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次项目的报告,我整理了一些关键数据和结果。最后,对报告进行审校和修改,确保语法和格式的正确性。报告范文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可以拓宽我们的思路,激发我们的写作创意。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一
根据财务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20xx年7月15日——8月10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固定资产第二——第九类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我单位领导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十分重视,因合校,需对很多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入账,确实是任务重压力大。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首先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总务主任为资产清查专门负责人;其次,组织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习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第三,在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总务处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各项材料进行集中分析、简化,把跟学校有关的各个项目化解为表格式分发到各分管口,然后逐校进行审核、验收。第四,确认资产清查最终结果,并填好报表上报。经过努力,终于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资产清查,进一步规范了资产管理工作,更有效地保护了国有资产。但清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太快,学校的一些设备属于已经淘汰产品,旧的课桌凳已到更新时期,却未履行正常资产报废手续,暴露出学校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显示了日常管理工作不够扎实。
我们将以本次资产清查作为提高学校资产管理水平的一个契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实物管理,对于清理出来的有问题资产,及时报批并进行账务处理。针对资产清查工作发现的问题,作进一步地分析,在分清是管理责任,还是制度漏洞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更有效地管理、维护、利用学校的固定资产。整改措施如下:
1、组织校管理员认真学习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阐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引起各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
2、进一步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工作流程,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其使用率。
3、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实行责任制:每一件物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使用与维护人名下,由负责该固定资产物品的保管人管理好,防止物品的损坏和遗失。
4、要求各校保管员定期(每个月)对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一次,如发现有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损坏现象,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否则应负相关责任。
5、校领导加强监督工作,将不定期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以更有效地管理、保护国有资产。
6、固定资产要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二
久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查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济纪发10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调查清理的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副校长为副组长,各处室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下设临时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我校的国有资产拥有、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盘点。
我校于20xx月13日至20xx年5月25日期间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结果自25日起在本单位公示栏、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
1、单位基本情况;。
2、单位领导情况;。
2、土地、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3、各种设备、图书文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5、账外资产问题;;。
6、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问题;。
7、对外借款、投资难以收回形成潜在损失问题;。
8、对外担保及成立经济实体、企业出资不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9、资产转移未及时办理调拨、过户手续问题;。
10、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出售固定资产问题;。
11、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问题;。
12、其他。
经自查,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有上述问题。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三
根据《xxx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徐州市铜山区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区教育局《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方案》,我校认真制定本校开展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具体方案,积极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自查总结如下:
我校成立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全镇各校根据中心校的部署,成立校园安全专项小组,加强了值日领导和教师课间巡查,对安全死角和管理盲区进行逐一排查,坚决清除一切管理漏洞。经排查,未发现学生中有暴力欺凌现象的发生。
扎实开展行之有效的专题教育。我们坚持把搞好教育、打牢思想基础作为专项治理的首要环节来抓。全镇各校均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学生集会对全体师生进行了以“反校园欺凌,建平安校园”的主题教育活动。柳泉实验小学还组织开展品德、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
柳泉实验小学还进行防欺凌法制讲座。邀请镇派出所毕强所长,为学生做了预防校园欺凌法制教育报告会。他用一个个具体的事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深入浅出地作了生动报告。他还列举了校园中容易出现的欺凌事件,分析了这些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后果,要求青少年学生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会后,还向学生发放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资料。
为进一步做好校园欺凌事件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镇小学中心校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校领导、班主任和科任教师都具有很强的安全意识。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把涉及校园欺凌安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人,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学校教职员工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小学中心校制定了相应的防校园欺凌制度及措施,要求各校认真落实。具体如下:
1、相关岗位教职工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实行全体教职工一岗双责制,对玩忽职守,对学校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2、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的建设,如有丢失、损坏、不健全的相关器械总务处要及时配备。
3、班主任要经常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者是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
4、当天值班教师要认真负责,对学生厕所、教室等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段要做好巡查工作。
5、学校要利用主题班会、教育讲座、国旗下讲话等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6、如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及时向安保员汇报,安保员要及时到位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当地xxx门报案并配合立案调查。
为了及时快捷地开展工作,学校成立相关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台帐,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四
全年我院共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共计份,合同额万元。其中,对外签订生产经营合同份,合同额万元;院签订非主营业务合同份,合同额万元;签订分包协议份。
2、合同会签程序。
现行合同会签执行程度按照2009年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全年各类合同均要求采用会签审批程序。不签订合同的施工项目近于零,目前仅有实体少数的协议因开发票等原因直接加盖公章(按公章形式也进行签字)。
3、合同归档。
各类合同归档情况良好,大多数实体能做到及时归档。岩土公司有合同出报告早,合同归档晚的情况,经与实体商定,对于未归档合同加盖报告印章的,必须注明归档日期,由实体负责人签字确认,经管科半年检查一次,目前归档情况解决良好。
全院各实体上报已完工项目183个。其中深部钻探工程已完工项目17个,提交工程决算单4份;基础施工已完成项目3个,上报工程决算单2份;岩土勘察已完工项目119个,决算单以开据发票为准,共开据发票98份;地质勘察项目完工12个,开据发票12份。
5、合同台账建立及报表。
各实体均建立合同台账,每月由本科室按签订合同情况,对照财务回款情况,及时与各实体进行对账,随时掌握实体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院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1、工程勘察合同会签程序:
目前执行的是合同额1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经院长签字,09年我院过10万元合同份,2011年过10万元合同份,建议对此项更改为,合同额30万元及以上合同由院长签字(30万元以上工勘合同2011年签订份)。
2、对外分包合同会签程序:
此项与上一项一样,执行的是分包合同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由院长签字,现在建议更改为长期分包合同及合同额15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由院长签字。
的条款,做出调整。
2、进一步推动合同文本规范化、条文化,严格对合同必要条款的约束,尤其是针对我院基础项目合同及其分包合同加强管理,力争整理出院规范条款、文本。
3、与地质科协商合同归档问题,根据现在合同归档情况,各实体合同正本院留一份,尽量与地质科的地质资料归档,经管科可留存复印件。
4、优化合同台账,对各实体台账格式进一步统一,合同登记细化,逐渐为合同管理软件化铺垫基础。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五
近日,银xxx向其所监管的银行、保险、资管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发文,将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
关联交易和股权违规将成为监管的重点领域。
保险行业的整治重点有哪些?本文将进行梳理。
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或将是监管将会排查的首要问题。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或者持股比例占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变更持股比例不足5%的股东未按规定报备、通过拍卖获得保险公司股权未报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等情况都将被排查。此外,间接持股未报备,未如实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也是整顿重点。而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战略类或控制类股东是否存在控股或参股保险公司数量超过2家的情况也是重点。
股东资质方面,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是否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是否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均需报备。而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况也需说明。
股东行为方面,则重点关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等方面。
股权质押方面,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杈变动频繁、利用股权质押形式变相转移股权、股杈被釆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质押或者解质押未进行书面报告也是重点关注方向。
尽管对于关联交易,监管多次提及,但如何监管,公司实际情况如何也在此次文件中进行了详细要求。
首先是关键交易制度建设方面,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责的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都被提出自查要求。
具体为,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上,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比例要求、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新增加的关联方,并按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报告其一般关联交易并说明统一交易协议的执行情况都被要求自查。
检查的范围上,据了解,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六
保险公司股权整顿清理工作开始提速。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严厉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银xxx近日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穿透式监管正在重塑金融行业新格局。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市场乱象的诱因,而股权管理与关联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险企股东持股比例相近、关联交易总额占比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引发金融风险。银xxx各监管部门今年对保险业的突出风险和问题,陆续进场开展检查,今后将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排查险企八大问题。
银xxx相关人士指出,前一段时间,金融领域发生了一些案件,反映出部分经营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比如股权代持的问题;还有关联交易管理粗放,存在着利益输送的问题;发展战略盲目追求粗放扩张,内部管控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两部分。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检查内容包括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按照《通知》要求,银行险企需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从《通知》关于保险公司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内容来看,此次保险公司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和三类关联交易问题。
五类股权问题包括:一是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收购股东的控制权间接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形等。
二是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是否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二是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是否存在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的情形;三是投资人是否存在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况。
四是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同样包括三方面:一是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二是控制类股东是否存在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三是股东是否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以及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是股东质押保险公司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权变动频繁,股权结构不稳定的情况等。
在关联交易审查和风险管控方面:“排查”的重点有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情形;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比例要求;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关联交易等。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七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推动“五城创建”的顺利开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城工委在听取市城管局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后,8月3日至9日城工委一行在委主任赵科元的带领下,分别又到市城管局、卫滨区、牧野区、红旗区就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座谈,广泛听取了市城管局、区人大、区政府领导、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城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市主要干道、公厕、居民住宅区旱厕、市容卫生及公众服务站建设等情况进行了实地察看。现将这次调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通过“五城创建”活动的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有了明显改善和提高。近几年来,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在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年”和“五城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将加快旧城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拓宽改造作为重点,以治理脏乱差、主次干道绿化、美化、户外门头广告标牌为突破口,进行了大规模的集中整治改造。通过全市上下“五城创建”活动的开展,城市品位进一步提高,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秩序、城市亮化、园林绿化、市内交通、居民生活休闲娱乐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此,群众十分满意。
(二)为使城市市容环境秩序规范化管理有章可循,市政府先后制定了十一项规范性办法方案,为全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三)出租车行业管理走在了全省前列。近两年来,市政府及城管局对出租车经营管理十分重视,城管局在加强行业经费管理,严厉打击查处无照黑车、摩的,确保出租车行业经营环境稳定的同时,加快了出租车的更新换代。截止目前,全市更新轿的620辆,上缴财政拍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2710万元,为我市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对主次干道、小街巷橱窗、广告、门头招牌进行了清理整治和统一规范,新增设大型商业户外广告170块,门店招牌15000块,各类公益广告360块。通过统一整治规范,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基本达到了整齐美观,受到了省市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五)日处理垃圾865吨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正在施工建设,预计年内一期工程有望投入使用;日处理两吨医疗废弃物焚烧处理场主体工程已完工,日处理八吨辐射各县(市)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程项目已开始招商引资;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的管理和清运通过配套措施的规范,已进入科学化经常化管理;《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已正式出台公布,于八月份开始实施。
(一)对全民的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
近几年,市政府为提高城市品位,投入大量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美化,但由于少数人的不良行为,新安装的公用电话、果皮箱、窨井盖、河渠铁链护栏,新栽培的花草树木,不断遭到人为的破坏和偷窃,还有如乱扔果皮杂物、乱贴乱画、随地吐痰等等,这些极不文明的行为和习惯到处可见,直接影响了城市文明。也充分说明,在我市少数群众中精神文明道德、社会公德意识还很差,要切实提高城市管理化水平,实现“五城创建”,离不开全体市民的支持和参与,深入开展城市精神文明道德宣传教育任重道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否则,光靠罚款,只是暂时手段,解决不了长远和根本。仅靠城管部门管理制止脏乱差,而不少的人却在制造脏乱差,到任何时候,城市管理也难以搞好。
(二)体制不顺,职责交叉,责权利不统一
1、城市管理局是管理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可实际上许多执法管理权未到位或不在城管部门。管理权力划分繁杂,市“五城创建办”、市建委、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都不同程度地行使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管理职能。由于管理不统一,造成目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各自为政,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无人管或相互扯皮推诿,长期以来形不成合力,给城市管理和协调增加很多难度。
2、城管内部体制不顺。一是区级城管机构管理职责不统一。卫滨区城管局只对市容小街巷卫生实施管理,主次干道清扫由区城建局负责;红旗区城管局对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清扫统管;牧野区由城建局负责,目前刚组建城管局。二是市、区两级城管部门不是隶属关系,二者上下工作业务无联系,更无法管理和指导协调,基层区、办事处居委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给城管工作带来许多被动和不利,增加了工作协调的难度。三是主次干道卫生清扫保洁时间不统一,管理上重复交叉。主次干道卫生清扫保洁四家分管,快车道是市管、慢车道是区管、人行道是办事处管、花坛绿化带是绿化处管。一条路四家管,而且各自清扫的时间又不统一,管理中相互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和扯皮现象。
(三)公厕建设改造滞后,给市民生活带来许多不便
城市道路拓宽,旧城改造拆除了路边原有的部分公厕,因经费不足,多数没有补充新建,造成一是主次干道公厕数量少,新建的布局又不尽合理;二是旧城内还有近500所旱厕没有得到改造,而且多数旱厕管理跟不上,脏乱不堪,多数无法使用。对此,群众意见大,反映十分强烈。
(四)区划调整后,城郊乡村民房翻建审批失控
区划调整后,各区都辖有乡村,由于市里没有及时对乡村民房翻修新建审批进一步重审明确,致使目前区上无权管,而市规划局又无暇管,处于失控状态。短短的两三个月,仅卫滨一个区管辖的几个村,就突击私自新建房屋50000m2,如不尽快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将给今后城市规划改造带来更大的损失和难度。
(五)城管经费不足,城管、保洁人员工资待遇低
随着城市框架的拉大,卫生清扫面积的增加,相应需投入的城管经费、城管队员、清扫保洁员数量及工资也应逐步增加,但目前市拨入各区的城管经费及人头费仍是按八十年代的标准和人数拨付的,市内三个区仅城管队员、清扫保洁员的工资一项,每区年需补贴几十万元。由于经费的严重不足,造成一是旧城内旱厕、主次干道公厕不能按计划尽快改造和建设;二是市、区保洁员工资待遇不一样,同工不同酬。市管保洁员工资待遇略高于区上,区保洁员有意见,无人愿意干;三是为弥补经费不足,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仍然存在。
(一)继续加大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
城市管理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是一项极为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五城创建”,使城管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需要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全体市民的支持和参与,这是搞好城市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对全市人民的精神文明道德、社会公德、法制意识的宣传教育,继续叫响“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新乡人民爱新乡”。通过各种途径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体市民的城市意识、文明意识、环境意识、法制意识,把人人关心爱护新乡变成自觉行动。
(二)理顺城管体制,合理调整划分管理职能范围,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避免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以及重复交叉管理现象的发生,使城市管理逐步走向综合管理、综合执法轨道上来,建议借鉴外地市经验,一、切实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同时为了便于工作管理、协调和指导,将区城管隶属市城管;二、合理划分城管职责范围,强化和发挥区一级政府、城管局、办事处、居委会的作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与清扫保洁以块为主,按区辖范围全部交由各区负责管理和清扫保洁,同时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办法,明确责、权、利相统一。市城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和垃圾清运。三、改革管理运行机制,大胆尝试外地市改革的成功做法,以公开招标承包等形式,将公厕建设管理、道路清扫保洁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四、加强城管队伍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管理水平。
(三)增加城管经费投入,加快公厕建设步伐
为彻底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发生,改变城市脏乱差面貌,建议市政府适当增加城管经费投入。一是按照建设部公厕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快主次干道公厕配套建设和旧城内旱厕的改造步伐,同时要指定专人加强公厕的日常管理,尤其是旧城旱厕的管理与清运,切实体现以人为本,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二、适当增加各区城管经费,提高区城管、保洁人员的工资待遇,改变同工不同酬的状况。
(四)尽快采取措施,切实严格控制近郊乡村民房无序建设
为尽快遏制近郊乡村突击建房之风,市政府要采取紧急措施,明确规定审批管理权限。是市规划局管还是交由区上管,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决不能再继续拖延下去,以免造成恶性循环。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八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中国银监会xxx)《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x中国证监会xxx)《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本行xxx)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09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10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南京银行2011-2013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11-2013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九
qr9.3-02no.09防护管理情况报告1.文件控制部门指定人员管理部门所有的文件;部门所有文件管理均依据公司《文件化信息控制规范》进行;部门制修订了qd8.5.4《防护控制规范》、qd8.5.5《仓库管理规范》、qd8.5.7《应急计划控制规范》等,优化了业务相关流程,更加便于部门人员操作及执行。
2.质量目标的达成情况--产品、原材料、半成品防护情况部门员工能较好的理解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将公司的质量目标分解到部门设定库存产品抽查合格率100%,每天不定时巡查仓库、装卸、运输、包装等各环节防护情况,查看质量、环境、安全、消防情况,每月定期抽查库存产品的外在质量情况,并及时做好记录;经统计汇总,库存产品抽查合格率100%。并将发料出错率和账卡物符合率两项作为岗位工作考核指标;仓库通过加强管理,严格管控,建立奖罚制度等措施,全年发错料仅3次,均达到了目标。
3.岗位设置与激励部门进行了定岗定责,各工作岗位有详细的职位描述、职责与权限等;部门人员工作职责有调整,做好奖励、考核,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使员工能为实现目标作出充分的贡献。
4.培训工作按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制作ppt文档,录像,讲解等方式对部门员工进行培训;用有特长的部门员工来培训其他员工,达到共同提高工作技能;对培训后的员工,采用多种考核方式,如试卷考试、实际操作、领导考核等。
5.部门的内审情况全面积极配合公司年度内审工作要求,主要体现在工作态度以及文件修改上。仓库认真检讨内审组所发现的建议改进项,未发现一般和严重不符合项。
6.改进建议暂无7.综合评述综合仓库各方面的工作运行情况,仓库的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员工能较好的理解质量方针、目标,部门的质量目标己达成,仓库质量管理体系各方面工作能较好运行并满足的标准要求。
编制:
核准: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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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所称关联方的概念进行了初步解释,规定为三种关系: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又对实施条例中的关联关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具体来讲按照资金、经营、购销、控制和其他关系来看,有以下几种关系: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即为关联关系:
1、股权控制: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若一方实际对另一方持股比例不足25%,因有可能因为其对中间方持股超过25%而被认定为与另一方存在关联关系。
2、债权债务关系: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实际控制人: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管理人员: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生产经营控制: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购销控制: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劳务控制: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从关联关系的类型衍生出来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目前,国家xxx正在制订管理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的相关内部文件,以促进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关文件在征求省级税务机关意见,修改、完善后就可能实施。鉴于国家xxx的这些安排,可以看出税务部门提高特别纳税调整案件调查质量,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内控机制的决心。面对新形势,企业需要仔细审查关联交易税务安排的不确定性,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以降低潜在税务风险。”安永华中地区转让定价服务合伙人田雯琦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制订《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去年就被列入计划,一直在积极推进中。田雯琦介绍,在2009年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将从税务系统内部角度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进行具体规定。内容可能涉及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基础管理,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的立案、调查、结案、跟踪管理,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等内容。田雯琦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针对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进行的纳税调整。随着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对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要求越来越高,纳税人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在新的形势下,特别纳税调整形成了国家xxx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联动的格局,国税、地税部门将更紧密地协同开展特别纳税调整,调整的税种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还会涉及其他税种。比如,由国税部门组织调查的案件,若涉及的税种按规定由地税部门管辖,国税部门将向地税部门发布协查通知书。这样操作后,以前在特别纳税调整中很少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将被摆上桌面,纳税人面临的转让定价调整的后果可能更严重。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新形势下,税务机关将加大跟踪管理力度,即在跟踪管理期内,税务机关将重点关注企业被调整前届的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若被跟踪企业存在与调整前相同或类似的特别纳税调整问题,企业将被要求自行调整。若企业拒绝自行调整或调整不合理,税务部门将参考原调整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制定跟踪管理调整方案。对关联交易发生较大变化且明显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能重新立案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对此,在跟踪管理期的企业,应做好转让定价的日常监控,注意价格或利润率水平是否在调整确定的区间之内,避免再次陷入转让定价调查,造成企业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
为了加大特别纳税调整的力度,税务部门将加强关联交易电子信息的采集。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调查对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调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税务机关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此外,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也越来越被重视。例如,主管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可比企业产品价格、利润率等信息资料的,将提请本省省级税务机关发函联系外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必要时,国家xxx也会负责协调在全国范围收集可比企业信息资料。也就是说,无论纳税人是否配合,理论上税务机关可以获得纳税人的任何经营财务信息。
实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制度后,国家xxx将在未来更多地参与对重大案件调整方案的审定。此举必将促进国家xxx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特别纳税调整的全国一致性。
田雯琦认为,签订预约定价是企业避免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有效方法。年初颁布的《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总结了近年来中国预约定价安排的发展,表明国家xxx支持企业积极谈签预约定价协议。然而,随着税务部门预约定价协议签谈经验的积累,以及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协议的纳税入持续增长,税务部门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受理评估及后续执行管理都将曰趋严格,纳税人必须使关联交易更加符合税法的规定,才能减轻或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十一
银xxx副主席梁涛7月4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下一步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的话音刚落,一场对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的专项整治行动即将拉开序幕。
上海证券报独家获悉,作为落实2019年公司治理监管工作的一项任务,监管部门将开展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
“排雷”行动一触即发。股东通过隐藏实控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通过错综复杂的交易结构或股权关系掩饰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关联交易资金运用比例“超标”……这些违规技俩将随着整治行动的深入,逐渐现出原形。
要查哪些公司?哪些业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分为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地方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两部分。
其中,《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3月)出台后新发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加大问责力度。
具体有哪些整治要点,我们为大家梳理如下。
要点1、保险机构需要自查哪些内容?
一是,保险公司股权排查要点。
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或者持股比例占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形;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情况等。
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是否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投资人是否存在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况等。
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等。
股东质押保险公司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权变动频繁,股权结构不稳定的情况等。
二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排查要点。
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等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关联方名单是否全面等。
关联交易审查和风险管控:是否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比例要求等。
要点2、在完成自查自纠后,哪些机构会被监管检查?
各银保监局将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辖内机构的业务和风险特点,全面评估机构自查及整改情况,确定监管检查对象。同时,重点关注以往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中已发现的股权和关联交易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
对于以往检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关风险隐患的机构,将做到精准选择,重点检查,以查促改。
要点3、此次整治行动的检查范围。
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末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关联交易屡上整治榜?背后套路有多深?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持续拓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种类和规模迅速增长。依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的确有利于提高交易稳定性、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协同优势、实现规模效益。
但问题也随之暴露。关联交易已经从最初保险公司与关联方的正常业务往来,演化到今时今日保险公司虚假增资、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的载体、平台。
目前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一是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等;二是资金运用类,包括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三是保险业务类;四是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五是提供服务类。
“在这几类保险关联交易中,以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居多。”一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称,从监管部门前期摸底的情况来看,目前在保险关联交易中,主要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通过错综复杂的交易结构或股权关系掩饰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关联交易资金运用比例“超标”等问题。
一位保险公司投资人士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开展紧密合作,保险公司通过自有资金、保险资金累计投资在信托计划上的投资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但隐匿在数据繁荣背后的潜在风险,也悄然滋生。
上述人士举例称,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相继认购了一些信托计划。而在一些看似“高收益、低风险”的保险信托计划背后,却隐藏着一环套一环的关联安排。
比如,有些保险公司与融资人为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甚至还与信托公司、信用增级方等主体具有关联关系。通过投资信托产品给融资人借款,这些保险公司俨然已沦为股东方及关联方的融资通道。
“而且一些关联交易业务,资产质量并不佳,信用等级及收益率也不高,承担的投资风险却不小。关键是这些保险信托计划多投向地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而保险公司通过债权投资计划等通道在这两个领域已有大量敞口,信托产品的基础资产多与保险公司现有资产重叠,风险集中度就会进一步提高。”某业内资深人士一语中的。
暴露内控空洞!业内建议全链条问责制!
当前,在保险业内形成的一个共识是:关联交易风险逐步显现的背后,折射出的正是保险公司尤其是激进型中小险企普遍存在的内控漏洞。
若更进一步深究,一些保险公司内控机制之所以“千疮百孔”,与其复杂的股权结构、实控人“一股独大”不无关系。个别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
监管部门一再对关联交易施以重拳,显然已意识到了整治关联交易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有业内人士指出,关联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治关联交易的一个关键核心点是,必须要建立关联交易全链条监管审查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过程的问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还涉及信托等非保险领域,因此银xxx的整合,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彻底破解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十二
在对商业银行的要求中,重点提到了对股权和关联交易的排查。在股权情况中,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行自查,并报送监管部门。在关联交易中,排查是否按照监管规定是否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等进行利益输送、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
排查股权情况及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等。
据悉,监管方面要求银行填写股东股权的基本信息表,对股东具体情况进行排查,并鼓励填报最新数据,原则要求截止到20xx年6月末。
对于股权方面的排查要求大都依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1号)(以下简称“1号令”)的规定。
按照1号令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行自查,并报送监管部门。
在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或是监管将排查的首要问题。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未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区域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报告的情况等行为都将被排查。此外,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也是此次排查的重点。
股东资质方面,要求自查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另外,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也在本次检查情况之列。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资金来源方面,要求检查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另外检查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同时,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以及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都在此次检查之列。
股东行为方面,则重点关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
另外,在股权排查中,对于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排查要求,如是否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行为。股东股权出质担保未事先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仍将股权进行质押等行为也在重点排查之列。
在进行股权情况排查的同时,监管也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关联交易排查。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关联方名单要全面;银行董监高及主要股东要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要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要覆盖全部关联企业。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等情况重点排查。
对于存在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排查关联交易是否合规,独立董事及内审部门履职情况如何、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
另外,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或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监管要求检查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情况都是此次排查重点。
在并表管理上,监管要求检查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借道附属机构,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等监管指标的行为也是此次排查中提到的重点。监管要求集团成员间做到内部风险隔离,此次排查中,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等。
对于检查的范围,据了解,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xx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xxx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20xx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我行于2011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
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经排查,我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并均为自有资金入股;没有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决策或银行经营管理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已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截至报告日,我行资本充足,暂没有发生需补充资本的情况。
5.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大量质押现象。
(2)经排查,我行没有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没有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情况,没有将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
(4)经排查,截至报告日,我行没有股权质押的情况。
(1)经排查,我行能够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经排查,我行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能够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4)经排查,我行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能够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能够覆盖全部关联企业,部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的情况,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1)经排查,我行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能够符合规定,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2)经排查,我行独立董事能够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内审部门能够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4)经排查,我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3.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4.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
(1)经排查,我行并表处理能够全面合规,不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不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能够及时清理空壳公司,防止空壳公司对银行集团造成的风险传染。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从而导致不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和风险传染等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同一或关联客户不存在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
虽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但我行依旧将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纳入我行工作重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训时间对员工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学习,促使我行合规稳健运营。
我行将根据监管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规范有序的股权管理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同时,我行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内控工作,全年力争无案件,无重大违规问题,无重大责任性事故。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开展社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按照工作步骤进行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十三
为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提高我校食堂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我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条例,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校的食堂工作展开了全面、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每学期初,学校都会专门召开食堂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和具体分工,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学校食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项工作,针对各项具体工作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如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食品仓库管理制度、食堂财物管理要求、食堂工作人员纪律、锅炉房工作制度等,让食堂的全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后勤处负责具体落实,从人员、调入、设备、采购、保管、加工、出售等所有管理环节进行了细化并狠抓落实,并定期召开食堂工作专门会议,学习上级文件,研究各阶段落实措施。校级领导每天轮流到学生餐厅巡视,以便随时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立即进行改进。
食品安全卫生工作是食堂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确保无一例食物中毒的发生,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食堂都能严格执行国家的《食品卫生法》,有各项食堂管理制度、卫生安全制度以及进、出货招标、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并做到了有检查、有记录,有突出事件的应急措施,工作人员能自觉按要求上岗和操作,其它各项卫生措施和规定能落实到位。
2.采购做好验收工作,加工做到烧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样工作。严格把好食品进货关,我们将学校各餐饮经营点的食品进货进行统一采购,对采购的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进出货手续齐全,帐册相符。每次用餐后所有的餐具、用具都高温蒸汽消毒,健康卫生。
3.建立群众监督机制,让大家共同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我们成立了由校工会干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膳管会,定期举行碰头会,监督以收费标准、成本利润控制、饭菜质量、开支结构为重点,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为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和身心健康,我校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为目标,合理确定供餐价格。
1.认真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标准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和改进。
2.按照学校要求,由后勤处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食堂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在考核中把食品、菜肴的价格、质量、数量作为重点。
3.保证饭菜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学生身体健康成长的需要。
我校食堂实行包餐制供应,向学生收取伙食费,严格按上级规定实行学期初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的方法,食堂收支核算规范、结余合理。同时规范使用食堂的结余款,只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没有用于、变相用于学校发放教职工福利,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因经费不足,师生用餐环境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