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益,并确保交易的公正合理。当遇到合同纠纷时,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合同是一份法律约束力强制的文件,用于规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撰写一份合同以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篇一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篇二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篇三
甲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甲方农村耕地700亩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以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以南、以东、以西毗邻的农村耕地700亩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现西边;
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20xx年03月25日起至20xx年03月25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农村耕地700亩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承包农村耕地700亩后应积极治理,在耕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农村耕地700亩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农村耕地700亩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农村耕地700亩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农村耕地700亩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农村耕地700亩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农村耕地700亩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退还乙方承包农村耕地700亩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当地法院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五家渠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3月25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自愿承包甲方土地一块。本着公平互利原则,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发包土地四至界线为东至:
二、承包年限五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三、付款方式及金额:土地承包款为每年人民币(),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每年的5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收侵犯。但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不得违法经营。
五、在承包期内,因做到安全生产经营。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六、乙方在原承包土地上的附作物因国家征占、属于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退还乙方承包土地所付的全部价款;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八、合同满期后,提前一个月另行协商承包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如乙方不再承包,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在合同期内,如乙方不再经营而终止协议,但必须按合同支付合同余年的承包费用。
九、未经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此合同发生纠纷由社区协调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篇五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篇六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承包给承包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承包地名:
面积:
界止:
二、承包形式:
家庭承包外其他方式承包。
三、承包期限: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年)。(双方约定不得超过三年)。
四、上交承包款:
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元。交款方式及时间:
五、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2、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法使用承包土地。
3、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4、创造条件,尽可能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六、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方有经营自主权。
2、承包方有权享受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3、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上交承包款。
4、承包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允许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变地貌,只允许种植庄稼,严禁将承包地用于违法经营。
5、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合同期满。
七、在合同承包期内,如遇承包范围土地被征用或村集体规划使用,承包方必须服从。征用后,承包方只享受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他待遇归发包方。
八、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如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发包方一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发包土地并不退还承包方的承包费。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本合同一式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报市中街道办事处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备案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公章):
承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篇七
x村村委会(甲方)。
立合同者:
村民赵xx(方)。
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充分调动村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经双方民主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乙方承包甲方高产田十亩,按照全村统一规划,村西甲方的十亩淤地归‘方承包。
三、土地承包费每年每亩一百元计。乙方向甲方每年交纳承包费一千元,超产自余,减产自负。
四、承包期间,乙方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过成减产减收。其核减数额须经全休村民委员会民主讨论核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或涛级合同。
五、本合同自19xx年x月x日起生效,三年不变。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发生争执,须经报请上级裁决。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党支部一份。
甲方:x村村委会(章)代表人:郭xx七方:赵xx(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篇八
发包方: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篇九
甲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xxx方式取得甲方xxx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以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xxx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xxx以北、xxx以南、xxx以东、xx以西毗邻的xxx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xx年不变,即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xxx元整、(小写)xxx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承包后应积极治理,在耕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xxx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xxx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xxx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xxx元整、退还乙方承包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当地法院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篇十
发包方:市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订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年,由镇农工商总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由乙方承包经营,并且得到了发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镇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但因乙方已于年实际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项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水果、种苗、绿化苗木等其他农作物。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带给方便;。
(4)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群众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转。
2、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期限承包金为每年万元,在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违约职责。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投入和违约金万元。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一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务必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潜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下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职责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务必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则除土地补偿金归甲方外,其余款项一律归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则继续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调整。
九、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都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另贰份分别报南浔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个性条款: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报请南浔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投入和违约金万元订约人:
甲方: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代表人: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篇十一
一、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承包面积和地点。
四、承包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阳历)日止,共_________年。
五、承包费用。
乙方在承包期内,自_________年起,第一年上交承包费_________元,第二年上交承包费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承包费均以现金上缴,甲方收费后开出收据。交费时间均为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阳历)以前。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房屋_________间(如果有)和下列工具提供给乙方使用:_________.
2.甲方必须合理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它物资,合理安排乙方接受业务技术部门的`培训。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4.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_________(水、电、热等)不低于_________.
5.甲方应及时提供_________机器给乙方使用。
6.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特定副业项目生产经营实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
7.甲方应该定期公布集体的财务帐目和副业生产提成费用的支出情况,接受乙方的财务监督检查。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向甲方上交承包款_________元(或上交_________斤_________,_________斤________)。其中,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_____元(或上交_________斤_________,_________斤_________)。
2.对以上交承包款为承包形式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对以特定副业项目为承包形式者,乙方在完成承包项目规定的任务之后,有权自主调整经营项目。乙方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生产和经营活动。
3.乙方_________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4.乙方严禁使用_________等危险办法。
5.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的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它物资,有权接受发展副业的生产技术培训。
6.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交还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_________,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7.承包期届满,承包地区剩余的_______(鱼苗、果树、苗圃、林木等),乙方应无偿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按双方协议价格购买)。
8.乙方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后,超额部分全归乙方。
9.乙方抓住破坏经营者,按每人每次罚款_________元计算,罚款归乙方。
10.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提供_________,不提供房屋(如果有此条款)和工具,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指标和其它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管理看护不善造成的损害,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5.乙方逾期不交承包费,每逾期_________天,应向甲方偿付欠交款_________%的违约金,并限期_________月内交清,如仍然不交,甲方有权收回_________另包。
6.乙方不按规定操作,造成人畜死亡,由乙方负责。
7.合同期届满,乙方如丢失、损坏甲方提供的房屋、工具等,应据实赔偿。甲方提供房屋、工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任。
九、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承包的农副业产品出现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如乙方发现另有损失责任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造成损失对责任人作价罚款____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
2
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水灾等,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十、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二、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篇十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区乡(镇)村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或租赁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三、四至界限见附图。
四、转让租赁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元一次性结清。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和租赁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据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此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