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进而更好地改善自己和提升自身竞争力。在总结中,我们可以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为自己制定新的目标。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精选片段,供您参考和借鉴。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市xx区x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编外用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切实提高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与中心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区编办备案的所有编外人员。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实际、奖勤罚懒,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办事和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行政审批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结果应用。
第五条考核评比方法。实行100分制评分。根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进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五部分组成。
(一)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20%)。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2。
(二)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30%)。复审人员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受理业务数量、工作责任心、业务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三)互评分(30%)。考核对象相互做民主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评分(20%)。
1、审批中心扣分情况。考核对象因上下班迟到早退、忘打卡、违反工作纪律、日常卫生等情况被行政审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对应情况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数*4。
2、请假情况(不包含病假)。考核对象因事请假的需按照请假天数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计请假天数*0.1。
(五)附加分。
1、每个复审人员在民主评分时,同时选出5个优秀考核对象,被选中的考核对象每人次附加0.2分。
2、考核对象被评为月度服务之星的每次附加0.2分。
3、考核对象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的附加0.4分。
考核对象最终年度考核评分=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
第六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标准等次。
1、优秀。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得分90以上超过5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4、不合格。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和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优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绩效奖励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绩效奖励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存在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人员,除按照规定处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考核对象本年度投诉超过3次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超过5次以上的或因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
第十条考核对象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末三位的,中心有权利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xx市xx区xxx中心负责解释。
2022年编外人员工资标准。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聘用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
(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七条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
(四)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政策性安置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外);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六)根据工作实际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建档立卡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疫情期间参与防控的志愿者等,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四章聘用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有编外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录聘用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一)计划申报。用工单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填报《**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书面申请年度编外用工计划。
(二)计划审批。县人社局会同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用工申请,对编外用工指标初审后,由人社局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第九条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般不予办理。因不可预见因素补充编外用工的,按从紧原则申报和追加编外用工使用计划。
第五章聘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条人社局根据相关会议,指定专人监督指导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用工派遣,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县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严格组织报名、审查、考试(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教育、卫生、市政等编外用工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开展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和用工单位选派工作人员成立监审组,对招聘形式和过程进行核定监督。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县财政承担,由用人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县财政局按程序核准后,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第六章劳动合同及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原则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对引进的紧缺人才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薪酬标准参照在编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消防员工资按照上级部门文件执行,不列入本办法。
第十六条在册编外人员工资实行统发,每月由县财政局根据实有人数统一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用工单位依据外聘人员平时考核及出勤情况填报外聘人员月工资清单,签字确认无误后,再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编外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依法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调解,或提起诉讼。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要经常组织编外聘用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能力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素质,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整体形象。
第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对政策性强、保密性强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管理,用工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县人社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编外聘用人员续聘、工资待遇与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编外用工管理第一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编外人员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于违反规定聘用的编外人员,若已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终止合同或不予续聘,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实际使用编外聘用人员数量、人员类别、薪酬待遇、社保费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报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聘用人员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并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用工单位工作连续开展。
第二十四条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一)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情形的。
第八章组织管理。
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要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劳动关系一律转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聘用的编外人员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聘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编外人员或超计划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四)聘用编外人员担任事业单位法人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位;
(七)未按规定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各类重点工作临时机构和县属国有企业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此办法进行。其他已经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的特殊行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按照会议研究意见办理,并报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三
1、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干部创建工作,强化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意识,把学习作为工作第一推动力。认真学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政府关于发展定位和省领导视察指示要求,学习省代表团参加全国“两会”关于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提案;围绕“对接大交通”主题,加强对党务干部、普通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鼓励参加资格考试和自学升造,听专家领导报告、博客论坛、读书演讲、知识竞赛,观看多媒体片,拜访企业、现场交流等培训形式,增强党员干部学理论、学法规、学业务、学典型的实效。
2、打造和谐优良的人文机关。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和人文内涵,大力推介和宣传人文环境,深化“五”文明创建活动,开展“xxx,庆五一、七一、十一、与文明同行,建设人文机关”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乡友会、洽谈会、对接会、协调会,加强思想交流和工作沟通,组织参观农业产业园和招商企业,开展健康向上文体娱乐活动。
3、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随时掌握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关心干部职工诉求表达,理顺工作情绪,化解内部矛盾,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同时做好企业信访稳定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推进规范化建设。
1、创建“四强”党组织。按照“四强”党组织、“四好”班子、“五好”支部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延伸组织触角,理顺管理关系,塑造组织新形象,提高支部工作能力机关20xx年党建工作计划优秀范文。
2、实行党员信息化管理。依托局域网建立“信息党支部”,内设党内基本信息、流动党员qq群、党员服务站,并实现党内年报统计自动化。通过互联网了解信息,拓宽知识领域,丰富文化生活,宣传政策,发布项目,提供服务,听取思想汇报,并对党员提供党务政策咨询、传播党建理论知识、办理党内有关业务、建立服务热线。健全党员日常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三会一课”和支部成员上党课,抓好党费收缴清理和台账建立。
3、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按照组织工作条例和“十有”工作标准,完善党员活动室、学习园地和党建装具,做到有人办事,有工作轨迹,有资金保障,有地方活动,有宣传报道,有工作特色。
4、切实改进机关作风。认真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解决服务不主动、工作质量不高、机关常见“慢性病”三个突出问题,力所能及帮扶贫困村、困难企业、困难群众、困难党员和关爱留守学生。
5、务实抓好廉政建设。开展廉风伴我行“六进”活动,重点抓好经常性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落实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把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主生活作风等行为规范、借婚丧喜事宜大操大办作为廉政建设重要内容。
6、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支部成员积极抓,根据党建工作目标,制定《党建和廉政工作责任制明细表》,逗硬考核追究责任。
三、创新工作特色,提高党建工作品牌。
1、实施“党员先锋工程”。以开展“学党章、戴党微、树形象”活动,亮出党员身份;搞好“双向培养”,开展“一帮一带一树”,巩固和扩大党员示范集体和示范岗;认真开展评选优秀党员和公务员活动。
2、扎实推进党内民主。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党内制度,全面推行党员旁听党组织会议制度,换届公推直选“223”模式(两公开:制定规则、报名竞选;两票制:推荐票、选举票;三轮选:书记、副书记、委员),书记双述职一评议(向上和向党员述职,接受党员民主测评),入党民主测评,重大事项票决制等制度,认真落实“三联”制度,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党内民主政治研讨会在巴中召开。
3、开展城乡党建结对共建。与红武村党支部开展结对共建,与旅游局开展支部联建,与外资企业等“两新”和流动党组织开展联谊交流活动,明确帮扶目标和措施,在政策、规划、思路、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和培训等方面采取切实行动,让广大农村和企业流动党员所接受和欢迎。
4、争创党建综合示范点。积极探索支部建在网上、项目上、产业上、企业上等新特色,不断拓展党建领域,整合资源和要素,组织招商引资活动,打造招商引资示范区,实现充分开放合作,加快招商引资步伐。
四、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1、落实领导干部回乡开展群众工作。按照市县要求,做好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友谊村、临江村的调研工作,制定帮扶工作措施,并协助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2、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按照省“三打破、三提高”要求,达到县“四化”、城镇“五不”、农村“三不”标准,抓好本单位和联系点环境治理及风貌特色改造工作,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3、抓好植树造成林工作。深入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打窝100个,栽种树苗100余棵,并与当地村民建立管护责任,并确保植树造成林的成活率。
4、搞好春玉米帮扶工作。落实帮扶领导、组织帮扶物资,安排帮扶人员,确定帮扶面积。到大宁村开展“送资金、送物质、送技术、送劳动、送宣传、送项目、送政策、送服务”活动,落实副科级领导干部回出生地督导春耕生产,协调解决农村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
5、完成党务信息调研任务。完成市机关党建研究会工作,围绕贯彻科学发展、实施重大发展战略、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调研工作,努力提高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四
1、局机关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人。办公室人:其中食堂厨师人,食堂服务员人,机关保洁人,后勤1人,办公室党务人,司机人;机关科室临时工名:财监科公益岗位名,债务科名。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人。会计结算中心人,财政评审中心人,公共资源中心人,担保中心人,借调局机关行政政法科人。
(二)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等保险情况。
1、局机关现有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人中,其中人缴纳保险费,人未缴纳保险费,人领取社保工资(保洁)。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中,其中人缴纳保险费,人未缴纳保险费,人领取社保工资(担保中心)。
(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情况。
1、局机关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人中,其中人由我局核发临时工资,有人由原小龙湾农场核发工资,有人由综改办核发工资。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人中,其中人由会计结算中心核发工资,人由小龙湾农场核发工资,人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发工资,人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发工资,人由担保中心核发工资。
4、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原工资核定标准情况:见附表。
(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等费用问题。
1、建议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符合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全部缴纳养老保险金。
2、建议不符合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条件的或者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只领取核定临时工工资,不享另外享受单位配缴养老保险费资金。
(二)临时工作人员工资问题。
1、建议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凡我局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实行统一基础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照岗位要求的特殊性研究核定岗位工资标准。
2、建议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统一核定为元。3、建议,岗位工资厨师核定为元每月。是否实行厨师差别工资。
4、建议后勤电工岗位工资核实为元每月。
5、建议评审中心(评审证)岗位工资核定为元每月。以上是原聘用岗位执行标准。
6、建议结算中心(会计)岗位工资核定为元每月。
7、其它特殊岗位的岗位工资再研究决定。
(三)工资发放问题。
建议临时工工资按隶属关系发放:即在局机关工作临时工由局机关发放;在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临时工工资由中心发放。
(四)原事务服务中心原临时工工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业单位改革合并到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按照目前我局核定临时工工资标准执行后调减元。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六
1、街道录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业务类、文秘类和其他类人员。业务类人员为从事街道业务科室日常工作相关人员,文秘类人员为从事机关日常事务工作的同时负责年度总结、汇报等文件的起草人员,其他类人员为门卫、文化管理员等定向用工人员。
2、各部门(单位)录用编外人员,必须书面向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将用人数量、要求、招考方式等报街道党建办,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公司或用人部门按照用工要求进行招录,原则上“逢进必考”。
3、新招录人员年龄要求男不得超过45周岁,女不得超过35周岁,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体要求按各部门(单位)用人要求为准。个别特殊岗位的人员录用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4、职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技术工种可适当放宽),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必须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部分岗位需退休返聘的,需经街道党工委同意。
1、实习期工作待遇。
实习期工资按照分为试用期和见习期,试用期一般为两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进入见习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实习期一般为四个月,实习期满合格的转为职员,不合格的延期三个月,延期期满后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实习期工资按照本地区最低工作发放。
2、正式录用工资待遇。编外人员待遇标准按照街道党工委讨论确定的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执行。其中其他类类工资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业务类和文秘类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本地区最低基本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分为三级,初级职员绩效工资为200元,中级职员为500元,高级职员为800元。
三、考核晋级。
1、人员考核。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目标和岗位特点制订考核办法,报街道党工委审定。考核工作在当年年末由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街道党建办备案。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市xx区x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编外用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切实提高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与中心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区编办备案的所有编外人员。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实际、奖勤罚懒,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办事和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行政审批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结果应用。
第五条考核评比方法。实行100分制评分。根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进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五部分组成。
(一)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20%)。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2。
(二)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30%)。复审人员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受理业务数量、工作责任心、业务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三)互评分(30%)。考核对象相互做民主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评分(20%)。
1、审批中心扣分情况。考核对象因上下班迟到早退、忘打卡、违反工作纪律、日常卫生等情况被行政审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对应情况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数*4。
2、请假情况(不包含病假)。考核对象因事请假的需按照请假天数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计请假天数*0.1。
(五)附加分。
1、每个复审人员在民主评分时,同时选出5个优秀考核对象,被选中的考核对象每人次附加0.2分。
2、考核对象被评为月度服务之星的每次附加0.2分。
3、考核对象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的附加0.4分。
考核对象最终年度考核评分=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
第六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标准等次。
1、优秀。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得分90以上超过5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4、不合格。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和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优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绩效奖励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绩效奖励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存在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人员,除按照规定处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考核对象本年度投诉超过3次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超过5次以上的或因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
第十条考核对象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末三位的,中心有权利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xx市xx区xxx中心负责解释。
聘用合同电子版。
编外人员2023年新政策。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八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2003]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2004]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2002]87号)、《市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2002]44号)予以废止。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九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市xx区x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编外用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切实提高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与中心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区编办备案的所有编外人员。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实际、奖勤罚懒,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办事和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行政审批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结果应用。
第五条考核评比方法。实行100分制评分。根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进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五部分组成。
(一)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20%)。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2。
(二)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30%)。复审人员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受理业务数量、工作责任心、业务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三)互评分(30%)。考核对象相互做民主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评分(20%)。
1、审批中心扣分情况。考核对象因上下班迟到早退、忘打卡、违反工作纪律、日常卫生等情况被行政审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对应情况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数*4。
2、请假情况(不包含病假)。考核对象因事请假的需按照请假天数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计请假天数*0.1。
(五)附加分。
1、每个复审人员在民主评分时,同时选出5个优秀考核对象,被选中的考核对象每人次附加0.2分。
2、考核对象被评为月度服务之星的每次附加0.2分。
3、考核对象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的附加0.4分。
考核对象最终年度考核评分=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
第六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标准等次。
1、优秀。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得分90以上超过5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4、不合格。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和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优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绩效奖励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绩效奖励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存在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人员,除按照规定处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考核对象本年度投诉超过3次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超过5次以上的或因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
第十条考核对象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末三位的,中心有权利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xx市xx区xxx中心负责解释。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十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市xx区x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编外用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切实提高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与中心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区编办备案的所有编外人员。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实际、奖勤罚懒,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办事和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行政审批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结果应用。
第五条考核评比方法。实行100分制评分。根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进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五部分组成。
(一)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20%)。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2。
(二)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30%)。复审人员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受理业务数量、工作责任心、业务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三)互评分(30%)。考核对象相互做民主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评分(20%)。
1、审批中心扣分情况。考核对象因上下班迟到早退、忘打卡、违反工作纪律、日常卫生等情况被行政审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对应情况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数*4。
2、请假情况(不包含病假)。考核对象因事请假的需按照请假天数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计请假天数*0.1。
(五)附加分。
1、每个复审人员在民主评分时,同时选出5个优秀考核对象,被选中的考核对象每人次附加0.2分。
2、考核对象被评为月度服务之星的每次附加0.2分。
3、考核对象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的附加0.4分。
考核对象最终年度考核评分=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
第六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标准等次。
1、优秀。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得分90以上超过5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4、不合格。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和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优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绩效奖励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绩效奖励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存在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人员,除按照规定处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考核对象本年度投诉超过3次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超过5次以上的或因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
第十条考核对象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末三位的,中心有权利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xx市xx区xxx中心负责解释。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十二
1、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干部创建工作,强化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意识,把学习作为工作第一推动力。认真学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政府关于发展定位和省领导视察指示要求,学习省代表团参加全国“两会”关于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提案;围绕“对接大交通”主题,加强对党务干部、普通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鼓励参加资格考试和自学升造,听专家领导报告、博客论坛、读书演讲、知识竞赛,观看多媒体片,拜访企业、现场交流等培训形式,增强党员干部学理论、学法规、学业务、学典型的实效。
2、打造和谐优良的人文机关。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和人文内涵,大力推介和宣传人文环境,深化“五”文明创建活动,开展“xxx,庆五一、七一、十一、与文明同行,建设人文机关”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乡友会、洽谈会、对接会、协调会,加强思想交流和工作沟通,组织参观农业产业园和招商企业,开展健康向上文体娱乐活动。
3、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随时掌握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关心干部职工诉求表达,理顺工作情绪,化解内部矛盾,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同时做好企业信访稳定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推进规范化建设。
1、创建“四强”党组织。按照“四强”党组织、“四好”班子、“五好”支部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延伸组织触角,理顺管理关系,塑造组织新形象,提高支部工作能力。
2、实行党员信息化管理。依托局域网建立“信息党支部”,内设党内基本信息、流动党员qq群、党员服务站,并实现党内年报统计自动化。通过互联网了解信息,拓宽知识领域,丰富文化生活,宣传政策,发布项目,提供服务,听取思想汇报,并对党员提供党务政策咨询、传播党建理论知识、办理党内有关业务、建立服务热线。健全党员日常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三会一课”和支部成员上党课,抓好党费收缴清理和台账建立。
3、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按照组织工作条例和“十有”工作标准,完善党员活动室、学习园地和党建装具,做到有人办事,有工作轨迹,有资金保障,有地方活动,有宣传报道,有工作特色。
4、切实改进机关作风。认真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解决服务不主动、工作质量不高、机关常见“慢性病”三个突出问题,力所能及帮扶贫困村、困难企业、困难群众、困难党员和关爱留守学生。
5、务实抓好廉政建设。开展廉风伴我行“六进”活动,重点抓好经常性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落实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把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主生活作风等行为规范、借婚丧喜事宜大操大办作为廉政建设重要内容。
6、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支部成员积极抓,根据党建工作目标,制定《党建和廉政工作责任制明细表》,逗硬考核追究责任。
三、创新工作特色,提高党建工作品牌。
1、实施“党员先锋工程”。以开展“学党章、戴党微、树形象”活动,亮出党员身份;搞好“双向培养”,开展“一帮一带一树”,巩固和扩大党员示范集体和示范岗;认真开展评选优秀党员和公务员活动。
2、扎实推进党内民主。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党内制度,全面推行党员旁听党组织会议制度,换届公推直选“223”模式(两公开:制定规则、报名竞选;两票制:推荐票、选举票;三轮选:书记、副书记、委员),书记双述职一评议(向上和向党员述职,接受党员民主测评),入党民主测评,重大事项票决制等制度,认真落实“三联”制度,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党内民主政治研讨会在巴中召开。
3、开展城乡党建结对共建。与红武村党支部开展结对共建,与旅游局开展支部联建,与外资企业等“两新”和流动党组织开展联谊交流活动,明确帮扶目标和措施,在政策、规划、思路、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和培训。
编外用人管理办法篇十三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其合法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的提高,海东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指地、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因单位人员紧缺或承担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性、辅助管理、工勤等工作的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指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计生协管员、新农保协理员、纯农牧户和城镇困难家庭毕业生到基层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
二、聘用岗位和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三类:一是专业技术类是指被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二是辅助管理类是指聘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三是工勤类是指聘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2、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性端正;二是具有海东户籍或属海东生源;三是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四是应聘从事辅助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五是应聘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六是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七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八是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条件按省上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聘用原则和程序。
1、原则。编外聘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应在核定的数额内由地、县分别通过公开考试招聘,其中地、县临聘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编制数的10%(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安置人员除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面向区(县)内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限额管理,坚持"谁聘用、谁负责,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涉密、财务等关键性岗位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凡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提出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的书面申请:一是本部门、本单位编制偏少,编内人员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二是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三是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要求,需引进特殊人才的(亦可按《海东地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试行办法》办理);四是有特殊任务,需增加工作人员。
2、程序。一是凡在限额内确需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以地直、县为单位,在本单位(县)规定限额内,将拟聘人员数、资格条件、岗位要求等,报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核、地区编办核准并报行署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二是招聘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根据各用人单位设置的工作人员岗位、条件等基本情况,通过制定和报批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笔试、体检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等程序进行;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按省上相关招聘原则和条件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xx]18号)执行。三是招聘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劳动法》、《。
劳动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招聘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
四、管理和待遇。
1、管理。一是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两年一签或三年一签。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人员,并在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后7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订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的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
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
岗位职责。
和义务。二是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全区编外用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地、县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人事和社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地、县编制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用人数量的核准和监督工作;地、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是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应与在编正式职工一视同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由单位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填报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备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省上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四是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不少于20%的职位,专门用于招聘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五是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经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认定后,按省上有关规定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对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连续3年获得的,在此基础上再加2分。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的另加2分。五是编外聘用人员的评优奖惩原则上与在编正式职工同样对待。
凡编外人员中工作表现的,由聘用单位给予必要奖励,如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解除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六是每年由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牵头,编制、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情况及聘用单位聘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违规进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待遇等损害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及政策严肃查处。因管理不到位或政策不落实而导致编外聘用人员群体性上访或出现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地、县政府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工资和社会保险。一是工资待遇。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工资待遇根据所聘岗位、职责任务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初聘工资标准不低于省上制定的海东地区工资标准。工资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其中: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标准按省上相关规定执行。编外聘用人员与正式职工同样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和烤火费补助制度,其补助标准不能低于一般办事员标准。编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在编人员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二是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工资实行按年增长机制,其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三是社会保险。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四是编外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执行同等的职称评审和技能等级考评等人事政策,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编外聘用人员的培养及职业发展。
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党团关系、职称评审、考工定级等管理服务工作。五是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服务(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经参加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进入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和见习期限计算为工龄,不再实行试用期。
其他编外聘用人员考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认定,其聘用期工作年限计算为工龄。六是编外聘用人员的假期,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编外聘用人员因病、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办理。编外聘用人员在有效合同期内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地、县财政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0个月工资额的抚恤金和1200元的丧葬补助费。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报销医疗费用,医疗期间,工资福利正常支付,伤情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