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经历的回顾和反思,是对所学知识和经验的巩固和提炼。写心得体会需要充分利用语言的表达技巧,如比喻、排比、修辞等,使文章更丰富、生动。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心得体会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不妨阅读以下精选的范文。
实用个人刑法心得体会篇一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实用个人刑法心得体会篇二
刑法是一门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的学科,它旨在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在学习和研究刑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刑法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刑法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和尊严不受侵犯。刑法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和惩罚犯罪行为,保护人们的安全和利益。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深入了解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如何保护人的基本权利。这使我对刑法产生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也加强了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其次,刑法的执行是为了教育和惩罚犯罪者。刑法不仅仅是为了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改造。刑法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者制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目的是唤醒犯罪者的良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合理的量刑,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合理关联。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刑法的执行不仅仅是为了报复,更是为了引导犯罪者的价值观念转变和行为改变。
再次,刑法的适用需要注重公正和公平。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刑法对于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判断和裁定,以确保对于同类犯罪行为实施统一和公平的审判。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运用刑法对于犯罪行为进行客观、公正和公平的评判,不偏不倚地维护社会正义。
最后,刑法的作用需要与其他法律制度相互补充。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制度相互关联和补充。刑法需要与民事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制度协同作用,保证法律的统一和一致性。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深入理解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总结起来,学习刑法是一项充满挑战和意义的任务。通过学习刑法,我不仅仅增加了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执行刑法是为了教育和惩罚犯罪者,刑法的适用需要注重公正和公平,刑法的作用需要与其他法律制度相互补充。这些心得和体会将继续指导我在未来的学习和实践中,努力维护社会正义,推动社会进步。
实用个人刑法心得体会篇三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
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实用个人刑法心得体会篇四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铁路历经了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等数个历史时期。随着铁路运输业的发展,职工的工作岗位不断丰富,但随之而来的是职业风险与责任的增加。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铁路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刑法,以身作则,秉持职业操守,为铁路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本文就是笔者对铁路职工刑法概念的理解及个人心得体会的分享。
刑法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国家根本法律,铁路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刑法是指国家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所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财物排除或剥夺,甚至是罚金等种种处罚措施的总称。铁路职工作为国家的特种行业人员,无论从道德、法律还是社会责任的角度,都要明确意识到自身岗位职责与法律责任的重要性,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要更深刻,不仅仅是了解,更要深入分析,从而在工作中更加小心谨慎。
铁路职工在实践中常常需要直面各种刑法问题,例如非法捕拿野生动物、盗窃铁路财物、暴力扰乱公共交通等等多种问题。作为职工,应该时刻关注自身行为是否合法,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积极维护合法权益,有时候需要舍弃个人利益,严守职业操守,依法管理,确保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毫无疑问,拒腐防贪,抵制各种违规行为是铁路职工的应有之义,罔顾职责应对刑法负责,明智处理各种需要处理的事情。
刑法对企业职工有重要的约束作用,特别是国有铁路企业的职工,更需要以身作则,推广实施刑法法规,业务知识与素养的提升,谨防各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合理规范内控管理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加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信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企业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段:个人总结。
我作为一名铁路职工,切身感受到刑法对我们行业职工的重要性,思考和认识刑法是职工必要的素养。更重要的是从人格和职业操守两个方面引导行业职工真正爱岗敬业,遵守规章制度,朝着良性、普及有序的方向加强业务素质的提升,以创造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了对刑法的深入认识,才能够适应新时代,为服务国家强大做出渣要的贡献,铁路职工自然也会在不断应对中不断加强自身职业素质,创造更好的职业前景,从而更好为社会作出贡献。
实用个人刑法心得体会篇五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0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二:学习刑法的心得和体会(1244字)。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实用个人刑法心得体会篇六
铁路职工是我国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重要一员,在铁路行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作为铁路职工,我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以诚信、勤奋、严谨的精神投入到我们的工作中。尤其是在刑法方面,铁路职工尤其需要了解自己应有的法律知识,以便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开展工作。本文旨在分享铁路职工在学习刑法过程中的个人心得体会。
二段:学习刑法的重要性。
刑法是指控制和惩罚犯罪的一门法律学科,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铁路职工作为公共服务职业人员,以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每天都要面对大量人员、物资运输等工作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责任。而分钟的不慎、马虎等,很容易引起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因此,铁路职工必须要深刻认识刑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业的稳定和安全,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作为铁路职工,我们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我们本职工作,合法合规开展工作。只有深入学习,理解和掌握刑法相关知识,我们才能更好的应对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例如,铁路职工在司机、售票员或客运员等不同职位上,需要对各自的工作环节了如指掌,了解在不同运输环境下的法律法规,遵守铁路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车站、车辆、道路、客流等信息流畅运转,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不仅关乎到社会秩序的维护,更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是铁路职工再工作中必须时刻铭记的责任与担当。
铁路职工的刑法知识教育和培训也是极其重要的。我国铁路系统已经制定并实施了铁路职工法律法规培训计划,不断加强职工法律素质提升,加强职业道德操守,提高职工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素养。职工们通过学习刑法相关知识,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使命和社会责任,确保安全运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这个过程中,铁路职工所掌握的刑法知识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应用,以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段:总结。
总之,铁路职工需要深入学习刑法知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发挥公共交通专业工作的特长,为促进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铁路职工仍要不断进步,秉承“安全”和“服务”的宗旨,提高工作素质,确保铁路运输不断发展和完善,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服务。
实用个人刑法心得体会篇七
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们应该怎么做?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实用个人刑法心得体会篇八
在铁路职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一直是必不可少的要求。其中,刑法作为我们人民警察依据进行执法工作的基础法律,在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日前,我参加了一次刑法学习及应用培训,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感悟,对于如何更好地遵守和应用刑法,有一些个人心得和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交流。
第二段:依法行政。
作为铁路职工,在处理与旅客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方面,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处理旅客拒绝补票和打架斗殴等情况时,我们必须结合自治区的规定及旅客遵守的合同条款,依据相关刑法法律条款对其做出处罚决定。同时,我们也要在工作中尽量提高自己应用法律的能力,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三段:勇于创新。
在工作中,我们必须要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更好地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例如,在旅客无票进站而引起的纠纷处理方面,我们可以尝试使用科技手段进行处理,通过信息查询的方法更加明确地确认旅客是否有购票记录,从而减少人为因素进一步加剧事态的发展。此外,我们还可以利用铁路上的宣传平台,加大对旅客遵守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旅客法律意识的水平。
第四段:团结协作。
铁路职工之间的团结协作也是遵守刑法的重要保证。在工作中,我们要积极与同事配合,共同维护铁路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有时候,在处理危急情况时,我们需要同事的帮助和支持,从而更快更好地处理问题。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分享经验和交流交往的方式,不断提高自己遵守刑法的水平。
第五段:总结。
总之,铁路职工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当在遵守刑法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自身的工作合法合规、公正公平,让旅客更加满意。尤其在当前疫情之下,我们更应该坚持好防疫工作,遵守有关旅行和交通的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优美的铁路旅途。
实用个人刑法心得体会篇九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刑法是不可或缺的一门课程。通过学习刑法,我对犯罪与刑罚的本质和目的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认识到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性。在学习过程中,我从刑法中体悟到了许多深刻的思想和智慧,下面将就个人刑法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首先,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刑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与正义。刑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可以构建一个公正、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刑罚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它能够起到警戒作用,使人们不敢犯罪,同时也让曾经犯错的人找回道德操守,重新回归社会。通过刑罚的执行,社会秩序得以恢复,人民的利益得到保护,这是刑法存在的意义所在。
其次,我在学习刑法中认识到刑罚的温度应当适度,不能过于严苛,也不能过于温和。在刑法中,罪与刑应当是相对均衡的。刑法不应沦为对人的虐待工具,而应该以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尊重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人权,展现法治社会的人文关怀。过于严苛的刑罚会引发社会对刑罚制度的失信,过于温和则会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因此,合理的刑罚是保持刑罚公正与权威的关键所在。
第三,刑法教育对于预防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刑法教育,人们对于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而无知和无觉的群体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牺牲品。刑法教育应该从小学开始普及,使每个公民都能了解并尊重法律。通过刑法教育的普及,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四,我在学习刑法中认识到了刑法的不断完善需要以社会需求和时代特点为基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行为形式各异,需要刑法不断进步和完善以应对新的挑战。例如,通过立法对新型犯罪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完善刑法体系,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此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刑法执行力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保证刑罚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更好地适应时代的要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最后,在学习刑法过程中,我认识到刑法不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项责任。作为学习刑法的学子,我们应该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加强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将所学的刑法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关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关注犯罪分子的人权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发声维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共赢。
总之,学习刑法是一门有关法治精神和社会公正的学问。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刻体悟到刑罚的目的与意义,认识到刑罚的温度需要适度,刑法教育对于预防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刑法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同时也意识到学习刑法是一项责任。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会更加深入地了解和理解刑法,将刑法的智慧运用到实际中去,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实用个人刑法心得体会篇十
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刑罚及其适用原则、罪与罚的关系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学习刑法不仅帮助人们增长法律知识,还对个人的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有着深远的影响。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刻理解到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个人也应该保持诚实守法的态度。在学习中,我悟出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相适应、有罪推定等,并体会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此外,我也认识到刑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及其对个人的影响,这使我更加认真地学习,努力成为一个有法律意识的公民。
首先,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细心思考了刑法制定的目的,发现其核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安全以及促进公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之大,常常需要通过刑罚来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遏制。刑法的存在有助于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使社会稳定。
其次,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学习刑法使我对罪刑相适应原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必须与犯罪的性质、程度相适应,并具有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和警戒作用。这使我认识到刑罚不仅要对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还要关注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改造,帮助其重返社会,并为其提供积极的帮助。
其次,有罪推定原则让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无罪的情况下,法庭可以推定其有罪。这种原则在我看来,一方面保证了犯罪分子必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提醒了个人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唯有诚实守法的人才能在刑法面前免受不白之冤。
最后,学习刑法使我认识到刑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及其对个人的影响。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对社会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个人而言,学习刑法能够培养良好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使自己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今天这个法治社会里,每个人都应该明白,只有遵守法律规定,遵从社会道德,才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学习刑法让我对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在实践中提高了自己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刑法知识,积极参与到社会法治建设中来,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成为一个有法律意识、有责任担当的公民。
实用个人刑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因此,学习刑法分论应以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为指导,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要注意及时了解立法和司法的动态。学习刑法分论,必须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刑事立法动态和新的司法解释,注重总结刑法适用中的经验教训。不了解新的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就不可能正确适用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能准确掌握和正确运用。
2.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学习刑法分论,要有重点的进行学习,主要应掌握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刑法分论中的疑难问题,因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不同而反映在不同方面,但主要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相关。此外,对于其中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例如犯罪主体,要依据刑法总论加以把握;具体犯罪的客体则应当依据类罪的客体加以把握。
3.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刑法分论研究的是具体犯罪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具体罪刑理论运用于大量的案例分析之中,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消化理解罪刑理论,进而提高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学好刑法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社会利益平衡等功能。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另外,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