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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机构的决定和决定篇一
为加强商务系20xx级全体学生暨第110届中国商品进出口交易会(广交会)的实习工作,完善持续支部的组织生活,促进学生与实习单位两支部之间、党员与同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学生党员、积极分子们在实习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完成秋交会实习工作任务,结合商务系学生实习工作的实际情况,经支部支委会研究,系党总支批准,决定在广交会实习期间,即 10月6日至11月5日,在广交会各实习点成立20xx级实习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即根据实习的地点和工作性质不同设立两个实习临时党支部,其中临时第一党支部以专业为单位下设3个党小组,临时第二党支部根据实习地点的不同而下设17个小组(具体分组情况附件)。为加强20xx级实习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的领导,系成立实习工作临时委员会,组长由商务系党总支书记薛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商务系党总支副书记刘副主任担任,委员有:;下设支部具体实习工作小组,组长:,成员有:。
全体实习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在本次实习中做到全心全意服务广交会,模范遵守实习工作制度,遵守实习纪律,做到不怕吃苦,敢于吃苦,敢于挑战,礼貌待人,积极工作,相互合作,服务客户、服务同学,积极帮助有困难的同学,展现出良好的精神面貌,履行好党员义务。树立起“一个党员一面旗帜,一个支部一个堡垒”模范带头的作用。
为表彰先进,促进争先创优活动开展,支部决定实习结束后,一是开展以服务广交会为主题的实习征文比赛活动,要求全体参加广交会实习的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务必上报一篇各自的实习心得,支部将从优秀实习心得中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对在本次整个实习过程中,工作积极,表现突出,且受到实习单位表扬的党员及积极分子,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实习标兵”光荣称号;支部对在整个秋交会实习过程中,特别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予以特殊奖励即“火线入党”。对于以消极的态度去面对实习工作,违反实习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及党纪处分。
商务系学生党支部
10月10日
成立机构的决定和决定篇二
各支部、总支、震元股份公司党委:
经集团党委研究决定:
成立中共xx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成立时间从20xx年12月22日算起);
撤销中共xx市广告会展传媒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中共xx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
中共xx市xx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年6月5日
成立机构的决定和决定篇三
关于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的决定
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省市《意见》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落实,使我乡的计生工作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经党委研究决定,正式成立计生协会组织机构。现将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东板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名 誉 会长: 何茂林 党委书记
会 长: 龙绪芳 乡 长
常务副会长: 王禄志 副 乡 长
副 会 长: 成 斌 副 书 记
秘 书 长: 吕 波 计生办主任
常务理事: 邓红菊 计生干部
理 事: 李开甫 李树林 吴清平 吴学国
吴玉珍 郑安平 游明兰 田通茂
罗赛金 李道明 李文武 吴秀琼
东板乡人民政府
四月二十日
成立机构的决定和决定篇四
政务院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兹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掌管少数民族教育事宜。
一、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内设民族教育司。
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或文教部(华北行政委员会为文教局)应视工作需要设民族教育处(科)或在有关处(科)内设专职人员。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
三、各有关省(行署)、市、专署、县人民政府教育厅(处)、局、科,应根据各该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的多寡,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简,依照下列原则,分别设适当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
1.在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署)、市或人口虽不及百分之十而民族教育工作繁重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应视其具体工作情况,设专门机构,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民族教育工作比较简单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亦应在有关处、科内指定专人负责。
2.有关的专署教育科、县人民政府教育科,均应指定专人负责。
3.民族自治区或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半数左右的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主要任务就是管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不另设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但在多民族地区应对不同的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作适当的分工。
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与该部门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机构可根据下列原则,实行适当的分工:
1.关于全国统一的一般的教育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事项,仍由各主管司、处、科负责处理。
2.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特殊问题,由民族教育司、处、科或所设专人负责处理。
3.与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由各有关司、处、科和民族教育司、处、科或专设人员会商处理。
五、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依上述各项规定,积极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并尽可能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和热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干部参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