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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申请书撤回篇一
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郝××诉郭××房产纠纷一案,现由你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李××审理。李××与被告郭××系同母异父兄弟关系。根据我国《民诉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为保证案件的公平审理.特依法申请审判员李××回避。
请你院审查,望予易员审理。
申请人:×××(盖章)。
200×年×月×日。
回避申请书撤回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案判员,在审理_______诉申请人_______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_______与本案原告勾结。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现申请_______回避。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回避申请书撤回篇三
法定代表人:钟__________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谭_______男,____大学教师。
请求事项及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市______水产公司水产品交换合同争议,已为__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由仲裁庭审理。据悉,由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谭______曾在案件被受理后与______水产公司的经理及其他一些人员一起在______市______大酒店吃饭,此事实为申请人下属职工陈___在该酒店所见,可予以证明。
为防止不公正仲裁,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4条之规定,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该仲裁员退出本案仲裁活动,并另行指定仲裁员审理本案。
此致
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回避申请书撤回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________,女,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案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_______市_______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_______与本案被告_______市_______公司的委托代理人_______是_______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_______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市_______公司。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回避申请书撤回篇五
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xx买卖合同纠纷案件{xx天民初第xx号},我是xx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邮寄材料的,xx年4月28日上午10时本人委托律师前来你院1420办公室查询、了解、复制相关材料,你院xx及其办公桌对面的法官说:“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权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是我们的事,与你们无关,对方申请保全的材料、我们决定这些材料不提供给你们;对方只提供了买卖合同,你们就拿买卖合同去复印是的。”我认为你院法官等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群众路线教育要求,为确保xx区法院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贵院领导报告,并且依法申请xx等法官回避,请贵院依法答复处理。事实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
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绝群众的监督。
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公务费用又是谁支付的?
法官到xx市进行财产保全的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活动都是不公平的、更是与反腐败斗争格格不入的!法院领导是绝对不会支持的这种行为!
4、法官虽然暂时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形式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没有让起诉人提供基本证据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证据交换时了解相关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没有公平可言!况且,法官没有依法进行证据交换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诉讼权益!
当前,只有上述事实理由,但有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条就足够了,足够让法院领导作出xx等法官回避的决定,我静待贵院的决定!
此致
xxx。
20xx年xx月xx日。
回避申请书撤回篇六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正文:写明请求事项及理由。
3.尾部。
(1)致送仲裁机构名称;(2)申请人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
二、格式:。
请求事项及理由:。
此致仲裁委员会申请人:
年月日附:相关证据资料。
回避申请书撤回篇七
法定代表人:钟____________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谭____,男,______大学教师。
请求事项及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市______水产公司水产品交换合同争议,已为___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由仲裁庭审理。据悉,由___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谭______曾在案件被受理后与______水产公司的经理及其他一些人员一起在______市______大酒店吃饭,此事实为申请人下属职工陈___在该酒店所见,可予以证明。
为防止不公正仲裁,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4条之规定,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该仲裁员退出本案仲裁活动,并另行指定仲裁员审理本案。
此致
___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市___冷冻食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回避申请书撤回篇八
原审被告人刘善柱非法行医一案,申请人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2、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刘善柱无罪。
申请再审法定事由: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纠正原一、二审判决错误。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死者是否死亡不清:本案被害人尚万兴已经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被害人尚万兴就诊病历记载,20xx年5月29日0:55分,死者尚万兴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治疗,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随即出院。
此后,尚万兴家属声称尚已经死亡,但是医院、公安、检察院、法院、申请人均未见过死者尸体,没有看到确切死亡的证据,故申请人认为死者是否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死者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尚万兴死亡原因的事实不清,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死亡与刘善柱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均未采纳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死亡与刘善柱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现整理并补充此意见如下:
(一)如果死者在离开医院后死亡,其死亡原因不清。
1、死者可能因为家属放弃救治而导致死亡。
根据病历记载,5月29日0:55分,尚万兴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治疗,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随后家属声称患者死亡。
故不能排除患者死亡是由于家属放弃救治导致的。
2、死者可能因为病历所载疾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根据古冶区中医医院病历记载,死者尚万兴住院期间存在多种疾病,但是否有其他疾病尚不可知,故不能排除尚万兴因病历所载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
另,帮助死亡、帮助自杀、他杀等情形在司法实践屡见不鲜,不能排除尚万兴存在以上死亡原因的可能性。
3、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本案证实死者死因的唯一证据为《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但不能得出确切结论。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唐)鉴(法检)字【20xx】157号《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中分析说明,“通过查阅死者生前的病例,死者脑干出血,故分析死者系脑出血死亡”。
可见,鉴定人仅仅是根据死者生前病历推断死者系脑出血死亡,在没有对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其为脑出血死亡,不能证实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
4、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证实不能确定死者的真实死因。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其证实在没有对死者进行解剖尸检的情况下不能确定死者是否真实因脑出血而死亡。
(二)如果如《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推断,死者是脑出血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但可以确定与刘善柱无关。
1、本案鉴定意见不能证实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记载,死者于20xx年5月29日死亡,但鉴定意见是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与死者死亡时间间隔49天,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存疑。
另,本案鉴定意见所使用的都是推理性的词语,如“脑出血考虑与高血压或颅内动脉瘤破裂有关”,“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等,此推理性的词语不能确定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
2、多种因素均可以引发脑出血从而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医学资料所载,如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中西医临床用药手册——内科分册》第732页所载,脑出血的原因除了高血压外,还有脑动脉粥样硬化、血液病、脑淀粉样血管病、动脉瘤、动静脉畸形、脑动脉炎、硬膜静脉窦血栓形成、夹层动脉瘤、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梗死后脑出血、抗凝或溶栓治疗等。
本案中,在不能确定死者脑出血真实原因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他多种因素引发脑出血的可能性。
3、出庭法医和《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可以确定如果有脑出血也与刘善柱之行为无关。
根据出庭法医所述,被害人如果确有脑出血,则也与刘善柱行为无关。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所载,“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可以确定,刘善柱输入葛根素注射液的行为与脑出血无关。
(三)如果高血压或脑动脉瘤破裂引发脑出血,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在输液前或输液时有脑出血,且即便当时有脑出血,刘善柱之行为也无过错。
1、脑出血的时间不能确定。
本案证据不能确定死者尚万兴脑出血的时间,有可能是急性脑出血,是在输液后因自身疾病引发脑出血,此种情况下,脑出血与刘善柱无关。
2、鉴定意见不能确定死者当时是否有脑出血。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中表述,“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可见鉴定意见中仅是假设当时有脑出血的情况,不能证实死者当时确有脑出血。
3、死者到刘善柱处就诊时无脑出血症状。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史大卓、王承龙主编的《心脑血管病手册》第435页记载,脑出血常于体力活动或情绪激动时发病,发病时有反复呕吐、头痛、血压升高,病情发展迅速,常出现意识障碍、偏瘫和其他神经系统局灶症状。
本案中,死者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主诉自己头晕发沉,要求输液,其当时意识清楚,并没有呕吐、头痛的症状,并无脑出血症状。
4、如果死者当时有脑出血,刘善柱应其要求输入葛根素只能为不适宜,而非不能用。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新编药物学》、《简明新药特药手册》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科学合理用药》所载,葛根素对脑出血者慎用而非禁用、忌用。
通过分析可知,本案中,即便死者尚万兴当时确有脑出血倾向,使用葛根素对其治疗也是可以的,只是要小心谨慎,出现不良反应要立即停止使用。
根据刘善柱的供述、陈新的证言可知,当死者尚万兴出现呕吐反应后,刘善柱对其立即停止使用葛根素,并未违反葛根素的用药说明。
另,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所载:“如果当时确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可见鉴定意见中也明确说明,在脑出血后并不是不能使用葛根素,而是不适宜使用葛根素,故刘善柱对死者使用葛根素治疗并无过错。
(四)在不能确定死者到刘善柱处时有脑出血症状的情况下,刘善柱行为并无不当,其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根据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病历记载,死者在病发时有脑梗塞。
根据20xx年5月19日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入院记录及影像检查报告单显示,死者尚万兴入院时考虑第四脑室血肿至中间孔外侧孔阻塞,在病发时明显具有脑梗塞症状。
另,根据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住院记录记载,死者因脑梗塞多次住院治疗。
2、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其有脑梗塞症状。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心脑血管病手册》第417页和第435页所载:脑梗塞常在安静的状态下发病,多数患者发病时无明显头痛、呕吐,发病后1至2天内意识清楚或轻度意识改变。
本案中,根据刘善柱供述和《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记载,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主诉自己头晕发沉,要求输液。
其当时意识清楚,并没有呕吐、头痛的症状,明显为脑梗塞症状。
3、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其有脑梗塞症状,刘善柱输入葛根素是对症的。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新编药物学》第392页所载,葛根素有舒张冠状动脉和脑血管作用,用于治疗血性脑血管病。
个别患者在用药开始时出现暂时性腹胀、恶心等消化道反应,继续用药自行消失。
本案中,若死者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为脑梗塞,则刘善柱用葛根素对其治疗是正确的,其呕吐反应也属于用葛根素的不良反应,继续用药会自行消失。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善柱之行为与被害人之死亡有因果关系。
一、二审法院未认定刘善柱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同时载明对辩护人有关死者之死与刘善柱之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其判决及裁定表述前后矛盾、自相矛盾。
三、刘善柱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在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三种情况下构成犯罪。
一、二审法院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5号第二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刘善柱的行为不符合以上任意一种情形。
1、刘善柱不具有前三种明确列明后果的罪状。
2、刘善柱不属于非法行医被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
3、刘善柱不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来看,非法行医均在导致一定的后果的情况下定罪,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善柱导致一定的后果,只能证实其有非法行医行为,而根据上述规定,有非法行医行为在没有造成后果的情况下,必须是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以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刘善柱虽然有非法行医行为,但其不属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行医两次处罚再在行医构成犯罪就没有意义了。
第二部分,关于本案量刑:刘善柱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即便构成犯罪,一、二审法院量刑畸重。
一、刘善柱具有自首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需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
通过分析本案证据材料,刘善柱之行为完全符合自首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1、刘善柱系自动投案:刘善柱明知报警而没有离开,且主动到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60号】第一条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
此外嫌疑人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可知,郝树娥于20xx年5月25日0时在刘善柱家向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东北区派出所报警,民警介入调查,刘善柱明知他人报警,没有逃避侦查,在家中等待民警到来,后积极配合办案民警到东北区派出所做了两次询问笔录,分别是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之后在20xx年7月11日,刘善柱被讯问。
可见,刘善柱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其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刘善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刘善柱在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给死者使用的药物,死者的反应等情节,也如实供述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证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刘善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请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的第四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请合议庭考虑对刘善柱从轻、减轻处罚。
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中,在区卫生局的调解下,刘善柱给付被害人家属36万元进行赔偿,且被害人家属郝树娥明确表示谅解刘善柱,不追究刘善柱的法律责任,说明刘善柱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第十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请合议庭依法考虑对刘善柱从轻处罚。
三、刘善柱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中,刘善柱自愿认罪,请合议庭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四、刘善柱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害性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刘善柱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诊疗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严重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不应构成犯罪。
如果其构成犯罪,刘善柱也具有多种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维护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回避申请书撤回篇九
法定代表人:武______________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陈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______市______科技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陈______与本案被告______市______科技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______是表兄弟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陈______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回避申请书撤回篇十
申请人:
住址:海口市东方洋路外贸冷冻厂宿舍2栋403。
被执行人:海口酒家有限公司。
住址:海口市丘海大道西侧东方洋号。
请求事项:
撤回对海劳仲裁字()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x年12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x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执字(x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回避申请书撤回篇十一
申请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 ,女,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请。
申请撤回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鉴于上述原因,特向贵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望贵委予以办理为盼!
此致
_______仲裁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回避申请书撤回篇十二
人民法院:
我诉被告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贵院法官审理此案,经我调查了解得知,法官与被告系关系。这一关系将会严重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法官有意偏袒被告,很显然这一关系已严重使法官受到了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综上,为使我与被告的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公正判决,我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46条之规定,申请法官回避本案,把本案交由其他法官审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回避申请书撤回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____,男,______律师事务所。
请求事项及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市______厂______产品购销合同争议,已为______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由仲裁庭审理。据悉,由______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_____曾在案件被受理后与______厂的`负责人等一起在______市______大酒店吃饭。此事实为申请人下属职工c在该酒店所见,可予以证明。
为防止不公正仲裁,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4条之规定,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该仲裁员退出本案仲裁活动,并另行指定仲裁员审理本案。
此致
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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