书
3.盗窃谅解协议书
4.赔偿谅解协议书
5.调解协议书和谅解
6.人民调解协议书反悔
7.交通事故谅解协议书
8.和解协议书-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反悔办篇二
交通调解协议书多半是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之下作出的,双方接收签字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那么,此时要是一方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是否可以反悔呢?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介绍。
交警部门达成的协议书是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给予维持,是司法实践中众说不一的问题。交通肇事行为中因肇事司机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赔偿,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赔偿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又使双方原有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转化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既然由合同法调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因此,只要原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的,订立合同时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或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变更的情形,原协议都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应予认定有效。同时,依据《合同法》91条的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一旦一方当事人将协议中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消亡,当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对此也不应该给予支持。
首先,原协议订立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变更原协议。
我们知道,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消和可变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门的协议书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诉讼之案由应为撤消和变更协议而不是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
其次,合同显失公平的正确认定。
实践中,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误解比较好把握和认定,笔者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仅对显失公平的协议作以阐述。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该合同是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受损,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为,即利用对方没经验或利用自己的优势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损,但并不是由对方故意为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
综上可知,交通调解协议书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必须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反悔。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吧。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调解协议书反悔办篇三
一般情况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该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有效后,则当事人不能再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可参考: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由:屏山县谢甲与谢乙两兄弟为移民财产补助起纷争,经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另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有效。屏山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同时判决谢乙10日内给付谢甲移民补助费等32520元。
双方各自陈述
谢甲:2007年7月,屏山县在进行向家坝水电站库区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复核登记时,其母杨某将土结构房分给两兄弟享有(其中谢甲享有22.34平方米,谢乙享有76.06平方米)并经实调登记。当时谢乙正外出打工,所有登记都是谢乙申报签字,涉及房屋补偿费和建房困难补助费以及政府发的银行一折通也是谢乙代办领取。谢甲选择的是投亲靠友,政府对谢甲的房屋补偿费和建房困难补偿费已由谢乙全部领取。
1.根据政策规定谢甲与谢乙合户享有困难户补助;
3.分摊情况是谢甲总额在谢乙的财产和困难补助上分32520元。
谢乙:在村委会调解时,自己不识字,不理解调解协议内容,在村委会主任的纵容下糊里糊涂的`签了字。事实上分家是父亲临终前就将房屋、土地分开,合户缺乏法律依据。谢甲提出的建房困难补助款的问题,与自己毫无关系。调解协议部分无效,谢乙只能享有22.34平方米的房屋补偿,即9874.28元。
法院认定事实:
谢甲与谢乙系亲兄弟关系,双方均居住在其母亲杨某的房屋内,其父亲在世时将该房作了分割,即各自居住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因修建向家坝水电站,谢甲与谢乙均属农村移民户。
2007年7月3日,经政府实调登记的《向家坝水电站库区(四川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复核登记表》上载明:权属人杨某;建筑面积合计为98.40平方米;其中土结构计建筑面积22.34平方米由谢甲所有,其余76.06平方米由谢乙所有。登记在谢甲名下的调查复核登记表上载明建筑面积为零,在备注栏注明谢甲居住在其母杨某建筑面积22.34平方米的土结构房屋内。以上表格的权属人签字均为谢乙代签。
2011年7月3日,经屏山县锦屏镇金沙村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主要载明: 1.根据政策规定谢甲与谢乙合户享有困难户补助;2.当时实调时房屋产权是杨某的,全部记入到谢乙户上(其中含谢甲所有的22.34平方米);3.分摊情况是在谢乙的移民财产和困难补助上分32520元给谢甲。协议有谢甲与谢乙和调解人员的签字,并加盖了锦屏镇金沙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2012年2月6日,杨云某在该协议上也签字确认。双方签订协议后,谢乙未按该协议内容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诉争的调解协议所涉建房困难补助是否有效。谢甲与谢乙均系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户,按照法律和政策应当获得相关移民补偿补助。双方对各自在屏山县锦屏镇金沙村享有住房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于在锦屏镇金沙村委会干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强制性效力性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谢乙提出在签订协议时其对协议内容有误解,涉及移民建房困难补助申报及分割部分无效的反驳主张,无事实依据证明,不能成立。对谢甲要求谢乙按协议约定给付建房困难补助费和房屋补偿费3252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