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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决定篇一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不予处罚决定权,供大家参考!
xx公(xx)不决字[200x]第02号姓名xx性别女出生日期197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xx市xx区xx巷x-x-x号,xxxx三楼xx号摊位个体户。现查明20xx年01月20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xx因其妹妹xx与xx在xxxx三楼墙面摊位处因琐事发生口角,与xx对xx实施了殴打。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xx的陈述,书证(医院诊断证明)以及违法行为人xx、xx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现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xx不予以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二月二日。
上述行为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地址:(略)。
负责人:(略)。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与浙江省其他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实施固定、变更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及代理手续费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一、你单位主要违法事实。
20xx年以来,你单位与浙江省财产保险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一道,多次通过集体开会、磋商等方式,对《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进行讨论修订。
(一)参与达成、实施固定商业车险费率的协议。
20xx年7月22日,你单位派员参加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杭州市庆春路中财发展大厦15楼会议室召开的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与浙江省其他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人员一起,讨论新车和高档车的费率问题,约定新车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5。对上年有赔款的9座以下客车按车辆购置价区别适用费率调整系数,购置价在50-100万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购置价在100万及以上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1。随后,你单位将执行标准内化到核保政策中,并一直按照上述标准设定投保人新车及高档车保险费率系数。
(二)参与达成、实施固定、变更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的协议。
20xx年5月8日,你单位派员参加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杭州市萧山索菲特世外桃源度假酒店召开的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高峰会议。会上讨论并约定20xx年车险市场份额超过4%的公司(人保、太保、平安、天安、中华联合、大地、国寿财险)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不超过15%,市场份额低于4%的公司不超过16%,天平公司不超过18%,并据此形成《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补充约定》(浙保行协秘[20xx]52号)印发给各财产保险公司。同时规定对违约公司处以每单2-4万元罚款,从自律公约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处需补充实施情况)。
20xx年5月5日,你单位派员参加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杭州市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9楼大会议室召开的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商定对部分公司的手续费进行调整,分六档执行不同标准:第一档为你单位和太保、平安,手续费7%;第二档为国寿财险、中华联合,手续费8%;第三档为阳光,手续费9%;第四档为大地、天安、大众、华泰等10家保险公司,手续费10%;第五档为安诚、安信、长安,手续费11%;第六档为天平、中银、渤海和民安,手续费12%。会后,你单位按照商定意见调整商业车险手续费标准实施。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提取的相关参会情况、通知、函件、保单、委托代理协议和制作的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商业车险费率及手续费率属于市场调节价,应当由各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任何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都不得共同达成、实施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1、你单位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你单位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但你单位合法成立,有组织机构和财产,提供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对外意思表示能力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你单位符合经营者构成要件,是《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中的“其他组织”,属于《反垄断法》监管规制的对象。
2、你单位与浙江省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你单位与浙江省内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均提供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服务,处于同一地域范围,在产品特性方面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因此,你单位与浙江省内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3、你单位与其他财产保险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你单位与浙江当地其他财产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彼此独立,相互间的意思联络及合意不属于同一经济组织内部的经营决策。
4、固定商业车险费率就是“固定商品价格”
《反垄断法》把商品和服务统称为商品,商业车险费率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服务的价格。你单位先后多次参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会议,讨论并最终对部分商业车险费率和手续费率标准协商一致,就是《反垄断法》所称“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5、你单位参与达成、实施了垄断协议。
在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推动下,你单位与当地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合意、协同达成《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补充约定》,属于《反垄断法》严厉禁止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本机关在调查中获取的证据表明,上述垄断协议达成后,你单位随即通过转发文件、“内化”核保政策、组织自查、责任追究等方式,明确要求本公司内设各部门、下属各机构遵照落实,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了协议约定的费率标准。
6、你单位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协商统一、固定销售价格或者采购价格,直接排除了彼此之间的价格竞争,也弱化了经营者为争取消费者而不断提升质量和服务的动力,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难以获得优质低价的商品和服务。
你单位会同浙江省内其他财产保险公司,统一、固定新车和高档车商业保险费率,导致投保人只能被动接受价格无差异的同质化商业车险服务,享受不到竞争带来的个性化特色服务,并且为获得相应保险服务付出了更高代价。你单位会同浙江省内其他财产保险公司,统一、固定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率,限定采购代理销售服务的价格,削弱了各公司通过吸引优质代理人拓展市场的竞争,使市场份额相对固化,阻碍了各公司在保险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降低了商业车险及其代理市场的经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随着保险市场不断开放,同业竞争日趋激烈。浙江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组织达成并实施上述横向垄断协议,直接动机是为了降低并减少竞争,促进整个行业做大做强。但是,各公司作为独立经营者,具有衡量自身经营成本、确定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经济人“理性”。在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上,服务质量差、管理水平低的经营者,少赢利、不赢利甚至亏损,都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你单位与浙江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当通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方式,人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降低经济效率,保护低效率企业,导致广大消费者利益受损。达成、实施上述横向垄断协议,最终必然妨害各公司提升竞争力,阻碍财产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参与达成、实施上述垄断协议,应当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本机关启动此次反垄断调查后,你单位作为本案第一家公司主动承认在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下,各财产保险公司就相关车险保费费率及手续费率进行过反复讨论,固定费率标准,并提交了历次车险会议的情况说明,以及20xx年5月以来历次集中商议车险手续费的详细情况,率先提供了关键证据。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的规定,以及《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免除对你单位罚款,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执行相关价格垄断协议,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垄断风险,自主确定商业车险费率和手续费率标准,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本机关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政编码:100824。
联系人:(略)电话:(略)。
不予处罚的决定篇二
地址:(略)。
负责人:(略)。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与浙江省其他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实施固定、变更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及代理手续费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一、你单位主要违法事实。
20xx年以来,你单位与浙江省财产保险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一道,多次通过集体开会、磋商等方式,对《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进行讨论修订。
(一)参与达成、实施固定商业车险费率的协议。
20xx年7月22日,你单位派员参加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杭州市庆春路中财发展大厦15楼会议室召开的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与浙江省其他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人员一起,讨论新车和高档车的费率问题,约定新车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5。对上年有赔款的9座以下客车按车辆购置价区别适用费率调整系数,购置价在50-100万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购置价在100万及以上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1。随后,你单位将执行标准内化到核保政策中,并一直按照上述标准设定投保人新车及高档车保险费率系数。
(二)参与达成、实施固定、变更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的协议。
20xx年5月8日,你单位派员参加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杭州市萧山索菲特世外桃源度假酒店召开的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高峰会议。会上讨论并约定20xx年车险市场份额超过4%的公司(人保、太保、平安、天安、中华联合、大地、国寿财险)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不超过15%,市场份额低于4%的公司不超过16%,天平公司不超过18%,并据此形成《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补充约定》(浙保行协秘[20xx]52号)印发给各财产保险公司。同时规定对违约公司处以每单2-4万元罚款,从自律公约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处需补充实施情况)。
20xx年5月5日,你单位派员参加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杭州市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9楼大会议室召开的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商定对部分公司的手续费进行调整,分六档执行不同标准:第一档为你单位和太保、平安,手续费7%;第二档为国寿财险、中华联合,手续费8%;第三档为阳光,手续费9%;第四档为大地、天安、大众、华泰等10家保险公司,手续费10%;第五档为安诚、安信、长安,手续费11%;第六档为天平、中银、渤海和民安,手续费12%。会后,你单位按照商定意见调整商业车险手续费标准实施。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提取的相关参会情况、通知、函件、保单、委托代理协议和制作的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商业车险费率及手续费率属于市场调节价,应当由各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任何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都不得共同达成、实施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1、你单位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你单位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但你单位合法成立,有组织机构和财产,提供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对外意思表示能力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你单位符合经营者构成要件,是《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中的“其他组织”,属于《反垄断法》监管规制的对象。
2、你单位与浙江省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你单位与浙江省内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均提供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服务,处于同一地域范围,在产品特性方面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因此,你单位与浙江省内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3、你单位与其他财产保险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你单位与浙江当地其他财产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彼此独立,相互间的意思联络及合意不属于同一经济组织内部的经营决策。
4、固定商业车险费率就是“固定商品价格”
《反垄断法》把商品和服务统称为商品,商业车险费率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服务的价格。你单位先后多次参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会议,讨论并最终对部分商业车险费率和手续费率标准协商一致,就是《反垄断法》所称“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5、你单位参与达成、实施了垄断协议。
在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推动下,你单位与当地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合意、协同达成《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补充约定》,属于《反垄断法》严厉禁止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本机关在调查中获取的证据表明,上述垄断协议达成后,你单位随即通过转发文件、“内化”核保政策、组织自查、责任追究等方式,明确要求本公司内设各部门、下属各机构遵照落实,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了协议约定的费率标准。
6、你单位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协商统一、固定销售价格或者采购价格,直接排除了彼此之间的价格竞争,也弱化了经营者为争取消费者而不断提升质量和服务的动力,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难以获得优质低价的商品和服务。
你单位会同浙江省内其他财产保险公司,统一、固定新车和高档车商业保险费率,导致投保人只能被动接受价格无差异的同质化商业车险服务,享受不到竞争带来的个性化特色服务,并且为获得相应保险服务付出了更高代价。你单位会同浙江省内其他财产保险公司,统一、固定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率,限定采购代理销售服务的价格,削弱了各公司通过吸引优质代理人拓展市场的竞争,使市场份额相对固化,阻碍了各公司在保险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降低了商业车险及其代理市场的经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随着保险市场不断开放,同业竞争日趋激烈。浙江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组织达成并实施上述横向垄断协议,直接动机是为了降低并减少竞争,促进整个行业做大做强。但是,各公司作为独立经营者,具有衡量自身经营成本、确定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经济人“理性”。在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上,服务质量差、管理水平低的经营者,少赢利、不赢利甚至亏损,都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你单位与浙江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当通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方式,人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降低经济效率,保护低效率企业,导致广大消费者利益受损。达成、实施上述横向垄断协议,最终必然妨害各公司提升竞争力,阻碍财产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参与达成、实施上述垄断协议,应当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本机关启动此次反垄断调查后,你单位作为本案第一家公司主动承认在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下,各财产保险公司就相关车险保费费率及手续费率进行过反复讨论,固定费率标准,并提交了历次车险会议的情况说明,以及20xx年5月以来历次集中商议车险手续费的详细情况,率先提供了关键证据。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的规定,以及《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免除对你单位罚款,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执行相关价格垄断协议,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垄断风险,自主确定商业车险费率和手续费率标准,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本机关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政编码:100824。
联系人:(略)电话:(略)。
不予处罚的决定篇三
(事实及证据)。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不予处罚的决定篇四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行为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经调查,现已查明。
(事实及证据)。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________:
对你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报称的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案由)一案,我们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不予处理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处理。
(办案单位印章)。
不予处罚的决定篇五
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行为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不予处罚的决定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新校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市环保局于20__________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__________)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__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__________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__________)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__________)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__________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__________)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__________)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__________)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__________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__________)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__________)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__________)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__________)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__________)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__________)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不予处罚的决定篇七
---------税不罚〔〕号:。
经我局(所),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不予处罚的决定篇八
“实在不好意思,这个月纳税申报表忘记提交了,是不是要罚款了?”日前,镇江中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会计小李,拿着申报资料急匆匆地来到市国税局一分局调查科。“您本次未申报行为是今年第一次,并且在限改期内,按照规定可以不予处罚。”工作人员查询后安抚道。
所谓首违不罚,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处罚的部分企业违法违章行为,如纳税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情节轻微,国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纳税人能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自去年5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市国税局认真执行“首违不罚”制度,一年来已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900多份,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督促其掌握税法知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不予处罚的决定篇九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不予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
经调查,现已查明。
(事实及证据)。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告知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
对你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报称的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案由)一案,我们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不予处理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处理。
(办案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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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局(所),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