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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论文篇一
摘要:中国自然保护区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社区共管在协调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研究和实践中,对社区共管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做法,包括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含义、对象、目标、原则、激励机制、乡土文化在共管中的作用等方面,实践和认识都不尽相同。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具有理论的和现实的意义。
长期以来,中国自然保护区在解决保护与社区发展之间的矛盾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规等手段,但由于忽视了当地社区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使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日益加剧,保护区与当地政府也存在权属及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冲突。过去封闭式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不通的,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冲突普遍存在,而且非常尖锐。因此引入了社区共管的管理方法。
社区共管在中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已不仅仅在理论上被广泛接受,而且也越来越被更多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但是,同样也很难找到一个被广泛认同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定义。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编写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指南》[1]中对社区共管所下的定义为:社区共管是指共同参与保护区保护管理方案的决策、实施和评估的过程,其主要目标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社区发展的结合。
对于社区共管的目标,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保护为主要目标,社区发展为次要目标(大多数的观点)。(2)保护与社区发展目标并重。对于此问题,研究中的局限主要在于:第一,从自然保护区的角度出发的。如果将保护区与社区及其他参与方看做合作的平等主体的话,社区共管的目标就应该包括保护区、社区及其他参与方的合作目标。第二,对保护区在社区共管中的经济目标未考虑。研究表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肯定,发展产业是解决保护区经费的一条有效途径,并一直提倡推广和扶持。因此,保护区并不是真的不考虑经济效益,只是在社区共管中不考虑。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编写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指南》中,对共管的原则做了详细的总结。认为对于中国gef 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有四个条件可以作为共管的基本原则,即:扩大参与性、提供激励机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把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及社区持续发展联系起来。此外,共管的过程还应是简单和易行的。
社区共管项目对社区的激励方法有:(1)经济激励的方法。(2)其他激励方法。如提供信息服务;在项目中或项目外为社区提供一些就业的机会;对社区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一些协调活动等。
对乡土文化(社区文化)在自然资源保护中的作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乡土文化有利于资源保护,(2)乡土文化不一定有利于资源保护。已有的研究中,很多研究者关注了这一问题,但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不多。
(1)参与方。在共管中,一般来说在共管计划实施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和组织机构都是共管的共同利益者。在共管同利益者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而且共管给共同利益者带来的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利益的大小也是各不相同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指南》提出,中国gef自然保护区社区管理项目共管部分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促进所有共同利益者参与保护区内或周边一些特点区域的资源规划和管理。从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案例的研究来看,共管中的参与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保护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保护区内及(或)周边社区;2)保护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非政府组织;3)保护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商业机构。第一种情况占大多数,在各参与方中,保护区起主导作用,包括争取国际项目及资金,通常还会有保护区配套资金。帮助社区制定资源管理计划等。政府及主要相关部门领导参与到社区共管领导小组中,部分社区居民得到共管资金并进行所选项目活动。第二种及第三种都比较少。对于共管中参与方到底应包括哪些人和机构,至今没有深入的研究。(2)共管的利益分享。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对社区共管的利益分享基本认识是:保护区获取保护效益,社区获取经济收益,有公司参与的,公司获取经济收益。从现有资料看,只有张琛[3]在其研究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的案例中,提出考虑保护区在社区共管经济收益。在研究及实践中,很少有人关注、探讨保护区是否在社区共管中应有经济收益问题。
在自然保护区面临的众多的社区问题中,土地权属的纠纷最为明显。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20世纪80年代后,集体林地大部分分给了农民。中国大多数保护区的建设晚于当地土地权属的确定。造成许多保护区本身不具有自身的土地所有权,有些保护区的大致边界都没有确定,随着土地价值意识的提升,保护区土地争议不断。从全国范围看,保护区的土地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其中的林木所有权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和农民个人所有。很多保护区在划建时,采用简单的行政命令手段,把一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归保护区,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区拥有管理权。全国保护区普遍存在与社区森林重叠的问题。全国许多保护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福建省划入保护区范围的集体林占保护区面积的68.8%[4]。国际上广泛认为,土地权属的安全性是森林共管或其他森林管理方式的必要条件。世界自然基金会和其他保护组织已意识到没有生活保障(如权属的安全性以及土地和资源的可及性),当地的农村老百姓就不可能做出保护的承诺。
对于此问题研究的不足主要在于:第一,已有研究认识到,在社区共管中,产权是模糊和重叠的。而明晰产权的研究却进行得很少。第二,没有学者研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依据这些产权(法定的权利)及传统的权利,在社区共管的合作中,社区应有哪些权利?分享多少收益?目前很缺乏对这些重要问题的研究。
1.共管的作用。许多研究分析了共管的作用,认为共管作用主要有:(1)缓解了保护区与周围社区的矛盾,使得社区从被防范者的地位变成了保护者。(2)使社区从单纯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受害者变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共同利益者。(3)提高了村民的自然保护意识。(4)加速了实用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5)增加了村民的收入,推动了示范社区经济的发展。(6)提高了保护区对共管工作的认识和工作人员的能力等。
2.共管存在的问题。许多研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共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社区参与程度不高。(2)在社区投资基金选项上,与现代农林牧等方面专家交流不够,从而使所选项目缺乏持续性。(3)社区考虑过多的是发展经济,而忽略对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社区共管简单片面地理解成扶贫。(4)保护区也未将社区工作真正地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随着国际援助项目的结束,社区工作基本被保护区所抛弃。(5)共管后续活动缺乏项目预算。(6)社区共管人员缺乏必要的相关背景知识和共管经验。(7)共管委员会不具有可持续性。
对于此问题研究中的不足主要在于:不少研究中指出了社区共管的试点在项目结束后可能不具有可持续性。但是对为什么不具有可持续性以及如何使其具有可持续性,目前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
许多学者探讨了这一问题,认为现有政策法规中在以下方面与社区资源共管的理念存在冲突和矛盾:(1)社区居民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使用权的丧失。因而造成保护区资源管理与利用上的很多冲突与矛盾。(2)政策或法规实施的一致性问题。(3)野生动物破坏庄稼的补偿机制没有形成等。
李小云等通过研究提出关于中国自然保护区的政策与法律建议如下[5]:充分考虑中国农村社区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多样化的适应性强的保护区域类型设定;明确保护区建立过程中与社区有关的程序,尊重和保障社区的合法权益。
关于自然资源社区共管,国内外都有相关著述,国外的研究相对较多,国内处于起步阶段。就国外来说,有许多这方面的论述,这些文章著作多集中笔墨于发展中国家社区林业、参与式发展及社区共管等问题上。内容主要是对资源社区共管的原则、主要形式、基本经验及共管的组织过程、共管的作用及不足等。在这些论述中,都强调社区的参与,参与的平等性及如何看待农民,强调社区文化的重要性。如在《社区参与湿地管理,国际湿地与发展大会第三研讨会(湿地、当地人民与发展)论文集》中,特别强调把社区居民看做是合作的专家。从国外的研究资料来看,他们并没有特别把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与其他自然资源社区共管区别开来看。究其原因,可能正如《社区参与湿地管理,国际湿地与发展大会第三研讨会(湿地、当地人民与发展)论文集》中戈尔东克拉瑞奇,贝纳德奥卡拉甘所说,一般来说,共管方法都假定资源不属于私有,而受国家控制或所有,但是承认社区是资源的主要用户,社区的需求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在国外和保护区有关的社区共管案例中,尽管也有的提到了因为保护区的建立,社区居民的行为受到了限制而对保护区及其成员产生了敌意[6],但受到限制的是社区居民的传统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所以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帮助社区发展替代谋生来源以补偿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价值而对以前的谋生来源设置的限制。
就国内而言,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问题研究的有不少文章,中国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思想基本是从国外借鉴过来的,国内对社区共管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对于什么是社区共管,共管的对象是什么,怎样共管,共管的目标等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说法。共管的基础是什么,共管中的权利义务如何配置等,都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社区共管思想脱胎于参与式扶贫与社区林业等,但学术界忽略了研究社区共管与参与式扶贫及社会林业有什么区别。此外,虽然不少研究中指出了社区共管的试点在项目结束后可能不具有可持续性,但解决这一问题的策略更多关注的是资金的持续投入及寻找进一步的项目支持等。尚无人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找到科学的、可持续的模式。
经分析总结,国内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问题的研究体现出四个主要特点:一是研究的项目色彩较浓(尽管有学者强调社区共管是过程而不是项目)。因为国内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实践主要是在国际援助项目的推动下开展的,学者的研究也基本是在这些项目的基础上甚至就是在项目的支持下开展的,因此,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实践以及对这些实践的总结、分析、研究也就根据援助项目的不同而带有不同的特点,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也就有依据项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解。而且研究大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二是案例研究较多,缺少规范研究,深入、定量的实证研究也很少。从目前研究现状看,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一些期刊杂志、社区共管项目研讨会论文集乃至网络、报刊上的文章,著作很少,而且这些文章大多是对案例的总结,大多论述的是操作性的问题,在理论层面上探索和整体性设计比较欠缺,理论支撑不足,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核心问题缺乏分析,描述性、陈述性的成分居多,理论分析、逻辑分析与思辨不足。三是部门利益色彩较浓。主要是站在保护区的立场从保护的角度进行总结、研究的。因为国内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主要推动者是保护区,而社区、地方政府等是被动方,因此很多案例总结及研究大多是站在保护区的立场上,从保护的角度阐述、分析问题和设计方案,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全面衡量、评价这一事物的较少,因而程度不同地存在部门性缺陷。四是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比较少。社区林业、社会林业是社区共管的经验、理论主要来源,在国外社区林业、社会林业研究的带动下,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早于社区共管研究,因此,在国内的研究中,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比较多,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比较少。
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实践来看,国内外都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全成功的、可持续的案例可供研究。目前国内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实践,项目只涉及到很少的保护区以及社区中很小一部分居民,虽然有一些成功经验,但总的来说,还不能说有完全成功、可持续的社区共管案例可供研究。
从国外来看,发展中国家存在与中国类似的情况,正如戈尔东克拉瑞奇等所说[7],我们有一个教训,就是主张社区参与湿地管理的人这几年来了解到,他们的工作成果既不是“成功”,也不是“失败”。我们没有经历过完全的失败,遗憾的是也没有经历过完全的成功。这就是“边作边学”。无论是对于参与者或者对于实际工作者,每一项活动都会产生某种有价值的成果和经验。而且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国外的模式也不能完全在中国适用。而发达国家沿用美国的管理方式,一直没有做过同社区居民一起共同进行自然保护的尝试。所以发达国家也没有探索出一条自然保护与社区居民生产生活相协调的发展模式。
所以,研究探索一种能够将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中各利益方与自然相协调和谐发展的模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社区管理论文篇二
1.进一步明确区、街、居各自的组织属性和职能定位。从法律规定看,区、街、居各自的组织属性和职能是清楚的,区是我国在城市的基层政权,主要从事本区的政务管理,职能定位于政治控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街道设立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主要从事辖区事务性管理,职能定位于统筹协调。社区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位于自治职能。以上应是区、街、居三者最基本的职能定位。严格按照区、街、居职能定位进行城市基层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是深化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2.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基层管理组织关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基层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行政隶属关系。”社区居委会不是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因此,转换政府角色,是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的关键。一要强化政府依法行政,社区居民依法自治的意识。二要建立社区社会事务分类制度,从源头上治理社区工作负担过重问题。三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做到简政放权,把一些社会事务交给社会、社区去做。
3.积极创建政府与社区之间合作共管体制。社区自治不是对政府管理的排斥,两者之间是新型合作关系而非对立关系。在“行政归行政,自治归自治”的原则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实现“良治”。按照“议行分设”、“居站分离”和“选聘分开”的原则,实行居委会、工作站主任交叉任职、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合署办公,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政府的关系。按照优化管理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实行区域化、扁平化管理原则,撤销城区的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层面上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社区建设领导机构。
1.完善社区内部组织架构。社区内部组织架构可包括三个层次:①社区党组织;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③社区居民大会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委员会、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以及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的社区志愿者、社区服务中心等载体。完善社区管理领导系统、执行系统、支持系统,形成社区管理的内部循环网络。
2.培育社区中介组织。推进社区建设,需要大力培育社区中介组织。一方面,需要政府从制定发展规划到政策环境,从培育中介组织机构到管理监督,促进社区中介组织社会化、专业化,提高承接社区内社会性、公共性事务的能力。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做好中介组织登记备案工作;统筹安排,为中介组织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组织好社区居民群众对中介组织进行评议和考核,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3.引导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单位是社区自治的参与主体。在理顺社区单位和社区的关系上,要坚持“资源共享”和“共驻共建”的原则。一方面,提倡社区单位通过开放社会服务资源,为所在社区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积极参与社区的自治管理;另一方面,社区组织加强与驻区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尽可能为社区单位排忧解难、搞好服务。
4.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发展。物业管理公司也是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吸收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参加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共同搞好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在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或资质等级的核定时,应由相关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服务社区的合力,彰显社区自治的能力。
1.重视公民意识的培育。居民参与是社区基层管理体制建设衡量标准和动力,缺乏居民参与是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有了共同的社区意识,居民才会对社区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才会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因此,推进社区居民参与,必须十分重视培育公民社区意识。
2.拓宽居民参与渠道。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把社区居民的共同需要、共同利益放在首位,来吸引居民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一要加强社区内的公共物品建设;二要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交流空间和参与的机会。这就要求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工作者转变工作方法,变管制为服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多样化的活动,组织、激励、吸引不同类型的社区居民投身到社区发展中来。
3.建立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制度机制。加强社区居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就是要依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制度,明确社区居民参与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参与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以减少参与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保证社区居民参与的`规范性、广泛性和实效性。
1.发挥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真正地发挥党在社区治理中的核心作用。首先,要明确社区党组织的职责,准确定位。其次,要处理好社区党组织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关系,发挥好社区的政治资源优势;处理好社区党组织“垂直型”设置和社区组织“平面式”布局的关系,发挥社区的组织资源优势;处理好社区党组织本体作用和社区成员群体作用的关系,发挥好社区的人力资源优势。通过处理好三个关系,发挥三种资源优势,实现党组织在社区各类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
2.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制度化建设。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最关键的环节来抓。当前应抓好三方面工作。第一,成立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工作者协会是社会工作行业的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宣传社工理念,培训、认定社工人员,进行行业咨询管理等,逐步实现社会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和制度化。第二,加大对社会工作者队伍教育和培训的力度,把社区工作者纳入重点培训对象。第三,完善社会工作者的聘用制度。探索制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资格认定实施细则,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根据社区居委会需要的专职社工人数,由社会工作者协会向社会公开招聘,向社区居委会推荐人选,由社区居委会自主录用。
3.扩展社区多元筹资渠道。探索建立分摊合理、支持有力的以政府的财政为主的多元化社区建设投入机制,为城市社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已成为社区治理的必然趋势。加大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政府要将社区居委会办公、运转经费和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探索多种筹资渠道。争取公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资金支持;通过“谁投资、谁受益”的运作方式,鼓励社区内外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社区内的设施;依法成立各种基金会,向社会各组织、各团体、各阶层募集社区工作基金;充分利用社区优势资源发展社区经济,提高社区收入。
4.完善社区自治的法律制度。完善社区自治的法律制度,是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的基础,是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良性发展的保障。政府应积极给予制度供给和政策引导,为体制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先行制定地方性社区政策、社区事务公开与监督制度、资源使用制度等,使社区管理在有序的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行。
5.构筑社区工作信息化平台。随着社区人口结构的变化,社区服务需求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要对服务需求有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就要对需求进行定性、定量、定点、定时的分析,依托科技手段和人力资源的结合,实现数字支撑,让管理在服务群众中做到谋划更精细、基础更扎实、救助更及时、动员更广泛、沟通无障碍。当前,要着手抓好居民生活救助服务系统、社区突发事件应急群呼系统、社区专职工作者群发系统、网上居民信箱、党员信箱系统的建设,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手段。
社区管理论文篇三
摘要:在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中,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都是城市社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当今时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地区的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明显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暴露除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管理的理念落后;管理的机制不健全;管理的效率地下等等,这些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关注。对此,我们必须先了解社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内容,然后找到具体存在的问题的,通过两者的融合创新模式的发展,促进我国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进而更好的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服务。
关键词:社区管理;物业管理;融合创新模式;分析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这种城市小区主体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的复杂,对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社会管理和物业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双方缺乏深度的合作,在具体问题的管理中,由于管理信息的不匹配,实际达到的管理效果也是不太乐观的。提高社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深度合作、创新管理模式是促进当今城市社会管理中重要的措施,对于充分的发挥社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作用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同时也能够大大的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的质量,加快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有着相同的管理对象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有着相同的受众,那就是社区的广大居民。它们的差异在于社区管理注重社区的安全和稳定,更像是一种监管,而物业的管理注重社区居民正常的生活,更像是一种服务。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宗旨就是促进社区内部的和谐和稳定,维护广大居民的正常的生活。所以,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有着相同的受众,那么它们之间的合作绝不仅仅是一加一等于二的简单的相加,而是一种管理的优化和升级,是融合创新模式的发展,对于提高城市社区的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所使用管理手段是类似的
无论是社区的管理还是物业的管理都是在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居民的管理和服务。他们的目的和宗旨是一致的,能够使用的手段也基本类似。物业管理通过对居民的服务来达到满足居民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而社区管理通过对不稳定因素的管理来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二者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不能够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他们有着共同的目的,就是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稳定。二者管理手段的类似也使得它们的融合创新模式成为了可能,通过融合创新模式,它们必然能够更好的发展自身的管理职能,同时也要居民享受到更好的服务。
(一)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的信息不匹配
在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中,一个非常直观的矛盾问题在于居民的信息更多的掌握在物业管理者的受众,而社区管理者作为社区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保障者却很难及时有效的获取必要的信息。居民的遇到困难和问题是首先能够想到的就是物业,但是物业的管理职能有限,对于一些影响社区安全和稳定的因素往往起不到太大的作用。相比于物业管理,社区管理的存在感就很低,很多居民甚至不知道社区管理的存在,但是真正有能力有职权帮助居民解决这些问题的恰恰是他们忽视的社区的管理。这一信息的不匹配,让社区居民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所以加强二者的融合创新模式是必然的选择。
(二)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的分管效果不明显
在日常的管理中,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师分开的,但是由于其各自管理的局限性,最终管理的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社区管理虽然拥有足够的管理职权,但是在具体的管理中和居民的联系较少,所以居民在遇到具体的问题时,社区管理者无法第一时间得到消息,导致不能及时有效的为居民解决问题。而物业管理同居民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但是在具体的管理中,他们没有相应的职权,管理的职能也十分的有效。所以,二者分管的结果就是居民遇到问题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造成了管理智能的缺失。
(三)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缺乏深度合作
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虽然他们的手段、目的、受众都是一样的,但是在具体的居民管理中,却往往是单独管理的,缺乏彼此之间的合作。一旦出了问题,彼此就成了相互推卸责任的对象,让居民的问题更难解决。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居民管理中,他们是缺乏合作的,或者简单的合作也流于表面,使得居民真正学到问题是,双方都彼此推卸责任,让居民的问题无从解决。这是一种明显的管理上的缺失,更是一种制度的问题。
(四)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中各主体矛盾复杂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者更多的是由开发商选定的,也就是说物业管理更多的是为开发商服务。但是当居民购买房屋之后,房屋的所有权是居民的,物业管理需要为居民服务。一旦房屋出现问题,在居民和开发商的纠纷中,物业管理就面临极大的考验,他们需要维护居民的利益,但是自身的局限性又导致物业管理需要为开发商服务,所以三者之间的矛盾较为复杂,难以有效的解决。
(一)加强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合作管理
只有加强社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融合创新,才能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让二者的管理更好的为居民服务,解决居民切实的问题。物业管理同居民联系密切,但是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同时也是为开发商服务的,当加强二者的融合创新时,就能够更好的发挥社区管理中监管的职能,让社区管理更好的维护居民的利益,同时物业的管理也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获得自身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不必再为开发商服务,而是更好的为居民服务。此时双方的工作和职能都得到了优化,而居民也享受到了更好的管理和服务。
(二)提高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之间的`
服务职能社区的管理是宏观的,更多的是保证社区的安全和稳定,而物业管理确实微观的,能够更好的解决居民存在的具体的问题。加强两者之间的融合创新,可能很好的发挥二者服务的职能。一方面,社区管理能够借助物业管理的平台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而物业管理也能够通过社区管理提升自身威信,让后续的工作更好的开展。
(三)保障物业管理的经济效益
不同于社区的管理,物业管理更多的是一种服务的职能,所以,在具体的工作中物业管理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只有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物业管理的职能才能更好的发挥,才能够更好的优化物业管理的工作,让物业管理不断的提升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让更多的居民收益。此时,物业管理者和居民之间就不会存在太多的的矛盾,对于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也是极为有利费。所以说,保障物业管理的经济效益对于提升其服务和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居民来说,也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服务。此时,社区管理者在同物业管理的融合中,就需要考虑到物业管理的经济效益。社区管理所能够做的就是很好的发挥监管的职能,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性,让物业管理更好的为居民服务。
(四)有效缓解管理中各主体之间的矛盾
在城市社区的管理中,首先,一定要解决好居民、开发商、物业之间的矛盾。就是把通过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的融合,让物业管理成为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开发商选择物业管理者的时候,需要从社区管理中选择。这样的物业管理产生的方式,就会其的物业管理更好的为居民服务,而不再需要为开发商服务。物业管理者作为开发商和居民之间的媒介,就能够很好的发挥自身协调的职能,更好的维护居民的利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总而言之,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的融合创新是城市社会管理的必然的选择,对于加强城市社会的管理、化解居民矛盾、解决居民切实的问题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社区管理通过与物业管理的融合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大大的增强社区管理的水平,让社区的管理更加的科学规范,的稳定社会秩序。对于物业的管理来说,也能够大大的优化物业管理的工作,让物业管理更好的为居民服务,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社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主体居民来说,则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提高生活的水平和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