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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关管理制度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下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保证机关正常运转,打造高效、务实、服务型政府。根据我镇实际情况,本着“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经镇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收入管理
1、各项收入是指镇财政及镇属各事业站办所执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预算内拨款、各项事业性收款收费、罚没收入、农民参合参保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物资变价收入等。
2、收入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据,不准使用自购、自制收据、白条及其他无效票据收款。一般预算外收入资金,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存乡镇财政结算专户,各项非税收入缴入赫山区非税收入汇缴户,严禁坐支、以票抵缴、公-款私存。
3、收入应及时入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经济处罚,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提请镇纪委介入调查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二、支出管理 行政单位支出指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及损失,支出必须量入为出,统筹安排。
(一)财务审批
领导小组,负责财政工作的领导、现金收支计划的安排、大额资金的调度、实行会审联签、财务监督审查等工作。
2、镇财政主动接受镇人大、政协的监督,每季度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向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报送财务报表。
3、支出必须使用正式发票及其他有效票据,票据上必须详细说明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按正规审批程序审查签字后才能报销,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非法、虚伪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4、支出票据坚持会审联签制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周五下午现场办公,支出经手人必须持有效的、签具证明和经手的条据,现场交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和入帐手续。
5、因财政分管领导的更换,此前发生的费用而未及时列支入帐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由新分管财贸的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审批支出超过半个月而未入帐的支出,须由财政分管领导重新审批。
(二)会议招待
镇财政实行集中核算管理、分灶吃饭的站办所比照制定管理办法。
1、招待用餐
(1)上级单位及兄弟单位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原则上是对口接待且必须在机关食堂就餐,特殊原因需到营业性酒店订餐的,报书记或镇长批准。坚持对口陪客和主要领导陪客的原则。
(2)机关接待订餐前必须报机关支部分管领导同意,由经办人到机关支部开具就餐通知,再交与食堂,就餐通知上要求注明具体事由、接待单位、人员数量、就餐标准等。
(3)招待标准:村或部门工作餐150元/桌;上级一般 2
(4)严禁任何人在酒店签单,签单者镇财政概不结帐。机关食堂每月凭订餐登记与机关支部、财政所审核结帐一次。在营业性酒店就餐的,经手人须及时结清帐,凭就餐发票1周内交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办理报销手续。
(5)机关食堂实行承包制,财政对食堂进行定额补助,每月补助1000元。对干职工就餐按实际就中餐补贴7元/餐/人,食堂每月凭就餐登记和就餐通知与机关支部、财政所核对后,开具收据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到财政报帐。
2、招待用烟
(1)购买香烟报财政分管领导同意,由财政所统一购买。机关支部根据招待需求到财政所领取。
(2)招待须用香烟的,须报书记或镇长同意,方可到机关支部领用香烟。机关支部须做好香烟发放登记,用统一的表格记录好时间、招待单位、事由、人数,并由经办人签字,镇长审核,登记表每月与财政所核对一次。
(3)本单位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发整包香烟。
(4)个人到商店赊帐的,镇财政概不结帐,因特殊原因赊帐的,须报书记同意,并及时与财政所取得联系结清账务,凭有效发票交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办理报销手续。
3、招待用酒
(1)购买酒水须由机关支部提出申请,报财政分管领导同意,由财政所按不同标准分类统一购买,交由机关支部登记保管。
(2)招待须用酒水的,由接待负责人到机关支部签字领取。
与来宾接待,不得超过300元/瓶。就餐后所剩半瓶以上酒水的,要求领取人及时归还机关支部。
(4)个人到商店赊帐的,镇财政概不结帐。
(三)政府采购
1、采购范围为机关正常办公所需日用品。凡归口镇财政列支经费的办公用品支出项目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范围。
2、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填具申购单,报财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再由机关支部和财政所派人前往购买。
3、使用单位根据申购要求和工作需要到机关支部领取。
4、机关支部凭正式发票和申购单周内交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与财政结算。
5、因工作需要须购置大宗办公用品的,须先写出采购申报,报经机关支部同意,提交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要求进行采购和结算。
(四)培训慰问
1、凡经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安排参加的学习培训,其培训费、住宿费、资料费、伙食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办理报销手续。凡未经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培训、学习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探望住院病人、吊唁等礼仪性支出,加上购物,每次一般不得超过400元,由机关支部随同领导前往办理。范围一般为机关干职工、垂直管理站办所主要负责人。另外,在职村干部父母和离任村支书过世的,机关支部随同领导前往吊唁,标准不超过300元/次。机关喜庆婚丧消息发布,归口机关支部。上级领导的慰问事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五)水电管理
1、实行一站一表制,各站办所按季度向机关支部缴纳
电费。
2、镇财政对各站所实行电费包干,按上岗人员300元每人每年分两次拨付到站办所,用亏自负,结余可用于发放站所人员福利。机关食堂用电按300元/月予以补贴。
3、干职工休息或外出,一律要关停所有用电电器。
4、任何人不准允许外单位及机关管理干职工以外人员乱接电源,否则给准许者处500元以上罚款。
(六)公务用车
1、机关湘h06991由书记统一调度使用,公车加油由财政所派员充值。车辆的维修,小修须在指定的地点维修,大修须报经机关支部同意,修车费由机关支部、财政所和司机定期到修理厂结算。
2、公车司机享受700元/月的出车补助,1200元/年的安全奖,洗车费按100元/月进行补助。
3、因工作需要确需租车的,由用车当事人报经书记或镇长同意,由机关支部开具出车通知。通知应说明工作事由、途经路线、预计费用、时间、车牌、乘车人员等内容。
5、由机关支部设计租车单,分存根联和通知联,并加盖机关支部公章和财政所公章,以备租车使用。
6、机关支部每月将租车存根联交财政所核实,车主每月将租车通知联同租车发票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核签字办理报销手续。
7、不经请示同意,擅自租车的,租车费用自负,镇财政概不报销。
(七)争资奖励
1、镇政府鼓励机关干职工积极争取财政主渠道外的上
级资金及各种外来投资,直接引进入镇财政可全额自行支配的资金,政府将按可支配金额的30%作为引资人的费用开支,镇财政不再另报费用。引进客商前来投资办厂的,镇政府将按区委、区政府相关招商引资文件给予奖励。
2、各分灶吃饭的站办所向上级争取资金及外来投入,须向书记和镇长事先报告,政府积极支持,原则上财政不收调节资金。
(八)机关修缮
一般小型管道、水电、房屋维修,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机关支部安排。
3000元以上的维修、改造、装饰或固定资产的添置,由机关支部拿出方案,交党政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再交机关支部执行。
(九)办点补助
镇党委下派任村支书的机关干部,每月补助200元;驻村办点干部安排补助资金2000元/人,其中1000元与单项工作挂钩,实行一事一议;1000元办点村千分考核挂钩,根据考核情况发放补助。
(十)绩效奖励
机关干职工绩效考核奖励,按镇下发的《xxx镇2012
年机关站办所及干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十一)补充说明
⑴未实行集中核算管理的事业站所人员由镇财政负责发放适当补贴及生活补助等费用。
⑵其他未尽事宜,如适当补贴标准等实行一事一议,提请党政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三 、票据管理
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未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付,且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财政所票据由专人负责管理,财政所在领缴发放票据时要及时登记签字,做好票据领发台帐。
3、凡单位需对外借款,或开出往来票据,必须经分管财贸的领导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严禁白条抵库,因公事急需借用现金,必须由分管财贸的领导签字方可借用,并在一个月内归还财政或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否则视为挪用公-款。原则上因私不得借支公-款。财政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部门提供担保办理借、贷款事项。
5、各站办所在财政所领用票据,必须每季度清缴一次,逾期不缴销票据的,财政所将停止该单位票据的领用。
四、站办所财务
1、按照“分灶吃饭、保障基本、保证运转、厉行节约、开源盘活”的工作原则,坚持“推行勤俭节约,树立财政意识,激发干部热情,切实加强联管”的工作宗旨,镇财政对相关站办所实行经费包干制度,由年初党政会议研究确定各线经费标准,并制定相关办法。相关站办所包括计生办、村镇建设站、农村清洁工程办、文广站、水管站、农业综合服务站、综治办、经发办、民政与劳动保障办等,其所有财务纳入财政所集中核算管理。同时,镇财政对这些站办所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制度。各单位必须根据镇党委、政府年初确定的经济指标编制本年度的收支预算,并报财政所审核备案。
2、镇财政对上述站办所收支实行集中核算管理,各站办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镇财政不改变其现有资金渠道和使用性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及审批权,镇财政不平调、不使用其资金。
3、镇财政对上述站办所的收入支出实行专项明细核算。
由财政所设立专门的部门会计支出专户。各站办所的所有收入必须先缴入财政总预算会计基本结算专户,财政总预算会计再向部门会计支出专户拔付资金方可办理支出报帐业务。
4、上述站办所原则上不得有独立的资金帐户,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开设专门资金帐户的,其帐户必须由部门会计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设立或保留资金帐户。
5、上述站办所的各项支出标准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各站办所必须设立一名报帐员,其所有支出业务由报帐员统一办理。各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有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报帐员才可以向部门会计进行支出报帐,财政不垫资、不预付。
6、上述站办所必须首先保证分流人员的政策性待遇的落实和上岗人员的基本补助报酬,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争资金、争项目,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镇财政所须积极配合,提供服务。
7、镇财政对上述站办所确定的包干经费按季度或年度拔付,对各线实现的`收入及时划拔。镇财政对各线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8、上述站办所包干费用用途主要包括:各线工作费用、接待开支、打印费、租车费、差旅费、会议及会议慰问费、学习培训费、特殊岗位津贴、节日慰问(年底慰问和年初开门红由镇财政统一安排)和上岗人员适当补贴等。
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口机关支部,其他未宜事议,由机关支部提请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制度约束,规范财务运作,促进机关财务运行逐步纳入健康有序、节俭高效的良性轨道,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集体研究,决定制定并执行本制度。
镇党政机关各科室、部门(含事业单位)
1、经费开支安排的原则。预算内安排的人员经费,不得用
于其它经费;预算外收入安排,必须首先保证人员经费,方可安排其它经费。
2、经费报支渠道。机关经费报支渠道原则上随工资关系,按照“谁承担工资、谁报支经费”的原则,预算外单位人员报支经费在其单位列支。
3、出差定销制。党政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到镇外开会、学习、参观、招商等用车的,向分管内务负责人申报统一安排政府公车接送。招商用车重点保证。其他人员实行限额报销(市内、市外每次不超过15元、50元)。因特殊情况确须使用出租车的,由分管内务的负责人通知办公室安排出租车。市外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4、物品领签制。机关所需使用的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每月初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由秘书会同财政所列出清单,报分管内务的负责人审核,镇长批准后,由财政所安排专人会同秘书统一购买。报销票据时附具清单,如不附清单,则不予报销。购买物品统一交秘书清点签字后交政府办公室管理。物品领用一律实行领签制(个人私自购买的办公用品不予报销),领用时由科室负责人填写领用登记表,注明用途并签名。高档用品需经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会商后,方可统一采购,未经批准私自购买的,一律不作报销。预算外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比照执行,明确专人购买,科室负责人不得自行购买,否则,一律不作报销。
5、来客接待制:①机关来客招待一律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由秘书出具就餐通知,经分管内务的负责人审核后送交食堂安排。②招待标准一般每人每餐15元,原则上不得突破150元/桌(不包括酒和饮料)。③接待实行对口陪餐,陪餐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上级多个部门来人,能合并接待的应合并接待。④在饭店发生的招待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报请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秘书出具限额通知单,按“谁接待谁报结”、“当月安排当月报批”的要求及时履行审批手续。
6、通讯费管理。党政负责人的手机话费和住宅电话费按市纪委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电话费实行限额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150元/月,其他负责人100元/月,装有电话的预算内科室80元/月,预算外科室100元/月;党委办公室100元/月,政府办公室500元/月。超出的部分在使用者工资中扣除。严格控制科室电话附挂小灵通,已挂的小灵通由监察科会同财政所进行清理,清理后仍不停挂的,办公电话停机处理。
8、小汽车管理。小汽车由分管机关内务的负责人统一安排使用。车辆维修及购置其他附件须到秘书处登记,由秘书陪同到指定地点维修、保养、购买。
小汽车汽油的耗用按行驶里程核定。小汽车、面包车每一百公里额定油耗分别为12.5公升、13.5公升,定点加油。每5000km由秘书核抄里程表,核算汽油耗,填报表格,附具用油通知单,经分管内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镇长审批。里程补助按每公里0.10元领取。泰州市外出差的过路费实行一事一单,按实当月报结。
驾驶人员如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一律辞退。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泰州市外出差,出差市外必须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
8、文字材料打印、复印。严格控制材料打印、复印,各类文件的印发,必须经秘书签发,分管内务的负责人审核后,明确打印份数,安排打印。复印材料,须经秘书及分管内务的负责人批准后,明确复印份数,安排复印。可不印发的材料坚持不印发,可复印的不打印。打印、复印必须在政府指定地点。打印、复印一次性达300元的,须向镇长请示,同意后方可安排打印、复印。在外打印、复印的票据一律不作报销。
9、学习费用。经批准参加各类函授及职称学习的人员,平时培训费、资料费、车旅费一律自理,获得文凭后给予一次性补贴:大专1500/人,本科2000元/人,获得职称的一个级次报销一次学习材料费。
10、固定资产添置。添置固定资产及装修、装饰等,须书面请示,说明使用上的需要和资金上的可能,并附工程项目初步预算,超过5000元的需经党委会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办理。
11、往来款项。杜绝单位借款,严格控制个人借款。特殊情况确需个人借款的,本人申请,镇长批准,规定时间内还清。凡有财政借款、财政信用金或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或担保借款的,一律在发放工资中扣减。
12、收入管理。各科室、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也不得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确保该收取的规费应收尽收、收足收全。收入收缴按市政府2015年13号文即: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兴市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单位不得坐支现金,财政所不得为坐支单位垫缴资金,如有违反,没收其款并按已收取额的10%扣罚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的工资。收入超过五天不缴的,则视为挪用或贪污公-款,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
13、经费使用审批制。各科室、部门(含预算外单位)要从严控制和管理各项支出。机关各项支出一律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把关,由分管负责人审核后镇长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未请示先支后报。
14、经费支出报销:①凡报销凭证必须真实、有效,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三者手续齐全。②严格执行“谁经办谁履行报批手续”的原则,杜绝饭店业主、出租车驾驶员持票到镇长处审批。③票据报销实行月报制,当月票据当月报结,月结月清。每月的28——30日为票据审批日期,遇有休息日的则顺延一天。逾期不予审批,费用自负。该条款作为一项铁的纪律,将严格执行,一视同仁,一抓到底。
15、财政所要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每月会同监察科汇总各类及各事业单位站所财务收支情况,及时报镇长审阅,以便掌握财务运行情况。
16、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行为。坚持财务公开,实施阳光操作,加大财政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坚决杜绝各种乱收、乱支、乱用及坐收坐支现金的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按“谁批准谁负责,谁经手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与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工资挂钩。情节严重的,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7、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收入管理
机关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关的房屋出租,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收取租金。
第二条 经费开支审批
机关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所有票据由分管机关财务的领导审批。
第三条 经费开支报销规定
经费报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资金结算中,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
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单位名称;②填制日期;③款项内容(用途)、金额;④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1、办公费。核报各种办公用品时,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其他科室所需办公用品按规定手续到办公室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
2、电话费。注意节约电话费的开支,单位公用电话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严禁拨打语音、小额支付等特殊服务电话。
3、水电费。加强水电管理,压缩水电费支出,从严控制办公用电用水。家属楼家庭用水用电和单位出租的门面房暂未向供电(水)部门直接交费的,由办公室2人以上抄录各用户电(水)表数,据实收费后统一交机关财务。
4、车辆维修费。机关车维修应由司机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报请主管领导审批,然后将车辆交付定点维修厂维修,如发现有新增维修项目,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车辆修好结束后,司机应将维修单带回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车辆维修单,定期与维修厂核对,审核无误后将票据(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转交给车辆管理人员履行结账报销手续,经领导审签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维修款项。司机补助按机关规定执行。机动车保险按财政局要求统一办理。
5、交通费。按照办公会研究制定的费用标准,单位的具体规定(略)……全年费用总额不能超支,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
允许超出预算。如通过旅行社安排交通和食宿,可凭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作为报销票据,报销凭证需附考察活动支出明细单。
7、会议费。各科室承办会议,必须先列出会议经费预算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报办公会批准。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赴国内出差等公务活动经领导同意后应按当地现行规定的差旅费、会议费项目标准由经办人持真实有效的原始票据据实到财务部门报销。
8、接待费。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安排,接待经办人员每周将接待情况列出详单,报请领导审批后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接待清单,定期与饭店核对,无误后由接待经办人员履行签字报销手续,最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款项。
9、慰问费。在职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由人事科提出慰问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组织慰问。慰问费标准科级干部200元,处级干部300元,离退休人员另行规定。
10、修缮费。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和修缮项目明细单,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或余款。
第四条 往来款项管理
1、各科室因公需要借款时,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主管领导审核,报请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2、预支的差旅费,在出差人员返回7日内应结清;零星购物借款,应在收到发票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5天。前次借款未还的,不得办理新的借款。出纳人员要加强对借款情况的清查,及时催还到期借款。
3、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
第五条 政府采购
机关大宗、大件物品采购,较大支出的维修及各项长期支出活动,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购置或决定施工服务单位,以节约开支。所有物品采购、经费结算必须由财务人员参与、两人以上经办,并在单据上签字;其他科室人员如需报销,须经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并报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
第六条票据、印章管理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领导批准。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的购入物品,都应记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2、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3、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进的资产要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帐。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报局领导批准(必要时报财政审批)后方可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纳入局机关收入管理。
5、每年度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上级单位拨入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
专款支出时,按专款项目设明细账:
借:专款支出——xx项目
贷:银行存款
贷:材料等
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
借:拨入专款
贷:专款支出
年度结余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如要将余款返还,则:
借:拨入专款
贷:银行存款
如结余归单位,可:
借:拨入专款
贷:事业结余
上级单位拨入各项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如果该经费非财政补助,则: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发生经费支出时:
借: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年度末将事业支出与相关收入科目转入“事业结余” 借:财政补助收入
借:上级补助收入
贷:事业支出
贷:事业结余
然后,将事业结余全部转入“结余分配” 借:事业结余
贷:结余分配
结余分配程序完成后,将余额全部转入事业基金 借:结余分配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厉行节约开支,制止奢侈浪费,强化监督职能,特订立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一)镇政府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镇属站(所、室)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如实核算。
(三)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办涉及经济业务时,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到农经办领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使用其它自制发票或三联收据。原则上当日取得的收入当日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做到先收后支,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和挪用各项收入款,违反收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不经镇党委会批准,各部门不准在银行、信用社开设账户,更不准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二、支出管理
(一)各项支出由镇财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镇经济与社会管理办公室根据全年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做到先收后支,略有结余,不列赤字。对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以保障专项项目的正常运转。对大型建设项目,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工程预、决算的审计,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的有效、合理、合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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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各项支出均由经手人、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列支。
(三)加强水、电和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管理。坚决杜绝浪费水、电的现象,发扬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的精神;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将公物据为已有,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日常公用开支(含报刊杂志、办公用品、工具书籍、车辆维修、劳务、会务培训等),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进行办理,社会经济管理办公室统一结算,各中心站室所不得随意安排或购置,以保证单位对资金、资产的调配、管理使用。
(四)镇机关各单位的大额用款支出,一律遵循先请示后办理的原则,其中3000元以上大额开支要有文字请示,支出由分管负责人申请,报党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后列支。
(五)对于工程支出,要有合同及预决算报告,并开据正式税务发票方可报批入帐。
(六)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向镇财政借支款项的,要出具借款凭条,注明还款时限,分管领导签意见后,按金额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后做到借款到期归还。到期因工作未处理完时,应及时向财务人员书面说明并请领导延期,否则将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
(七)凡上级机关领导和部门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经主要领导同意,由相关领导和站、所负责接待,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员数量。各站所在接待中应做到热情有礼,不讲排场,既做到让领导和客人满意,又不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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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议培训费报销,按规定要有上级部门文件通知,并取得正式发票,才能按照标准办理报销。
(九)在财务办理报销的票据、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经办人、经办事由,由各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据实,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会计人员对报销手续和报销票据是否合规审核,会计人员有权拒对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票据不予报销。各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对开展各笔经济业务的票据真实性负责。
(十)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认真遵守财务纪律,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管理用好各项资金,严格经费开支来源和开支项目。由于财务人员的不负责任、工作马虎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及党、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惩罚。若财务人员营私舞弊,挪用或私自将公-款借与他人,以违纪论处。
三、现金管理
(一)出纳人员要及时核对现金,做到账证、账款相符。
(二)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留存,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因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负全部责任。
四、固定资产
(一)镇属各站、所,凡用行政事业经费购置,自筹资金建造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含办公用品)以及捐赠、资助、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协调使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由镇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
(二)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制度。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
把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结合,责任到人,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
(三)固定资产实行帐、物分开管理,镇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卡,镇党政办设专人负责实物管理登记,各站所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四)固定资产清理实行一年一次,年终由镇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同党政办管理人员一起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五)闲置固定资产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出借或随意处置。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由党政办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按照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对变价收入的残值,由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进行帐务核算。
五、财务监督
(一)成立以镇纪委书记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财务监督小组,主要负责财务预决算审核、会计财务审核、财务收支监督审计复核等工作。
(二)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每月向镇主要领导和财务监督小组书面汇报一次财务工作和资金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分析。
本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未涉及部分,按有关财经法规执行。
按照《xx-x区“乡财区管乡用”实施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镇“乡财区管乡用”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票据管理
镇财政所财政结算员负责票据管理工作,镇机关收入票据由财政结算员从区财政局统一领购,财政所收费(款)员所用票据从财政结算员手领取,并实行验旧领新,限量领用,票款同行,定期核销。
二、收入管理
1、实行财政服务大厅集中收费。
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由部门填写收费(款)通知单,由缴费(款)人持单直接到财政服务大厅缴纳,由财政所统一开据征收,缴入基本结算户。
2、专项工作的收入管理。
②其他专项工作需要收费(款)的,由财政所指定专人参与专项工作并负责开票收费(款)。
三、支出管理
镇政府支出由镇财政所统一管理,对来人招待、会议费、办公用品购置、基建维修等支出加以严格控制。
1、公务费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一律由党政办证明签字,分管负责人审核,镇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差旅费,报销应在一周内履行审批手续,当月月底前与会计结算。
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设备),由各部门填制办公用品(设备)申购单,由党政办汇总,汇同财政所统一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否则一律不予核报。
各部门打印、复印材料由党政办文印中心统一办理,各部门不得自行在外打印、复印。确需在外打印的,由党政办填写详细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然后统一结算。
非公事不准使用办公室电话。办公电话费用由党政办与电信部门按月包干结算。
2、小车费用管理
①小汽车保险、维修由区政府采购办统一管理;
③小汽车过桥、过路费费由驾驶员按月填报小车费用报销单,经党政办主任签字,镇负责人审批后,月底与镇会计结算。
基本建设、房屋维修、公共设施工程、大型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资金落实后,经党政负责人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购买政府采购目录所列商品,按区政府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①机关修缮费,由党政办拟定初步方案,报经镇主要负责人
同意后,再由党政办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③集镇建设,由分管城建负责人、建设办实施;
⑥工程合同签订、验收、征地等工作财政所必须派员参加,工程合同须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合同无效。
1、各单位除支付差旅费以及1000元以下的开支使用现金结算外,1000以上的开支一律办理转帐结算,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
2、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用现金,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借款,事后一周内应与出纳会计结清帐务,不得拖欠。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纳会计借款,未经批准,会计人员有权拒绝。
3、每月对机关食堂核定部分备用金,机关食堂在每月28日前向出纳会计报帐。
五、审批程序
镇机关经费支出由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支出单据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审核人审核。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企事业单位及属镇财政供养的市直机关基层分局(所)、医院、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 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或委托镇财政结算中心进行集中核算。各部门应配备固定专职报账员,负责本部门的资金收付等财务事项。
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部门领导的亲属不得从事本部门的财会工作。
第六条 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工作调动必须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交接时必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 财政预算决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开源节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每年的年终,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好下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及全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汇总编制全镇下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本年度的财政决算,由镇政府审定并提交镇党委会通过后报镇人大审议,经镇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殊情况需超预算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调整或追加预算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结算帐户开立、撤销以及印鉴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如需申请开立新的银行结算帐户或撤销现有银行结算帐户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制定相关方案或请示,主管党委(镇)领导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才能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于财政资金拨付的印鉴实行专人管理,凡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印鉴管理人员因事外出、请假、病假、休假、辞工、退休或调岗等情况时,必须做好印鉴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照镇党委会批复的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并按照规定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直接坐支。
第十三条 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根据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票据,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如发现有使用非合规票据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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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下月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根据我镇实际情况,按部门资金支付计划合理配置资金。如不按规定提交的,则资金支付顺延一个月。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的资金借贷,原则上不以个人名义申请(因公除外),若以单位名义确实需借款的要经镇党委会讨论通过(附会议纪要)。各部门、单位、企业、村级借款需经书记、镇长审批后签定借款合同,500万元以上的借款必须提供与借款金额相对应的抵押物,如不需抵押物的必须经镇党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其资金的借出由部门主管镇领导审批。
凡属部门对外投资、接受投资、归还借款、对外借款和对外贷款等情况,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制订相关方案,报镇党委会同意后,资金支出由部门主管镇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通过零余额帐户下拨到我镇的款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业务部门根据市镇的中心工作要求及资金的规定用途制订方案,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对没有纳入预算的零余额资金当临时审批或追加资金审批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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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值班费、特殊岗位补助等个人待遇项目的设置、标准的调整,以及人员的增减变动,均要严格按镇党委会决议及镇组织人事办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以公用经费擅自发放奖金及各种薪酬补贴;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参照市政府相关的管理办法,各部门年度结余的市、镇级专项资金和公用经费均实行清零制度。专项资金,如零余额资金,继续使用的,必须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不得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配置电脑、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用不得报销,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市、镇相关政府规定的通讯费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各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准购买小汽车及摩托车,因特殊情况需购买的,需经党委会同意。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按年初预算程序执行,属追加预算的按追加预算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个人购买用于公私两用的车辆,所有费用不予报销,每月按市镇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镇采购办按照市、镇相关文件执行采购,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预算内或预算外的资金支出单据,壹仟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壹仟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镇镇属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部门支出的费用报销原则上要有正式的符合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规定的正式发票并在开具后半年内报销。经涂改或已停用的发票不能报销。娱乐项目的发票不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财政核拨资金在同一帐户并行使用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财务结算部门每月填报收支明细表,并通过报表向部门主管镇领导提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超过预算进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如未及时提出预警造成预算超进度的要追究财务人员责任。
管理,造成损失的由单位报帐员个人承担。
专项资金的借支由部门根据项目支出的用途提前向财务人员做好用款计划,不得挪作它用,资金的借款不得超过2个月。
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它经济业务均应通过转帐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据报销手续需于每月25日前完成,25日以后发生的单据列入下月支出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销日期执行。各项资金的审批权限按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健全审计、监督、公开的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按照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及镇党委的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镇领导、各部门的法人(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都要实行离任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各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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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会人员要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带头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管理好本部门财务工作的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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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规范樟斗镇财务行为,加大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樟斗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遵循原则: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三、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经费审批及支出管理制度、基本业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四部分。
四、本制度与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政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镇政府机关、镇属各站所及各村民委员会。
一、财政所作为镇政府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镇的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二、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努力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制度,不做假”。
三、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定期、及时、准确向单位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第三部分:经费审批及支出管理制度
一、审批制度
镇政府各类财务资金支出,严格实行集体领导下的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经费报销规定
1〃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分管领导、镇长签字。
2〃报销单据要求:外来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发票或票据要有单位名称,摘要内容应清楚明了,票面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章、填制单位盖章;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和挖补,凡有此类情况一律不予受理。
3〃现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2000元以上开支原则上需使用转账支票,如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要说明原因,并经镇长批准方可报销。 4〃单据报销填制凭证时,必须填制统一的报销单或使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制报销凭证。
5〃经费报销流程
单据粘贴并填制支出报销单→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镇长审批→出纳人员付款→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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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及固定资产构建支出
(4)工程款支付需提供建筑安装正规税务发票,并附有招投标书、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决算、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2〃办公用品购置支出
机关使用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计提出购置计划报镇长审批。应实行政府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其余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登记。擅自购置的,自行负担。
3〃招待费用支出
(1)来客工作就餐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接待,陪同人员按站所和对口业务关系参加,一般不得超过三人,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开具就餐联系单,凭单到食堂预约就餐。因工作需要外出接待用餐,必须由分管领导报经书记、镇长同意,外出接待标准必须严格控制,接待费用由经办人员先垫付,不得签字挂帐,报销时间须在二周内,超过期限自行负责。
(2)来客或会议用烟、水果和物品等,一律由办公室先征求书记、镇长同意后负责办理,并由接待牵头人签具证明后按程序报支。
4〃差旅费支出
按原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办(1996)45号文件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出差回来后十天内(以归程交通票据日期为准)持审批后的单据报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需事先向办公室(财政所)说明情况。
一、基础工作
1〃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健全财务核算资料,严格制订财产物资的购进、领用、转移以及毁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作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原始记录的及时、准确、真实。
2〃机关财产物资的购进、领用,必须由管-理-员按制度规定,按质按量进行验收、发放,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3〃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种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年终决算前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及时对所有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经审批后处理,确保账、卡、物相符。
4〃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开展日常会计核算稽核工作,稽核工作的内容:(1)对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其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数字是否真实,科目处理是否正确,并查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2)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核。(3)核查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结余情况,并与账面记录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二、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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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帐户按规定设立,不能多头开户。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开设两个账户的,须报经财政局同意,并且只能二个账户(支出专户、村级专户)可支取现金。
2〃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合理使用现金,严禁坐支现金或白条抵库。
3〃出纳应妥善保管现金,做好现金日记帐的登记核查工作。每日应将现金日记帐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4〃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保证帐实相符,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章分别由两人保管。
5〃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6〃对货币资金实施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制度。
三、暂付款
1〃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2〃严禁因私借用公-款。
3〃因公出差、购买小额办公用品、业务招待费等临时性开支可借用单位现金。在费用发生后的二周内必须到财政所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需说明原因。借款实行一笔一清,多退少补,前账未清,后账不借。凡借款超过两个月不清,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4〃因公借款,应由经手人调制统一格式的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报镇长审批后方能办理。
5〃因公借款办事流程
借款人填制借款单→镇长审批→出纳人员审核付款
四、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办公桌等。
固定资产报销单据→财务人员打印固定资产卡片及标签纸→办公室登记验收入库并粘贴标签→报账人员持已验收单据到财务室报账→办公室、财务室、使用部门各保存一张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部分:会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1〃会计凭证周转流程: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审核制证→稽核人员复核→会计主管人员核批→记帐人员记账。
2〃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分别由指定人员分管。
3〃钱、账必须分管,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当回避。
5〃会计人员离职或工作岗位轮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同时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及指定的监交人员监交。
二、票据管理
1〃票据范围是指支票、本票、汇票、发票、收款收据等专用凭证。 2〃票据管理岗位责任人为出纳员。
3〃票据的保管
(1)票据设立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保证存放安全,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2)设立票据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票据的购领、保管和使用情况,并定期检查实际使用情况与登记情况是否相符。
4〃票据使用
(1)由出纳员或指定的专职会计人员办理。
(2)必须有关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开具票据,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
(3)开具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和挖补,如需复写的,全部联次需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4)开具票据如因填错或其他原因作废时,应逐联加盖“作废”章或书写“作废”字样,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5)开具往来款收据等票据,必须在财务记账联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6)领用票据,需报经领导批准,有关按规定使用。
5〃票据不得转让、转借,不得擅自毁损,不得拆开使用票据。
6〃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及票据登记簿,应妥善保存,保存期满,经审批、查验后销毁。
7〃票据管理人员变更,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书应载明移交票据名称、起止号(或数量),并由交接人、监交人三方签字。
三、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文字、图表及电脑有关存贮介质。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2〃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为移交档案室之前,暂由财政所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案卷装订要整齐规范,归档必须连续编号,不得有空号隔号。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借用
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会计档案,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外借时,借阅人要先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登记借阅档案的内容、原因、归还时间,经批准后,方能外借。借阅人要对资料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保证按期归还。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后,须按规定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已入库档案,
乡镇机关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章 政治规范
第二章 办公制度
第三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 廉政制度
第七章 请示汇报制度
第八章 办公设备、财产物资管理规定
第十章 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通讯工具管理规定
第十二章 卫生制度
第十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四章 值班制度
第十五章 机关工作纪律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政治规范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自觉维护党工委、办事处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 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本单位所有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集体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条 严格执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条 认真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解决群众的困难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五条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对上负责、对下负责,做到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
第六条 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树立良好干部形象。
第二章 办公制度
第七条 广大干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对外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严禁语言粗鲁、态度蛮横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争做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
第九条 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始善终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处理公务认真负责、立说立行,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严要求,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对责任心不强,消极怠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经党工委研究,予以调整职务和岗位。
第十条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对拒不服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工作安排,并导致工作贻误的,经党工委研究,视情节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工作秘密。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工作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日常行为规定
第十三条 严格机关点名制度。街道全体机关干部工作日期间,上午8:30集中到东三楼会议室进行点名。除恶劣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凡点名后到达办事处者视为迟到。
第十四条 早上开会或有其他工作安排,原则上报党政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按迟到对待。
第十五条 职工上班后不得外出买早餐或在办公室用餐。
第十六条 街道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职工在岗情况,凡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未安排工作而无故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到达单位后要认真打扫办公室及卫生责任区的卫生,所有卫生责任区要在上午8:15前打扫完毕。凡在规定时间前未打扫完毕或清洁不彻底者,月底在街道机关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职工工作日衣着整洁得体,不穿奇装异服,严禁穿超短裙、短裤、拖鞋上岗。违反此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办公坐姿端正,严禁办公时间在办公室倚、躺、卧等现象,严禁在办公时间锁门。
第二十条 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聊天,禁止使用电脑玩游戏、看电影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严禁使用办公电话办理私人业务及聊天。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工作单位进行打扑克、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严禁机关干部职工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违反此规定者在全街道通报批评,并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下班后,要自觉关闭门窗,关闭饮水机、空调、风扇、电灯、电脑等电器的电源。
第二十三条 执行公务要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举止大方、待人热情诚恳。执行公务、讨论工作、打电话时严禁态度蛮横,严禁在走廊、大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唱歌、吹口哨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要责成当事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乱倒茶根、剩饭等,禁止在办公场所随地吐痰、乱丢烟头杂物。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五条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热情服务,乐于奉献。
第二十六条 严于律己,作风正派,谦虚谨慎,言行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为人正直,不存偏见,胸怀宽广,行为磊落。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同志,互帮互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第二十九条 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他人批评,不斤斤计较,不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敢于负责,不当老好人,不拉帮结派,不搞小团体。对谣言不听、不信、不传。
第三十一条 自尊自爱,生活检点,不参与和支持任何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五章 廉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勤俭节约、杜绝浪费,节约使用各种办公用品及设施。
第三十三条 执行公务时,不准接受基层或其他单位的超标准招待和宴请。
第三十四条 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来自基层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
第三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基层报销个人费用,严厉禁止到基层吃、拿、卡、要。
第三十六条 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借工作之机收取回扣、好处费等各种形式的贿赂。
第三十七条 秉公办事,平等待人,不徇私情。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各种公务活动中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严禁以各种形式侵占集体财产。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廉政纪律的,一经查实,经党工委研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参加学习范围限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初制定中心组学习配档表,拟定学习内容和主讲人。规定每双月第一周为集中学习时间,由党工委书记负责组织。如果班子成员因公不能参加,须向党工委书记请假,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要认真做好笔记,同时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理论文章。
第四十一条 机关全体职工学习。每周的一、三、五下午为机关学习日,全体职工必须按时参加,不允许迟到、早退。因公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向分管领导请假,党政办公室予以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习要严格实行考勤。实行学习点名制度,对积极参加学习、无缺勤记录的,予以表扬;凡无故缺勤、早退或迟到的,按本规定第七十八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机关学习由机关党总支组织人员,不定期抽查各小组和个人的学习情况,包括计划上墙、点名册、记录本、心得体会等。年终把学习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实行统一考核。
第七章 请示汇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结合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度。分管领导之间,各部门之间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调配合。如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或组织纪律涣散等情况,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此项将视情况与年终考核及年终奖挂钩,具体由党工委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党工委、办事处各分管领导要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工作进度情况;对于紧急工作,要随时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和汇报。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工委决议,在思想上与党工委保持一致,保证党工委决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十六条 分管领导要抓好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及时安排部署工作,定期听取思想、工作汇报,协调各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共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第四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要抓好部门人员的管理,调动部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向分管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如遇事关全局的紧急工作,无法与分管领导联系时,也可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第四十八条 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关心部门人员的思想状况,及时解决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违反街道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自觉依据街道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纵容包庇。否则,将予以从重从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凡因请示或汇报工作不及时而造成工作贻误的,经调查核实确定责任人,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办公设备及财产物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自觉爱护和科学使用办公设备及公共财产,自觉保护公用设施。
第五十一条 如因不负责任、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并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党工委研究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按照登记品种、数额严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如有丢失或损坏现象发生的,照价赔偿,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管理区及各部门的一切财产物资均归街道办事处所有,由行管办、财政所负责登记,并建立财产物资帐目、档案,档案一式两份,财政所、行管办各执一份。
第五十四条 街道财产、物资的调拨、购置和报销,必须报分管领导签字,并经党工委研究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处置、调拨、挪用任何街道财产物资。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财产、物资的购置、报销由财政所、行管办及时入帐登记和备档(报销后应及时在帐目中注明)。财产、物资的存放由街道指定专门仓库存放。出库时应办理出库登记。
第五十六条 街道各部门、各管理区的一切固定资产(房地产、车辆、耐久物品)产权均归办事处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产权的隶属关系,不得买卖、处置和改作其它用途。如变更产权、处理和改变其用途,应报办事处审批。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农、林、水等几站所)的房地产及其它固定资产,由街道财政投资建设的,未经党工委、办事处审批,不得变卖、开发和作一切权属变更;产权界线不清的应由街道有关部门作好产权界定工作(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权属界定前不得作任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工委、办事处的日常招待。机关党群部门及无经济收入的部门上级来人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部门任何形式的招待均由部门自行解决。
第五十九条 凡上级单位或外地来人到我街道进行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由有关领导通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开具餐券到指定饭店就餐,无餐券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十条 招待中要尽量压缩和控制饭菜、酒水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40元(含烟、酒、饭菜等),并限制陪餐人数。对有经济收入的部门,招待费用也应执行此标准。就餐中,对来宾提出的各种要求,按规定安排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请示领导或向客人解释清楚。
第六十一条 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关系。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巧立名目、假公济私,随意就餐,一经发现,提出严肃批评,费用自理。
第六十二条 对口接待,压缩陪餐人员。上级来人实行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坐陪,重要客人要由街道主要领导亲自坐陪。
第六十三条 街道招待用餐地点一般定在城区内中低档饭店,特殊情况需到其它地点用餐的要请示主要领导。
第六十四条 对来宾以礼相待,文明待客,热情诚恳。提倡禁酒,严禁酗酒,敬酒热情而不过分。
第十章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车辆的调度调剂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办事处所有车辆均由党政办公室调度使用,除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相对固定外,其他领导不设专车。
(二)为方便工作可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使用车辆实行相对侧重,但车辆调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三)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自外借车辆,确属特殊情况的,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四)除街道安排的大型公务活动外,街道范围内的其他各种公务活动一律不予安排车辆。
第六十六条 驾驶员应当服从以下管理:
(一)驾驶员作为机关工勤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机关工作规范,切实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要立足本职,摆正位置,做好“两员”:即上车驾驶员、下车勤务员。
(二)工作日期间,每天上午8:30到党政办公室进行签到。不出车时,一律在值班室待命,不准串岗;出车时做到出车有去向、收车有回音。对擅自离岗、多次误时误事者,提出严肃批评。
(三)坚决服从党政办公室的车辆调度,对拒不服从调度的,予以收缴车辆钥匙,实行停工反省,并扣发停工期间的工资;对态度蛮横、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对部门车辆拒不服从安排的,街道一律予以没收。
(三)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及时维护和保养车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谨慎驾驶,做到礼让先行,不开英雄车、斗气车。
(四)严禁驾驶员工作日饮酒,严禁酒后驾车,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五)严格安全行车奖惩,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发年度安全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辞退。
第六十七条 车辆维修与油料管理执行下述规定:
(一)车辆保养维修实行定点包干制度。车辆保养维修时,由党政办公室开具维修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到指定厂家维修。对违反审批程序或不在指定厂家维修的,一律不予签字报销。车辆维修保养费实行总量控制,由党政办统一安排使用。
(二)车辆养路费、保险费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发放。
(三)车辆燃油费,街道车辆的日常用油由财政所及时购买油票,党政办统一安排用油。实行燃油定额包干制,每车每月用油不得超过200公升,超支不补。外出参观学习及中心工作等特殊情况用油,按有关程序由财政所直接安排。
第六十八条 街道专职驾驶员如能认真按照车辆管理规定,服从组织安排,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年底按照党工委、办事处研究意见,发放一次性安全奖。
第十一章 通讯工具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每人每月电话费补贴20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含正处级)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话费随工资发放。
第七十条 各部门电话费继续实行包干制度,财政所按照电信部门规定的交费时间提前拨付党政办公室,每月拨付标准为3100元(含部门电话包干费、微机联网费、党政网)。
第七十一条 特殊部门电话费用实行包干制,由街道财政统一列支,其中城关派出所每年2000元、武装部每年1000元。
第十二章 卫生制度
第七十二条 严格各部门室内卫生管理,各部门办公室内要求卫生清洁,窗明几净,文件整齐,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一)各卫生责任区每日上午上班前清扫一次,日间根据清洁程度不定期清扫。
(二)厕所地面清洁;水池内无烟头、茶根等杂物,无异味、积水等;楼道地面清洁无杂物、尘土、痰迹;楼梯扶手无尘土;窗户、玻璃、宣传栏等清洁干净;大院清洁,无垃圾、杂物、积水、废弃物堆积等。
第七十四条 卫生责任区域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划分,并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值日(机关卫生值日表另行公布)。
第七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对机关卫生责任区实行不定期检查。各值日单位要认真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误,对卫生打扫不好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七十六条 病假、事假、产假、开会、外出参观、函授学习等不能出勤的必须请假。请假人应提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并写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党政办公室登记存档;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要及时销假,不按时销假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请假审批权限为:一般机关干部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党工委书记或主任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签字,两天以上由党工委书记或主任批准;请假事由、时间、天数以审批人签字为准。
第七十八条 各种假期期间规定:
(一)病假。干部职工连续休病假2个月以内,原则上不扣发假期工资和考勤奖;超过2个月的,经党工委研究,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事假。每月累计事假5天以上的,扣除考勤奖50元;如连续事假满30天或累计事假2个月以上的,扣除全年考勤奖。
(三)旷工。对无故旷工者(点名未到,且当日未报告的),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旷工10天以上扣发本人1个月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扣发全年考勤奖并参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不能准时参加点名的,半小时之内报告定为迟到;下午除工作原因外,未到规定下班时间而离开单位的定为早退;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4次,扣除2日的考勤补助费;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的,每5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七十九条 各类假期时限,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婚假一般为半个月,产假一般为6个月,其他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全年假期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半年考勤奖,超过2个月的,扣发全年考勤奖。超过假期时限不办理销假的定为旷工。
第八十条 凡经党工委研究,定于正常上班的双休日、节假日,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八十一条 考勤奖惩:考勤情况实行一月一公示,年终一汇总。按党工委研究意见,根据考勤情况对参加机关点名的干部职工发放考勤奖。
第十四章 值班制度
第八十二条 实行街道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本班的值班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坚持到岗到位;因公无法坚持带班时,要提前做好安排。
第八十三条 带班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随时调度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坚决服从带班领导的工作安排,有事必须向带班领导请假,凡未履行请假程序而值班期间不在岗者,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妥善、及时处理来电、来人及会务等日常事务,协调、安排好各项工作,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第八十五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值班召集人要提前通知本班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提前半小时与党政办人员交接班,做好衔接。
第八十六条 夜间值班应安排党政办专人住宿,确保24小时昼夜电话畅通。夜间值班人员还应在次日上班前,做好各领导人办公室、党政办、二楼走廊、厕所及一楼至二楼楼梯的卫生,并为各街道领导更换热水。
第八十七条 对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值班、恪尽职守者给予适当值班补助,标准为节假日值班每人每天补助20元,双休日、夜间值班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十五章 机关工作纪律
(一)拒不执行党工委、办事处决议或擅自改变党工委、办事处决定的;
(二)工作日随意酗酒,累计三次以上或因酗酒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
(四)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机关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和会议的;
(八)在机关内部吵架或在各种场合参与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吃、拿、卡、要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第八十九条 被停职检查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五)停职检查期间,工作不积极,认识不到位,停职检查时间超过半年仍未解决处分的,经党工委研究,可责令其下岗回家,直至除名。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应模范遵守工作制度。如有违反且全年累计达到6次以上者,取消其各类评先树优资格。
第九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工委汇报。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乡镇机关管理制度篇三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树立我镇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串岗、不闲聊,严禁玩电脑游戏。工作时间实行大星期制,每周为10个工作日(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六理论学习),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二、实行考勤工作责任制。机关、各单位、站所的群体干部职工的考勤,每月月底交党政综合办公室汇总;办公室负责群体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及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和情况通报。
三、规范考勤登记。考勤登记的内容主要为迟到、早退、上班、开会、下村、事假、病假、出差 等。“上班”是指在办公室坐班或市级办公事;“开会”是指参加市级以上的会议和培训 学习;“下村”是指到七个村委会指导和帮助工作; “事假”是指因私事请假;“病假”是指因病不能上班请假休息;“出差 ”是指到上级开会、学习、培训 等公事。
四、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请假须履行逐级请假程序。一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两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三天及以上的,经站所长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副科请假一律由主要领导批准。群体干部职工请假一定要先写请假条(除特殊情况外),假条批准后,及时送到党政综合办登记,假期满后,及时到党政综合办销假,逾期未销假的一律视为旷工。
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婚、丧、产等假(按照特殊假处理)按规定享有,但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六、节、假日值班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上报。
八、要严肃考勤制度。对工作人员迟到、早退上班、开会、下村、事假、病假、出差、旷工、婚丧假、产假等,认真做好报批手续和记录,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九、群体干部职工的考勤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 的依据并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
十、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无故旷工每天每次罚40元;
十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在办公室饮酒、赌博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十二、上班时间不按规定要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发现一次罚款30元;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良田镇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良田镇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财政发工资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落实首问责任制。对前来办事的人员,做到使用文明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周到服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告知有关承办单位。接待来客、来访,接听来电提倡讲普通话,使用日常文明礼貌用语。
第四条 对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诉求,坚持马上就办的`原则,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不贻误;对不合理要求和一时不能办理的,说明原因和再次办理时限。
第五条 要品行端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贪赃枉法;同事之间不搬弄是非,真诚相待、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团结友爱。
第六条 遵守工作制度,不在办公场所玩电脑游戏、打扑克、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等,凡被镇效能办检查通报的,第一次每人罚款200元,第二次取消年度奖金,第三次停职并限期调离;凡被金凤区以及上级部门检查通报的,第一次每人罚款500元,第二次限期调离。
第七条 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工作时间热情大方、精神饱满,情趣健康,不参加迷信活动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八条严肃会议制度。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第九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须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进入会场的算迟到,主持人没有宣布散会就离开会场的算早退。迟到或早退1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1次罚款100元。
第十条 开会期间必须遵守会场纪律,关闭手机或把手机置于静音状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不准交头接耳,不准随意走动。
第十一条实行值班制度。双休日、节假日和夜间实行公职人员轮流值班制。
第十二条 坚持领导带班,并实行值班签到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镇纪委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当班人员必须履职到位,认真处理好各项值班事项,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四条 因病因事不能到岗的,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报带班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值班时间为当日18时至次日8时,特殊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中途离岗的罚款50元,无故缺岗的罚款100元。一旦脱岗、离岗出现事故或财产物品丢失、损坏的,除罚款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脱岗、离岗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坚持“工作日志”制度。上班期间,公职人员将当天要做的工作详细记录在个人“工作日志”上,并标注完成情况。个人工作日志由镇效能办每季度负责调阅一次,并记入年终公职人员绩效 考核 。
第十七条 实行挂牌上岗制。上班期间应悬挂胸牌,穿着要得体,服务要热情,保持室内整洁。因开会、下队、请假、出差 等外出时要及时登记并调整岗位去向牌。
第十八条实行早操制度。每年4-10月,实行公职人员做早操,由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镇效能办抽查。无故缺操1次,罚款30元。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镇效能办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良田镇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良田镇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财政发工资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第四条 机关公职人员必须坚持按时上下班,每天上下班必须签到,签到时必须本人到场,不能代签,代签者发现1次罚款100元。
第五条 如遇开会、出差或下基层不能签到的,必须事先到党政办公室填写《外出登记册》告知去向,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在签到册上注明。否则视为旷工。
第六条 上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迟到或早退1次罚款50元,擅自离岗视为旷工,旷工1次罚款100元。一个月累计旷工3次,限期调离。
第七条实行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公职人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后方能离岗。
第九条 不准口头请假、代人请假、电话请假和事后请假。
第十条 假满后,应立即向批假领导销假并到党政办公室登记,逾期不归或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实行有偿请假制度。请病假3天以上或请事假2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奖金。
第十二条 一般公职人员请假,必须经各办公室、中心负责人同意。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的,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请事假3天以上(含3天)或病假1周以上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报金凤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凡请病假需提供病历及医院诊断证明报批。副科级以上公职人员请假,按照《金凤区公职人员日常行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公职人员请年休假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由个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办公室、中心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年休假、病事假请销假条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交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五条 请假人员必须事先妥善安排好工作,假满即按时上班,并及时销假。
第十六条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十七条 考勤、值班情况实行月考核、月公示、月兑现。全年旷工2天以上、请事假10天以上、请病假20天以上,年终不能评优评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镇效能办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良田镇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良田镇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财政发工资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公职人员学习制度。
第四条 公职人员必须坚持以自学为主,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
第五条 重点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农村实用技术等内容,以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新形势、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 坚持每周一集中学习制度,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条 每人必须按要求做好学习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学习笔记由镇效能办每季度负责调阅一次,并记入年终公职人员绩效考核。
第八条 严格学习考勤,集体学习迟到或早退1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1次罚款100元。
第九条公职人员需要参加函授学习、脱产学习或其它形式学习的,须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办公室、中心负责人同意、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参加。各种短期学习或培训 班,以正式文件经所属办公室、中心负责人同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参加。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效能办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田镇机关效能督查办法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党委、政府工作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顺利实施,更好地服务于良田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遵循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保党委、政府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坚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推动整体工作提升;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行;坚持求真务实、快捷高效的工作作风。
二、主要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不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效能建设的责任,使行政效能明显提升、干部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督查内容
(一)执行力方面
1、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的情况;
2、落实中央、区、市、金凤区惠民政策的执行情况;
3、政令畅通、推进制度执行情况。
(二)机关作风方面
2、服务态度、文明用语、仪表规范、挂牌上岗、办事效率、承诺落实等服务情况。
(三)效能建设方面
1、完成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情况;
2、信访、投诉办理情况。
(四)文风会风方面
1、办会的会议质量、时间、纪律情况;
2、参会人员签到、迟到、早退、缺席情况;
3、公文签发速度、文件数量、篇幅、网上收发办理等情况。
四、督查方法
(一)成立效能督查小组。由纪委、党政办公室组成督查小组,督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通报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制定措施,落实整改,由镇效能办牵头组织实施。
(二)实行定期督查、随时检查的办法。对党委、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进展情况每季度督查一次,由镇效能办牵头组织。对机关作风、工作纪律、制度执行等长抓不懈的工作,进行随时检查,每月督查一次,由镇效能办组织实施。
(三)实行督查通报制度。每项专项督查、随时检查之后,效能办及时通报督查检查情况,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五、督查问责
(一)在督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列入督查内容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进展缓慢或者未有进展;执行不力、工作拖沓、效能低下、服务质量差、不作为、被举报投诉等不良、不当行政行为,各办公室、中心负责人向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由镇纪委按照《问责办法》予以问责。
(二)在督查过程中如发现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打扑克、看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无正当理由空岗、脱岗、串岗、旷工、迟到、早退、不出早操等行为;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处理,并对相关办公室、中心负责人警示谈话;屡查屡犯的,由镇纪委按照《问责办法》予以问责。
(三)凡在区、市、金凤区有关部门组织的明查暗访中,被发现或被举报查实有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的相关人员,取消本人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先,并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被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四)凡被督查通报的办公室、服务中心,年终考评时不能评优评先,并对办公室、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镇纪委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