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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的使用与管理篇一
1本公司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 写派车单,通知出车。
2各工作人员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3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 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和办私事等。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公司领导 批准方可使用。
4驾驶员要根据中心办公室的安排,凭派车单出车(车辆加油、 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派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 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派车单每月向公司领导核实里程,由公司领导负责核 算报销汽油费、高速费、过桥费等其他费用。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 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驾驶员要确保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警惕,做到无事故。
5、休息日、节假日、晚上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休息日、节假日应将车钥匙统一交给车辆主管保管。
6、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维修必须到定点维 修部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中心 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报告,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维修。维修后将维修发票、 维修清单(需有驾驶员签字认可)报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负责维修 费用报销事宜。
三、奖惩
1、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 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 责。
2、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错给他人造成车 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液氨的使用与管理篇二
一、必须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和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储氨量大于或等于10吨的企业,要配备一名懂业务技术人员或工程师和一名专职安全员;储氨量少于10吨的企业,要配备一名懂技术专职安全员。
二、必须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企业的冷库及制冷系统。
三、必须在氨制冷机房储氨器等重要部位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当储氨量大于或等于10吨企业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时报警,必须安装自动控制报警和人工报警仪器;储氨量少于10吨企业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事故排风按钮设置在机房门外侧或控制室。
四、必须在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保持应急通道畅通。
五、必须定期检验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
六、必须在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设置水喷淋系统和在厂区内显著位置设风向标。
七、必须按要求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并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有关规定。
八、必须在氨制冷厂房门口或外侧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的事故开关或在控制室设置事故紧急停车按钮。
九、必须在作业现场配置空气呼吸器、防酸碱腐蚀的专用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十、必须在氨制冷厂房内设置便于人员冲洗的洗眼器等设施。
十一、氨制冷厂房必须与控制室隔开,并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十二、必须设置紧急泄氨口,将氨溶于水。
十三、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四、必须要求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十五、必须要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知识的培训。
十六、必须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一、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液氨储罐、钢瓶、管道、仪表、阀门和安全装置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定期检修,杜绝带病运行,使其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液氨储罐、钢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必须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确定报废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列为监控运行的,要制定监控运行管理制度,降低运行压力,缩短巡检时间,加强检查、检验及监控,严防事故发生。
二、严格开、停车和生产交接环节安全管理。制定完善严格的开、停车和生产交接环节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大修特别是在长期停车后的开车前,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制定严密的开车方案,对开车工作进行细致的安排和精心的准备,避免匆忙开车;二是要加强开车前的安全教育。通过教育收拢思想,使职工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同时使职工进一步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开车方案,保证开车的顺利进行;三是做好开车前的安全检查,在开车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检查,整改隐患或问题,并落实责任,实行开车签字负责制,确保开车安全。
三、加强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将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作为企业日常和“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教育培训,使企业各级干部职工熟悉液氨的危险特性,掌握液氨的安全生产特点和防控救援知识。液氨制冷操作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四、建立、完善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等,制定严格的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证制度,加强对带气、动火和设备内作业等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企业在大修、检修作业前,要制定大修或检修工作方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液氨使用环节的各岗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强化培训,使有关人员熟练掌握报警、防护、疏散、急救、现场堵漏处理等操作要领,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处置,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液氨的使用与管理篇三
液氨储存、使用、运输
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氨的理化*质对健康的危害及应急处理
第三条 氨的理化*质
一、标识 1、中文名氨;氨气(液氨) 英文名ammonia
2、分子式nh3 相对分子质量17。03
3、危险*类别 第2。3类有毒气体
4、理化*质
二、稳定*和反应活*
稳定* 稳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避免接触的禁忌物 卤素、酰基*、*类、*仿、强氧化剂
燃烧(分解)产物 氧化氮、氨
三、主要组成与*状
主要成分 纯 品
外观与*状 无*有刺激*恶臭的气体
主要用途 用做制冷剂及制取铵盐和氮肥
燃烧* 易燃
最小点火能(mj) 至1000 mj也不发火(*气为0。02 mj)
最大*压力(mpa) 0。580
第四条 危险特*
二、灭火剂: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条 健康危害
一、侵入途径 吸入
第七条 急救措施
二、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第八条 泄漏应急处理
第十条 防护措施
一、车间卫生标准
*mac(mg/m3) 20(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30(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摘自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检测方法 纳氏试剂比*法
四、工程控制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七、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
八、手防护 戴橡胶手套
十、环境资料
十二、运输信息
包装方法:钢质气瓶、槽车
十三、法规信息
第三章 液氨的火灾危险*分类及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
第十一条 液氨的火灾危险*分类
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或二者并存;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
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企业生产区防火间距离(m)
相邻工厂或设施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相邻工厂(围墙)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45
厂外公路(路边) 20
变配电站(围墙)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40
通航*河海岸边 20
四、在山区丘陵地区,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四章对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规定
第*条 液氨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第十九条 液氨的设备布置
五、氨压缩机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
七、氨压缩机房室内的采暖温度宜采取16℃。氨压缩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
4、水泵和油处理设备不宜布置在机器间或设备间内;
九、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
第五章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
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 设备名称灌氨量(体积百分比)
2、吸气、排气、润滑油系统和曲轴箱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3、排气管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压缩机吸气管处应增设止逆阀;
6、排气侧和吸气侧之间应有安全阀;
7、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二、冷凝器应设断水及冷凝压力超压*装置、压力表和安全阀;冷却水出口、给水主管应设温度计,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风机故障*装置。*信号应引至控制室(*作间)
三、氨泵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1、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2、排液管上应设止逆阀;
3、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4、排液管应设压力表;
四、所有设备、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与冷却设备相连的(液体的、气体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六、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贮液器应设超高液位*装置。*信号应引至控制室(*作间)。
八、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
十二、冻结间、冷却间、冷藏间等冷间内不宜设氨阀;
十三、不应采用任何一只仪表同时进行控制和保护;
第六章液氨贮罐(槽)、制冷机及管道
第二十四条 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第三十二条 制冷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
第三十四条 液氨的装卸应有安全措施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液氨管道属于gc2级压力管道,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三、充氨试验:充氨试验压力为0。2 mpa(表压),系统应无泄漏;
第三*条 氨制冷机管理
一、必须做好制冷机开车前准备工作
4、检查能量调节指示器在0%位置;
9、做好开、停车记录和巡回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 高压贮液桶和低压循环贮液桶的管理
一、高压贮液桶管理
5、如果高压贮液桶内有油或空气应及时放出;
3、低压循环贮液桶的最高压力不得超过1。2 mpa;
4、低压循环贮液桶内有油应及时放出;
第七章 电气
1 氨制冷
氨ⅱat1 乙 2
2 氨压机室
氨ⅱat1 乙 2
3 氨水吸收液、氨储存及装瓶
氨ⅱat1 乙 2
第四十六条 液氨设备和管道应进行静电接地;
第八章 安全*
一、日常*:
3、*作岗位设有可靠的通讯设施。便于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情况;
二、环境浓度监测:
三、可燃气体检测:
在液氨使用场所(包括液氨储罐区、压缩机房、氨蒸发器、氨冷却器)、液氨钢瓶储存区、钢瓶使用区和使用液氨的厂房均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设计规范(sh3063-1999)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并将信号接至控制室(*作间)。
四、安全*与事故预*:
1、液氨使用场所关键*作参数安全*;
2、液氨使用场所周边环境浓度变化*与事故预*;
3、现场设施风险评价与管理平台;
4、基于事故影响范围和级别科学估计的企业应急救援系统;
第四十七条 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组织:
液氨的使用与管理篇四
电力是世界上的主要能源,电能的生产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燃煤发电是电能生产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电能主要来自燃煤发电厂。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 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 安全要求
第四条 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 5 o一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 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 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 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 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 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 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 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 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 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第十六条 储罐区宜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统。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vps供电。
第十八条 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第十九条 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二十条 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第二十二条 氨区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严禁直接对外排放。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氨区作业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按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氨区,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
第二十五条 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和系统运行状况,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第二十九条 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换、
罐等重要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条 接卸液氨应按照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接卸前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
6、卸氨结束,应静置1 0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启动槽车。
第三十一条 氨系统气体置换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
2、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不大于35ppm;
3、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
4、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
第三十二条 氨系系统发生泄漏时,宜使用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或肥皂水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第三十三条 检修维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并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氨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四条 氨区及周围30m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五条 储罐内检修维护作业,应有效隔离系统,并经气体置换,同时要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按规定编制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制订液氨泄漏事故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发生液氨泄漏,现场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报告。发生液氨严重泄漏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停运相关设备,切断液氨来源并使用消防水炮进行稀释。
第四十条 发电企业接到液氨泄漏报告后,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处理。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独行动。
当泄漏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人身安全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3、眼睛接触液氨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 5分钟,并迅速就医。
第四十二条 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电企业应根据泄漏程度,设定隔离区域和疏散地点。隔离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警戒;疏散地点处于上风、侧风向,沿途设立哨位,并有专人弓l导或护送。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应加强氨区安全管理,严格氨区设计、施工和液氨运输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氨区安全审查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要严格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氨区安全责任部门,配备氨区专业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不断完善氨区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氨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徊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教育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 发电企业要加强对氨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发电企业要按照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氨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 发电企业要深入开展氨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十条 发电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氨区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氨气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 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时、准确报送氨区安全信息。
燃煤火电厂的主要发电成本是煤炭,煤炭价格决定着发电的主要成本。一般的情况下,煤炭价格占发电成本的6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