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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篇一
1、印章由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外出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办公室及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范围管好和用好印章,特殊情况需报有关领导批准。
2、印章保管印章者要坚持原则,对上不唯命是从,亦不能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违章违纪。印章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随用随锁。
3、凡机构成立,从批准之日起,由上级主管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刻印社刻制单位全称公章,并印发启用通知,如系机构改称,在启用使用新印章的同时,应将旧印章截角作废。
4、凡单位撤销,其印章应由被撤销单位填写旧印章卡片边同印章上交主管机关办公室立卷备查或封存;若无保存必要,可由主管机关自行截角作废。
5、加盖下行公文的印章,部门一般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批;部门比较重要的文件,由分管领导签批;全局性重要文件由主要领导签批后盖章。
6、呈送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汇报等公文,须经社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盖章;
7、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有关部门的公文、信函、报表盖章及基层单位上送、出具的文函、证件、合同、协议等,需加盖本社公章的,由处室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8、为本社干部出具的一般证明,如户口迁移、领取邮件、身份证明、购买车票等可由印章掌管者给予盖章。
9、凡出差需开具介绍信的,省内由分管领导签批,省外由主要领导签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使用,以防纰漏。
10、凡基层要求主管机关出具证明的,重要的要经领导签批,一般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签批。但不得交来人直接到办公室盖章,以防途中作bi。
11、除上述明确规定用印外,凡未列入需用印的,属于掌管者职权范围内的小事可自行酌情处理,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不得轻率输,应请示后再盖印。
12、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晰,位置端正,印要盖在署名中央,以盖印时能压住年月日为宜;几个单位联合行文的,印迹不可互相重叠;公文用印必须与署名一致。
13,加盖公章时,掌管者不能图省事,把印章交给来人自行用印。
14、建立印登记制度,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以供查考。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篇二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的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一、凡需加盖党工委印章的公文,应由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签批用印;加盖管委会印章的公文(含介绍信、证书、报表等),须经管委会主任签批用印,特殊情况由管委会主任委托管委会副主任代管委会签批用印。
二、受管委会委托派员出差的单位,如需携带管委会的证明或介绍信的,应出示本单位证明经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以上领导批准,方予开具证明或介绍信。
三、以管委会或办公室名义开具介绍信、证明便函等函件,必须留存领导签批的原件。
四、除党工委、管委会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等使用党工委、管委会印章外,其他部门性表彰及各类评奖等,由部门颁发证书、奖状,不使用管委会印章。
五、做好用印登记。除各类公文如原稿已经上述领导签发,可分别用印无须登记,都必须做好登记。
六、管理人员应将各类印章存入保险柜内。
七、办公室等有关局室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文稿签发手续是否完备,用印部门经办人员应自觉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先登记后用印;对不符合用印手续、规定或公文不符合规范的,印鉴管理人员应予更正后用印。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篇三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
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
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
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局行政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国务院的印章,由国务院自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自治州、市、地区行政公署、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