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承揽合同的管辖法院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篇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申请人与 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19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
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9]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9年xx月xx日
承揽合同的管辖法院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篇二
发生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由文书帮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法律知识。
根据法理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一、介绍五种约定不清的管辖地确认方法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二、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揽合同的管辖法院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
区镇某某西侧。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其一、原审法院裁定称,经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裁定书表明,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混凝土加工合同,上诉人也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还款协议。由此可以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所指上诉人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显而易见。
其二、原告诉称,原告与上诉人签订了混凝土加工定作合同和还款协议书,原审法院裁定却称,经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合同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而本案原告虽将上诉人作为被告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但所提供的证据却是被上诉人与南京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还款协议。上诉人与南京分公司两者是什么关系?本案尚未经开庭审理,证据未经质证、认证,原审法院为何就认定南京分公司就是上诉人的下属,南京分公司无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就可以认定不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能变更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和内容吗?对此上诉人不得不怀疑原审法院存在未审先判之嫌。上诉人认为,本案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以裁定形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属无根无据。由此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在运用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显而易见。
其三、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则上诉人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二则上诉人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还款协议;三则上诉人确与被上诉人无其他任何约定和经济往来,实属毫无法律关系可言。如果法院非得将上诉人确定为本案被告,那么,也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关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权。据此,本案原审法院对本案确无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即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鉴此,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到上诉人住所地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谢谢。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 年 月 日
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承揽合同的管辖法院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篇四
如果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第三人进行调解,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那么,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怎样的,欢迎大家参考。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
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一、协商解决
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协商的基础是国家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条件下,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大同存小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争议双方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一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仲裁解决
指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必须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我国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第三、诉讼解决
诉讼就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一切活动。诉讼包括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或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