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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申请书篇一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1、不准超载运行。
2、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
3、禁止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4、 电梯运行中不得突然换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6、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
7、不准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和呼梯信号。
9、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10 、关门启动前禁止乘客在厅、轿门中间逗留、打闹,更不准乘客触动操纵盘上的开关和按钮。
11、 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者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电梯使用申请书篇二
如何制定电梯使用安全守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电梯使用安全守则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1.1目的
为保证电梯安全可靠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相关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保证电梯必要的资金,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3电梯作业人员负责电梯驾驶和电梯日常检查工作。
2.1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使用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考核培训班,保证电梯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2.1.2根据电梯使用特点和安全需要,配备电梯司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2.1.3组织制定实施电梯安全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4组织制定实施电梯意外事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对于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
2.1.5保证电梯安全使用所需的必要投入,并有效实施;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2.1.6督促、检查电梯安全使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1.7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2.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2.2.1负责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
2.2.2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2.2.3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梯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2.2.4监督电梯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落实情况和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召修的执行情况,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做好电梯定期维护保养质量,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2.2.5做好电梯使用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手续工作,编制和落实年度电梯定期检验计划并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确保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齐全清晰。
2.2.7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日常应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2.2.8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应急预案的演习,参加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2.9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
2.3电梯作业人员(电梯司机)
2.3.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遵守电梯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2.3.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2.3.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了解电梯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掌握性能,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3.4爱护设备,做好日常清洁工作,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2.2.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3.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电梯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2.3.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4电梯日常检查人员(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
2.4.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4.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4.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4.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4.5保管电梯层门开锁钥匙、操纵箱上电梯工作状态转换开关的钥匙、操纵箱钥匙以及机房门锁的钥匙。
2.4.6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2.4.7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2.4.8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记录以及事故记录。
2.4.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1.1目的'
为防止电梯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电梯司乘人员和承载货物的安全。
1.2范围
规定电梯安全操作的方法,电梯司机应遵守的操作规范、步骤。
2.1基本要求
2.1.1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
2.1.2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3熟悉所操作电梯的性能、功能,认真阅读本台电梯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4操作有安全合格标志的电梯。
2.2电梯行驶前的检查和准备。
2.2.1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需要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2.2.2轿厢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在使用前必须先将照明灯打开。
2.2.3每天开始工作前,将电梯上下空载运行数次,无异常现象后方可使用。
2.2.4层门关闭后,从层门外不能用手拨启,当层门、轿门未关闭时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2.2.5平层精确度应无明显变化。
2.2.6经常清洁轿厢内、层门及乘客可见部分。
2.3电梯在行驶中应注意:
2.3.1在服务时间内,不可擅自离岗,如必须离岗时或电梯停用时,应断开电源并将厅门关闭锁好。
2.3.2电梯司机应负责监督控制轿厢的载重量,不得超载使用电梯,乘客电梯不允许作货梯使用。
2.3.3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同意和批准并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装运。
2.3.4严禁在层门开启的情况下,启动或保持电梯检修和正常运行状态,也不允许用检修操作来代替正常电梯运行操作。
2.3.5电梯的厅门、层门电气开关等安全装置不能短接,也不可用其他物件塞住,使其失效而不能起到应有的安全作用。
2.3.6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2.3.7应劝阻乘客在行驶中,勿倚靠在轿厢门上。
2.3.8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
2.3.9当电梯运行时不得对电梯进行擦油、润滑等工作或对电梯部件进行修理。
2.3.10在行驶中应用揿扭开关或手柄开关来“开”或“停”,不可利用电源开关或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来“开”或“停”电梯,更不可利用物件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轿厢上下运行。
2.3.11行驶中,驾驶人员和随乘人员不可把手、头、脚伸出轿外,也不可在厅门外把手、头、脚伸入井道内,以防轧碰事故。
2.4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和检修人及时进行修理。
2.4.1层、轿门关闭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
2.4.2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
2.4.3层、轿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2.4.4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2.4.6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2.4.7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2.4.8安全钳误动作时;
2.4.9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2.4.10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2.5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2.5.1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电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一方面告诉乘客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一方面通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通知外界前来救助。
2.5.2电梯突然失控发生超速运行,虽然断电,还无法控制时,可能造成钢丝绳断裂而使轿厢坠落,或可能因漏电而造成轿厢自动行驶的,驾驶人员首先应按揿急停按钮,断开电源,就近停层。如电梯继续运行,则应重新接通电源,操作按钮使电梯逆向运行,如果轿厢仍自行行驶无法控制,应再切断电源,驾驶人员应保持冷静,等待安全装置自动发生作用,使轿厢停止,切勿跳出轿厢,同时告诉随乘人员将脚跟提起,使全身重量由脚尖支撑,并用手扶住轿厢,以防止轿厢冲顶或冲底而发生伤亡事故。
2.5.3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扑救。
2.5.4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2.5.5电梯发生事故,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移动的现场须设好标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2.6电梯使用完毕后的操作。
2.6.1写好当班设备运行记录,发现存在故障分别转告接班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6.2做好轿厢四壁底板各层站厅门地坎的垃圾和厅门口的清洁卫生工作。
2.6.3将电梯停靠在基站,关掉电梯内电源开关,层楼指示,轿厢照明,关闭锁上电梯厅门、轿门,防止他人进入轿厢内开动电梯。
2.6.4在潮汛期间,工作结束或工作时基站受潮汛影响,电梯应开离基站。
电梯使用申请书篇三
1、停运时间:20xx年7月12日至8月26日
2、停运电梯:行政楼1台、百会堂2台、实验南楼1台、实验北楼2台、逸夫楼1台、科技楼1台,共计8台。
3、保留运行电梯:行政楼1台(负1楼关闭)、科技楼3台、实验南楼1台、3号综合实验楼1台、十二校区3台以及人南校区1台,共计10台。
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使用拟停运电梯的部门,请于7月12日前向后勤基建处党政办公室(行政楼127室)提交有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拨打电梯运行维护值班电话:
xx部
日期:
电梯使用申请书篇四
为了更好的保证电梯在使用中的安全运行,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消防、电力、旅游、商务、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配合做好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安全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 支持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
第八条 附属电梯的建筑物业主是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相关义务。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条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取得许可生产且检验合格的电梯,并按规定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或者更新的,应当按规定变更电梯使用登记。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落
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四)确认维护保养记录,监督维护保养质量;
(九)电梯停用的',应当及时公示停用原因;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并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连接,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管理、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所有权人与电梯使用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四)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五)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教育、监督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三章 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不得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设立值班电话,确保及时实施应急救援;
(四)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
(三)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条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异地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地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信息。
(二)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检验检测;
(四)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核查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故障频率较高的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情况、维护保养质量、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体系,组建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站点的电梯应急救援网络,公布救援电话和站点分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电梯运行期间,相关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的;
(三)电梯停用,未公示停用原因的。
(一)未对维修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的;
(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的;
(四)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或者未保持其有效运行的。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电梯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安全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电梯安全事故救援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的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公园、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