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和艺术是表达和传达情感的重要方式。写总结时,要注意用词准确、语言简练,尽量避免冗长的描述。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参考。
行政答辩状格式篇一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xx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
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
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
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答辩状格式篇二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职务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就王德明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我局行政登记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
xxx年5月11日,xx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百公司)变更资料齐备后,向我局提出了变更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人百公司xxx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授权王文华主持xxx年3月31日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王文华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的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顾勇及周喆人代表原告参加人百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出资情况表、章程修正案、通知原告关于召开人百公司xxx年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份及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将所持有的人百公司75%股权及相应债权与持有的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5%股权及相应债权整体转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说明2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公证书、公司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我局工作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xxx]第199号,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做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的规定,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是符合《公司法》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的。
人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表明,原告在人百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并没有表明意见,签于此,人百公司的股东xx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的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充分维护了原告的股东权益。人民商场在给原告的《通知》中叙明,原告应在xxx年5月10日前就有关转让事宜做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我们认为人百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xxx年5月11日,所以其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并没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原告认为我局“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期限”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三、我局对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尽到了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v^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与《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之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规定及该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的约定,人百公司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尽到了审查义务。
我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受理、核准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受理、核准其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人百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行政答辩状格式篇三
被答辩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7月21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某某花园7号楼4x4房,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2x7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被答辩人在理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时意图将“利息标准(即利率)约定不明确”偷换成“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该上诉理由明显不值一驳。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所规定的“约定不明确”应当理解为“对要不要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审判决结合本案对该法条已做出十分客观、正确的分析,即“本案借条中明确写明‘利息月结付给’,说明当事人之间已明确约定本笔借款应支付利息,而非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只是对利息的计算标准(即利率)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因此本案借款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及借款人郑某某当时是有约定了月2%的借款利息,只是碍于朋友关系,双方只是对该利息标准做了口头约定而没有把它写进借条。对此,答辩人已在本案原审时做了详细的阐述。
被答辩人上诉认为“本案证据‘借条’中有‘利息月结现金付给’,但‘利息月结’究竟按什么标准结算,即利息标准究竟如何,并没有约定明确,应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约定不明确’,故应当认定为‘不支付利息’”。该主张显然是将“利息标准(即利率)约定不明确”偷换成“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意图逃避其应承担的合法债务,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能充分印证一审判决的正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上述司法解释目前并未失效,且其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并没有冲突,应予以适用,故原审判决应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上诉无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12月9日。
行政答辩状格式篇四
行政答辩状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并提出反驳理由的书面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口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这是制作答辩状的法律依据。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无须写被答辩人,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2.正文。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诉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1)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如果原告叙述的案情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应当予以指出,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在写法上,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
(2)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是违反法定程序等,答辩人就应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写答辩理由,主要采取反驳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对方败诉,让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因此,进行辩驳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提出证据,根据法律做到有理有据合法。
(3)答辩意见。在正文的最后一段,应写明答辩主张。一般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尾部。包括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或盖章、答辩日期。附项写明答辩状的副本份数、证据件数。
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首部、尾部的写法与一审行政答辩状基本相同。二审行政答辩状的正文应重点阐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从而达到维持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目的。
格式: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范文。
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xxx4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xxx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故xx于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xxx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xx”、“xx”、“xx”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被答辩人无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经确认过这三块地是其使用的权源证据及相关证据。例如:(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证据。
被答辩人出示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实“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是被答辩人使用,因为这些村民小组和相关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另外,这xx村民小组与被答辩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组和被答辩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组及相关的证人与答辩人土相村有矛盾冲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2款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以作出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几十年来,“xx”、“xx”、“xx”三块林地的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土相村之间一直存在争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从解放后至xxx7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庄对答辩人土相村所有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1)解放后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答辩人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这三块地没有任何村庄对此提出过争议。
(2)从改革开放之后倒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山权林权证,也没有任何村庄提出争议。
(3)从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领取《山权林权证》至xxx4答辩人土相村申请xx政府换发《林权证》也没有任何存在提出过任何争议。就是在去年即xxx7年5月被答辩人才莫名奇妙地对答辩人历史占有使用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称,其曾在90年12月向xx镇政府提出异议,但经xx镇党政办公室查证,没有记载及备案。可见,从解放后答辩人土相村占有使用“xx”、“xx”、“xx”三块林地至xxx7年4月份前未曾有任何的村庄提出争议。
2、如果说几十年来,“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落坎坑)”三块林地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2年绝对不会给答辩人颁发《山权林权证》,xx政府在xxx4年也不会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三、xxx4年xx给答辩人土相村的“xx”、“xx”、“xx”三块林地换发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1、xx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权进行核准登记和换发证。
(1)xx属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行驶县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五点规定“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可见,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没有发证的权利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2xx给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程序是合法的。
(1)湛江市xx于04年6月9日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xxx4)第01234号《林权证》。是根据根据xxx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的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xx给答辩人换发的东林证字(xxx4)第01234号《林权证》正是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的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换发的。
(2)湛江市xx是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并按下列严格的具体程序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a、先由答辩人土相村向xx换发证工作组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并提交答辩人原有的《湛江市山权林权证》等林地林权证的权源证据等材料,然后由xx换发证工作组审定。b、进行公榜。由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集中在村委会办公室张榜公布。c、实行现场审核(现场踏查)。由换发证工作组会同村委会干部及相邻权利人到现场核实面积,勾绘四至界线,由参加人员在《林权核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d、公示。由换发证工作组成xx同志\\(镇政府国土所)和xx同志(镇城建办)负责将公示内容张贴在相邻村庄的办公场所或村庄的中心位置,时间为30天。e、公示后由有关部门造册登记并审核验收及建档,在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及林业局审核批准,并由xx向答辩人土相村换发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上述可见,xx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四、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证明材料》、《xx与xx证明材料》、《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均于xxx8年出据的证明书,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其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的。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该条规定的是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和证人”。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除“原告和证人”之外的人,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补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xx是答辩人换发林权证工作组成员,因此,其个人补充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而被答辩人在xx岛试验区给答辩人实施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关于xx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的证据。因此,xx岛试验区有理由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即《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关于调低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证据中没有镇政府的收件回执,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镇政府提交任何关于本案土地争议的材料。
五、被答辩人主张的撤销东林证字(xxx4)第01234号《林权证》已过法定时效,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为两年。xxx4年东海岛试验区根据xxx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对答辩人土相村“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xx)”等林地换发《林权证》。在作出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东海岛试验区依《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于xxx4年3月10日,由东海岛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成员xx\x将填写有“xx”、“xx”、“xx”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土相村的《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粘贴于相邻各村,公告期为30天。因此,应视为被答辩人应当至xxx4年4月10日止知道到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而,被答辩人对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xxx6年4月10号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答辩人xxx7年12月27日才向麻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行政答辩状格式篇五
答辩人(被上诉人):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长沙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住长沙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沙市**区人民法院【2013】*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12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长沙市**区人民法院【2013】*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13年12月10日。
行政答辩状格式篇六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答辩人:xx市xx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地址:xx市xx路xx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xx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xx。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xx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xx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xx)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xx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xx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xx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xx年6月编制完成,20xx年xx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xx)字第xx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xx行政主管部门,市xx局作为市xx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20xx年6月16日,xx市xx局xx分局、xx市xx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20xx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局。
xx年xx月二十七日。
行政答辩状格式篇七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皖18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充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純系无理纠缠,妄议司法。事实上,在原审法庭调查中,被答辩人在未举出该鉴定意见书有违背事实和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已经表明不申请重新鉴定,明显可视为该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合理合法。该司法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委托,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其单方的臆想和猜测,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损害事实和法律的蔑视以及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另据该鉴定意见书系由鉴定机构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真实材料进行技术鉴定的,其完整性和严肃性不容置疑。至于被答辩人称内固定未取出不具备鉴定条件,其说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为司法鉴定相关规则,未明确规定伤残鉴定必须等待二次手术后方可运行。何况答辩人已经在原审中声明后续治疗费不在本案中主张。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依据充分。
二、原审法院依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伤残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彰显公平正义。
被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证据不足,理由是答辩人拖拉机驾驶没有从业证明,且在文昌镇购房的证明也不够充分。其实被答辩人的理由明显忽略了一个特定的生活环境背景,答辩人虽系农村居民,但其早已在街道购买房屋长期居住,早就脱离土地,从事拖拉机运输行业,因为拖拉机运输只是一个自由职业行业,只要相关单位证明其驾驶拖拉机运输事实,便足以证明答辩人的从业这一事实。
至于答辩人在文昌镇购买房屋是否真实这一情节,原审法院对答辩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审查,且依法于庭后实地调查,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并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事实。被答辩人企图通过某个证据的表面瑕疵而达到否定事实的目的,其不尊重客观事实的动机昭然若揭,有恶意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赔偿费用的复函》: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另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答辩人的损失,适用法律正确,更具法律人性化。
三、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停车费和拖车费,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原审法院在法庭调查中,答辩人提交的停车费收据系宣南停车场出具并加盖印章,作为一个专用停车场出具收款收据有其一定的严肃性,因此也是客观事实反映,并非空穴来风。拖车费的发票是专用的税务发票,至于被答辩人认为收费标准过高,不是答辩人的意志所能转移的。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适用法律正确。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鉴定费和诉讼费由其承担没有依据的说法,完全背离了交强险这一社会保障机制的立法精神。因为交强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险,其具备浓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
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强险条例》的制定根据,而《交强险条例》又是《交强险条款》的制定根据,二者若规定不一致时,作为根据制定的法的规定自然优先适用。再说中保协是一个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其所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只是交强险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而已,不能约束受害人。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适用法律正确。
五、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事故车辆的车损,合理合法。
答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车辆受损申请宣城市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车损鉴定。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理后,依照严格的评估程序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科学分析和市场调查,参考市场中准价格给予了该车辆的损失评估。而被答辩人却单方认为车损费用过高,并强调扣除因没有修理发票的17%的税金。
对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说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完全是单方面的估测和主观臆断,其上诉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4月22日。
行政答辩状格式篇八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行政答辩状格式篇九
法院答辩状【范文一】:
针对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不服“长东劳工认(2010)第126号”《工伤认定书》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乐劳社工认[2010]0191号”工伤认定合法。
事实与证据:
2010年9月20日早晨,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员工张浩骑一辆三轮车上班,行至东方区解放西路与幸福北路路口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张浩的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浩与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的劳动协议书、对苗红林的调查笔录、对王秀丽的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法律适用:
综上所述,张浩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辩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张浩属工伤。
行政程序:
关于此次工伤认定的时限、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伤认定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等程序正当合法。
二、对原告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的诉称事实的意见与理由。
1、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浩张浩在案发当日为休息日,不是上班时间。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
现有张浩生前同事苗红林、王秀丽的调查笔录与张浩富有规律的门诊病历及发票收据表明,张浩事发当天不是休息日,并且该事发时间段已临近其上班时间。因此,结合事故地点完全足以确认事故时间属于上班时间。
2、原告认为张浩当日所行走的路段并非上班之路,故认为其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答辩人认为:在上下班。
3、原告认为其对张浩的死亡不承担相关责任。
但事实上工伤与有无工伤保险无关,原告已与张浩产生劳务关系并签立劳务合同,对于张浩的工伤负责。
综上所述,答辩人做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此致
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2011年?月?日。
法院答辩状【范文二】: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答辨人就被答辩人因不服税务机关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贵院起诉,现对起诉书答辩如下:。
一、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的主要论点和诉讼请求。
四、其它依据和理由。
此致
答辩人:_________。
(机关)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证据材料……………………(____)件。
规范性文件……………………(____)件。
证据印件………………………(____)件。
其他证据材料…………………(____)件。
答辩状表项说明。
根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8条的有关规定,被告税务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书副本10日内,针对原告起诉书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
行政答辩状格式篇十
答辩人:周某男32岁汉族xx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现对原告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2003年8月2511作出的247号治安管处罚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答辩如卜:
2003年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
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
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
2003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
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
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
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
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
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
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xx县人民医院2003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xx县中医院2003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
2003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这起案件分别在xx村委会、城郊。
行政答辩状格式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尹志君,职务:镇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李德润不服答辩人所做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答辩人不服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提请复议,绥宁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答辩人以自己四至不确定的山场来否认第三人四至非常明确的山场,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作出绥复决定[2012]3号,维持了答辩人作出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绥处字[2004]3号中,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被答辩人诉称:“绥处字[2004]3号决定书是对他与第三人李其武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叠,发生争执而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存在的,纯属张冠李戴。被答辩人以绥处字[2004]3号是对他与第三人李若武自留山重叠所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这个错误的基础上为推翻答辩人所作的处理决定,从而提出行政诉讼,显然可见是站不住脚。
总之,答辩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贵院予以维持,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绥宁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绥宁县武阳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