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将至,我们不禁要思考过去一年的成绩和不足。写总结要注重实用性,能够让别人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帮助。在这里列举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总结示例,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一
您好,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
你好,办理变更专利实施合同被委托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
您好,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
您好,所谓假冒专利,是指在非专利产品上或者在产品的广告宣传中,标明专利权人...
您好,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二
9月2日,贾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景观灯(j0909)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4月6日发布公告,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证书号为:zl灯具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号,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其后贾某与济南某灯饰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济南某灯饰公司对该项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权。
2010月株洲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对株洲市某广场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在广场中心及后门处所使用的景观灯与济南某灯饰公司所申请的景观灯外观设计专利相一致,涉嫌侵犯济南某灯饰公司的专利权,据调查株洲房产公司是从南京某路灯公司处购得的侵权灯具。济南某灯饰公司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遂将包括生产商、销售商、使用者在内的各侵权人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过程:
本所在接受济南某灯饰公司的委托后,由办案经验丰富的郑毅主任承办此案。郑主任指派谢恩杰等律师远赴株洲,现场查看了实际情况后于2010月19日向株洲市公证处申请作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公证,侵权证据得以固定,后经多方取证,于年11月,将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生产者)、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者)、株洲某房地产公司(被告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使用者)作为被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1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辩称:1、其并未实施景观灯的采购及安装行为,其所使用的景观灯来源合法。2010年7月12日,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与北京某园林公司签订合同,将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某广场工程发包给北京某园林公司建设施工。2011年9月18日,北京某园林公司与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了承包工程所需的景观灯。巫某为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的业主。2、其作为景观灯的终端用户不存在采购和使用侵权产品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明知是专利侵权产品而仍然使用的行为。答辩人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答辩内容与株洲某房地产公司相同。答辩人江苏某照明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为了查清侵权事实,我方当庭申请追加北京某园林公司和巫某为本案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后南京市中院裁定将北京某园林公司、巫某追加为本案被告。
203月13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我方主张:
1、原告济南某灯饰公司对景观灯(j0909)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独占使用权,合法有效,原告为适格主体。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与贾某签订协议约定景观灯(j0909)的外观设计专利若遭遇侵权,贾某对侵权人的请求权属于济南某灯饰公司,济南某灯饰公司可自行提起诉讼,所得赔偿也归济南某灯饰公司所有。
2、被告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在湖南株洲被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被告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其与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签订了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生产的涉案侵权路灯附件图纸说明其与原告2011户外照明产品名录所载图片一致,作出的技术参数介绍、灯具说明几近相同。后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生产、销售与景观灯(j0909)专利相同的产品。另,公证书及公证书照片显示,每个景观灯灯杆下部都镶有“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的名牌。经比对,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景观灯(j0909)相同,落入了该景观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从整体而言,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角度审视侵权产品,其视觉效果与涉案外观专利的产品完全一致,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综上,被告南京某照明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2年4月26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法院主持进行调解。最后,原告与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被告巫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款7万元,原被告各方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再无其他纠纷。
承办结果:
资深律师点评:
公证作为一种有效地证据固定方式,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善加利用。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三
住所地:渭南市西**路**花园**号。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大厦**号。
电话:029--*******。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8日,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杨家湾。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树生,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大学,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北站东路172号11-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童家溪镇陡石村。
法定代表人李天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荣珲,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志合专利事务所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六村13栋2单元3楼1户。
委托代理人徐和平,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志合专利事务所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六村13栋2单元3楼1户。
上诉人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渝一中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12月29日受理本案后,由审判员张勤、代理审判员李佳、代理审判员黑小兵组成合议庭,于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树生、张大学,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荣珲、徐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7月26日,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摩托车前大灯(风暴2代)”和“摩托车前装饰灯(风暴2代)”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月22日和2月26日分别授予专利权,颁发《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分别为zl02355885。7、zl02355886。5,授权公告号分别为cn3274647d、cn3280346d,专利权人均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详见判决书附件。之后原告于203月2日缴纳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被告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于月3日依法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汽车灯具、摩托车灯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2004年4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的外观,与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摩托车前大灯(风暴2代)和摩托车前装饰灯(风暴2代)相同或相近似,向重庆市北碚区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被告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进行证据保全。北碚区公证处对原告以成都永贸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购买其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行为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并对原告购买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进行封存。为此原告向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200元,购买被告产品支付了202元。
2004年6月4日,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7月1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同年7月16日作出无效受理通知书,被告于7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中止诉讼的申请。在庭审中,原告指控被告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与享有前大灯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摩托车哈雷前装饰灯与其享有前装饰灯专利的外观设计相近似,被告予以认可;被告认为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浙江嘉利公司就已经生产了上述前大灯、装饰灯,并且在《摩托车商情》(。10。16第741期)和《中国机械》(14期)上,已公开了原告享有专利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同时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损失的证据即原告购买产品包装的数量减少,并由此得出损失的依据,以及向专利代理公司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0000元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除外”,本案被告是2004年7月1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答辩期,且经审查也无必要,因此中止诉讼的请求不合法,其请求予以驳回,本案不应中止诉讼。从被告提供的浙江嘉利公司与重庆劲隆摩托车制造公司签订的《新产品开发协议》、图纸、《价格协议》及该公司《(证明)》、《证明(二)》的证据看,只是载明劲隆摩托车jll50-6c的前大灯、装饰灯,没有该灯的图片,无法与原告的专利公报所载明的图片进行对比;另外被告提供了摩托车前大灯图纸的复印件,没有原件,原告在庭审中不予认可,按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应出示图纸的原件。因此,被告认为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专利公报所载明的外观设计是已有的技术,证据不充分,其抗辩不成立。从被告提供的《摩托车商情》(2001.10.16第741期)和《中国机械》(期)公开出版物的证据看,该杂志所载明的图片所反映摩托车的前大灯、装饰灯,通过与原告的专利公报进行对比,没有充分体现前大灯、装饰灯的六面图,其主要的设计要点没有充分体现,因此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专利是公知技术,被告的抗辩不成立。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五
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省****市*****区****路****号电话:8888888。
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多年从事*******的研究、生产、销售,针对市场上的*****存在的问题,原告经过艰辛研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反复实验,成功研制出了本案涉及的专利产品“******”,并于****年***月***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在****年**月**日获得专利授权,该专利专利号为zl*********,原告作为专利权人按年缴纳专利费用,目前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
原告所享有的专利“********”,由于对现有技术进行实质性的改进,使编织机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提高了地毯编织的效率,在其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获得良好的市场效果。
正如该专利授权公开文本所述:
“***********、、、、、、”
在其专利产品取得良好市场效果的同时,也发现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存在。
现经调查发现,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地毯所使用的******,经比对发现该*****形状、构造的技术特征完全包含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包含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到*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原告专利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六十五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六
顺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群达电子有限公司:
本所受专利权人吴茂勇的委托,就贵司专利侵权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据查:一种光碟播放机进出碟的传动机构是专利权人自行开发设计,并由专利权人所在公司使用,生产出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列产品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于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8月5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专利号3768.9。期限为十年。
贵司目前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抄袭模仿该专利。贵司该产品所用进出碟传动机构,其工作原理、内部结构、所用部件完全与本专利一样,具体包括:1与马达相连并受其联动控制的马达蜗杆;2与滚轴机构相连接的装载齿轮;3以及连接两者所用的斜齿轮。
专利权人已经于12月8日严正地向贵司发出要求:请贵司遵守国家专利法律,尊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立即停止抄袭、模仿、生产和销售等使用该专利技术。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抄袭模仿该专利,生产和销售车载dvd机芯系列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利人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商誉损失及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请商榷。
祝商祺!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那利鹏。
联系电话:13302669856。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2、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赔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被告______________承担行政执法费用。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了_______________专利,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获得专利授权。根据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被告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_________的技术特征分析对比后,发现被告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被告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没有经过原告的许可,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请求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此致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
1、专利证书复印件__份;
2、专利年费发票复印件__份;
3、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__份;
4、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__份;
5、侵权产品图片__张;
6、______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公告各__份。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八
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侵权诉讼以成为企业遇到的普遍、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成功的维权,起诉书是很重要的环节。遵循格式,依法说理。有理有据是起诉书的要领,下面主要介绍专利侵权起诉书的格式,供读者参考。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住址
联系方式:电话或者手机号
案由:(按专利法侵权案由规定”确定)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权的性质的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三方面来举证侵权的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1.本诉状一式×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人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2.案由: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按照专利侵权案由规定”填写。
3.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专利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5.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
以上介绍了专利侵权起诉书的格式,掌握好格式的同时关键在事实和理由要材料真实,折服有力。是裁判处理或提出请求法律保护的根本依据。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九
第一段:引言(200字)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专利侵权案件在我国的庭审中变得越来越复杂。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我在大学期间深入研究了专利法,也参与了一些专利侵权案件的庭审。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对于庭审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本文中,我将分享一些我在专利侵权庭审中所获得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庭审步骤与注意事项(250字)
在专利侵权庭审中,庭审步骤的规范执行对于案件的公正和公平至关重要。在庭审开始前,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遵守庭审纪律,不得诽谤、辱骂或威胁对方当事人。庭审过程中,作为法院的执法辅助人员,法官应坚持中立、公正、权威和民主的原则,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而在庭审中,审判员需要全面、客观地审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同时需要特别留意专利技术的特殊性。此外,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出庭作证也是专利侵权庭审的关键环节,他们需要提供专业的专利分析和技术解释,为法官提供准确的技术依据。
第三段:决策过程与判决原则(250字)
在专利侵权庭审中,决策过程和判决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决策过程中,法官需要细致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特别是专利权利要求和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同时,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需要充分理解专利法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在判决原则方面,法官应该坚持对专利权进行保护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技术发明的利益。相比之下,法官还需要权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对社会创新的影响。
第四段:证据收集和保护(250字)
在专利侵权庭审中,证据收集和保护也是一项关键工作。一方面,作为侵权方的当事人需要收集和保护证据来证明其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另一方面,在证据的保护上,法院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伪造。在此过程中,法官应督促双方当事人提供清晰、可信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另外,法官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的机密性。
第五段:反思与总结(250字)
通过参与专利侵权庭审,我的法律知识得到了巩固,实践能力得到了提升,同时也深入了解了专利制度的重要性和专利侵权诉讼的复杂性。从案例中,我学到了判断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则和方法,了解了专利技术的特殊性,以及判决专利侵权案件时要考虑的各种因素。同时,我也认识到了专利侵权庭审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通过这些心得体会,我相信我将能更好地应对未来的专利侵权庭审工作,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总结:
通过参与专利侵权庭审,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对于庭审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庭审步骤和注意事项、决策过程和判决原则、证据收集和保护等方面,我都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反思和总结,我相信我将能更好地应对未来的专利侵权庭审工作,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专利侵权庭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维护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希望我所分享的心得体会能对正在从事或有兴趣从事专利侵权庭审工作的人员有所启发和帮助。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十
专利是指发明者对自己的技术发明所获得的一种专有权利,而专利侵权就是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专利权利的行为。在当前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专利侵权案件逐年增多,给企业及个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正确应对专利侵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二、认识专利侵权
首先要明确,专利侵权行为是侵犯知识产权,是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在面临专利侵权问题时,我们应该认真梳理涉及到的专利技术、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涉及到的商品、涉及到的地域范围等所有相关事实,并尽快联系律师,聘请专业人士来鉴定专利技术的真伪。
三、预防专利侵权
在预防专利侵权方面,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常规措施:
1.及时申请专利,把握专利技术的先机;
2.定期对专利进行维护,如缴纳年费等;
3.加强对技术信息的保密,防止权利被窃取;
4.了解专利法律等法规,及时与专业人士沟通学习。
四、处理专利侵权
当我们面临专利侵权问题时,要遵循以下步骤:
1.详细搜集所有涉及到的事实与证据;
2.了解法律法规,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3.积极与侵权方或证明其不是侵权方的相关企业沟通;
4.如有必要,向法院提出诉讼,并委托专业律师为自己辩护。
五、总结
专利侵权问题的处理不仅考验了个人的智慧,更需要企业的规范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在处理专利侵权问题时,保持冷静、维护自身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并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意见,这些都是预防和应对专利侵权方面的有效措施。最后,呼吁社会各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共建良性发展的知识产权生态体系。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十一
原告:沈存正,男,52岁,住天水市合作巷北园子9151号。
被告:天水市电器厂(下称电器厂)。地址:天水市秦城区莲亭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鸿清,厂长。
沈存正发明了“场效应治疗仪”技术,于1985年7月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1986年1月1日,沈存正聘请电器厂厂长李鸿清为专利实施人。1986年5月13日,由电器厂提出报告,经天水市秦城区经委批准,由沈存正及电器厂等15个厂家组成“场效应治疗仪”生产联合体(下称联合体)。经召开成立大会,产生了联合体章程。章程规定,联合体由沈存正、电器厂等15个厂家组成,总经理部设在北京,是“场效应治疗仪”专利技术的唯一合法实施人,具有法人资格;效应带由电器厂和沈存正开办的福音厂两家生产,效应带磁芯由天水橡胶厂生产;各成员和专利持有者均应维护联合体的共同利益,不得向联合体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提供“场效应治疗仪”和效应带的技术、工艺资料及零部件:“场效应治疗仪”的商标由联合体统一注册、印刷,各成员单位不得自行翻印;专利权人从整机销售中每台提取专利费1元,从效应带销售中每条提取0.12元,由各厂交给总经理部,总经理部与发明人每季度结算一次。后因资金不足,联合体未成立,故未进行注册登记。但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已依章程生产、销售“场效应治疗仪”,沈存正对此未提出异议。
1987年12月10日,中国专利局授予沈存正“场效应治疗仪”发明专利权。专利权授予后,沈存正与原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未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各成员单位继续生产、销售“场效应治疗仪”。由于总经理部未成立,专利费未统一收取。电器厂从1987年至1991年向沈存正支付了专利费共计74100元,其它厂家未支付。为此,沈存正向其它厂家发出通知,要求结清专利费并依法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未见回音。
电器厂从1989年1月至1991年9月24日,供给郑州华盛工贸公司治疗仪的效应带2000条,供给兰天机械厂9700条。《甘肃日报》1992年2月5日报道称,“场效应治疗仪”是电器厂研制成功的。对此,沈存正认为在被授予“场效应治疗仪”专利权后,始终未与电器厂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电器厂向华盛公司和兰天机械厂销售效应带,超出了本人默许的范围,电器厂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专利权,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电器厂“场效应治疗仪”专利实施许可权,结清专利使用费,并由电器厂赔偿经济损失,登报声明道歉。
电器厂辩称:本厂为“场效应治疗仪”的试制、销售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并是沈存正同意的该专利技术实施人,有聘书及收取专利费为证。向华盛公司销售效应带是售后服务;向兰天机械厂销售效应带是因为沈存正首先违反联合体章程所致,故本厂的行为未构成专利侵权。电器厂在答辩中还认为,此纠纷属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不是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双方均在天水市,本案应由天水市法院管辖,故对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提出管辖异议。
「审判」。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电器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认为专利侵权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1992年5月21日裁定:驳回电器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电器厂不服此裁定,以本案不属专利侵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沈存正的诉讼请求中有“电器厂进行专利侵权”的请求,故应作专利侵权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由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电器厂所提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待审理后才能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于1992年6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沈存正所诉专利侵权之诉讼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存正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场效应治疗仪”发明专利后,与电器厂等单位产生了联合体章程,该联合体虽未依法成立,但电器厂使用“场效应治疗仪”技术,与沈存正并无争议。“场效应治疗仪”发明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后,双方对实施该专利技术未订立正式的实施许可合同,电器厂继续使用该技术,并至诉讼前一直向沈存正支付专利使用费,应认定电器厂使用“场效应治疗仪”专利技术是经专利权人沈存正认可的,双方只是未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现沈存正诉电器厂侵犯专利权,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2年6月23日判决:驳回沈存正的诉讼请求。
沈存正对此判决不服,以其没有与电器厂订立正式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电器厂违反许可范围向联合体以外厂家供应效应带,已构成专利侵权为理由提起上诉。
电器厂答辩认为:本厂实施该项专利是经沈存正许可的;向联合体以外厂家供应效应带是为了售后服务和施行沈存正与兰天机械厂订立的协议。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进一步查明:电器厂从1989年1月至1991年9月24日,销售给华盛公司效应带2000条,是电器厂配套销售后,应顾客要求的售后服务,未超出销售范围。电器厂向兰天机械厂销售效应带9700条,是沈存正与兰天机械厂1986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规定的,协议中规定:“电器厂可安排一定数量产品支持兰天机械厂发展。”故电器厂向兰天机械厂的销售行为,应视为沈存正所允许。据此,该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沈存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2年8月2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评析」。
本案原告??“场效应治疗仪”发明专利权人沈存正认为电器厂在生产、销售该治疗仪过程中侵犯了他所享有的专利权,其理由有两点:1.他与电器厂之间始终未签订法律规定的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电器厂违反许可范围,向联合体外厂家供应效应带。此两点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等于说明电器厂的行为是违反此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该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根据此条规定,电器厂利用沈存正的“场效应治疗仪”发明专利生产、销售“场效应治疗仪”及效应带,必须和专利权人沈存正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但双方之间自始自终都未订立过这样的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电器厂的行为是否因此而侵犯了沈存正的专利权呢?这需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来分析。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电器厂利用沈存正发明的“场效应治疗仪”技术进行生产、销售,应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从沈存正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以后至其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时止。在这一阶段里,沈存正将正在申请专利的“场效应治疗仪”技术当作专利技术,先行聘请电器厂厂长为专利实施人,实质是由电器厂进行试制、生产、销售和完善。后由电器厂提出报告,由电器厂、沈存正及其他13个厂家组成“场效应治疗仪”生产联合体,并产生了联合体章程。根据联合体章程的实质看,联合体的各成员都是“场效应治疗仪”技术的合法实施人。后联合体因故未能成立,但原联合体各成员已经开始利用“场效应治疗仪”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上述这些事实,沈存正是亲自参与和知道的,应当认为是经过沈存正许可的。在此阶段内,电器厂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后一阶段是从沈存正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开始到诉讼前。沈存正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以后,原联合体其他成员仍未与沈存正依法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各自继续利用沈存正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因有前一阶段的事实,此时应由沈存正依法主张权利,即提出和实施人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请求。从各厂家收到请求开始,原许可的效力终止(原许可主要以章程形式体现,但章程因联合体未成立而不具有效力,只是沈存正并未因此而不许各厂家利用其技术生产、销售,应认为是经沈存正许可的)。各厂家如要继续利用沈存正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必须依法和沈存正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不订立而继续利用沈存正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的,其行为即侵犯沈存正的专利权。事实上,沈存正向电器厂以外的其他13个厂家发出了通知,要求结清专利费并依法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通知发出后未见回音。所以,其他13个厂家如不与沈存正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而继续利用其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他们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而对于电器厂来说,沈存正未向其发出这种通知,电器厂又一直在向沈存正支付专利使用费,沈存正也收取了专利使用费;并且从沈存正的诉讼请求中可以看出,电器厂继续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销售,是沈存正所默许的(包括原聘请专利实施人时的约定因素),只是沈存正认为电器厂的有些行为超出了默许的范围。从这些事实看,沈存正与电器厂之间有许可关系,只是未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形式要件有欠缺),但电器厂向沈存正支付了专利使用费,履行了基本义务,是符合专利许可关系的实质条件的。所以,在沈存正不积极作为(不向电器厂提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况下,一方面对电器厂的行为不加干涉,另一方面又接受专利使用费,享受了应有的权利,应当认为电器厂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从沈存正所诉的电器厂超出默许范围向其他人销售效应带这个问题来看,经法院查明也不存在问题。因此,在后一阶段中,电器厂也不存在侵权问题。
从法律规定的实质来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经专利权人许可。不经许可而实施(强制许可除外),必然构成侵权;许可的方式,从严格要求上应当是书面合同方式,但以本案方式许可的,从实质上讲是不违法的。所以,沈存正一方面承认默许许可,另一方面又以未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为理由认为电器厂侵权,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电器厂侵权的主张是正确的。
但是,沈存正还有一个“收回电器厂场效应治疗仪专利实施许可权”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实际上未涉及,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系不当。沈存正的这个诉讼请求和其诉电器厂侵权的诉讼请求,是两种性质的诉讼请求,不能不加审理就以一个诉讼请求不成立而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侵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等于沈存正不能收回专利实施许可权。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的许可权,包括选择实施人、实施地域以及许可的期限等方面的权利。实施人如违反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专利权人就有权收回专利实施许可权。本案在默许许可的情况下,因无许可期限的约定,专利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实施人停止使用其专利。所以,本案在沈存正明确提出要收回专利实施许可权,法院又认定双方实际上有默许许可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对此作出裁判。
另外,沈存正还要求电器厂登报声明道歉,此是基于《甘肃日报》曾刊登过的报道称“场效应治疗仪”是电器厂研制成功的这个事实。对此,电器厂虽对沈存正不存在侵权问题,而不用登报赔礼道歉,但电器厂是报道的受益人,其有义务登报声明更正不符合事实的报道。因此,法院应就此点也作出判决。
。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十二
专利是创新的产物,对于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新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专利侵权问题也随之增多。当一方认为其专利权被侵犯时,他们可通过起诉对方侵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专利侵权庭审充当了仲裁者的角色,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近期的一次专利侵权庭审中,我有幸参与其中,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说明专利侵权庭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专利侵权庭审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专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律师会互相辩护,提出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立场。同时,法官和陪审团会对各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评估和决策。这就要求参与者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辩护技巧。在我参与的这次庭审中,争议的专利涉及到复杂的技术细节和领域,对于律师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第三段:强调专门代理人的重要性
在专利侵权庭审中,专门代理人的作用尤为重要。专门代理人是针对专利问题具备专门培训和背景知识的律师,他们能够在庭审中提供高水平的指导和支持。专利律师就像一支关键的队伍,他们熟悉专利法律,了解庭审的程序和要求,并有能力有效地辩护和保护客户的利益。他们的出色表现和专业能力对于庭审的胜利至关重要。
第四段:谈及庭审的挑战和必要的准备工作
参与专利侵权庭审需要充分的准备工作和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律师需要对案件的每个细节有深入的了解,并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立场。应对庭审中不断出现的质询和挑战需要律师具备灵活和果断的应变能力。同时,与律师团队和客户之间的紧密合作和有效沟通也是庭审成功的关键因素。
第五段:总结庭审的意义和现实意义,展望专利侵权庭审的未来
通过参与这次专利侵权庭审,我深刻认识到庭审对于实现公平、公正和保护创新的作用非常重大。庭审不仅仅是一场争论和辩论的过程,它代表着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和保护创新的机制。随着科技和创新的不断进步,专利侵权庭审的重要性将会进一步增强,需要参与者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技能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挑战。
总而言之,专利侵权庭审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过程,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际意义。它要求参与者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辩护技巧,以及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立场。专业律师团队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在庭审中提供高水平的指导和支持。同时,参与庭审的律师也需要具备灵活和果断的应变能力,因为庭审中会遇到各种挑战和质询。通过参与专利侵权庭审和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我们能为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做出贡献。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十三
专利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张民、被告广东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担任光明公司诉张民、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一案的代理人,开庭前,我仔细查阅和研究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和有关法律法规,本代理人认为光明公司诉张民和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是一种恶意诉讼行为。下面我就本案谈九个方面的意见如下:
一、本案第一、二被告均不是适格被告。
法庭调查表明: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无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登记资料表明,张民既没有亲自去申请此项登记行为,也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去进行登记,所以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违反程序是错误的,是应当撤销的,其登记行为自始至终无效!张民不应对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庭调查清楚的表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2011年8月26日购买两。
个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的商家――是广州天河区石牌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石牌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糸个体工商户,为待业青年蒋晴所有经营。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于2011年9月15日巳经倒闭停办,门店巳转让他人。蒋晴在申办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工商营业执照时,因自己的身份证丢失而使用了本案第一被告张民的身份证登记。因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索取购买发票,发票巳用完的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请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开了一张收据和一张发票,其收款、开票是蒋晴,同行业之间临时借用一张发票司空见惯。事实上张民没有参与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实际持有、管理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蒋晴,而不应是被借用了身份证的张民和张民所在的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本案第一、二被告没有专利侵权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明确规定未经专利权的许可,不得实施专利,并且对实施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只有符合上述类型时,才能构成侵权行为,违法性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在经营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即使销售了侵权产品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蒋晴的行为是一种不明知、不应知的销售行为。蒋晴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的主动购买要求,为原告在广州一泓电脑科技公司炒货两个君好羲之笔免驱手写板的行为并不违法。君好羲之笔免驱手写板来源于广州一泓电脑科技公司经营的深圳千彩计算机公司生产的产品,不论这种产品是否为专利侵权产品,本案被告一、二均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原告认定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为专利侵权产品没有法律依据。
1、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2011年8月26日卖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的两个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糸深圳市千彩计算机糸统有限公司自行研发生产的,该产品商标巳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批准注册,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禁止条件,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记的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内的先权利或合法利益。本代理人认为既然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取得了国家商标局依法批准注册,该产品应当是合法产品而不是原告所诉的侵害光明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否则国家商标局不可能依法批准该产品的注册商标!
2、刚才法庭调查中,深圳市千彩计算机糸统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表明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糸深圳市千彩计算机糸统有限公司委托他人或自行研发生产的产品,不是侵权产品。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刚才法庭调查中原告没有举证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糸专利侵权产品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鉴定结论,相反本案第三被告却举出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产品是自行研发的不构成侵权的依据。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是一种技术含量高的电子产品,本代理人认为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是否糸专利侵权产品的鉴定结论应当由技术权威部门作出司法技术鉴定,不能由原告信口雌黄!
因此,本代理人郑重请求法庭责令原告当庭依法提供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侵权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司法技术鉴定结论,这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否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四、本案第一被告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对原告所诉具体产品没有辨别能。
力。
退一步讲,即使如原告所诉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是侵权产品,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也没有辨别能力。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卖出的两个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是一种技术含量高的电子产品,该产品商标巳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批准注册。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是否构成侵权,不是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蒋晴所能辨别的,恐怕大多数人都无法辨别,因有关专利侵权判定,必须将产品与对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判定,很复杂。况且深圳市千彩计算机糸统有限公司公开生产、广州一泓电脑科技公司公开经销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没有任何执法部门去制止和处理!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蒋晴又怎能能辨别得了其侵权与否?!
说句心里话,如果明知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侵害原告光明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蒋晴和其员工也不会将它炒来卖给被侵权的光明公司,因为当时光明公司的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购买时表明了身份而且等货等了一个多小时。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还按原告光明公司的要求出具了发票。购买者就是光明公司。明知是侵权产品而将它销售给被侵权公司天底下没有这样的蠢人!由此可见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蒋晴和其员工没有侵权故意!
支。
专利损失不外乎侵权实际损失和所实际减少的收入。刚才法庭调查巳经很清楚,原告没有就其受到的实际损失举证,这只能说明原告的所谓六十万元损失子虚乌有!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2011年8月26日仅仅卖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的两个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货源炒买于广州市一泓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而且这种买卖行为也是按原告方的主动购买要求进行的。所买卖的货物价值充其量为区区230元人民币,退一万步讲,即算两个君好羲之笔电脑手写笔是侵权产品,其无意的侵权行为和情节也特别轻微,对原告光明公司何来10万元的巨额损失呢?!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是小本经营,仅仅炒买炒卖了两个君好羲之笔电脑手写笔,哪里有什么库存可供原告光明公司销毁呢?!这不是明摆着的仗势欺人、血口喷人、敲诈勒索又是什么呢?!
六、原告所诉具体产品不一定是本案第一被告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所销。
售。
应当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原告在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购买行为类似于行政机关违法的钓鱼执法!广州南方公证处(2011)南公证内字第44039号公证书不是现场公证,其所诉产品没有在店家当场封存。广州南方公证处(2011)南公证内字第44039号公证书属于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八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两名公证员进行,而该公证仅一人,所以广州南方公证处(2011)南公证内字第44039号公证书属于无效公证,该公证不产生法律效力。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2011年8月26日卖给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两个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糸深圳市千彩计算机糸统有限公司自行研发生产的,该产品商标巳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批准注册,是事实。但是今天在法庭上调查中原告举证的两个君好羲之笔电脑手写笔是否为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2011年8月26日卖给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的产品,当时没有销售人或见证人的印迹,是否为原告方事后调换嫁祸于人,被告方和代理人不得不表示怀疑,因为在在本案中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本来就存在不道德的故意设套行为!
七、本案第一被告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所销售的两个君好羲之电脑手写笔来自于广州市一泓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否,以及本案确定损失数额应为多少,都需要广州市一泓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诉讼才能搞清。在本案受理后,本案第一、二被告认为为查明本案真相,确认本案涉及的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是否为侵权产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均申请法庭将广州市一泓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本案第三被告也提出了追加广州市一泓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的要求,很遗憾法庭没有同意,在此本代理人再次提出申请追加广州市一泓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请求,请法庭充分考虑。
八、本案第一被告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销售行为与本案第二被告广东。
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关。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是经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依法批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为待业青年蒋晴个人经营。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民是其中的大股东之一。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与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蒋晴的经营行为与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关。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基于商户之间的帮助仅仅是代开了一张收据发票而已。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卖给原告的两个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的行为,即使有侵权行为也只能由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所有人蒋晴自己承担责任,原告要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来为他人承担责任岂不冤枉!
九、原告方滥用诉权。
的公司足矣,又何必伤害无辜的人和公司呢?!其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受到谴责!本案第一、二被告也将保留反诉追究原告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一、二均不是适格被告,认定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为专利侵权产品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专利侵权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原告方滥用诉权。为保护被告一、二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明镜高悬,充分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秦皇岛市律师陈立峰。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十四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或授权代理人,乙方为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演唱者及录音制作权利者,双方就本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利归属及授权转让使用方式签定本和约。
一、授权范围及性质描述。
1.授权作品:甲方拥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合法的词曲著作权:(具体授权曲目见附件一)。
2.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年。
3.授权地域:全世界地区。
4.授权方式:独家专属授权。
5.授权性质:
a: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本合约之作品的词、曲使用权。
b: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以乙方名义打击各种侵犯本合约之作品的不法行为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c:以上两项授权的性质都为独占许可使用或独家代理。甲方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内容、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
d:乙方对于本授权音乐作品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使用权,并且在乙方将本音乐作品制作表演成音乐成品之后所获得所有途径的商业利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e:甲方具有本音乐作品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著作权和署名权。
f:在和约授权限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内,乙方拥有本音乐作品独家专属使用权,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当时间超过授权限制期限后,既从年月日开始,乙方依旧拥有本协议授权作品的词、曲使用权,但是非独家专属。
g:甲方为乙方特别制作的本协议授权作品的编曲、伴奏内容,乙方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独家专属使用权,可用于一切商业、发表、传播、发行等途径,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商业收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二、授权内容。
专利侵权通知书篇十五
专利被侵权后,通常取证工作是首要的。因为“取证”直接关系到侵权追诉的成败。取证可分3种途径:
带领公证人员将购买侵权产品的程序公证下来。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侵权举报,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可采取调查收集有关侵权证据、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等行政手段取证。
三、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或“诉讼证据保全”取证。《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新《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证据保全)。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诉前证据保全)。以上的取证途径只要成功均是追诉侵权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