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篇一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引导、技术支持,建设一批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 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目标任务。在20xx和20xx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蛋鸡、肉鸡、肉鸭和肉(獭)兔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到20xx年建设100个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现代化畜禽养殖场。通过创建活动的示范带动,全市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排泄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20xx年全市力争完成创建部、省、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23个,其中生猪标准化示范场5个(部级1个、省2个、市级2个)、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市级1个、肉牛标准化示范场市级2个、肉羊标准化示范场市级1个、蛋鸡标准化示范场5个(部级1个、省2个、市级2个)、肉鸡标准化示范场5个(部级1个、省2个、市级2个)。肉鸭标准化示范场市级1个、肉(獭)兔标准化示范场3个(省级1个、市级2个)。
二、创建内容
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应坚持四个结合的原则:坚持示范创建与促进农民增收相结合。示范场建设必须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突出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科学安排示范场发展重点。通过典型引导,带动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提升区域农业整体素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坚持政府扶持引导与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重点扶持示范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为示范园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引导和鼓励农民合作组织和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单位等参与示范场建设,引导各类建设主体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坚持示范创建与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有机结合。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高度重视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要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为抓手,让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成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助推器,使无公害产品认证成为示范创建活动的强大推动力,达到畜产品无公害化要求,力争将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作为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畜禽项目实施的前置或验收条件。坚持示范创建与全市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绵江平、绵三盐、绵梓产业发展带)等规划相结合,通过集中优势资源和条件,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坚持示范场自我发展与示范带动相结合。示范场要通过机制创新、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发挥示范场示范推广作用,应用现代畜牧科技,辐射带动示范场周边地区发展高效畜牧产业,带动培育市场竞争主体,推进面上现代畜牧业发展。六是在全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形成梯次,即:市级→省级→部级。
(二)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规模要求: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15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泌乳奶牛1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4000只以上,年出栏量8万只以上。5、肉牛:存栏能繁母牛在30头以上或者年出栏育肥牛200头以上。
6、肉羊:存栏能繁母羊在1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
7、肉鸭:单栋饲养量3000只以上,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
8、肉兔:存栏能繁母兔在200只以上,笼位在600个以上。
9、獭兔:存栏能繁母兔在200只以上,年出栏商品獭兔5000只以上。
(三)创建的主要内容: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遵纪守法。参与创建的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场区选址应远离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布局科学。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生产区位于常年主风向下风向,有明显的场界范围。内部建筑紧凑,方便生产,便于防疫。排水、排污设施健全。路面硬化、场面绿化、舍内净化、产品处理无害化。
3、优势明显。优先选择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畜牧业生产优势区重点县,同等条件下龙头企业示范场优先考虑参加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区创建工作。
4、生产规模大。在确保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农业部、省制定有效标准的前提下,要优先申报生产规模大的场。
5、设施设备先进。畜禽舍、附属建筑为砖混或轻钢结构,畜禽舍为全封闭式建筑。场区道路为沥青或水泥路面,场区环境优美、干净,无明显恶臭;具有焚烧炉、化尸池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仪器设备先进,有安全防护措施且便于维护和保养。
6、管理规范。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规范、完整,查阅方便,且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优先考虑;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两年内无非法添加物使用的违法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种畜禽附具“三证”。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实施全封闭管理,外来人员、车辆及动物不能随便进入,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7、生产规范。有明确的生产技术规范,且能够按规范操作。
8、人员素质。市级有1名以上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省级有1-2名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专科学历以上技术人员;部级有2-3名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本科学历以上技术人员。
9、正常达产。到2011年年底完全达产并正常生产。
10、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书复印件(暂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已经获得的规模养殖场优先考虑)
11、综合评分。严格按照部、省、市《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评分标准》进行验收,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必须达到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评分85分以上;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必须达到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评分90分以上;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必须达到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评分95分以上。
2、畜禽示范场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证明材料
4、畜禽示范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无公害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6、种畜禽场应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畜禽示范场环评报告或证明
8、畜禽示范场布局分布图
9、畜禽示范场各类管理制度
10、省、市验收后的《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复印件。
12、畜禽示范场创建工作总结。
以上各项材料须作为示范创建单位申报书材料,装订成册一式6份上报(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四、申报程序及重点工作
制定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成立创建技术专家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对县市区申报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单位的数量和畜种,市局不限定数量,但各县市区必须对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按省、市制定的创建验收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并分类进行排序后(在附件5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基本情况表上签字盖章)报市局,市局经审核研究后初次确定为示范场创建单位并报省局备案,已备审查验收。
市畜牧站分期对各县市区负责创建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组和初次确定为示范创建单位业主进行培训,各县市区不定期对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要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包片进行对创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助示范场创建单位改造基础设施,完善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等等,切实做到创建一个,达标一个。
各县市区对申报的创建业主单位,按照省、市制定的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初次评审,要形成评审意见,并将评审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局,市局对县市区初次评审的创建单位再次评审验收后上报省局。由省局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验收合格后,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对农业部、省局没有验收合格的示范场创建单位经整改后,一是确定为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二是继续进行创建,作为下一批申报农业部、省局储备。同时,市局将上报部、省、市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验收合格的业主单位在当地(农业局局网)媒体上公示,并以正式文件下发到各县市区。
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的标准化示范场取消资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与指导,督促标准化示范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实施步骤
每年2月底以前,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按照省、市《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对辖区申报创建的示范场进行综合评分,并分畜禽品种进行排序,3月10日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同时报电子文档),市局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根据掌握的全市畜禽养殖场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筛选,确定创建单位并上报省局备案。
从确定为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后开始至10月,各示范场创建单位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等创建工作。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对示范场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
每年10--11月底之前,市局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全市示范场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达标的养殖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局,省局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
每年12月中旬,根据省局召开全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会议的情况,市局在适时召开相应的会议,对验收合格的市级畜禽规模养殖场颁发标牌,对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县市区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获得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先进集体的县市区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加分的条件。
六、保障措施
市农业局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生产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成立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技术专家组,专家组办公室设在xx市畜牧站,具体负责示范创建活动的技术培训、指导和考核验收。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为创建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对示范创建单位给予政策倾斜扶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支持,对示范创建活动的组织发动、基地建设、技术培训等环节给予经费保障,确保示范创建活动扎实有效推进。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广大规模养殖场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活动。要结合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组织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示范创建活动的成功经验,推动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篇二
;xx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优化我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xx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日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规划布局原则 1.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 xx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非禁止养殖区。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已经建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三、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区:
利民水库:截碱沟外沿以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xx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和红坛寺森林公园等国家aa级景区核心区域。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xx县城建成区;
(2)各镇政府驻地建成区;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作为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四、畜禽养殖区域建设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限期关停或搬迁;
3.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xx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的规定。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适合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
2.已建畜禽养殖场要采取生态环保养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气利用、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物环保养殖;
(3)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畜禽。
五、相关要求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本划定方案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3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5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篇三
;xx乡2020年度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机制,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进度,用好用活项目资金,大力支持规模养殖场、专业大户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快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验收。
(二)开展畜禽标准化建设。支持有意愿的业主改造标准化圈舍、更新设施设备、改进养殖工艺,推广节水控制等设施设备,鼓励使用散装料,安装自动料线,实现饲料生产、运输、投喂等全过程封闭式管理,减少饲料浪费;推广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年内新(改扩)建标准化养殖场14个,其中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6个,创建省部级标准化示范场2个。
(三)推广资源化利用模式。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抓手,在禁养区之外合理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场,提升种养循环发展水平,提高产业发展效益。坚持以养定种、以种促养的原则,按照土地承载能力匹配规模相当的养殖场。在土地资源相对紧张的地方,推广异位发酵床生物处理技术,统一收集发酵产物还田还地;在土地资源相对宽松的地方,推广“畜一沼一菜果茶”等模式,就地就近利用,促进种业循环发展,年底前新建种养循环示范场2个。
(四)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采取集中规划、多点布局方式,加快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场和处理点建设,应用高温化制、生物降解、焚烧碳化等先进技术,推广高效、环保、节能的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技术工艺,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2020年底前,建成12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点。
(五)加强数据监测调度。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监测,建立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明确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指导小、散养殖户规范收集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适时更新、完善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分类统计监测,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利用情况,由养殖业主年内进行一次统计上报,对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实行月调度,对规模以下的养殖场户,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负责,年内进行一次统计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扶持政策。加大地方财政支持用好用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备等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落实有机肥补贴优惠等政策。
(二)加强绩效考核。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督查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三)广泛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典型经验,做好相关法规政策解读,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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