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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调研报告家庭纠纷简报篇一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纠纷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流通对企业和个人来说愈发重要。但是近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借贷难度增大,这样就促使了灵活、快速、简便的民间借贷在资本市场方兴未艾。但由于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操作不规范、缺乏监管等问题存在较高风险,极易产生纠纷,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案件也成为法院案件来源的重要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的重要利益,如果处理不妥会给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笔者以近年来xxxx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就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几点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几点解决思路。
xxxx年xxxx法院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1件,审结107件;xxxx年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0件,审结74件;xxxx年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1件,审结128件。可以看出,自xxxx年以来xxxx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呈平稳上升趋势。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本金的支付、利息的支付等事实如何审查判断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
1、借款交付方式的判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此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如何生效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应当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否则仅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合同不生效。
借款的交付方式在实践中多种多样,直接交付借款现金、金融机构转账、交付转账支票等票据、银行刷卡等方式都可以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如何认定是否交付则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直接交付借款方式,借款人自收到借款时即认定已经交付;金融机构转账方式,应当以借款到达借款人账户认定交付成功;转账支票等票据的方式,以借款人凭该票据成功取得款项为完成交付;银行刷卡方式,以借款人实际取得款项为完成交付。
2、贷款人的举证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现实中,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关系都较为密切,多产生在亲戚、朋友、同学等之间,加之中国人情观念的影响,借贷形式十分简单随意,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都缺乏强有力的证据。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显得尤为重要。
贷款人要主张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应当承担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即已履行了借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两方面的举证责任。对于第一方面存在借款合意的举证,贷款人只要提供出的能够反映明确的借款的主体和数额的借条或借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第二方面,贷款人能够提交借款已经交付给借款人的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
3、借款人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借款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抗辩举证:一、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二、借款人已清偿借款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三、借款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胁迫等情行存在。
4、举证责任的转换。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不是固定不变的,是随着双当事人的举证互相转换。根据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基本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否认该事实成立,则举证责任就转换到该当事人,如果其未能提供足够推翻对方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1、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但是起诉后又主张利息的,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种情形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2、当事人之间约定有利息,但是利息约定过高的情形。《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但合法利息应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经履行完毕,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持这样观点的法理依据是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平等自愿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被遵守,法院无权干涉。
b、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双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私自约定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对于利息部分的约定无效,属于部分无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应予支持。
①、约定高额利息的借贷属性已经超出了低息甚至无息借贷的扶助属性,其属性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融资行为,而这种借贷在现在的经济条件下十分兴旺,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就是我国金融制度的不完善与民间需要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高息借贷也从客观上缓解了这种矛盾,只要在正确的引导下这种行为也未尝不可。
②、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不予保护”并不属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且法律不予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的立法意图是限制贷款人滥用主张利息的权利,而并非限制借款人自愿履行支付超过四倍部分利息的行为。
a、实践中存在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借款利息,并未约定逾期利率。此时逾期利息该如何计算: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应按原约定利率计算。理由是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在约定借款利率时就应当对依照该利率计算之后产生的期待利益有了明确的预见,贷款方可以主张继续依照原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双方仅约定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的内容,未约定逾期利息即说明逾期利息并不属于借款合同内容,贷款方主张逾期利息是法律对违约者的惩罚,而并非合同可得利益。因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来计算。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在一个借贷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因此该合同并未终止,债权债务亦未发生变更,而附随于债权债务的利息部分也同样未发生变更。在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新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将约定利率变更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于法无据。因此,对于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原约定利率计算。
b、违约金是否可以与逾期利息同时主张?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认为,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可以一并主张,但两者相加数额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其理由是借贷双方自愿约定两种条款,属于意思自治,应当予以支持,只是对于二者相加的.上限作以限制;第二种认为,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二者择其一主张。其理由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具有惩罚属性。二者不能重叠适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都具有惩罚属性,而逾期利息实质上是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殊称谓。如果对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都支持,属于重复惩罚,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因此对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智能二者择其一主张。
c、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该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将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是否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共同清偿。 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认定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出于共同生活目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或者另一方分享了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的情形,应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清偿。如果该借款属于《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在确定了如何认定后,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也是十分重要的,笔者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承担向债务人提供了借款且该借款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存续期间等事实的举证;债务人应当承担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或未举证,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则倒置为债务权人,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非举债人的夫妻一方则要承担该借款属于《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如果举证不利,则应当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该种借款合同,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属无效合同。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以及《民法通则》里均规定对此种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同时还规定对此种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处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制裁。
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笔者认为应当仍然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处理,而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首先,从合同的性质上来讲,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还必须要求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这是借款合同生效必要条件。而其他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借贷,不必然符合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两个要件,因此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其次,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实质上是属于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所负的义务,是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该法律关系的确认,而原法律关系并未终止。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后,因买方无钱支付价款,便给卖方出具借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个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付了约定的标的物即已经履行完毕自己所负的合同义务,同时买方也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买方未支付价款的行为属于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为买方并未完成所负义务,该买卖合同并未终止,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而买方向卖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就是对其所负义务的确认,是推迟履行其义务的方式,其并没有产生新的借款的合意,最重要的是卖方并未提供借款给买方。因此,对于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处理而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三、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的分析研究,我们要寻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积累更多的审判经验,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和性质,灵活运用多种解决办法,好而优的处理好该类案件,从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作用,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家庭纠纷调研报告家庭纠纷简报篇二
物流市场纠纷调研报告 物流市场纠纷调研报告 自 20**年《**沿海地区发展规划》通过以来,**经济发展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为适应发展需要,在城北设立了专门的物流市场,促进了物流业的迅速崛起和发展,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有必要加以规范和预防。为此,笔者对**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物流市场案件进行了调研梳理,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对促进**物流市场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案件总体数量居高不下。从 2012 年的 87 件到 2014 年的 105 件,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案件类型上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且每年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二)案件调撤率大幅度提高。涉及物流市场案件的调撤率从 2012 年的 43.68%上升至2014 年的 61.91%,主要原因:一是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在**物流市场内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站,并明确专人负责;二是近年来**法院注重以调解方式结案,加大案件的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案件类型众多且部分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从上述表 1 中不难看出,涉及物流市场案件类型众多,法律主体繁杂。业主、租户、物业公司、市场从业人员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而且部分案件的影响力较大,特别是涉及劳务纠纷案件。据不完全统计,**物流市场的直接从业人员达 20000 多人,如果这部分人群的劳动报酬纠纷处理不好,势必会一石激起千层浪,给整个物流市场乃至整个大市区物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四)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突出的表现是案件送达难,部分案件特别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许多不是**本地人。在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或者是生意经营难以维持时,许多商户选择在不通知承租方的情况下偷偷离开。这难免造成案件送达困难,许多案件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该类型案件占整个物流市场的案件比例达 11.8%,而且这类案件在判决生效以后,面临着执行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一)物流市场规划不合理。**整个物流市场的占地面积达 160 多万平方米,商户 7000多家,从业人员有 20000 多人。有金太阳物流城、丰盛物流城、白马纺织服装批发市场、**物流装潢材料市场、明珠商贸城、**义乌国际商贸城等数十家,分布在**的南北,根本没有形成一个规模性的物流园区。且目前物流市场的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顾客对产品没有过多的选择,只有在价格上有所取舍,这必然会导致商户之间不良竞争现象的发生,这也是许多商户之间产生矛盾,甚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原因所在。
笔者在对**各个物流市场进行实地调研时也发现,许多市场生意清淡、门面冷清,特别是在明珠商贸城,有许多商户甚至大门紧闭,很难看到有顾客光临。商户没有足够盈利,没有取得预期的效益,必然会影响缴纳高额的房租,有的商户甚至提前退租,这也正是业主和承租的商户之间频频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原因所在。
(二)物流业市场管理不规范。近两年,**物流市场发展很快,大量的投资者投入其中,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也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1、物流市场主体资格不规范。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物流市场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也不健全,物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一些经营者本来不具备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注册资本(金)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只能在物流咨询等方面提供简单的中介服务,却挂靠于某运输企业从事物流经营活动,或者直接从事无照经营活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2、物流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一些物流公司仅以一部电话和三五个临时聘用人员承揽业务,从业人员从未接受过正规的岗位技能培训,服务的质量较差。甚至出现个别从业人员在遇到消费者投诉时,采用哄、吓、诈等不法手段对付,影响了物流业的良性发展。3、部分物流市场从业人员不遵守行业规则。**法院在审理物流市场案件时发现,一些物流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圈套,或者设立“霸王条款”,特别是在物流公司经常签订的物品运输委托合同中,“霸王条款”较多。比如,在对物品遗失或损坏的赔偿条款中,一般仅以等额运输费用(或其两倍金额)为赔偿额的上限,导致托运贵重物品的消费者在物品遗失或损坏后根本无法挽回损失。一些物流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在送货上门时要求收货的消费者先签字后查看物品。一旦发生物品损坏,物流公司又以消费者已经签字认可为由拒绝赔偿。
段完成拆迁即将全面建设;项目北侧新洋路直通新洋都市工业园;公交 brt 一号线已通车至开放大道新洋路市公交调度中心;新长铁路、连盐铁路、徐淮盐铁路、沪通铁路都将在**北站交会,**北站将成为苏中重要交通枢纽。政府应加强对整个物流市场的规划和改造,利用城北的交通优势,重点打造专业物流市场,形成一个包含家居、装饰、批发等各类型市场的超大的城北物流基地。
(二)加强对物流市场的自律管理和行业监管。一方面,加大中介组织建设力度,加快建立物流协会,制定章程,设立机构和管理人员,扶持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运作,使其在行业管理、人才培训、企业认定、数据统计等方面发挥作用,使物流协会真正成为沟通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市场的管理和动态巡查,坚决查处和取缔物流市场中的无照经营行为;通过广泛宣传,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加强合同监管,检查经营者的格式合同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是否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要求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醒目标注免责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提醒消费者注意。
(三)提高物流市场从业人员职业素质。针对当前物流市场许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现状,要切实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物流市场的各类主体知法守法。其一,通过发放法律宣传手册进行普及法律常识;其二,邀请物流市场的从业人员旁听涉物流市场纠纷相关案件庭审,从而提高他们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只有业主和商户、从业人员都能够知法、守法、用法,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建立一个更加合理、安全和完善的物流市场环境。
(四)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整个物流市场有商户 7000 多家,从业人员20000 多人,发生矛盾和纠纷也许不可避免,但是将矛盾升级,最终诉至法院,或许也非其所愿,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出现此类矛盾和纠纷时,要积极主动地发挥其调解的功能,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谅解;另一方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最终诉至法院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要注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性格特点,对症下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促使问题和矛盾的圆满解决。)
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物流调研报告
物流管理调研报告
物流运输业调研报告
物流发展调研报告
家庭纠纷调研报告家庭纠纷简报篇三
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和主要推动力量,代表了今后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为促进家庭农场这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提升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商品化水平,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最近,衡阳市农经处组织各县市区经管局重点围绕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效益、存在的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得来的情况总结如下。
我市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商品化经营的一种重要载体来抓,全市目前共有各类家庭农场5595个,已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的有4468个,其中:主要以个体工商户、独资农业企业或公司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221个,主要以农场、果园、基地、苗圃、养殖场等名义在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的有4426个。
1、产业结构情况。一是种植业家庭农场:主要生产经营涉及到粮食、油(油茶、油菜)、烟叶、蔬菜、果品、药材、苗木等产业。全市种植业家庭农场2609个,占总数的46.63%。二是养殖业家庭农场:主要生产经营涉及生猪、肉牛、山羊、个禽、水产等产业。全市养殖业家庭农场2152个,占总数的38.46%。三是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主要生产形式为粮食+生猪,水果、苗木+生猪等,种植与养殖相结合,既降低能耗,又减少排放。全市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707个,占总数的12.64%。四是其他类型家庭农场:以农家乐为主要形式的特色餐饮以及休闲农业、观光农业127个,占总数的2.27%。
2、流转土地情况。全市各类家庭农场共流转土地42.02万亩,流转土地最多的一户为衡阳县西渡镇富乐家庭农场,流转土地5500亩。全市流转土地在50亩以下的家庭农场3756个,占总数的67.99%,50-100亩的1278个,占总数的22.84%,100-500亩的427个,占总数的7.63%,500-1000亩的61个,占总数的1.1%,10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25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0.45%,土地流转价格因地类、地域和地质不同而不一,区位优势较好的地方流转价格约为300-400元/亩,高岸田及交通区域优势不明显的地方,一般流转价格约为100-200元/亩,山地流转价格约为50-100元/亩。国家粮食直补、综合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一般由原土地承包经营农户享受。
3、生产经营情况。家庭农场在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下,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业化生产经营,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将成为当前或今后与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存的农业生产经营主要组织形态,我市家庭农场中种植业主大多参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型企业联合经营,多以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家庭农场,挂强靠大,经济效益普遍较好。种植类合作社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机械化作业、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工厂化集中育秧和农资配送等套餐式或点单式服务。养殖类合作社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种畜良种繁育、人工采受精、标准化生产所需饲料、畜药配送服务。到目前为止全市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的有1150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20.55%,10-50万元的有3095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32%,10万元以下的有1350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24.13%。祁东县583户家庭农场xx年实现销售总收入12.87亿元,利润1.5亿元,平均每个农场分别为220.75万元和25.73万元,大大超过普通农户的收入水平,有213个家庭农场主牵头创办或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69个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有86个家庭农场拥有产品注册商标,还有不少农场主是购销大户或产品经纪人,市场信息灵、产销连接紧密、产品竞争力强。
1、发展家庭农场有力地创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农场能够有效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而导致的土地闲置抛荒问题,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证了“农地农有、农地农用”,避免了农地“非农化”倾向,能够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全市各类家庭农场共流转土地42.02万亩。同时充分发挥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超龄劳动力的劳力互补、技术互补、资金互补、时间互补,资源互补。
2、发展家庭农场有力地促进了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具有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化特征,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每个家庭农场都会加大物质和科技的投入,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家庭农场有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它必须按照企业管理模式来核算成本、加强管理、追逐利润,必须要适应市场、开拓市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土地承包者、资金投入者、生产经营者甚至产业工人之间有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取得合理的利益,发展生产、再生产的积极性高,可以更能有有效的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家庭农场亦如家族企业一样,具有较好的传承性,能较好的维持和保护农业生产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3、发展家庭农场有力地增加了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家庭农场还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激励,以及农产品追溯等问题,会更加注重农产品安全,目前我市5595个家庭农场全年经营总收入达46.87亿元,80%以上的家庭农场实行标准化生产,农场的管理制度、农事记录、财务制度健全。
4、发展家庭农场有力地推进了科教兴农和培育了新型农民。作为规模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比一般农户更迫切需要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也更有能力接受推广和使用,成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主力军。大部分农场主产业规模都是从小到大,专业知识、实践技能较强,懂经营、会管理,是典型的新型农民。同时,通过家庭农场效益农业的带动,一批农场主的下一代逐步对现代农业有了新的认识,成为家庭产业继承人,一批农户受影响带动加入家庭农场行列,成为新的农场主,一批大学生在家庭农场就业,培养了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还有一些农民被吸纳到现代农场成为新一代农业产业工人,既有土地租金收入,又有薪金收入,收入水平大大提高。目前我市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达5.06万人,其中家庭成员2.33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46.05%,常年雇工2.73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53.95%。
1、政策引导,激发发展活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加快培育和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2月28日召开的xx年市委农村工作会议上,蒋勋功副市长在工作报告中,明确xx年将“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以创新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重点,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农业服务体系、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流通体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让家庭农场能够得以更好更快健康发展。如衡阳县委、县政府制订并出台了《加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若干意见》,并成立县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发展领导小组。
2、规范管理,挖掘发展潜力。我市按照“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乡经济,富一方百姓”的总体思路,把依法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部纳入业务指导范畴,建立管理档案,录入信息资料。祁东县根据规模、类型,有目的、分步骤进行现场指导服务,在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品牌认证等方面给予引导指导,该县过水坪镇翠野生态农场就是在祁东县经管局的指导下于xx年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资金300万元,现已实现年产值468万元,经营面积达1568亩,并注册了“翠野”牌产品商标。
3、部门协作,聚集发展合力。近几年来,我市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扶持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工商部门赋予经营主体法人地位,财政部门大力给予资金扶持,金融部门给予授信贷款,畜牧水产、农开、科技、科协、水利、农业、林业、农机、农经等部门在项目扶持上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些项目倾斜给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承担实施。衡阳县信用联社与县农经局共同研究出台了《衡阳县关于开展信贷合作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两个共同办点示范,筛选5-10个运转正常、效益较好、信誉较高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开展授信贷款试点,每个试点单位给予50万-100万元授信贷款支持。通过部门通力合作,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1、生产要素约束是家庭农场的发展瓶颈。大多数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要素获得方面仍然面临着较大的约束,主要集中在资金、土地和人才等方面。土地方面,土地流转期限都普遍偏短,以1-2年居多。村规民约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悖的地方较多,农民对这部法律执行和遵守不够,个别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坚持3-5年一小调,xx年一大调,对规模经营造成较大难度。千个万户的分散生产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生产依然存在矛盾,相当一部分农民还抱着“宁可抛荒不可失地”的思想,害怕失地失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在资金方面,绝大多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筹资方面都存在着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杂、隐性交易费用高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发展前景受到很大制约。在人才方面,家庭农场总体上是农村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往往都有着一定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但从事农场生产的主体成员年龄构成普遍“高龄化”、低能化的问题却依然不容忽视。
2、基础设施薄弱是家庭农场的发展障碍。虽然近几年来我市农村基础设施有了大幅度的改善,但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依然存在,地势平坦、交通方便、水源条件好、旱涝保收的耕地农民不愿流转,地形地貌条件差、交通不便、水源缺失的耕地由于收成无保障,往往是家庭农场流转的区域。同时,由于土地流转期过短,导致受让的业主对修建灌溉设施、培肥地力等事关持续发展的项目不愿也不敢投入,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未得到全面的改善。当前农业是投资回报期长、回报率低、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的弱势产业,病虫暴发、洪涝干旱灾害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等情况时有发生,如遇大的灾难,家庭农场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3、产业布局无序是家庭农场的发展隐患。从全市家庭农场产业布局上看,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且品种单一,往往造成生产发展了,产量增加了,但价格急剧下跌,导致价贱伤农。如衡阳县家庭农场中的养殖业,生猪生产占全县养殖业70%以上的份额,全县生猪养殖产量突破200万头,其次是山地鸡占到15%以上份额,全县达万羽以上,而黄牛、黑山羊等草食性动物放养和特种养殖偏少,与现在市场行情相向而行,造成生猪、肉鸡价格走低,且跌破材料、人工等成本价格,造成部分家庭农场亏损严重。
1、加快改革步伐,增强要素保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要进一步赋予村级集体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同时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在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方面,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农业信贷网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要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要制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群体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要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创业,争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强化政策引领,优化发展环境。一是要出台具体可操作的金融、科技、人才、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商标、产地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等免收费用。二是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免注册成本。家庭农场等到工商部门注册,由乡镇农经站实地核查并出具证明,工商部门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注册登记。家庭农场到工商部门注册,只刻行政公章,不必像公司一样,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三章齐全,以减少注册登记成本。三是要尽快出台家庭农场准入条件及奖扶政策。现各地均在探索,但缺乏权威性注册登记条件,全国性必须尽快制订统一的准入条件、登记办法,以免已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家庭农场不获认可而要重新登记。
3、加大扶持力度,降低经营风险。一方面,各级要继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要按照各级财政增长比例同步提高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扶持额度,特别是启动出台对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另一方面,要整合各部门涉农项目资金,将农业项目重点倾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国家项目资金用活、用好、用在刀刃上,从水利、国土等方面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发挥项目资金引领带动作用。各级政府建立抵抗农业风险保险体系,提高农业各险种政府补助额度,以防范自然风险。各级财政要建立融资担保,为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信贷担保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