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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养殖场工作汇报篇一
2009年至20xx年,在省、市老促会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县始终坚持把国家绒山羊产业化扶贫开发试点项目作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大产业来抓,抓投放、抓管理、搞服务,使绒山羊产业化扶贫开发试点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效。共落实绒山羊养殖资金2315,共向7600户农户投放绒山羊31607只,其中基础母羊26700只,种公羊4907只。建羊舍5600座,青贮窖5600座,沼气池1355座,购置铡草机2530台,种植紫花苜蓿64290亩,种植全膜玉米25000亩,培训农民8073人(次),建立绒山羊繁育基地2个,建成绒山羊合作组织及协会61个。
2009年绒山羊试点项目实施以来,由于各级各部门密切协作,通力配合,抓管理、提效益、抓服务、保质量,使绒山羊试点项目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一是办宣传栏24期,县乡村各级召开宣传培训会议60多次,印发《--畜产》、绒山羊养殖技术要点日历等各类宣传资料10000多份。同时,积极动员试点项目乡村的养殖大户、养殖基地的致富能人,采取巡回宣讲、现身说法、算账对比等形式,宣传养殖绒山羊致富的典型事例,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户养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加强领导。县上成立了以县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主要领导,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及项目区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华池县绒山羊产业化扶贫开发试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三是严格督查。县项目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周统计、月督查、季考评制度。县扶贫办成了专门督查组,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每周进行统计,半月进行督查。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了项目实施动员会议和项目实施促进会,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也经常深入乡村进行督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了绒山羊产业化扶贫开发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作配合,共同参与项目实施。扶贫办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综合协调项目实施、督查、验收和报账;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拨付,按进度拨付资金,加强羊只采购监管,确定羊只价格;畜牧局负责良种引进、技术培训与指导、饲草种植、青贮氨化技术推广、疫病防治、检疫和两个繁育基地建设;农业局负责沼气池建设;农机局负责铡草机、切碎机的调购和投放工作;项目区乡镇负责养殖户选定、协议签订、羊只调入发放、采购合同签订和后续管理等工作。通过各部门和项目乡村的相互协作和共同努力,有效地推进了试点工作,保证了后期管理措施的落实,从而提高了养殖效益。
科技支撑。县乡村成立了技术服务体系,全方位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全力搞好服务和管理。一是加强培训。我们始终坚持把对农民的`养殖技术培训作为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的基础工程来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聘请专家讲座、现场技术指导、委派科技特派员等方式,按照“实际、实用、有效”的原则,加大对乡村畜牧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殖户的培训力度,每年开展专业人员培训班2期,举办羊只饲养管理培训班30多期。二是科学饲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科学饲养, 做到定时、定量、定质、定人,常抓圈舍卫生,定期防虫和驱虫。三是搞好服务。每个村成立专业合作组织,为养殖户提供技术、市场等服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把好羊只检疫关,确保羊只免疫、检疫、标识率达到了100%;采取各种渠道掌握市场信息,帮助农民销售羊只和皮毛等产品。
电子管理一是建立责任档案,约束项目农户。乡镇府与项目户签订了《--合同》和《禁牧协议》,每个养殖户确定了责任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建立责任档案。二是建立电子档案,规范项目农户。为养羊户拍摄羊、舍、牌、人“四位一体”照片,并输入电脑,由专人设计制作成电子档案,实行网上远程直观动态管理,对于所缺的配套项目,可随时督促建设。三是建立联户档案,靠实干部联带机制。统一印制了绒山羊养殖户档案袋,为每户养羊户建立养羊档案,其中包括农户养羊申请书、合同、协议、便民服务卡、农户联系卡和“四位一体”照片。
精选养殖场工作汇报篇二
3.1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规范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控制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凡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规模化养殖场,需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镇、街道、农业、畜牧、国土等)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批。小型规模的养殖场或养殖大棚,经相关部门或企业及所在村委会初审后,报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验、审核后审批。
在对畜禽养殖业进行规划时,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城镇居民区。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养殖场应设在环境敏感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远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远离村庄集中饮用水源地,远离村民居住区。其中距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和村民居住区均不得少于500米。采用多种技术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场地的选择必须远离公路主干线、远离居民居住区(村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环境敏感区。
3.4按照养殖规模,建设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经批准建设或前期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要按养殖规模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即:建设一处污水贮存池、一处畜禽粪便凉晒贮存场,其容量可根据养殖规模而定。贮存的污水可采取农田灌溉等措施进行处置,严禁随意排入环境,避免对周围环境及水体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散落、溢流。大力推进高新技术,鼓励畜禽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畜禽养殖场(户)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它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废渣或者污水等污染物。
3.4.1利用畜禽粪便好氧发酵生产好氧发酵是在有氧条件下,好氧微生物通过自身的分解代谢和合成代谢过程,将一部分有机物分解氧化成简单的无机物,从中获得微生物新陈代谢所需要的能量,同时将一部分有机物转化合成新的细胞物质,使微生物生长繁殖,产生更多的生物体的过程。发酵的结果是废弃物中有机物向稳定化程度较高的腐殖质方向转化。该技术在畜禽粪便中加入秸秆、谷糠或稻壳,经过发酵、粉碎、造粒等处理工艺,制作成可直接出售的有机肥,从而可以解决畜禽粪便含水率高、储运不方便的弊端。以畜禽粪便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节约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土壤有机质含量和农产品质量。
3.4.2推广厌氧发酵生产沼气技术畜禽粪便利用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厌氧发酵生产沼气,该技术不但解决了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问题,还有利于发展生态农业。其一方面可以提供清洁能源,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沼液养鱼、沼渣直接肥田,形成养殖与种植、渔业紧密结合的物质循环,尤其适用于散养户居多的情况。但该技术的推广需要一定资金投入,而且对环境条件有一定要求,受温度影响较大。
3.4.3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引入有机农业和循环经济理念,从改革畜产品品质入手,采用“四级净化、五步利用”的生态技术,从根本上解决了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问题,实现种植业、养殖业的有机结合,净化环境,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为畜禽养殖业解决农村面源污染做了示范,同时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实践证明,该技术是污水资源利用的最佳方式。其模式:首先将冲洗猪舍的高浓度的粪尿水作为第1级肥水引入水葫芦池中,经水葫芦池净化后为第2级肥水引入绿萍池中,经过绿萍吸收净化后为第3级肥水,再引入鱼、蟹池中,经鱼、蟹取食利用后为第4级肥水引入稻田中,作为灌溉用水,再经水稻吸收、吸附固定后,从稻田中排出,再引提回来作为冲洗猪舍用水。这一周而复始的循环圈为该链条上的各级生物创造了适宜的生态环境和生长繁殖条件,使物质能量得到多次循环利用,达到畜禽生产良性循环和生态良性循环的统一。
3.4.4坚持综合利用,推动生态农业每个市每年可利用畜禽粪便逾50万t,充分利用可基本解决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粪便污染问题。同时,通过大力推行有机食品种植,全市有机水稻种植面积达2万hm2。应充分利用有机肥生产,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并且有助于减少氨氮的排放,削减其化学需氧量逾1000t、氨氮1300t,使养殖业实现良性循环发展。以引导有机、绿色农副产品消费为手段,推进种植业和养殖业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结构的可持续循环产业链;以建设有机肥加工中心为纽带,带动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治理和耕地土壤肥力的提高,按照“治理专业化、服务物业化、运作产业化、管理制度化”的原则,探索产业化治污、资源化利用的新路子,改善环境质量。污染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须常年保持正常使用,并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环保及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排污的,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对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按统一标准,逐一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个别屡教不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精选养殖场工作汇报篇三
为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我局根据职能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压实责任、加强督导,全面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效。
我局履职尽责,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148个,禁养面积870.5平方公里。投入奖补资金1.9亿元,关闭禁养区所有养殖场户758家,治理限适养区养殖场户1242家。通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全市减少粪污排放量69.89万吨,占粪污产生总量14.6%。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93.7%,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100%。机构改革之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职责已划归生态环境部门,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市粪污资源化利用快速发展,建成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厂5个,年利用粪污生产有机肥能力19.4万吨;实现粪肥还田利用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约占养殖场总数的78%,配套土地消纳面积24.7万亩;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7.5%,三县两区全部获得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共计成功申报中央资金1.85亿元,形成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格局。
二、开展的工作。
(一)积极安排部署。以市政府或我局名义出台了一系列方案、规划、文件和考核办法等,积极安排部署并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加强学习指导。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到外地学习取经、到省厅参加培训、与先进典型交流经验,增强了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服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将所学知识用于日常工作指导当中,先后探索出了异位发酵床粪污处理技术、污水净化回用技术、粪肥还田利用技术等,并在全市推广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治理引导与集中整治。一是狠抓治理引导工作。积极鼓励养殖业主走种养结合的路子,推广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以用促治。二是进一步完善“三区”划定工作。2017年,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重新调整和完善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方案,合理规划养殖区域。三是集中开展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多方力量、多部门协调联动,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依法开展关闭搬迁工作。2017年12月20日前禁养区内758家养殖场户已全面完成关停搬迁任务。四是加快限养区和适养区污染整治。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设施运行不正常、养殖废弃物处理不达标等情况的养殖场下发整改通知书,制定“一场一策”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安排网格监管人员督促整改,定期上报整改进度,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18年12月20日全面完成了治理任务。五是加强巡查监督。全面落实了网格化常态监管制度,安排网格监管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排、漏排、直排养殖废弃物和违规新建、关停复养、擅自拆除、闲置粪污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积极配合移交环保部门严肃查处。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少数养殖户重养殖轻治理的意识根深蒂固,粪污治理设施简陋,或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或为了节约成本不有效运行治污设施,或粪污治理设施损坏后久拖不修,导致粪污泄漏现象偶有发生。
(二)养殖场臭味问题难以根除。由于历史原因及地理条件限制,部分养殖场距离附近村民住处较近,养殖臭味影响到部分村民,导致近几年12345投诉不断。而目前没有有效且成熟的臭味治理方法,臭味问题或多或少都存在。
(三)种养配套不足。由于养殖用地原因,养殖场往往建在荒凉偏僻的山坡或山上,导致种养脱节种养不匹配,不能有效消纳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污,粪污处理利用成本高,综合利用难。
(四)畜禽养殖治污投入不足。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成本高、投入大、运行费用高,缺乏财政资金扶持。部分养殖场实力有限投入不足。
四、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压实责任。认真履行农业农村部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职责,再安排、再落实、再督促。督促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督察工作,主动担当、主动作为,层层压紧压实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综合利用,绿色发展。重点推广“生态养殖+沼气处理+管网输送+绿色种植”的绿色发展模式,指导养殖业主采取“三分离”(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净道与污道分离)、“两配套”(配套沼气池、配套综合利用设施)和“一结合”(种养结合)技术和工艺,实现畜禽养殖粪污就近还田资源化利用。
精选养殖场工作汇报篇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经济区安监局全体干部职工对各位领导莅临我区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2011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落实“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主线,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有效地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下面,将2011年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1年上半年安全生产情况。
2011年10月31日止,全区未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二、法律法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我区2011年安全生产法规宣传工作以“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积极做好年度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各项工作,在全区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以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精神为切入点,努力构建安全生产新格局。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23号),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并召集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安监干部召开了专题学习交流研讨会,结合安全监管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心得,对一些共性问题、细节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二是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培训会。为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利用培训、检查工作时,对机械等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宣讲,进行政策解读、免费赠国发23号文件等形式,向广大企业负责人宣讲国发23号等文件精神。
(二)以开展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活动月为契机,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011年是第十个全国安全活动月,整个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宣传贯彻国务院23号文件为核心,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科技、安全知识送进企业、工地、社区、校园、乡村,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一是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促进事故有效预防。二是采形式多样化的宣传教育,今年“安全生产月”活通过举办安全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安全知识竞赛试题,利用企业内刊、宣传栏、横幅、标语、广播电视等大力宣传各种安全知识。三是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一)、制订年度执法计划,落实执法监察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一是及时查处群众举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发动群众,利用举报电话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处。二是按工作计划加强对机械等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检查。我区根据行业特点及工作重点,结合机械等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建设,有针对性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三是加强联合执法和联合行动。联合执法主要是加强与部门、业务科室协调,全力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劳动防护用品配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等执法工作。联合行动主要是与其它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形成执法监察合力。
(二)、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行动,加大执法惩治力度。
一是烟花爆竹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针对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特点,于1月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在全市各乡镇、城区开展春节重点打击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储存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开展露天非煤矿山专项行动。制定并印发《xx市2010年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全面具体安排部署,邀请露天矿山开采的技术专家对非煤露天矿山进行逐一调查摸底,下达整改指令,在历时一年多的专项整治中,按照“逐项突破、逐年推进、一年一整治、三年上台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开展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全面整治违规开采和爆破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改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状况,努力提升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到2011年8月底止,共实施行政处罚8次,共处罚金额68.38万元。其中:现场处罚2.18万元,事故处罚66.38万元。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32份、强制措施决定书12份,停产整改企业12个/次,收缴违法经营烟花爆竹30余件。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办案质量。
一是进行形式多样的培训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首先,积极组织我局执法监察人员参加国家、省、州局组织的培训,提高执法监察业务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其次,组织局机关科室负责人赴周边县考察学习执法监察业务工作。同时,不定期召开局执法科室和各乡镇安监办工作会议和分析会,以会代训,通过。
总结。
学习和评析经典案例,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努力建设高水平执法监察队伍。二是规范使用文书,提高办案质量,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要求使用国家安监总局新版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要规范制作,减少和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三是规范行使职权,严格行政处罚程序。执法监察工作要依法依规、依照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现象。行政处罚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和金钱案的现象。四是全面加强作风建设。按照效能政府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加强职业道德、作风纪律教育,强化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确保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四)积极开展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近年来,我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对行政审批事项开展了多次清理,对促进各科室依法行政,提高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不断变化,我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在出现新的变化。为此,必须进一步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为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打下基础。7月,凡我局各科室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尚未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全面进行逐项清理,对清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符合法定的权限、程序、范围和标准。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行政审批规定,要依法予以削减,做到审批事项“应减必减”,审批程序和办事环节“应简必简”。
四、存在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有法难依”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三同时”如何具体实施没有配套规定。
二是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一是随着烟花爆竹和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列入安监部门,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大,而各级安监执法机构力量非常薄弱,执法装备落后,不仅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面广量大的执法工作需要,一些执法人员由于刚进入安监队伍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又未经过专业培训,在进行执法、处理案件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加上基层安监部门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懂法律的专职人员,没有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
三是综合监管无抓手、影响了安监部门的权威。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但如何实施综合监管、没有具体的规定,监管缺乏必要措施和手段,导致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或脱节现象,造成某些领域的安全管理不协调、不到位,影响了安监部门执法的权威性。
四是案件质量不高,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首先,案卷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发[2006]274号)文件规定,不少案卷缺少首页,卷皮、装订标准不统一,不符合档案法要求。其次,行政处罚案卷执法文书不全面,不能反映整个处罚案件的全貌。进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模式化,不客观具体等等。
五是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首先是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现场检查记录不全面,项目填写不全或者记载有漏项,要么缺少执法检查的场所,要么漏掉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未记明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文书细节处理不细腻。文书空白未作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及证据部分未写明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未具体到条、款、项、目等。其次是行政处罚行为不规范。界定被处罚主体缺乏法定效力的证件复印件,未提供单位(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未按证据法定要件制作。处罚数额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未提供相关资料。
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9月19日。
精选养殖场工作汇报篇五
20××年,我们按照标准化生猪项目建设标准和原则,狠抓管理、资金和措施的到位,确保了进度和质量。
一、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组织施工。
依照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要求布局牧场栏舍位置和场内的管理、生产、排污三大功能区,设计了科学的猪群结构,在建设生产设施、附属用房、附属工程、仪器设备中着重突出了养殖标准化化、排泄物处理生态利用化、防疫规范化,使得整个建设符合项目计划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根据生产需要扩大了猪舍建筑面积、排污管道、水电建设、养殖设备和公母猪引种等建设内容,因实际需要将干粪堆放场改为固液分离机械、将田间贮液池改为塑管灌溉,以满足项目整体的有效运作。
二、严格按照科学工艺组织生产。
本项目完全采用三元杂交良种配套的自繁自养技术和全进全出的养殖生产工艺,选用全价饲料饲喂仔猪、配合饲料喂养商品猪,大量使用青绿饲料以提高产品品质;主要养殖设备选用定位、产仔、保育、肥育设施规格配套;污物处理选择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气净化与三沼综合利用、就地消纳的农牧结合利用型工艺;同时建设防疫消毒设施,按照规模化猪场免疫程序落实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和常规免疫,接受政府免疫监测、检疫监督和投入品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高标准运行。
三、切实抓好制度建设。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场严格按照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规定,建立了生产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做到制度上墙,落实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免疫抗体检测、疫情监测和瘦肉精抽样等管理制度,及时参加了项目、防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规和技术培训,以提高知识、规范制度,项目建设至今未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按规定做好项目管理。
在发改、农业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我们依托市畜牧兽医局的技术支持,能按照项目的要求,努力做到项目管理措施到位:一是本项目有市发改、农业局组织管理和市畜牧兽医局具体指导,二是本项目及时接受了市财政、环保及当地政府监督指导,三是按照公司经营模式建立了财务制度和项目建设专账制度,四是认真接受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检查指导,规范了项目管理、推动了项目的进度、提升了工程质量。
五、主要成绩:
在政府重视、领导关心下,我们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基本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虽然去年以来猪价大幅度下跌直接影响了生猪生产的经济效益,但正因为有了此项目,才改善了生产条件、改变了生产方式、减少了疫病发生机会,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1、经济效益良好。我们采取边建设、边生产的方式,提早引进种猪组织生产,本项目实施期间本场已经出栏商品猪xxxx头,销售收入已达xxxx多万元,目前场内尚存栏生猪xxxx头(其中能繁母猪xx头、公猪x头、仔猪xxxx、肉猪xxxx头),估计年内还可上市生猪xxxx头以上,生猪出栏超过项目预定的出栏指标,在项目实施年猪价下跌的情况下,尚可取得近xx万元的生产利润,经济效益显著。
2、社会效益明显。对解决畜牧业发展缓慢、解决农村剩余就业人口、缓解发展生产与环境保护矛盾等问题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特别是实施标准化生产和设施先进的沼气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型生态养殖模式,对推动畜牧业适养区标准化、生态化生猪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猪肉供应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精选养殖场工作汇报篇六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监管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技术支撑)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举报受理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污染防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
第九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其他防治措施等。
第十条(禁养区)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一条(限养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划定限制养殖区域。
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配套环保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不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未建设贮存、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或者不能提供委托他人代为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书面文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利用)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采取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种养结合)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还田利用)将畜禽粪便和污水用作肥料,应当采取堆沤以及其他措施去除病原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引发传染病。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用作肥料,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消纳能力,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综合利用配套设施设)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沼气、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等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及时收集、贮存、清运,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并采取防渗漏和防恶臭等措施,防止粪便和污水渗漏、外溢。
第二十条(排污要求)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向环境直接排放经过处理的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染疫废弃物处理)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排污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等,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检查与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散养密集区域整治)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补偿)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扶持措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散养密集区域建设和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相关资金支持以及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
第二十七条(税收政策)生产、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购置并实际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和利用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价格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运输价格和运力安排的优惠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发电项目的扶持措施)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制取沼气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环评费补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自愿减排的奖励措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自愿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渎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禁限养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内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不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建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防渗漏)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粪便和污水渗漏、外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精选养殖场工作汇报篇七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为了加强我市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四川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在全市开展了畜禽养殖业专项检查执法工作,对方案确定的主要检查对象进行了详细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畜禽养殖的基本情况。
我市有养殖业家,都未建在禁养区范围。广安华禹种猪场位于华蓥市广华大道果子村,年产种猪头,生猪头,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已执行,采用干湿分离污染治理技术。
华蓥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华蓥市红岩乡瓦店村2组,年产量650头,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采用干湿分离、发酵床污染治理技术。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养殖业环境建设和管理分属动监和环保两个部门管理,由于管理方式和手段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养殖企业的先天不足,由此带来以下问题的存在:
1.一些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废弃物储存设施和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不完善,区域环境状况比较恶劣,2.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缴纳还没有真正形成经营者应遵循的法律理念,违规经营普遍存在。
3.宣传力度不够,大部分养殖户重效益,轻环境保护。
三、下一步打算。
继续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四川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大执法力度,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1.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养殖企业,责令其限期补办;
2.建立健全养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责令其强化污染物。
管理工作,做到达标排放;
3.加强养殖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精选养殖场工作汇报篇八
(2009年7月25日)。
为切实加强我区畜禽养殖小区(场,下同)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畜禽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范围。经区畜牧中心等部门联合调查,全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年出栏3000头、牛年存栏300头、家禽年存笼30000只以上)48个,其中,3000头以上生猪小区25家、300头以上奶牛小区4家、300头以上的肉牛小区3家、3万只以上蛋鸡小区7家、3万只以上肉鸡小区3家、3万只以上种鸭小区4家、3万只以上的肉鸭小区2家。上述小区中采用垫料零排放模式的7家,各级财政给予治污政策扶持建有沼气治污设施的18家,采用三级沉淀处理污水但治污效果一般的23家。此次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范围主要包括:
1、整治禁养区外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
2、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先由区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下发限期治理通知书。整改到期后,再由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经验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依法处罚,直至关停。
(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至2011年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1、2009年完成市农业局等5部门确定的21个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和2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2、2010年完成9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
3、2011年完成6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二、治理原则。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小区业主是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各街乡镇场作为第二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组织实施等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业主,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地制宜原则。针对畜禽养殖小区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可实行一区一策,一场一策,分类确定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治理。
(三)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资金实行业主自觉投入、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是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
三、
实施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每年年初,由区畜牧中心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分解年度治理目标和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当年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的治理范围、时间要求、工作步骤和组织措施,并指导各区制订相应的细化方案。
(二)签订目标责任。确定治理目标后,先由区、街(乡镇场)两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区级目标管理;各街乡镇场再根据需要治理的畜禽养殖小区,与其业主签订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各街乡镇场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与养殖户签订限期整改协议书。
(三)清理公示监督。各街乡镇场要将本地区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签订协议书的情况、限期整改的时间等项目,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关闭拆除。对于不愿签订限期整改协议且超标排污的养殖户,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若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未经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责令其停止养殖活动,依法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
(五)加强巡查整改。各街乡镇场要加强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每年在12月底以前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里。区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对经验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区发改委、农业、畜牧、能源、财政、环保、科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畜牧中心。联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街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经费,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各街乡镇场作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专班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小区逐一进行调查摸底、拍照、登记造册,做到“一场一册”,建立完善的档案。根据本地区小区数量及治污现状制订3年治污达标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按要求实现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小区环保达标。
(三)强化执法。从2009年9月起,由环保部门向排污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送达环保整改通知书,对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但排放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限定3个月的整改期限,经整改仍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依法实施处罚。其他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也要与区里签订污染治理承诺书,确定治理期限。
(四)政策鼓励。根据各地的整治任务和实际情况,区里将整合农业基本建设、支农资金、沼气工程、科技三项经费、环境保护、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以及中央、省有关畜禽养殖小区改扩建等相关涉农资金,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确保畜禽养殖小区治污专项扶持资金足额到位。原则上区农业局、能源办要整合农业相关项目资金,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6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发改委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纳入预算内农村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积极争取和整合国家及省项目资金,每年安排落实不少于3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环保局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1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科技局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技术研究纳入年度科技计划,支持经济、实用、有效的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区财政局要将有关部门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专项管理,在通过验收后及时予以拨付,并加强治污资金监管。
(五)加强管理。按照“分部门下达,同标准验收”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按原有项目申报程序在区确定的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名单范围内安排治污鼓励资金,并将安排情况报区畜牧服务中心汇总。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达标后,由业主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区级预验收后,由区发改委、财政、农业、环保、畜牧、能源等部门组成综合验收小组实施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并给予相应的鼓励资金。
(六)严格审批。按照畜禽养殖小区治污3年达标的要求,从2009年起,区畜牧中心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实行“消号式”管理。凡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律取消除治污项目外任何项目的申报资格。对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治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否则一律不予报批。
(七)推广模式。加强环保饲料、除臭剂、添加剂、分群饲养及阶段饲喂技术的推广应用,着力推广沼气配套土地消纳、沼气+环保设施、种养结合、生物床或垫料吸附配套、污水处理、有机肥厂等治理模式。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小区的土地流转给予支持,解决畜禽养殖小区排泄物消纳的配套土地,实施种养结合、渔牧结合等综合利用模式,发展以畜禽养殖小区为载体的循环农业。
(八)奖惩分明。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实行过程与结果双重管理。凡当年未纳入计划但治污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律在次年优先纳入计划并及时兑现奖补政策;对纳入当年治污计划未能按期实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不再审批新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