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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调查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朋友们:
你们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安全是民航发展的生命线》
安全是责任。在踏上工作岗位的第一天,领导就曾告诉过我们“大家选择了安检这个岗位,同时也选择了一份责任和挑战。” 从岗前培训开始,安全便无时不刻出现在我们脑海里,时刻敲响着警钟。在道口安全检查的规范流程的每一项操作都烂熟于心:人身箱包检查都需要我们的每一位员工和旅客进行沟通和配合,在相互对接的每一个细节里面渗透的一个概念即为安全,因为安全是一切的前提,没有了安全一切都无法顺利进行。安全是信仰。我们始终牢记安全是一切工作的根本,没有安全就没有了一切,安全成为我们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安全意识成为我们每一个人心底时刻不能放松的弦。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在岗一分钟,就要安全六十秒。国家的安全是国泰,民众的安全是民安,为了国泰民安,为了千万个家庭团圆,为了亿万旅客的平安,我们必须信守承诺,以把握安全检查质量为关键环节,将每一个危险因素拦截在地面,将每一个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放飞每一个航班,为祖国守护一片祥和安宁的蓝天!
安全是民航发展的生命线,正因为有了安全,我们的事业才能繁荣发展,蓬勃呈现。安全是一首歌,需要用心去谱写美妙的音符;安全是一棵树,需要用真情去浇灌绿色的向往;安全是一座山,需要用毅力去跋涉险峻的路途。
定了演讲的成功与失败。
演讲稿像议论文一样论点鲜明、逻辑性强,但它又不是一般的议论文。它是一种带有宣传性和鼓动性的应用文体,经常使用各种修辞手法和艺术手法,具有较强的感染力。
演讲未必都使用演讲稿,不少著名的演讲都是即兴之作,由别人经过记录流传开来的。但重要的演讲最好还是事先准备好演讲稿,因为演讲稿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通过对思路的精心梳理,对材料的精心组织,使演讲内容更加深刻和富有条理。其二,可帮助演讲者消除临场紧张、恐惧的心理,增强演讲者的自信心。
演讲稿特点
主要区别
演讲和表演、作文有很大的区别。
见的一种社会活动。
主要特点
第一、针对性。演讲是一种社会活动,是用于公众场合的宣传形式。它为了以思想、感情、事例和理论来晓喻听众,打动听众,“征服”群众,必须要有现实的针对性。所谓针对性,首先是作者提出的问题是听众所关心的问题,评论和论辨要有雄辩的逻辑力量,要能为听众所接受并心悦诚服,这样,才能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其次是要懂得听众有不同的对象 和不同的层次,而“公众场合”也有不同的类型,如党团集会、专业性会议、服务性俱乐部、 学校、社会团体、宗教团体、各类竞赛场合,写作时要根据不同场合和不同对象,为听众设计不同的演讲内容。
第二、可讲性。演讲的本质在于“讲”,而不在于“演”,它以“讲”为主、以“演”为辅。由于演讲要诉诸口头,拟稿时必须以易说能讲为前提。如果说,有些文章和作品主要通过阅读欣赏,领略其中意义和情味,那么,演讲稿的要求则是“上口入耳”。一篇好的演讲稿对演讲者来说要可讲;对听讲者来说应好听。因此,演讲稿写成之后,作者最好能通过试讲或默念加以检查,凡是讲不顺口或听不清楚之处(如句子过长),均应修改与调整。
第三、鼓动性。演讲是一门艺术。好的演讲自有一种激发听众情绪、赢得好感的'鼓动性。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依靠演讲稿思想内容的丰富、深刻,见解精辟,有独到之处,发人深思,语言表达要形象、生动,富有感染力。如果演讲稿写得平淡无味,毫无新意,即使在现场“演”得再卖力,效果也不会好,甚至相反。
首先,要根据听众的文化层次、工作性质、生存环境、品位修养、爱好愿望来确立选题,选择表达方式,以便更好地沟通。
其次,演讲稿不仅要充分体现演讲者独到、深刻的观点和见解,而且还要对声调的高低、语速的快慢、体态语的运用进行设计并加以注释,以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
另外,还要考虑演讲的时间、空间、现场氛围等因素,以强化演讲的现场效果。
第五、口语性
把长句改成适听的短句;
把倒装句改为常规句;
把听不明白的文言词语、成语加以改换或删去;
把单音节词换成双音节词;
把生僻的词换成常用的词;
把容易误听的词换成不易误听的词。
这样,才能保证讲起来朗朗上口,听起来清楚明白。
第六、临场性
演讲活动是演讲者与听众面对面的一种交流和沟通。听众会对演讲内容及时作出反应:或表示赞同,或表示反对,或饶有兴趣,或无动于衷。演讲者对听众的各种反映不能置之不顾,因此,写演讲稿时,要充分考虑它的临场性,在保证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要注意留有伸缩的余地。要充分考虑到演讲时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应付各种情况的对策。总之,演讲稿要具有弹性,要体现出必要的控场技巧。
主要功能
第一、“使人知”演讲。这是一种以传达信息、阐明事理为主要功能的演讲。它的目的在于使人知道、明白。如美学家朱光潜的演讲《谈作文》,讲了作文前的准备、文章体裁、构思、选材等,使听众明白了作文的基本知识。它的特点是知识性强,语言准确。
第二、“使人信”演讲。这种演讲的主要目的是使人信赖、相信。它从“使人知”演讲发展而来。如恽代英的演讲《怎样才是好人》,不仅告知人们哪些人不是好人,也提出了三条衡量好人的标准,通过一系列的道理论述,改变了人们以往的旧观念。它的特点是观点独到、正确,论据翔实、确凿,论证合理、严密。
第三、“使人激”演讲。这种演讲意在使听众激动起来,在思想感情上与你产生共鸣,从而欢呼、雀跃。如美国黑人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在林肯纪念堂前的演说》,用他的几个“梦想”激发广大的黑人听众的自尊感、自强感,激励他们为“生而平等”而奋斗。
第四、“使人动”演讲。这比“使人激”演讲进了一步,它可使听众产生一种欲与演讲者一起行动的想法。法国前总统戴高乐在二战期间的英国伦敦作的演讲《告法国人民书》,号召法国人民行动起来,投身反法西斯的行列。它的特点是鼓动性强,多以号召、呼吁式的语言结尾。
第五、“使人乐”演讲。这是一种以活跃气氛、调节情绪,使人快乐为主要功能的演讲,多以幽默、笑话或调侃为材料,一般常出现在喜庆的场合。这种演讲的事例很多,人们大都能听到。它的特点是材料幽默,语言诙谐。
民航安全调查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篇二
一、指导思想
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水平为重点,突出“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活动主题。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例》、《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要求,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下设“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由____兼任主任,hse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推广及落实工作。
三、活动时间
6月1日——6月30日
四、安全月活动主要内容
1、营造安全活动气氛
(1)利用交接班会、班后会、安全生产协调会、公司例会等进行“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
(2)在公司大门口、____张贴主题标语。
(3)电子显示屏显示安全月活动主题。
(4)在宣传栏中张贴“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安全知识等材料。
2、安全知识竞赛
(1)竞赛对象:操作部各班组。
(2)竞赛要求:各队派3人参加(其中1名不超过1年的新员工)。
(3)竞赛内容:安全知识,生产操作等。
(4)竞赛形式:闭卷考核+实际考核。
(5)比赛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
3、安全技能实践操作竞赛
(1)(个人)25米往返干粉灭火器油盆灭火(男8公斤,女4公斤)
(2)(个人)25米往返灭火毯油桶灭火
(3)(组合)3人2带泡沫枪出泡沫
(4)(组合)3人2带消火栓出水
参赛说明
(1)参赛对象:公司各部门
(2)个人比赛操作部每班3人,其他各部门3人。
(3)组合比赛按组自由报名(报名时需有组合名)。
(4)比赛限操作1次,动作不到位不规范的,每项增加2秒计入总时。
(5)个人比赛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3名。
(6)组合比赛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名。
4、新员工消防技能培训
(1)参加对象:公司入职不超过1年的新员工
(2)培训科目:
25米往返干粉灭火器油盆灭火(男同志8公斤,女同志4公斤)
25米往返灭火毯油桶灭火
3人2盘水带连接出消防水
3人2带泡沫枪出泡沫
5、结合夏季安全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
6、综合演练
集中组织一次消防综合演练。
五、活动步骤
(1)全员动员部署大会:6月5日前
(2)安全知识竞赛:6月13日前
(3)安全技能竞赛:6月20日前
(4)安全检查:6月25日前
(5)综合演习:6月30日前
六、活动结束:
“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活动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hse部负责对活动进行总结并上报,并对评比情况进行张贴宣传。
民航安全调查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篇三
大家好!很荣幸我能有这样的机会参加今天的演讲。我叫吴彩玲,是泗县供电公司的一名员工,我演讲的题目是“安全伴我行”。
我想先问大家一个问题:在这人海如潮滚滚红尘的现实社会中,请问您最需要什么?最需要什么伴你同行?是物欲、财欲、情欲的满足,还是功名利禄?如果让我来回答,会毫不犹豫地说:是安全!我们需要安全伴我同行。
安全是人民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安全”的重要性,它的现代意义在于它伴随着人类的稳定、繁荣、发展和进步,从孙中山的“建国大纲”到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从邓小平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到“三个代表”,再到科学发展观,其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就是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一撇一捺的“人”字,其实就代表了支撑天地的脊梁,寓意着做一个人就必须担负起使他人幸福,使自己也幸福的事业。只有安全才能有收获、有幸福,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是安全捍卫着我们的生命,是安全在维护我们生存的权利,是安全在为我们注入无限的力量,我们都需要安全相伴同行。
对我们电力企业来说,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唯有安全生产这个环节不出差错,我们的企业才能去争取更好的成绩。然而,总是有那么一些人,视安全为儿戏,对"三违"无动于衷,缺乏安全意识!也正因为这些人,总是让我们看到、听到一幕幕血的教训。据国家电监会公布的数据,20xx年全国共发生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39起,死亡79人;20xx年1~9月份,全国发生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26起,死亡46人!仅这些数据就够触目惊心的了,但事故背后的更为严重后果更会让我们触目惊心!
下面我就简单地给大家算算有关安全事故的四笔帐吧!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如果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哪还谈得上“三个代表”、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一笔非算不可的政治帐。在过去的几年里,每年都会有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20xx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27945起,死亡126760人;20xx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27158起,死亡112822人。这些事故的发生显然是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的,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在政治上是严重的欠账!湖南凤凰垮桥1200万顷刻之间化为乌有;湖南凤凰塌桥事件中,那个穿着蓝色衣服的身影不会忘记,那张写满情绪的脸不会遗忘,那个抱着自己亡夫哭泣的无助的背影永远铭记。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发生在我们泗县公司的平山12.4人身死亡事故,事故中那位年近三十岁的外线工人连一句话都没有留下,就去了……他走了……。走的是那么急匆匆,那么悲凉凉,留下的只是家里的一个女人、一个孩子、一个年迈的老母亲。从此,妻子失去了丈夫,除了承担巨大的悲痛生活又给她柔弱的肩头上压上了沉重的负担;从此,年仅六岁的孩子失去了爸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童年,我不知道这个孩子的童年将怎样度过;从此这家将不再有欢声笑语!这是多么沉重的良心帐呀?!
看着这些沉甸甸的帐单,我震惊了;看着安全事故警示片中一幕幕的惨祸惨景,我神伤了;看着那事故中的弱小孩童,我哽咽了;看着那事故现场伸出的被电灼伤需要援助的手,我流泪了!是的,是那些无视安全的违章之人,是那些可悲可叹的安全事故,强取豪夺,取人性命,平时高唱的“以人为本”到哪里去了?是的,这些惨痛的事故,无一不凸现出违章之人对生命的蔑视、无一不暴露出无知违章人对制度的淡漠。黑暗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要用她来寻找光明,从事故中知道安全可贵,从事故中总结安全教训,是事故留给我们的唯一利益。
“智者是用经验防止事故,愚者是用事故总结经验”,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安全格言。因为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可喜的是,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到各个企业,对于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高,预防措施也越来越得力,安全事故呈连年下降趋势。我们电力行业更是如此。20xx年,全国发生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比20xx年减了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了3人;发生的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起数大幅度下降,共发生207起,同比减少67起。我们泗县公司领导班子也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始终把它作为关乎企业生存的头等大事紧抓不放,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事故教训交流会,学习安全文件,观看安全警示片,坚持严密闭环的安全检查制度,做到领导时时教育、检查,员工时时学习,刻刻注意。
当前,伴随着全国“安全生产年”的号角吹响,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公司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传播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营造浓厚的“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增强全员搞好安全生产的信心。“爱企业、爱工作、爱生活”,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心声; “保证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是为了公司的明天更美好;“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是每位职工和家人共同的希冀;“工作不能凑合,安全不能马虎,对每一个施工现场要盯紧盯牢”,是工区主任一再的强调与叮咛;“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千万要注意安全啊”,是出工前爱人对我们殷殷的嘱托;“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我们电力职工每天上班时必须恪守的信念;“侥幸、麻痹、轻率”,当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我们要牢牢记住上面的提醒、责任和嘱托。在人生的旅途和电力工作中,安全始终伴随着你我同行!无论工作还是生活,我们都必须一直依赖着“安全”这个拐杖,没有它,我们就会摔跤,可能走不过风风雨雨,更不可能到达人生辉煌的顶峰。
“安全生产”人人都会说,但真正做到却很难,特别是反“三违”难度较大。但是,为了各自的生命,为了他人的安全,为了家庭幸福,请痛下决心,务必改正吧。我们不求活得多么灿烂、多么耀眼,只求个幸福和睦、平平安安。“安全连着你我他,防范事故靠大家”“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事故不得了。”随处可见的安全标语,寄托了党和国家,企业、家庭对每个人的嘱咐和希望,也是对每位职工最起码的要求,它时刻提醒我们要“安全、安全、再安全”。我们一定要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安全工作时时抓、事事抓、长期抓,永不放松!不投机取巧,不自以为是,使我们在思想上形成牢固的安全理念,在行动中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使我们能够自然天成、平平安安地过一生。有句歌词说得好:“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平平安安”。相信只要人人、处处、事事想安全、抓安全、保安全,我们电力公司一定会开创安全生产新局面。到那时我们将会为公司取得的成绩而欢欣鼓舞,为伴随着我走过风雨的安全而振臂高呼!
各位领导 、各位同仁,为了公司的安全、稳定、发展,为了我们明天更加美好,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从零开始,从现在做起,牢记“安全伴我行”,人人都成为电力安全的守护神!一起安全同行到永远!!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民航安全调查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篇四
大家好!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能给我们创造这样的一个机会直抒胸臆,表达我们对安全的一点微薄之见,从古至今,谁不想幸福安乐,谁不想平安到老?“关注安全,平安是福”是所有人共同的心愿,值此全国“安全生产月”之际,让我们再一次唱响“遵章守法反三违,关爱生命保安全”的主旋律,平安并幸福着度过每一天。今天,我演讲的题目就是“安全在于细节——平安并幸福着度过每一天”。
有一句话大家都听过,有一句话大家都会说,那就是“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无论是一个企业的发展壮大,还是一个家庭的温馨健全,平安都是构筑企业大厦的基石,是营造家庭温馨的根本。然而,随着一声声振聋发聩的巨大爆炸,随着一团团浓烟的飘升,又有多少个家庭因为亲人的骤逝而痛不欲生?10.27等重大亡人事故的发生,如一道道伤痕刻在我们的心中,脑中,久久,久久,辉之不去,是泪水抹不掉的回忆,是时间冲不去的印记。
20--年3月3日,炼油厂装运车间操作工在进行污油回收作业时,违章作业,发生爆炸着火,酿成两死一伤的重大亡人事故。20--年4月13日,化肥厂钳工冷德纯在尿素车间回装尿液泵401-j时,发生了一起尿液烫人事故。这都是典型的由于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三违”责任事故,同时也暴露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要求不严,落实不到位”的严重问题,尤其是一些习惯性违章行为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
了解事故经过的人不难发现,3.03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回收污油时,操作工艺喷溅形式卸油,致使产生大量静电,放电着火爆炸伤人。而4.13事故发生时,当班班长,操作工及钳工都是工龄十几年甚至二十年的老工人了,经验不可谓不丰富,那事故为什么又发生在我们面前了呢?让我们以4.13事故为例来分析一下事故发生的原因:在4.13事故中,首先是泵房操作工排放冲洗泵体及相连管道不够彻底,其次是钳工在处理机泵口环过程中没有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再次是在检修过程中,钳工是单独作业,没有人在场监护,致使事故发生时应急措施不当,烫伤面积增大。难道这些我们都不能防范吗?当然不是!假如当时我们能够更关注细节,处处做到,事事做好,每一个环节都能够解决好,事故也不会发生。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终的罪魁祸首呢?究其根本是长期以来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忽略工作中的细节,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具,不按规章制度监护作业,伤人伤己,也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敲醒了我们麻痹已久的神经。
而这也让我们联想到在日常的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多习惯性违章,如班前岗位预检时经常不戴安全帽就进装置,夜间巡检挂牌时也常常不随身携带手电筒等等,这无疑会将我们自身暴露于这个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环境之中;而失去安全防护的我们的生命脆弱的一如秋风中瑟瑟发抖的黄叶,不堪一击。安全做不得表面功夫,更要不得表面功夫,我们要从细节入手,不放过任何一丝安全隐患,拒绝一切违章作业,因为敷衍塞责的背后是我们正在受到威胁的宝贵生命。只有用安全意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才不会因为思想上的麻痹而造成终生的遗憾。一时的放松,一时的偷懒,换来的可能是“祸从天降”,悔不当初。
既然昨日的伤痕还隐隐作痛,那我们就要牢记这血的教训,“强三基,反三违,除隐患,保安全”,时时刻刻将安全工作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因为只有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更加专注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因此,也只有杜绝三违行为,整改工作中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关注细节,追求完美,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远离“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月的天空蔚蓝清澈,六月的鲜花娇艳芬芳,六月的儿童活泼可爱,值此全国安全生产月之际,我们更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细节入手保平安。亲爱的朋友们,如果你还留恋天空的蔚蓝,如果你还眷恋鲜花的娇艳,如果你还想与家人子女共叙天伦,幸福到老,请牢记:安全在于细节,不要让不安的阴霾遮住我们头顶的阳光,让我们时时刻刻关注细节,把握细节,平安着,幸福着,度过生命中的每一天!
民航安全调查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
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站在讲台上,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锻炼自我,我感到非常荣幸!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安全在我心中。
那么什么是安全呢,为什么要安全呢?(我想,前面的几位同事,已经用他们精彩的演讲,给出了直观的答案,同时,也让我获益匪浅,没错)安全!无危则安,无损则全!而对于我们航空业来说,安全就是:维修要安全,飞行要安全,我们要安全。 在走进x航的这一段时间里,我不止一次的听到这样一个比喻,作为民航业的一员,我们一手托着利益,一手托着安全,甚至,安全来的更为重要一些,因为它关乎着生命安全,更关乎着无数家庭的幸福。
以机务为例,在外场,有着行行色色的员工,安检、空乘、机务;还有着来来往往的车辆,摆渡车,电源车,牵引车;而我们的工作又充满了复杂性和挑战性,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难道不应该将安全时时刻刻挂在心头吗!
安全在我心中,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口号,只有牢固树立安全
意识,并将这种意识融入我们的一言一行,溶于我们的血液之中,那么,安全才有了存在的可能,才有了意义。
我们都熟知的哲学中的一句话:物质决定意识,而意识对物质有能动的反作用,由此可见,安全意识很重要。举个例子,在外场,有些员工每隔几天,就能提前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漏洞,而有的员工一年到头也毫无所获,甚至小错不断,差距就在这里。
孟子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作为公司的.一份子,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到“居安思危”,牢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用安全意识来影响我们的行为,用安全的行为创造完美的成果。 作为一个鲜活的生命,我们在亲人满怀的期待中,叩响了人生的大门。而在这条神奇而又玄妙的路上,有无数宝藏等待我们去挖掘,有无数险峰等待我们去攀登,有无数蓝图等待我们去描绘每个人享有着安全生存的权利,而任何企图毁灭这一切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
所以,让我们携起手来,时刻绷紧心中的安全弦,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齐心协力,把好每一个“安全”关,让x航这架大飞机在和谐平安的蓝天中越飞越远!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演讲,非常感谢大家耐心的聆听。
请各位领导、同事多多指教!
尊敬的各位领导,朋友们:
你们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安全是民航发展的生命线》
安全是责任。在踏上工作岗位的第一天,领导就曾告诉过我们“大家选择了安检这个岗位,同时也选择了一份责任和挑战。” 从岗前培训开始,安全便无时不刻出现在我们脑海里,时刻敲响着警钟。在道口安全检查的规范流程的每一项操作都烂熟于心:人身箱包检查都需要我们的每一位员工和旅客进行沟通和配合,在相互对接的每一个细节里面渗透的一个概念即为安全,因为安全是一切的前提,没有了安全一切都无法顺利进行。安全是信仰。我们始终牢记安全是一切工作的根本,没有安全就没有了一切,安全成为我们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安全意识成为我们每一个人心底时刻不能放松的弦。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在岗一分钟,就要安全六十秒。国家的安全是国泰,民众的安全是民安,为了国泰民安,为了千万个家庭团圆,为了亿万旅客的平安,我们必须信守承诺,以把握安全检查质量为关键环节,将每一个危险因素拦截在地面,将每一个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放飞每一个航班,为祖国守护一片祥和安宁的蓝天!
安全是民航发展的生命线,正因为有了安全,我们的事业才能繁荣发展,蓬勃呈现。安全是一首歌,需要用心去谱写美妙的音符;安全是一棵树,需要用真情去浇灌绿色的向往;安全是一座山,需要用毅力去跋涉险峻的路途。
民航安全调查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篇六
按照总公司关于开展第五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文件精神,我公司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并动员了全体员工落实活动,大大增强了全员安全意识,不断促进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由于主要领导认真贯彻总公司文件要求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保安全生产、稳生产秩序,促进了经济效益提高的好成绩。六月份没有发生行车责任事故和场内事故。总结安全月活动,具体实施了以下工作。
一、 成立安全生产月及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组建活动安全网络,大造安全生产声势。公司在这次活动中,在原有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基础上补充生产一线各班组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张经理担任组长。进入“安全月”的前一天,我们就在站区醒目位置悬挂了大型安全生产口号横幅标语;进入活动期,公司先后出黑板报一期,出安全专栏一期,在县站和二环路分站张贴安全月活动宣传标语。
二、 开了“四个会”,组织“二个大检查”。公司对执行总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行动早、动作快,于5月29号至6月初,召开了以安全生产为专题的安委会扩大会议、领导班子会、全体站务员安全活动动员大会和广大驾驶员安全学习会,会议主要内容就是贯彻总公司文件的精神。使全国第五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人人皆知、家喻户晓,激发了全体员工自觉参与活动的积极性,营造了安全生产活动的活跃气氛。
三、 站务分管领导积极撰写安全宣传广播稿,并请县广播电台播音员录制广播用语磁带,经实践证明具有良好的效果。
四、 六月初,公司全体领导带队,安委会成员参与,搞了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检查覆盖面包括候车室、停车场、电气线路、办公楼、仓库、消防器材及设施、上墙制度及安全责任制的分层落实等等,对大检查中只要觉得是安全隐患问题,由专人分类登记,拟订整改措施,专人负责,有的是现场检查,就地指定专人及时整改,活动期间,整改和清理有关不安全隐患十余处。六月中下旬再一次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了大检查,并验收了有关隐患的整改工作。“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公司召开的“四个会议”“二个大检查”推动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为公司增添了新面貌、新气象,注入了新活力。
五、 以教育为本,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在安全生产及其活动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体会到除领导重视负责是必不可少外,以下两个方面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1、 安全知识、认识和观念。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只有全员懂得安全知识,提高安全对生产要重性的认识,只有集中力量抓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使职工和管理人员都牢牢树立起安全意识,真正警醒起来,才能真正保障企业生产的安全运行。要使广大驾驶员懂得安全是第一效益,没有安全就不可能有效益,向广大驾驶员努力灌输以人为本的思想,让他们懂得安全是一种仁爱之心。安全以人为本,就是要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财产,把人看作世间最宝贵的。安全是一种尊严,尊严是生命的价值所在,失去尊严,人活着便无意义。遵纪守法,遵章守纪,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自尊,“三不伤害”就是尊严的体现。安全是一种文明。安全技术要靠科学技术,靠文化教育,靠经济基础,一句话,靠社会的进步和人的素质的提高。文明相对于野蛮,不文明的行为也可视为野蛮的行为。“三违”行为就是野蛮的行为。安全是一种文化。文化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普遍认同并追求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生活方式的理性表达。重视安全、尊重生命,是先进文化的体现;忽视安全,轻视生命,是落后文化的表现。一种文化的形成,要靠全社会的努力。大量的安全警示语、标示牌就是一种文化。安全是一种幸福,幸福是一种美好状态。安全是一种挑战。每一次重大事故都会促使人反省自身行为,总结教训,研究对策,发明新技术,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也许事故永远不会杜绝,于是挑战永远存在,人的奋斗永远不会停止。安全是一笔财富。如果安全投入多了,生命财产损失少了,最终劳动成本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经济效益提高了。反之,如一时得利,但终究要亏本。我们讲安全,就是要提高人的生存价值,就是在积累财富。安全是权利也是义务。在生活和工作中,享受安全与健康的保障,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生命的基本需求,就像吃饭穿衣一样,甚至有时比吃饭穿衣更重要。每个劳动者不仅拥有这个权利,而且要尊重并行使这个权利。“我要安全”是权利的表达,也是义务的表达。无论贫富,无论职业,无论城乡,每一位公民都要尊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必须维护和保障生产和生活的安全状态,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
2、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在公司内部,各部门、各生产班组也要按照各自分工坚守岗位,切实负起安全责任,并实行按制度奖罚分明,对检查出的隐患整改及时到位。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生产事故的发生能起到明显的遏制作用。对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意义的宣传,让他们了解安全靠什么?安全靠责任心。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在上班的每时、每分里,安全的隐患随时都像凶残的野兽张着血盆大口,盯着我们脆弱的肉体,麻痹的神经。只有按分守已、踏踏实实做人做事,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生产的安全才不受威胁。只有增强责任心,安全才有保障,生命才会美丽。安全靠人,人必须有一定的安全素质,即道德修养,责任心,业务技能,健康的身体等;安全靠企业领导,领导高度重视,舍得投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安全靠制度,用科学的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安全靠机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实行重奖重罚;安全靠管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重视过程控制,实现规范化管理。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长抓不懈。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曾是我国安全生产规划中的一项内容,而安全文化的核心思想是人,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三不伤害”这一安全理念也就自然成为企业安全文化的核心内容,因为要做到“三不伤害”必须围绕人这一主体才能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出“三不伤害 ”这一宝贵经验,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听起来似乎平淡无奇,但其中却蕴涵着非常深刻的安全哲理。它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核心,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理念的生动写照;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普遍规律;更是强调自我保护和相互珍重的法宝。因此,倡导“三不伤害”这一安全理念,对于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重大的意义。
通过开展第五次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总公司检查评比,我们发现我司安全管理工作和兄弟公司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不足,离总公司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如驾驶员受教育面明显不足,安全检查站有流于形式现象,驾驶员上岗考核不及时,极个别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没有及时办理,少数老旧病车上路,行车和站务基础资料建档不规范,我司将以这次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快车辆更新力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章,促进安全工作更上一层楼,为公司的生产建设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民航安全调查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篇七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安检部门
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
(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节安检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条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在x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
(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
(三)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
(四)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x射线区域工作。
第十九条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十条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
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第二十二条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
第二十三条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第二十六条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
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
第二十七条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十三条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清场。
第三十四条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第三十五条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它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带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检查进出人员,
第三十七条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三十八条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
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三十九条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四十条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和本人工作证(或学员证)。
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一条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四十三条民用航空器客、货舱装载前的清舱工作由航空器经营人负责。必要时,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十四条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一)逃避安全检查的;
(二)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
(四)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二)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
(三)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
(四)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五)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六)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对超量部分可退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
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安检部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在职、在岗、脱产、半脱产等形式和站、科、班(组)多层次的业务训练。
第五十二条持有岗位证书的安检人员应当接受年度岗位考核复查;考核前持证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五十三条新招收的安检人员(大、中专院校安检专业毕业生除外)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一百六十学时的空防安全、安检规章、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和外事常识以及军事技能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成为见习检查员。
第五十四条见习检查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按照民航总局规定颁发上岗证书。
第五十五条安检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根据安检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和学历、工龄等,评定技能等级,确定待遇。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民航总局在航空安全奖励基金中列出专项,用于奖励在安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执勤中检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七)执勤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前款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而从事安检工作的单位,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对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已过换证期而不申请换发经提出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提出仍不改正的,收回许可证,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仪器的,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未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单独上岗执勤的,对该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所辖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托运人”是指与经营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人。
(四)“货物运送代理人”是指代表托运人安排货物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五)“经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的企业。
(六)“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的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的企业。
(八)“托运物”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的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九)“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和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十)“机组成员”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的人员。
(十一)“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的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十二)“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事故。
(十三)“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除危险品事故外,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物或容器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的事故征候。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的任何事件也被视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四)“例外”是指本规定中从通常适用于危险品的一个具体项目的要求中免除该项目的规定。
(十五)“豁免”是指民航局给予的免于执行本规定的许可。
(十六)“不相容”是对危险品混合在一起将导致危险地释放热量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描述。
(十八)“集合包装件”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多个包装件的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九)“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或带罩棚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件。
(二十)“包装物或容器”是指容器和为该容器起到容纳作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二十一)“始发国”是指托运物最初在该国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国家。
(二十二)“联合国编号”是指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为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而指定的四位数字号码。
(一)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极端紧急或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这些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例外
第一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第六条 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七条 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格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 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航空邮寄危险品的,应遵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例外
第十条本可被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因技术细则确定的那些专用目的需要装上航空器时,应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十一条航空器上载运的用于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在技术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四条 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和本规定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四)危险品培训大纲;
(五)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危险品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七)符合性声明;
(八)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国内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后续的审查工作做出安排;不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做出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
审查后不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等效文件;
(五)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二十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运输危险品之日六十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三)拟运输危险品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五)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在预计飞行日七天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当场或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四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续
(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许可被撤销或其有效性被中止;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
(四)其他原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具体有效期及其他限制条件应当在许可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外国经营人使用航空器进行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许可一般不得延期。
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第二十八条 国内经营人应当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
第二十九条国内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三十条 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四)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五)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
(六)托运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预防;
(七)国内经营人使用自身航空器运输本经营人物质和物品的管理程序;
(八)人员的培训;
(九)通知机长的信息;
(十)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程序和措施;
(十一)紧急情况下危险品救灾物资运输预案;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
国内经营人应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其雇员及其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雇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国内经营人对危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
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第三十三条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第三十四条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包装物或容器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四)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九)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三十五条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或容器,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物或容器规格的标记。
第三十七条 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包装上的标记应当加用英文。
第六章 托运人及货物运送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四十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
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按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危险品运输文件中托运人的签字应与货运单上的托运人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应当加用英文。
第二节 货物运送代理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货物运送代理人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包括为托运人提供货物运送、仓储、收运、搬运、装载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货物运送代理人应当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送代理人从事危险品服务时,应遵守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
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 经营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营人应当制定检查措施防止行李、普通货物、邮件中隐含危险品,并在接收货物时,严格按检查措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技术细则另有要求外,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三)确认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由托运人签字,并且签字人已按本规定的要求培训合格。
第四十七条 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协助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
第四十九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五十条 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若出现破损或泄漏,经营人应当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关当局或机构从航空器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托运货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第五十二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从航空器或集装器卸下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如发现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或集装器的部位进行破损或污染的检查。
第五十三条 除技术细则规定允许的情况之外,危险品不得装在航空器驾驶舱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
第五十四条 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
第五十五条装有可能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在航空器上。
装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分隔开。
第五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内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中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间隔要求。
第五十七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装载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应当使机组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其与其他货物分开。
第五十八条 经营人应当确保收运危险品的存储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危险品存储的要求;
(二)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经营人应当自收到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文件之日起,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文件保存二十四个月以上。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
第二节 经营人的代理人责任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指的经营人的代理人,包括经营人的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
(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获得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
(三)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
(五)同经营人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应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内容;
(六)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 经营人的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或其货物运送代理人托运货物。
(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四)同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五)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程序和措施;
(六)拥有经营人提供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七)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拥有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应的危险品存储场所、设施和设备;
(二)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保安计划;
(三)危险品的储存管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经营人的地面服务代理人不得行使代表托运人托运货物。
第六十五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或者拒绝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保障服务。
第八章 信息的提供
第六十六条 经营人在其航空器上载运危险品,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向机长提供技术细则规定的书面信息。
第六十七条经营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提供信息,使机组成员能履行其对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指南。
第六十八条经营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应保证在售票、办理乘机手续、登机时向旅客公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包括允许和禁止用航空器运输的危险品类型、直观示例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在货物、邮件收运处,经营人及其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向托运人提供足够信息,告知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经营人、托运人或机场等其他机构应当向其人员提供信息,使其能履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指南。
第七十一条如果在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如情况许可,机长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立即将机上载有危险品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便通知机场。
第七十二条航空器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可能涉及作为货物运输的危险品时,航空器经营人应立即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机构、经营人所在国和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发生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当航空器发生事故征候,作为货物运输危险品的航空器经营人,应立即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机构和事故征候发生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提供的信息应与向机长提供的书面信息单上的信息一致。
第七十三条 发生危险品事故和事故征候,经营人应向经营人所在国、事故、事故征候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
初始报告可以用各种方式进行,但所有情况下都应尽快完成一份书面报告。
(一)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日期;
(二)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地点、航班号和飞行日期;
(三)有关货物的描述及货运单、邮袋、行李标签和机票等的号码;
(四)已知的运输专用名称(包括技术名称)和联合国编号;
(五)类别或项别以及次要危险性;
(六)包装的类型和包装的规格标记;
(七)涉及数量;
(八)托运人或旅客的姓名和地址;
(九)事故或事故征候的其他详细情况;
(十)事故或事故征候的可疑原因;
(十一)采取的措施;
(十二)书面报告之前的其他报告情况;
(十三)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九章 培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四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
第七十五条 经营人无论是否持有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都应当确保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合格的培训。
第七十六条中规定的机构也应确保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合格的培训。
第二节 危险品培训大纲
(一)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的企业或组织;
(二)货物运送代理人;
(三)经营人的销售代理人;
(四)经营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
(五)从事对旅客及其行李、货物、邮件安全检查的机构。
第七十七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需要来制定,并符合技术细则的要求。
每种培训大纲应包括初始培训和定期复训两个类别,其中包含课程设置和考试要求。
第七十八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声明;
(二)培训课程;
(三)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培训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四)将使用的培训机构、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所使用的教员的资格要求;
(六)培训教材;
(七)若适用,经营人的危险品手册的使用要求;
(八)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第七十五条(一)、(二)规定的企业或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本规定第七十五条(三)规定的企业或组织制定的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中国民用航空运输协会备案。
本规定第七十五条(四)、(五)规定的企业或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八十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及时修订和更新,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或批准。
第三节 培训课程
第八十一条 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单位和组织应当根据其培训大纲编制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应当包括针对必须熟悉的一般性规定的一般知识培训、针对人员所承担的职责的专门知识培训、以及针对危险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理程序的安全培训。
第八十二条 培训课程中应当列明培训的具体内容、计划小时数和考试的相关要求。
第八十三条 培训课程所需的教材、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四节 培训要求
(一)托运人及承担托运人责任的人;
(二)包装人;
(三)从事危险品收运工作的货物运送代理人的员工;
(六)收运危险品的经营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员工;
(九)旅客服务人员;
(十)飞行机组和配载人员;
(十一)机组成员(飞行机组除外);
(十二)从事对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邮件和供应品安检工作的保安人员、安检人员及其监管人员和参与执行保安程序的任何人员。
(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培训大纲或其他等效文件;
(二)中国政府在技术细则中列明的国家差异;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十六条 为了保证知识更新,应在前一次培训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复训。
如培训是在前一次培训的最后三个月有效期内完成的,其有效期自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二十四个月为止。
(一)受训人员姓名;
(二)最近一次完成培训的日期;
(三)所使用培训教材的说明;
(四)培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五)培训教员的姓名;
(六)培训的试卷和考核成绩;
(七)表明已通过培训考核的证据。
第五节 危险品培训机构的资质和教员的资质
第八十八条 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单位和组织可以设立培训机构。
无条件设立培训机构的单位或组织,可以委托其他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根据其制定并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大纲对其员工进行培训。
第八十九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法人执照;
(三)具有三名以上合格的危险品培训的教员;
(四)具有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五)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收费标准;
(六)按照规定保留各类培训记录。
经营人及其他企业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的,不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六节 危险品培训教员
第九十条 危险品培训的教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
(二)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五年以上;
(三)大专以上学历;
(五)具备相应的授课技能;
(六)具备正确理解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规定的英语水平;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一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至少在二年内进行过授课。两年内未进行授课的,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资格自动停止。
危险品培训教员必须且只能在一家培训机构担任危险品教员。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定期对辖区内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民航局。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或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三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可根据检查的结果或其他任何有效证据,确定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适于继续从事相关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对其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本规定第十二章的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危险品监察员必须经过法规、监管规定、危险品知识等的合格培训,其中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合格标准应不低于技术细则关于第六类人员的培训要求。
第九十五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审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及相关主体资质的监督检查等。
第九十六条 负责销售代理人资格认定的行业协会应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销售代理人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销售代理人资格认定的行业协会应根据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违规代理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或相关要求,暂停或终止其销售代理资格。
第十一章 其他要求
第一节 保安要求
第九十七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人、托运人、货物运送代理人和其他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对危险品的保安规定,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财产受到损害。
第九十八条从事高危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人、托运人、货物运送代理人和其他机构应当制定保安计划,并将保安计划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高危危险品是指技术细则中规定的有可能在恐怖主义事件中被滥用,可能造成大量伤亡或大规模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危险品。
第九十九条从事高危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人、托运人、货物运送代理人和其他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其保安计划,以保持其保安计划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一百条 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有关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运行规范中未列明危险品项目的,经营人不得运输危险品。
第三节 机场管理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应急救援的机构、人员和演练等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包括危险品应急救援的机构、人员、应急方案、演练等内容的机场应急救援方案上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
第一百零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其机场危险品应急救援方案,确保该应急救援方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四节 涉及危险品的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调查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的调查的规定和调查程序应当包括涉及危险品的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人、托运人、货物运送代理人和其他机构应当向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的调查职能部门报告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的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的调查职能部门的调查员负责对危险品造成的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的调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经豁免或批准而运输危险品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人有前款行为,导致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在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或过期后,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托运人、货物运送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的第三十九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托运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