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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篇一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x农业开发银行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申请书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篇二
案外异议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_____一案。贵院于____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_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_____款,亦没有被执行人______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______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篇三
申请人:梁 ,男,汉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 室,身份证号为 42010419710 038.
申请人:王 ,女,汉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 室,身份证号为42102219780 47.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 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此致
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篇四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____年x月x日出生,住址:____。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____年x月x日出生,住址:____。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____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
异议事项:____法院(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x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____)x法执二字第__x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致
__x市__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___________
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篇五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______, 系______,人民法院判决______,剥夺了我的_______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篇六
案外人:李xx,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xx镇青年东路xx号院x排x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x5230xxx。电话:139371xxxx
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xx3号1-3层a号;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冉xx,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xx洞上38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0x010xx9,电话:13608xx27xx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水区法院(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xx与被执行人冉xx于20xx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xx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xx,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xx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xx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现郑州银行xx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篇七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0__年三月一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篇八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市______区梨园地区______村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市______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主任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
内容;
2、 请求贵院撤销(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______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达(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______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______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经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篇九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