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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一
被处罚人:*公司
地 址: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的规定,我厅组织监督检查组对你所的业务质量、设立条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我厅对监督检查出涉及到你签字出具的审验报告中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没有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锦鑫华审字【20xx】1-052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波、张继英。
存在问题:其他应收款余额5,325,476.10元,占资产29%,未对大额余额进行函证;部分大额余额账龄超过1年,未确认是否存在坏帐风险;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应付账款6,523,621.03元,占资产35%,未对主要供应商、余额变动较大的余额进行函证测试;未对收入、管理费用发生额进行测试,未进行截止性测试。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疑义,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由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监督执行。
(辽财行决〔20xx〕133号)
二○○*年**月**日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于年月日被决定行政拘留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执行场所:xx县行政拘留所xx县公安局x年x月x日
1、本通知书已收到被行政拘留人家属年月日
2、已于年月日时通过电话将本通知书的内容通知的家属,被通知家属的电话号码时。办案民警:被行政拘留人
3、已于年月日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邮寄给其家属地址:
办案民警:年月日
4、由于被行政拘留人无家属|不提供其家属的具体联系方式,故暂无法通知家属被行政拘留人办案民警:年月日
5、采取其他方式通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请注明:被行政拘留人
办案民警:
年月日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四
( ) 执字第 号
被拘留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
本院在 执行书中,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 拘留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 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五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 )劳社监理字[ ]第号
被行政处理单位(人):
经查实,你单位以下行为:违反了根据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公章
年月日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六
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
20xx-11-28 10:31 来源:网络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____________[ ]号
申 请 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七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 ,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5、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6、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7、 ;
8、 ;
9、 ;
10、 ;
1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机关经办人各执一份。特此通知。
申请经办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年 月 日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八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承建的大关县天星镇“天星幸福花园”房地产项目于20xx年9月停工至今,建设工地内用于房屋修建的吊塔原为临时性设施,因多年未使用,已经发生倾斜、锈蚀等严重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倒塌,构成违法构筑物。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大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xx年7月3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大住建整字[20xx]1号 ),限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限期拆除上述工地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构筑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并未自行拆除。后经本机关多次催告,你单位仍不履行法定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你单位在大关县天星镇“天星幸福花园”建设工地内的违法构筑物—吊塔进行强制拆除,拆除时间为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 3日内。如不履行,大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组织强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关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年4月25日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九
查封、扣押决定书
文号
当事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 行为涉嫌违反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物品清单;对你(单位)下列场所、设施予以查封:
本机关将于30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限)内对上述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十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当事人:南京弘润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储2220室)
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20xx]00010号),要求你(单位)于20xx年11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侧建筑控制区内距离隔离栅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邮编:210004,联系电话:。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20xx年9月4日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十一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国食药监复不受字〔 〕 号
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十二
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湾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998〕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广州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2.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政拘留决定书下达后多久执行篇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 ,证件号码为 予以撤销,原因如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其它原因: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