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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一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药品管理工作。药品管理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使用药品的基本知识,对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设置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诊所、村卫生室等应具有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第六条、药品使用单位从事药品验收、养护的人员应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药品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依照《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一)药品质量管理(包括部门、组织、人员等)责任制度;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发放和使用等管理制度;
(三)首次供货企业及品种合法资质审核的管理制度;
(四)拆零分装药品的管理制度;
(五)处方调配的管理制度;
(六)处方的管理制度;
(七)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九)药品效期的管理制度;
(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制度;
(十一)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制度;
(十三)人员健康体检的管理制度;
(十四)药品使用单位(如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制度。
(二)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需与原件现场对照);
(五)供货单位开具的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购进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还应同时索取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准许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时,应需要同时索取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文件。
药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药品的可溯源性。
按照本条前款的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置相应的药库、药房(药柜)。药库、药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并与生活区分开。
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库、药房(药柜)应配备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的设备;
(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四)药品防尘、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霉变等措施;
(五)药品避光、通风设备;
(六)其他保证药品安全使用的设施。
第十一条、药品储存应当根据药品质量要求,采取冷冻、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失效。
第十二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药库、药房(药柜)的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节,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药品与仓库地面、墙、房、散热器、供暖管道之间、药品堆垛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间距或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待验、合格、不合格产品应严格管理、标识明确。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药品使用单位的在库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十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
第十五条、调配药品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估量取药。
第十六条、药品使用单位调配药品(包括药品拆零)时,调配人员、工作环境、使用工具、包装物品等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防止对药品产生污染。
拆零调配的药品应在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拆零剩余的药品应采用原包装存放。
第十七条、药品使用单位在药品调配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质量可疑药品,应当停止调配使用及时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确定为假劣药品的,应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对调配、发放、使用的药品进行核对,并应当向药品使用者正确说明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等事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药品零售企业代煎中药时,不得事先批量煎制、调配、冠以成药名称或代号。
第二十条、药品使用单位、药品零售企业调配饮片不得事先批量调配并冠以成药名称或代号。
第二十一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自查发现、经检验认定、质量公告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应及时封存,并对不合格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数量、货值等进行登记,经本单位批准后,报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使用单位封存的不合格药品不得擅自处理,封存药品销毁时应按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定点销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所称药学技术人员是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即由国家正式大、中专院校药学或相关专业毕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药师”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有效期5年。
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二
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加强企业商号保护是近年来系统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1]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的构成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第十条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字号相同。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字号和行业词语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十二条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及“集团”字样依次组成。
集团规模较大,并且核心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集团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
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号;符合冠以集团所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条件的,可以使用集团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本企业字号。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也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
(一)国际组织名称;
(二)政党、宗教组织名称;
(三)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四)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十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一)字号著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依申请在先原则核准。[2]
第二十一条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
(四)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身份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的,还须提交投资各方的共同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应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四条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呈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的审查报告;
(三)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预先核准或者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进行设立登记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企业的名称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原企业名称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企业名称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
第四章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条预先核准或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三条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引起公众误认;
(三)仿冒他人名称;
(四)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五章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三十六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反映该分支机构行业特点的字样。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七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但分支机构与其所从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当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三十八条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公司”组织形式。
第三十九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
第六章罚则
(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的;
(四)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在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
(五)企业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五)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工商局名称核准登记
1、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2、查名表格(名字3-10个,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出资比例、地址、全体投资人签字)。
3、地区名+企业名称(字号)+贸易(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
4、提交各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名。
5、时间为5个工作日(分局到市工商局审核后确定名称是否可用)。
办理部门:工商局
二、刻章
1、全体股东章。
2、法人章。
3、财务章。
办理部门:刻章社
三、银行开立验资户
1、预约银行开立验资户(所需材料: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投资人的私章、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开户费,以上材料根据银行要求)。
2、2-5个工作日(具体根据开户银行不同时间不同)。
办理部门:银行
四、验资
1、银行询证函、对账单、进账单(银行直接邮寄会计师事务所)。
2、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租赁合同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业务说明书、验资事项说明书(给会计师事务所)。
3、出具验资报告。
4、资料齐全后3-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
五、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1、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2、公司章程。
3、股东会决议(两人以上)或股东决定(一人有限公司)。
4、验资报告。
5、法人、监事、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工商核对)。
6、公司设立申请书。
7、房产证、租赁合同原件。
8、代理材料。
9、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工商局
六、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
6、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局
七、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财务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7、公司章程复印件。
8、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9、车船登记表、承诺书。
10、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三份)。
11、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税务局
八、银行开设基本户: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公章、股东章、财务章、法人章。
办理部门:银行
九、领开户许可证销验资户:
1、营业执照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
4、公章、法人章、财务章、股东章。
5、股东身份证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当时谁开的验资户就谁销(有些银行有要求)。
8、贷记凭证和三排章。
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
在川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_________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_________(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确认。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_________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起诉。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合同鉴证单位(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