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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大事故、防范小事故。作为从事煤炭行业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煤矿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劳动条件差、工作环境恶劣,本身潜伏着诸多不安全因素。工作中稍有疏忽,潜在的诸多危险会转化为人身事故。为家庭幸福蒙上阴影,给企业发展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我郑重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他人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公司及综采队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班前会认真听讲,不迟到,不早退,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时时想安全、处处想安全,干标准活、干放活、不违章作业。杜绝图省事、怕麻烦的恶习。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责任意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安全的代价,换产量、换工作进度。
5、高高兴兴上班、安安全全回家,保证工作期间自己安全、他人安全,不出现安全事故。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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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范围]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 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 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 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
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者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与评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 港口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制度。港口安全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 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安全检查职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巡查。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当责令暂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 [检查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港口安全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口经营单位。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十五条 [港口安全管理专家库]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 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
第四十七条 [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的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港口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 [ 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
第四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及时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传递。
第五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十四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预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
第五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五章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及信息统计
第 五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第五十八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对人员、货物等重要因素的描述;
(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自救措施]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第六十二条 [事故报告值班制度]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应当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24小时开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六十三条 [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事故处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有关港口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事故评估]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港口安全信息] 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突发事件和港口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的责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投入施工的;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改建和扩建港口安全设施的。
第七十一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经常性维护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实施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的。
第七十二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的;
(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失效的。
第七十三条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码头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七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人员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未经同意,允许超过码头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作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瞒报、故意错报、延迟报送的。
第七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或者未通过港口安全评价备案审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顿,或者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三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难在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但关键还在许多工作“落实不下去”。抓落实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责职,有些地方的领导常常感叹工作落实难。如何分析并妥善解决落实难这些问题,对于更好地把握新形势下安全生产抓落实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抓落实的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责任制落实难。
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正如中央领导指出的那样,许多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之所以“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关键是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实。怎样才能使各级各类人员有很强的安全生产意识呢?一个人自觉性的高低取决于责任制的约束力、道德水准的高低。责任制能增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但并不能保证所有的人自觉遵章守纪、履职尽职,因为责任制始终是事故后处理和事故后追究,不能完全解决事故前的违章。
责任制不落实不一定发生事故,发生了事故不一定查得出来是我的责任,查出我的责任也不一定给我什么处理。于是,有的责任制说在嘴上,层层强调,无人落实;有的责任制挂在墙上,没有具体分工落实,缺乏明确的责任;有的责任制写在纸上,责任状签后锁在柜子,形同虚设,从而使责任状成了“装饰品”,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五方面:
一是缺乏有效性。有的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签订责任状是为了推责任和应付上级的安全检查,“空”对“空”,有的根本说不出所签责任状的内容,落实从何谈起。
二是缺乏对等性。缺乏双方约束机制,制度中只规定下级应怎么做,应负何安全责任,并未对领导规定应做什么,缺乏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三是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责任状内容由于不是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照搬照抄,千篇一律,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更没有可操作性。
四是缺乏监督性。责任状签完后,有的人就把它束之高阁,中间没人监督,没人对照检查落实,以至我们督查时请领导拿出时,翻箱倒柜找不到,不知搁置何处,成了一纸空文。
五是缺乏责任追究严肃性。出了事故要追究责任时,本人喊冤,领导也说手下留情,该处理正职却处理副职,该严惩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伤不了皮毛,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一项工作分工到具体部门、具体人,落实起来就容易;反之,如果分工不明,大家都管,遇到难题就难落实。这实际上是有些工作没有责任制,责任机制不完善造成的。
政府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事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全局的重要工作,政府必须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明确分工,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在此基础之上,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这才能抓好落实。具体地讲,就是安排部署每一项工作,都必须明确抓什么,怎么抓,谁来抓,什么时间完成,促使各级各类人员在其位,谋其政。任务明确了,职责清楚了,落实就不是难题。
(二)无形的工作落实难。
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在人,在人的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感、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这里说的无形的工作,是指安全意识培养、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安全氛围建设等,这些工作没有具体考察的硬杠杠,落实起来也比较难。有些单位和领导抓工作,存在着重有形轻无形、重硬件轻软件的现象。安全意识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失散性,如果长时间不再提醒巩固,它会弱化甚至完全散失。有的同志由于对安全意识的规律缺乏正确认识,认为费力、费时又没多大效果,这些工作是形式主义,是花架子,轻视它。而有形的工作如发放文件、召开会议、组织安全检查等易于考察、便于用统计数字表达的工作,落实起来则相对容易些。有形工作与无形工作,二者是辩证的统一,有形要靠无形支撑,无形要靠有形体现。
因而,抓有形工作,要着眼于无形建设;抓无形的工作,要注意通过有形的东西反映。在一定意义上说,抓无形的工作更为重要,因为无形的'工作往往是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如果抓不好,有形的东西就难以巩固和发展。比如,我们抓安全生产意识,既要抓各种安全会议和检查,更要抓教育,抓培训,抓安全氛围建设,下功夫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才能有效地提高安全技能,有效防止事故。
(三)安全投入落实难。
安全投入产出反映的形式与其它有形新产品不同,安全产品的出现可能以一个地区或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事故的减少、安全环境的有效改善、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企业商誉的提高等多种方式体现,时效长、见效慢,没有引起各级各部门的足够重视。长期以来,我国在安排生产性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往往由于投资不足或出于“节时的考虑,对项目中配套的安全卫生项目无法正常运转,或安全生产不能健康运行。
企业在建设生产性项目时,往往由于投资不足或“节时的考虑或为了先生产,解决工人的吃饭问题,而不能保证项目中配套的安全设施。我国每年因人为事故和职业危害要损失1000亿-2500亿元人民币。对安全的投入,是最基本、最必要的投入,是回报率最高的投入,也是预防事故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国对安全的投入占gdp的比重仅为0.7%左右,而在发达国家,安全投资占gdp的3.3%,以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国民生产总值为基数推算,我国年平均安全生产投入应超过1500亿元,但实际投入仅300多亿元,安全欠账严重。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更新改造安全设施,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该配备的安全设施要配备。
只有企业自身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才能形成长久的安全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进安全生产资金管理方式。建立机制鼓励全社会以及中外实业家们对安全设施进行投资,特别是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投资,科学论证实施隐患治理的投资回报,鼓励企业自觉治理,让业主感到这一投入就像生产原料的投入一样,是有产出的,是能增值的。
(四)经常性工作落实难。
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总有一些人认为只要安全不出大事故就可以,经常性工作作为大量的、具体的基础性工作,做起来费时费力,因而产生麻痹松懈,使工作落不到实处。一些领导抓工作也习惯性地认为,安全生产每年抓几件重点性、突击性工作就可以。
应当说,这样的工作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突击性工作作为一个阶段的重点,当然要全力以赴抓好;但经常性工作事关安全生产的基础和根本,更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只有扎扎实实地做好经常性工作,把安全生产的基础打牢,做重点性、突击性工作才有可靠保证。经常性工作落实了,基础牢靠,再抓“重点”、“整治”就容易得多。有的单位只注重抓“重点”、“整治”,结果是某项工作上去,事故冒出来,教训就在于没有把握好经常性工作和突击性工作的关系,本末倒置所致。
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且参差不齐,大量非公有制小企业、小网点,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根本不搞安全投入,作业条件差,事故频发;有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防御能力下降,新矛盾层出不穷,有些老大难问题依然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这些问题之所以没有引起有些地区和部门、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是有的领导和机关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掌握不全面不细致,看不到问题和隐患,导致一些经常性工作落实不力,发生了问题和事故。
(五)指导性工作落实难。
指导性工作,一般指上级仅提出原则性要求、下级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的工作。这些工作伸缩性、灵活性大,干好干坏都似乎“关系不大”;同时,要落实好指导性工作,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善于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是件不容易做好的工作。正因为有难度,有时更显得重要。
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四
摘要:试从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则、完善安全战略决策机制、优化安全资源配置、整合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建构系统、科学的安全管理观点,改善安全管理状况,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不仅是人们在日常生产活动不可或缺的需要,同时也是我们国家长期坚持贯彻的不懈方针,然而与其它企业的生产安全问题相比,电力生产的安全问题具有自身特殊性。作为国家经济的一根重要命脉,电力生产在影响电力企业自身生产发展的同时也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是经济和政治问题的合体。保证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责任和光荣使命。
1.1电力安全生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坚实保障电力安全生产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坚实壁垒以及国家经济的基础产业,在推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地位不可替代。电力供应是保证工业、农业、国防、通信、日常生活等正常运转的保护伞。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行各业对电力的需求与依赖日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电力生产如果一旦发生事故,那么对社会造成的灾难就不可估量。在国外大规模电力生产事故的灾难性后果已有很多事例,比如2003年8月14日,美国和加拿大发生联合电网的停电事故,致使美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100多所发电厂跳闸,仅此就造成电力损失负荷6180万kw,也对美国6个州以及加拿大2个省的电力供应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5000万居民无电可用,城市的地铁、机场、电信等设施和公共交通基本陷入瘫痪,损失惨重。
1.2电力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保障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切实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这是党和国家赋予电力企业的重要责任和使命,同时也是实现电力企业优质服务的坚实基础。如果安全生产没有保证,供电企业就没有可靠性,企业的形象、生存、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切实抓好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企业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而且也是维护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和实现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安全生产不仅是对电力企业提出了强烈的物质文明要求,也是电力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缩影。
1.3电力生产自身的特殊性。
电力生产具有自身一定的特殊客观规律,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技术的日益进步,我国现代电力工业已经进入了以“大机组、高参数、大电网、高电压、高智能”为主要特点的崭新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西电东送、南北互供、全国互联的大电网逐步形成,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由发、输、变、配而构成的复杂的电力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过程之间互相牵连、互相制约。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带来连锁反应,导致不可预知的灾难性事故。
1.4电力劳动作业的复杂性。
电力生产的劳动作业环境高低压电气设备多、特种设备多、带电、高压、压接等特种作业多,而各专业之间相互交叉施工,工作环境复杂,生产作业潜伏着许多危险因素,稍有不慎,危险因素随时会转化事故,因此,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证电力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站在这样的高度看待电力生产就知道其意义的重要性。
2.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生产过程中要牢固的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现代安全管理理论下,认为管理要坚持把人作为第一因素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地位不动摇。通过安全培训来加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坚持从思想层面上加强认识和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考察在生产实践中安全管理能否最大限度地得到体现和落实,关键在于一个企业的安全意识的建构是否完善和到位。
在平时的生产管理者各级管理者要利用一切机会,积极倡导安全意识。各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研讨、讲座、交流等活动,切实加强员工对安全重要性的认知,在整个企业中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
制度建设是执行力的有力保障,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没有制度保障的执行力是不能持久的,也是不规范的。首先在严格执行国家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来进一步的完善管理,实现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譬如《交接班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检修制度》《设备巡检制度》《典型应急预案》《消防制度》等,在企业的一些重大决策和制度出台之前,要深入基层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征求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进而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学习宣传和教育,进一步优化、细化业务流程,根据职能定位,增强可操作性,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传递至企业安全生产的各个层面,落实到企业中的每个人,使员工对自己的日常工作内容心中有数,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使部门领导对部门的工作具有可控性,使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实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2.3坚持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现代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企业的安全管理要居安思危、高度警惕,防患于未然,要积极地采取一些有效的管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减少电力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在易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的一些场合要事先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把各种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而企业生产的安全监督是保证制度实施的灵魂,实施监督果断和严谨能及时地发现安全管理中的.问题,进而有利于责任者采取行动来处理,防患于未然。而有效地监督机制,就必须采取合理的监督方式。对每个岗位要有针对性地安排在合适的时间去跟踪检查,对结果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对不适当和薄弱环节要及时地督促责任人进行改进。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一定的奖励,完善对管理执行者的考核机制,使企业的安全氛围不断地强化,而对安全失责和违章行为的人员要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严惩不贷,并把员工的利益与岗位安全紧密结合起来,使广大员工切实地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制度,进而使各项安全规程、措施在实施中得到有效落实。
一个企业安全管理执行力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以及安全素质的高低,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与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就是加强培训、持续改善人的行为。因此,一定要加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严格、系统的安全培训,可以使员工各负其责,形成统一的行为准则,进而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和安全作业水平。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完善职工培训管理制度,做到培训有章,考核有据。重视安全技术培训,增强职工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组织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来企业讲座或组织员工到现场学习,取经充电,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消除盲目和无知带来的不安全行为,增强安全执行能力。
如每年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以及部门的月度考核,加大“以老带新”的培训力度,在专业技术、岗位业务、安全知识等方面加强对新进员工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新员工的专业素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制度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责任明确,落实到每一个人。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计划会议”以及每周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实施mis信息平台,每日对“两票三制”与缺陷管理进行网上检查、统计与考核,并把审查结果在每月的安全生产计划会议上进行通报。
2.6加强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电力行业的性质决定其必须加强安全防护设施,以减少作业中的安全隐患。首先,要确保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安全工器具足额配发到位,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检测,具体由安技部门负责;其次,推进安全设施标准建设,完善各类禁止、警告等,通过设备整改,消除施工现场隐匿的安全隐患;更新和补充先进可靠的劳动工具,加强对各岗位人员的考核,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督,实现“一流管理,一流效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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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五
1.继天下之大任,防灾患于未然。
2.客户是上帝,质量是生命,地球是市场,安全是保障。
3.安全知识要知道,劳保用品要戴好;上班工作多留神,平平安安最开心。
4.安全在身,家人放心。安全疏忽,苦难缠身。
5.安全你一人,幸福全家人。
6.你重视,我参与,安全生产一起抓;齐努力,共谋划,生产安全靠大家。
7.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
8.安全第一是真理,全家不能没有你。
9.树立城市忧患意识,学会防灾避险应急逃生本领。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坚持工人持证上岗。
10.安全生产创效益违规操作酿祸端。
11.安全措施做足,家庭美满幸福。
12.居安思危年年乐,警钟长鸣岁岁欢。
13.严是生命的呼唤,松是自杀的开端。
14.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5.生产安全保驾生命安全护航。
16.为了您全家幸福,请注意安全生产。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处处时时注意安全。
17.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18.心中时刻装安全,吃饭睡觉都香甜。
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六
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的措施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水平的快速提升,电力企业业务涉及面更为广泛,社会对电力生产安全更加关注。电力生产安全,不仅直接影响群众的日常生活,还关系到国家财产安全及电力企业职工人身安全。电力生产安全,是电力企业发展进程与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电力企业形象的一种表现。为确保电力的安全生产,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合理、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电力企业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工业企业,电能的良好供给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国家财产安全都有着重要意义,电能也在我国社会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伴随我国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使各种各样的事物都呈现现代化,促使我国对电能的需求日益增加,这就导致人们开始对电力的安全生产重点关注。本文是对我国电力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进行具体阐述。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安全意识
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对安全的认知比较浅,不知道安全生产对于企业有多么重要,生产过程操作不当容易引起安全问题的发生,导致电力系统发生故障。
(二)企业的基层管理不当
电力企业的一个通病就是只关注较大的电力项目,对于基层工作反而不关注,但是基层的工作往往是决定企业质量的关键,所以,必须要提高电力企业的基层管理工作,保证电力企业电力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习惯性违章
在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时,经常发生违规操作,这种情况做多了就会形成一种操作习惯,工作人员自己不认为这是一个错误。这种情况对于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会为人们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伤害。
(四)安全保护器具缺乏管理
在进行电力生产工作时,设备的安全措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但是因为没有专门人员看管,导致这些设施已经老旧,甚至不能使用,为电力企业的生产工作留下安全隐患。
二、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的措施
(一)增强企业安全管理意识
电力企业在进行电力生产时,要秉承安全理念,并且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这是我国电力生产企业必须要坚持的安全理念,在进行电力生产时,所有工作都要建立在安全的条件下。并且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主要以工作人员的安全为重点,电力生产的安全设施、设备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这样才能为电力生产工作提供保障,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此外,还需提高电力生产工作人员的安全思想,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课程教育,从潜意识中提升安全的观念,将电力生产安全提高至最大程度。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电力企业要为相关工作人员创造完善的电力生产环境,避免操作失误的情况产生,防止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一定要得到相关高层的重点关注,并且要进行相关制度和体制的加强管理,为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起到良好的引导,对工作人员进行督促,利用电力企业的多媒体设施、设备,对安全管理进行大肆宣传,进而促使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意识能够从根本上提高。
(二)加强组织安全培训
只有提高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理念,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只有将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上来,才能促使电力企业的进步,提高电力企业的社会影响力。要提高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安全思想和生产规范,必须要对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教育,对工作人员灌输最新的安全准则,并且采取定期教育模式。在进行教育时,要依照国家颁布的最新标准和规范进行全面教育,促使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安全思想得以提升。在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时,不能光对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还需让工作人员进行实际的安全操作,这样的方式更能加深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对安全操作的印象。
(三)加强现场安全监督
提高点企业生产现场的监督力度,并安排专门人员按照电力企业制定的安全规范守则对电力生产现场进行良好的监督,提高电力生产过程的管理。在进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于生产安全和生产小组人员管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就是对生产小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生产小组在进行电力生产工作时要注意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每名生产工作人员要对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集中探讨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使每名工作人员都能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并且要对已经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进行解决,还需要依据新的安全问题对电力企业的安全标准进行更新,促使电力生产工作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的质量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在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生产工作中,必须提高安全思想观念,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预防,保证电力企业生产的安全。
(四)加强设备的.更新,维修和养护工作
电力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优良是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步,科学技术水平不断上升。现代化设备应用在电力企业中能够提高电力生产的安全性和电力质量。提高新设施的运用,充分发挥新设备的功能性,并且需要对老旧的设施进行更换,并对更换下来的老旧设施进行维修。工作人员要对电力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预防问题的发生,保证电力企业生产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相关工作者要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详细的备案,为以后验收和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结语
以上是关于电力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和措施的叙述,就是要建立良好的安全举措,在容易发生问题的地方进行预防措施,安排专门人士对电力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和修护,还需做好对电力生产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建立相关安全体制,提高对生产现场的监督。并且,电力企业还要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投资力度,这样能够保证电力生产工作的安全进行,提高电力企业的安全质量。
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七
港口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着大量的货物进出口,但由于涉及到大量的危险品仓储、卸货和装货等环节,港口消防安全生产便显得尤为重要。在我所供职的港口,我们团队认真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一、强化安全意识
在港口消防安全生产中,强化安全意识是首要的。我们应该每天将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中,并与相关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每位员工都应该了解与自身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确保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安全作业。
二、加强设施设备维护
设施设备是港口消防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与检修,确保其安全性能良好。此外,还需按时进行演练,确保设备的实用性与可靠性。
三、完善管理体系
港口消防安全生产需要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我们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确保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同时,应加强督促与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加强合作与沟通
港口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的组织,需要各部门之间紧密合作。我们应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从而更好地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此外,我们还需要与外部组织和当局进行联系和合作,以建立更高效的消防安全体系。
五、注重技术创新
在港口消防安全生产中,注重技术创新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研究新技术,运用新技术来改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例如,使用先进的火灾控制系统可以更准确地控制火势,降低火灾的危害程度。
以上是我所供职的港口消防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对安全生产的不断总结和改进,建立更加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港口消防安全生产能够持续高效地运转。
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八
尊敬的领导:
在中心领导的重视下,在管理处领导的指引下,在维修部经理的带领下维修队工作开展顺利,以后的工作中维修队做到以下决心,保证为维修部、管理处、中心争光。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
1、认真学习和体会中心领导的各项指示精神,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范化管理,人性化服务。
2、严守职业道德,建立起以个人为"小家",中心为"大家"的主人翁责任感。
二、维修技术过硬,工作态度认真。
1、要全面掌握各种维修技术,努力做到一专多能,做一名综合素质过硬的维修工。
2、工作中多学习、多研究,要有循序渐进的学习精神,不断完善,提升自己的维修技术。
3、工作态度认真、热情,在与其他部门的交叉作业中,密切配合,团结一致,努力做到快速、圆满的完成各项维修任务。
4、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在完成任务的同时,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使他人受伤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决心人:__。
20__年__月__日。
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九
港口消防安全生产是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门户,也是各种货物和燃油储备的重要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或安全事故,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更会对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因此,港口消防安全生产必须高度重视。只有强化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才能更好地保障港口生产经营的安全和稳定。
二、注意港口消防设施和装备的更新和维护。
港口消防设施和装备是消防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环节。港口内的消防设备和装备不断更新,以确保消防工作的高效运行。定期检查设施和装备的完好性、灵活性和稳定性,及时更换老化和故障的设备。另外,还要防止港口内混杂使用假冒劣质消防产品和设施,加强消防设施和装备的统一管理和监控。
严格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港口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消防工作的安排和执行。在港口设立消防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实行日常轮班、夜班、周末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都有消防人员值班。开设消防安全培训班,对员工进行周期性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觉悟和消防安全意识。
四、落实以消防为中心的全员素质教育。
要想保障港口消防安全,必须落实以消防为中心的全员素质教育。除高效的消防设备和装备外,全员素质教育同样重要。要加强港口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熟悉相应的应急措施和自救技能,并脱口而出消防报警电话和紧急处理流程。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基层员工自我保护能力,也有助于提高全体港口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检查。
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检查是港口消防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定期演练和检查有助于检查消防设备和装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问题并加以解决。港口演练和检查还有助于员工了解应急措施和应对方案,提高对各类灾难的应对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第一时间迅速而有效地应对。这不仅保障了港口的安全,也提高了员工的消防素质和应急能力。
总之,港口消防安全是一项关系到本地区和全国经济安全的综合性战略性问题。强化消防安全生产,注重消防设备和装备的更新和维护,严格管理,加强全员素质教育,并定期开展演练和检查,将是保障港口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措施,为港口消防安全生产做出更大贡献。
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十
尊敬的领导:
以下是我的工作决心书。
开始工作要扎扎实实把本职工作干好,不断提高学习,学习别人的好处,把劳动都要投入工作,我要学习新的技术主要的是德国奔驰3331的技术和国产车的新的技术要保证好的思想工作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要保证我们单位的车辆按时出车不要误了生产工作。
在工作中不要作假按时把工作完成,要做每件事要自己事实求是,要和自己的同事团结互相学习,我们要把工作做到目地,我要培养一个好的习惯,自觉自愿技术进步,用实际行动营造团结严谨、勤奋求实,作为基层员工的我们一定要坚持,投入到学习和生活之中,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生活和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
决心人:__。
20__年__月__日。
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十一
港口作为国家重要的物流基础设施,日常运作涉及众多危险因素,自然也陷入了火灾隐患的危险之中。频繁发生的港口火灾事故,不仅给人们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不小的威胁。因此,在港口工作的每个员工,都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出现因火灾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在长时间和广泛的港口工作中,我总结了一些港口消防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分享给同行。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意识
港口作为堆放着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非常关键。如何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呢?首先应该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模拟演练等措施,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应急处置的意识。在港口中,每个职工都要了解每种物品的危险性质以及如何处理危险品,使得他们在发生火灾事件时可以自信的进行紧急处理。
二、建立健全制度,确保管理
港口消防安全生产有着严格而细致的要求。每一个细节的疏漏,都会给港口安全埋下隐患。在制度方面,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制度规范,具体包括,明确定责任、备足救援装备、设立火灾隔离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等。对于员工来说,这些措施能够使得港口的消防安全生产变得更加有序,减少悲剧的发生。
三、加强防火措施,重视预防
为了避免火灾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是非常重要的。防患于未然主要包括,实施防火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加强安全监管,遏制和排查潜在的火患隐患和消防安全漏洞、加强必要的防范措施等等。例如,对堆放易燃品的各种港口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从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到消防灭火器的检查换新都应该尽到最大力度。只有日常持续地加强工作防火意识,增强预防,才能使消防效益发挥到最大化。
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即使加强预防,万一火灾发生,港口的员工也必须具备足够的应对能力,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因此,港口应完善专业的应急救援团队,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同时加强和消防队伍的协调配合。港口作为重要的物流基础设施,必须确保对原物料、产品和生产设备等的保护,只有利用科学、系统、有效的应急救援手段,才能更好地保障安全。
五、完善监测,强化管理
港口区域内的火灾事件都会对员工和业务进行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各类危险品、容器、纠纷、人员等进行全方位的监测,有效地进行数据分析,加强规范管理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同时在纠纷处理中,必须认真进行防范与解决工作,在及时调解纠纷情况下化解矛盾纠纷、消除火灾危机。通过加强监测和管理,可以尽最大可能去减缓危险品对于港口的影响,使港口消防安全生产得以更加安全、稳定、快速。
总结而言,港口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科学的管理工作,需要各方面人员的认真配合和共同努力。港口工作的员工需要时刻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还需要遵守制度规范,加强防范措施,提高应对能力,完善管理体系,提高港口燃烧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通过这些方面的措施,可以高度提升港口的消防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助力港口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和整个社会。
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十二
尊敬的省、市、区各级领导:
首现,我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对上级各位领导莅临我公司调研、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表示衷心感谢,通过这次调研、指导,必将推进我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必将提高我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下面,将我公司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情况简介。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成立于,系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sz002365)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1亿元。公司坐落于中国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紧邻沪蓉高速及武汉外环线、武汉火车站,规划用地面积107.93亩,园区规划建设行政楼、研发大楼、三期10万级标准生产车间。生产车间配备以多功能沸腾制粒机、湿法混合制粒机、沸腾干燥机等多项获得国家技术奖项的模块化制药柔性生产线设备。目前研发大楼、一期生产车间已经建成并在组织生产。生产车间配备以多功能沸腾制粒机、湿法混合制粒机、沸腾干燥机等多项获得国家技术奖项的模块化制药柔性生产线设备。目前研发大楼、一期生产车间已经建成并在组织生产。。公司下设八个部门:生产部、研发部、质检部、办公室、行政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采购部。
我公司成立以来,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以“安全发展、科学发展”为宗旨,在安全管理方面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多年来,我公司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结合自身实际,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经过对公司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全面认真分析,建立健全了预防机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现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改进、提高。
我公司还非常重视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坚持理论教育和现场安全教育相结合,有效提高了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使企业的人、机、环境始终在最好的安全状态下运行,在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从成立至今,未发生一起火灾、爆炸、泄露、伤亡事故,也没有职业病例发生。建立起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证了公司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束后,将新制定的相关制度等对全部员工进行了培训学习。经过公司自评小组及专家按照《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自评打分,经折算成100分制标准得88分,达到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二级。年8月30日我公司向市、区安监局提交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报告。经高新区安监局及湖北寰安康华安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专家现场评审,得分86.8分,然后报湖北省安监局评审,在1月21日公告我公司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制度和要求。
十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了报警形式及程序。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了记录,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了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靴等应急工具、急救箱和各类消防器材,公司在全年实际销售收入中提取1%的金额进行安全投入,制定了年度安全投入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在每个生产车间、化验室都配备了通风装置,还设置了防雷装置,公司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3、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更要将安全生产标准深入贯彻落实到每个职工的思想中、行动中,使每个职工都成为标准化的职工,创造一个真正适合自己、属于自己的企业安全文化。
谢谢各位领导!
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十三
人才资源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而作为企业管理核心问题的人力资源管理又以绩效管理为核心。以下将从我的实践经验出发,针对港口物流企业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提出个人见解。
港口物流企业;绩效管理;绩效评估指标。
加强港口物流企业绩效管理水平:可以提高员工积极性,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可以加快员工作业效率,从而提高企业业绩;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各部门的工作进度,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提高港口物流企业管理的水平,需要可靠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而这是一难点。下文围绕如何解决这一难点从三方面做出分析。
(一)绩效评估指标。
绩效评估指标的三要素为:指标名称、指标定义、评估尺度。港口物流企业首先要对每个绩效评估指标做出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定义,符合不同文化层次工作人员的理解要求,避免歧义和评价误差。工作业绩指标、工作能力指标、工作态度指标是港口物流企业绩效评估指标的主要内容,在评价各项指标时要保证工作业绩指标的权重最大。
(二)绩效评估指标的选择依据。
参考绩效评估目的、充分体现员工工作内容、获取信息要高效快速、简单可行、稳定可靠都是港口物流企业进行绩效评估指标的选择依据。
(三)绩效评估指标的选择方法。
在工作分析法、个案研究法、问卷调查法、专题访谈法、经验总结法五种绩效评估指标方法中,港口物流企业应选择最利于企业发展的工作分析法和专题访谈法。
绩效管理过程中应注重绩效评估结果的反馈。为了使绩效管理工作完整有效,港口物流企业在绩效评估结果反馈过程中需着眼于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绩效反馈。
绩效反馈按照反馈的态度和内容可分成三种:正面反馈、负面反馈和自我反馈。正面反馈是针对员工正确行为做出反馈,其作用在于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因此企业要积极做好正面反馈,特别是当员工减少错误行为时。负面反馈即“批评”,是对员工错误行为做出反馈。其目的在于让员工觉察自己的不足并做出相应的改进。负面反馈要求管理者尊重员工,选择合适的环境和恰当的尺度对员工错误行为进行纠正。自我反馈就是员工按照原来制定好的一套规范明确的绩效标准与自我工作做比较,发现自身优点和缺点,使员工高效完成任务的机制。它适于重复性和例行性的工作。绩效标准的制定要做到员工认可、可信易行。确定绩效标准之后还要建立一套能够形成良好氛围,员工可以根据所形成的惯性思维对自身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并改进的办法。
(二)绩效改进计划。
绩效评估结果是员工工作绩效最直接的反应,因此要想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港口物流企业必须依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计划。绩效改进计划应含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找出员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工作方法、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三个方向着手;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改进,制定针对性的改进计划,其中需要包括详细的改进措施和对员工的培训内容。遇到特殊问题时还要做到分阶段、分步骤解决;三、确定绩效改进的目标。目标要落实到员工在某个绩效评估指标上的评估得分结果。绩效改进计划的原则:首先,改进计划要从实际出发——简单的先列入计划中改进,难的要做长期改进计划,不太紧急的则可稍后再列入计划。第二,员工的认可是计划改进的前提。最后,企业要对员工绩效改进工作加强指导,采用分阶段考察的方法第一时间发现员工的问题,及时纠正,提高工作质量,使工作向原来制定的目标靠近。
(一)需要把握的几个原则。
发展性原则。保证员工岗位目标、组织阶段性目标与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一致性,使个人与企业一同向前发展。沟通性原则。绩效管理过程中,上下级相互沟通、管理人员与被管理人员间的相互交流能够促进员工和企业绩效共同进步。公正性原则。绩效评估要本着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原则,一切都要从事实出发。激励性原则。激励员工是考评的目的,考评结果不仅是对优秀员工的奖励和对出错员工的处罚,同时也是员工职业发展的推动力。可操作性原则。绩效指标设计及绩效实施方案要做到现实可行,科学合理,同时实行分级考核。
(二)创造实施绩效管理的理想环境。
第一,保证每位员工都能参与绩效管理。首先,各级管理者积极参与,严格遵守管理规范是绩效管理成功的前提。其次,依靠宣传到位,员工理解,员工有问题可以及时解决的办法提高员工参与的热情。第二,为保证企业绩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还要有针对性对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者和绩效考核人员辅导培训。第三,拥有独立的监督体系,评价员工要公平客观,增加员工企业归属感,形成优秀企业绩效文化。
(三)其它建议。
为节约人力、物力、高效完成企业目标,企业要积极和专业咨询机构合作,找到符合企业实际的绩效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实施绩效管理的同时,也要及时调整完善内部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和预算调整制度,保证绩效管理与以上制度有机结合。企业hr系统及绩效考评系统的开发和完善,员工岗位说明书和员工职业生涯的制定规范是绩效管理全面实施的基础。最后,做到先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试点,成功后再做全方位的推广工作。五、结语绩效管理是港口物流企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成败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港口物流企业必须从现在起就要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绩效管理体系。
[1]章思平.浅议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j].现代商业,20xx(2).
[2]刘秉镰,王鹏姬.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物流企业绩效层次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xx(7).
港口安全生产论文篇十四
为贯彻落实"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强意识、查隐患保安全,确保20__年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决心如下:
1、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好、领会到这次活动的精神宗旨,检查"落实责任、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的方针,时刻把握安全生产这个主线,从思想意识上有安全,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自己遵守矿规矿纪,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积极组织,认真排查各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班查处,当班落实整改,不留任何隐患,确保施工人员安全,设备安全运行。
3、抓好矿井重点工程施工,抓好矿井顶板和通风、照明管理,清挖巷道淤泥,做到现场文明施工。确保矿井二期工程及采准施工的安全高效生产。
4、重点落实好工作现场的手指口述和岗前确认及危险源辨识,坚持按章作业和正规操作。
5、利用每周的学习时间和班前5分钟学习及放大炮撤人时间集中进行学习,人人做到应知、应会。
6、坚决杜绝"三违"现象,抓安全必须做到"严、细、实",措施落实层层分解,细化到人头,抓违章作业,决不心慈手软。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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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