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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一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二
一、“营养餐”库房管理员负责留样工作。
二、“营养餐”食品分隔留样。
三、“营养餐”食品进库后,管理员随机抽取留样食品进行留样。
四、留样食品必须放入留样柜,保证留样食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五、留样登记要真实填写留样食品的品类、名称和留样时间。
六、每天对留样食品进行观察,保质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学校和相关部门反映,并如实填写留样变化情况。
七、鸡蛋、牛奶、火腿肠留样由下一批次留样食品替换,花卷和留样时限不少于48小时。
八、留样登记册学期终交学校会计处存档备查。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三
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就餐者身心健康,加强防范,提高食堂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有据可查,责任分明,食堂应认真坚持食品留样制度。
1、食堂的食品留样,实行伙食团长管理责任制。
2、日常的具体操作,应由伙食团长指定专人负责。
3、凡经学校食堂加工、供应的各类食品,应按规定的内容、数量(100克)留样,不得缺项少两。
4、各类留样品种,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保鲜膜。留样食品达到规定的存放时间,需周转使用容器时,容器必须认真清洗和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5、各留样食品,必须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冷藏柜内,温度应调控为0℃左右,并保存48小时以上。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四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凡属下列情况时,应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留样。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
(二)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四)中央厨房;
(五)重大活动餐饮服务;
(六)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建立并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第四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设施、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
检验室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鼓励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食品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留样采集和保管、填写食品留样记录。
第六条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 为标识有食品留样字样的专用冷藏箱。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食品。
第七条食品留样要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具。
第八条食品留样容器应采用带盖密封容器,每次留样前应进行清洗、消毒。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污染。
第九条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加工终止时的食品成品。不得特殊制作。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留样容器内,以免被污染。
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加盖密封好,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留样要正常置放。
留样样品,应存放在-10℃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时间达到48小时后方可倒掉。
第十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要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十一条要作好每次留样记录,记录每份样品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县、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留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六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 为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凡属下列情况时,应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留样。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
(二)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四)中央厨房;
(五)重大活动餐饮服务;
(六)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建立并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第四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设施、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
检验室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鼓励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 食品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留样采集和保管、填写食品留样记录。
第六条 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为标识有食品留样字样的专用冷藏箱。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食品。
第七条 食品留样要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具。
第八条 食品留样容器应采用带盖密封容器,每次留样前应进行清洗、消毒。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污染。
第九条 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加工终止时的食品成品。不得特殊制作。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留样容器内,以免被污染。
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加盖密封好,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留样要正常置放。
留样样品,应存放在-10℃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时间达到48小时后方可倒掉。
第十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要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十一条 要作好每次留样记录,记录每份样品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留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八
一、学生食堂用的饭菜,在就餐前30分钟须由食堂管理员或加工人员进行试尝,并按要求对《食品试尝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二、向学生供应的每类食品都需进行试尝,试尝人员要试饭菜的质量、味道等,要注意摄入量不能过大,确保试尝人员生命安全,发现所供应食品有问题,应立即停止向学生供应,并报告学校领导,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食品留样包括原材料和熟食。每餐、每种所供应的食品都必须进行留样,必须有留样专柜,留样食品必须存放在专柜中,成品留样柜中不能放其他任何物品。
四、盛装留样食品的容器盒子必须用防腐蚀的容器,并进行消毒后才能盛装留样食品,一样食品一个盒子,加盖密封,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餐次、品名、日期、时间、数量、留样人等。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留样柜进行保存,填写《食品留样记录表》。
五、留样食品数量应不少于100克,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
六、留样食品在保留48小时后在就餐人员没有任何不良反应的情况下才能解封销毁处理倒掉,并清洗器皿,填写《食品留样记录表》。
七、就餐人员有不良反应,如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应保留留样食品,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八、食品留样采取双人双锁管理,留样柜应在食堂监控设备可视范围内。
九、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九
一、留样食品范围为每日经厨房加工后的所有主副食品,不得缺样。
二、单位须购置与留样食品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及留样工具,留样容器要大小适宜,便于盛放与清洗消毒。冷藏设备要贴有明显的“食品留样专用”标识。
三、留样主副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放入专用器皿中加盖,并在外面贴上标签,标明编号、留样时间、餐别、餐名、留样量、消毒时间、销毁时间、留样人等,并按早、中、晚餐的顺序分类保存。
每种主副食品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分别盛放在己清洗消毒的专用留样容器内。冷藏温度为0-10c,留样时间48小时以上。
四、留样的主副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避免污染。
七、建立完整的留样记录,由餐饮负责人或留样负责人保管。留样记录至少应保存12个月,以备查验。
五、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或根据其它情况需要,卫生部门将依法对留样食品进行卫生学检验。
六、留样柜内严禁存放与所留样品无关食品或物品,留样食品不得混入用餐食品中。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十
一、留样食品范围为每日经厨房加工后的所有主副食品,不得缺样。
二、餐饮单位须购置与留样食品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及留样工具,留样容器要大小适宜,便于盛放与清洗消毒。冷藏设备要贴有明显的“食品留样专用”标识。
三、留样主副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放入专用器皿中加盖,并在外面贴上标签,标明编号、留样时间、餐别、餐名、留样量、消毒时间、销毁时间、留样人等,并按早、中、晚餐的顺序分类保存。
每种主副食品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分别盛放在己清洗消毒的专用留样容器内。冷藏温度为0-10c,留样时间48小时以上。
四、留样的主副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避免污染。七、建立完整的留样记录,由餐饮负责人或留样负责人保管。留样记录至少应保存12个月,以备查验。
五、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或根据其它情况需要,卫生部门将依法对留样食品进行卫生学检验。
六、留样柜内严禁存放与所留样品无关食品或物品,留样食品不得混入用餐食品中。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十一
食品试尝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1、每餐坚持饭菜试尝留样,每样汤、菜、饭均须留样备份。
2、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250克以上),分别放入留样盒内并标明留样日期、品名、餐次,及时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3、饭菜留样必须保留四十八小时后方可倒掉。
4.留样前,必须对用于饭菜备份留样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杀菌。
5.做好“菜名、餐次、日期、留样人、试尝情况”等的试尝留样记录,以备查验。
5、学校分管领导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就餐者身心健康,加强防范,提高食堂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有据可查,责任分明,食堂应认真坚持食品留样制度。
(二)日常的具体操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三)凡经食堂加工、代销供应的各类品种,应按规定的内容、数量(100克)留样,不得缺项少两。
(四)各类留样品种,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保鲜膜。留样食品达到规定的存放时间,需周转使用容器时,容器必须认真清洗和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五)各留样食品,必须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冷藏柜内,温度应调控为0℃左右,并保存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