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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教育类题材篇一
导语:在历年各省教师招聘考试中,法律法规普遍占分值不多,但是内容却很多,在分分必争的考试中,这部分内容备考也不容忽略,下面将教育法律法规的常考重点法条摘选出来,希望能够在教师招聘考试中为大家助一臂之力。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七十三条【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的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①把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②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④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⑤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⑥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⑦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⑧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
教师招聘教育类题材篇二
1、统一思想,强化“轻负高质”意识,明确全面提升学生素质才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在开学初就组织教师学习了相关的文件,提出了“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工作目标,全组教师签订了“减负”责任书。
2、推行了家庭作业试水制和协商制,教师布置的作业必需下水试做,每天家庭作业的布置必须经由班主任的协调统一布置,确保学生的作业时间。
4、改革了师生评价机制。
主要做法:
(一)、认真学习“减负”文件精神,转变教师观念,强化“轻负高质”意识。
(二)、制定措施,加强管理,落实到位。
1、明确规定,着眼细节,追求有效。
我们要求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上足、教好每一门课程,不随意增减课时。各班一律不安排早自习,确保学生早晨的睡眠时间。课外活动时间,任何学科教师不得随意占用讲课。音、体、美学科教师的课时不得自行转让给其他学科的教师,否则按空堂处理。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擅自提前复习迎考和延长学生上课时间等等。
2、严把“备课、上课、听课、训练、辅导”五关,要求环环有效。
(1)有效备课。提倡实用备课,有效备课,采用集体备课和个性备课相结合的模式,教师在独立备课的基础上学习和吸收同学科组其他老师的智慧,经常进行二次备课,所有教师要求每课必须写好教学反思,杜绝为应付备课补交备课材料的现象。
(2)有效上课。教师上课时有强烈的目标意识,质量意识,效益意识,重视课堂的常规管理和各学科的课堂改革,结合学生实际选择最适合的教学方法,不断优化课堂教学。
(3)有效听课。要求每位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学科组听完课后组织评课,并有评课记录。外出学习的老师回校后及时上汇报课,并在教研组内交流心得,书面材料备案。学校实行推门听课制度,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
(4)有效训练。教师正确认识作业在学生“双基”能力形成中的重要作用,科学合理的`安排作业,既抓好对作业量的控制,更抓好对作业规范和作业批改的要求。严禁以增加作业量的形式惩罚学生。
(5)有效辅导。明确课后辅导在提高教学质量中的重要性,突出辅导的靶向性,对有针对共性问题进行全面辅导,关注后进生的个别辅导,把对班级后三分之一学生的个别辅导作为辅导工作的重心。对后进学生根据其实际情况合理的安排辅导时间与内容,避免增加其负担。
3、建立“三级”巡查机制,确保“减负”落实到位。
存在问题:
1、个别老师对高效课堂和有效教学认识还不到位。
2、部分家长担心学生成绩波动要求教师增加作业量。
3、个别教师工作能力滞后,在落实高效课堂、有效教学上有一定困难。
今后工作方向:
1、加强对教师教育工作使命感教育以及不断培养提高教师教育工作水平和能力。
2、加强对教师教育工作的常规检查和指导,引导对口扶持和以研促教。
3、用科学的评价机制引领“减负”工作。
4、加强宣传,积极向家长宣传素质教育精神和“减负”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等,引导家长们由重视孩子的分数转为重视孩子的终身发展。
5、引导教师进行总结、反思,通过沙龙和课例研讨等活动推广成功经验。
教师招聘教育类题材篇三
导语:在教师招聘的工作中,关于教育与教育学的内容你知道多少?百分网小编已经为你准备好了相关的章节重点知识,需要学习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节 教育的发展
(1)我国最早把“教”和“育”联系在一起是孟子;
《孟子.尽心上》对教育的理解“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
(2)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对教育解释:“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
(3)19世纪末20世纪初,“教育”才被正式用来言说教育。
广义:指增进人们的知训、技能和身体健康,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所有活动。广义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
狭义: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们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3、学校教育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学校教育: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包括三个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
教育者:是从事学校教育活动的人,包括学校教师、教育管理人员以及参加教育活动的其他人员。其中教师是学校教育者的主体,是直接的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受教育者:是接受教育的人,即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对象。他既要接受教育者的改造和塑造,同时也要自我改造和塑造。
教育影响:是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极其联系得总和,它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工具,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作用的'中介。
(1)教师承担着传承人类文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任;
(2)教师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
(3)青少年处在身心迅速发展的时期。
6、简述学校教育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从教育者的角度看:教育的过程是教育者选择教育影响并向受教育者施加教育教育影响的过程。
从受教育者的角度来看:教育的过程是受教育者根据自己的发展水平和主观愿望选择教育影响,并将教育影响内化为自己的身心发展内容的过程。
7、学校教育制度概念?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系统,它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8、简述学校教育制度的产生和历史发展(基本类型)?
(1)双轨制学制(19世纪欧洲);
(2)单轨制学制(19末20初世纪美国);
(3)分支制学制(20世纪上半叶前苏联)。
(4)我国是有单轨制发展而来的分支制。
9、试述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1)加强学前教育并重视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2) 强化普及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3)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
(4)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多样化;
(5) 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逐渐淡化;
(6)教育制度有利于国际交流。
(1)原始形态的教育(特点):(1)教育是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进行的。(2)教育没有阶级性。(3)教育内容简单,教育方法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