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法庭辩论的技巧篇一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一、庭前准备
1. 把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都要单独打印整理出来。
2.列大事年表。
3.对于复杂的案件,画法律关系几何图。
4.对辩方证据进行汇总。
5.准备辩护词的初稿。
6.准备一张白纸、一支铅笔头。
辩论的原则:刑事辩护不是拳击赛,而是田径赛;不是驳倒公诉人,而是说服法官。
(一)“十要”
1.要耐心听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中的法理立脚点。
2.要耐心听清共同犯罪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3.要对控方的观点做一个简洁的归纳。
4.要提出自己的观点。
5.要直接抓对方观点的矛盾点,有悖生活常理的点。
6.要学会浓缩自己的观点。
7.要理解立法本意。
8.要懂得及时放弃临时决定的事情和早已准备的观点。
9.要着重讲解案件涉及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公诉人、法官手里准备好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但不一定会有相关的部门规章。例如: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如何认定“破坏矿产资源”与“非法采矿”,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也有部分学者对其解释,但谁也没有注意到国土资源管理局专门有一个行政规定,其中第6、7条对其作出规定,而这个规定也是我们花了大力气才查到的,但公诉人、法官都没有想过应该查查国土资源厅相关的文件,他们对这些部门规章见都没见过,完全是按照法律人望文生义的理解罪名,顶多参考大学学者、教授的书,而这些学者、教授写书时,可能根本没有相关文件或者他们也没看到这些文件,自己就编了学理上的定义。这些部门规章不能称作“证据”,法庭调查时不能拿出来,什么时候拿出来?法庭辩论时拿出来,把文号、时间念得清清楚楚,重复两遍,着重讲解这个部门规章中大家没看到的规定。法庭完全变了。我事先把这个规章复印了两份,果然,开完庭,法官立即要这个规章的复印件来看,公诉人也要看。这说明什么?说明他们在开庭前作的功课还是不够细,没有查相关部、委的规定、红头文件。如果案子中涉及到相关规定,一定要着重讲。
10.要在法庭结束时三言两语以最快的速度归纳自己的观点。
(二)“十不要”
1.不要读辩护词。
2.不要大量地举例。
不要大量地举自己曾经办过的类似案件或写过的书。法官会马上打断你:“辩护人,你就讲你对本案的观点。不要把法庭辩论变成你的法律讲堂。最爱犯这个毛病的是做兼职律师的大学教授或学者型律师。这不成推销你的书了吗?要紧扣主题,不要炫耀你的法律功底。
3.不要把法庭变成宣讲自己政治观点的讲台。
这种作法是把自己的当事人变成自己宣扬政治的垫脚石。
4.不要抓住公诉人的口误、笔误不放。
例如:控方落款日期是4月30日,后面这个0写得太草成了6。辩护律师就抓住这件事滔滔不绝地说:可见这份证据有多粗糙。不就是个笔误吗?这个笔误不会导致这份证据不合法,其形成方式有悖常理,因而不能使用,可能吗?这种笔误法官都能理解,而你非要抓这点小失误不放。对这种笔误、公诉人说错名字或说颠倒名字的小失误,顶多点一句,以后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了,不要抓住不放。你要抓住不放反而自己被人看不起。
5.不要讲被告人构成某罪名。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a罪,而辩护律师内心认为被告人实际上犯有b罪。作为辩护人,你可以列出所有关于b罪的犯罪构成,但就是不能说出b罪的罪名,绝对不可以讲。刑诉法对辩护律师的任务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我们不承担任何公诉职能,尤其是针对自己的当事人,不能指控自己的当事人犯有某一罪。
当年我在做非典第一案时,在庭上,公诉人认为是“抢劫”,我认为是是“寻衅滋事”。于是我在庭上罗列出所有“寻衅滋事”的特点,说明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的特点。公诉人想套我的话:“那你说构成什么罪?”我说:“他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我不知道,由法庭认定。”一定是这样的。这与学术讨论不同,学术讨论是完全可以说出构成b罪的,这完全可以。但辩护律师在庭上的辩护不是学术讨论,我们要严守底线,我们的嘴里不能说出被告人自己构成的任何罪名的具体名字,说出就麻烦了。
今年7月,北京就出了这档子事。辩护律师说:“我不认为我的当事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该构成非法集资罪。”一下把别的罪名说出来,引起满堂哄笑。最后被告人当庭解除委托合同,这是辩护律师很大的耻辱。且不说律师指控的罪名比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更重,哪怕是罪更轻,也不能从律师嘴里说出这个罪名,这是个大忌,是律师执业道德的底线。
6.不要讲与本案无关的话。
案件的背景如何、法律以外的政治动机如何,都是与本案无关的。有的律师讲:“这是什么?这是政治权力斗争的牺牲品。”第一、律师有没有证据?第二、律师即使举出证据,这些证据是法庭定罪量刑所需要的证据吗?法庭不关心被告人在原单位是怎样的状态,庭审时只会关心是不是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渎职行为。是个法律问题,不要扯法律以外的话,这些话貌似与本案有关,但法律上与本案无关,不要走出法律圈。经常有辩护律师会引到这方面。
7.不要带口头语。
8.不要讲脏话。
9.不要对自己的观点抱残守缺。
当事人可以强辞夺理,但律师不可以这样做。有些地方该让就让,律师不可以跟着当事人走,而要让当事人跟着自己走。
这就是开庭前的准备问题了。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被告人时,律师一定要讲清楚,庭上两人相互配合,配合归配合。我会跟被告人讲:“你不是学法律的,我是学法律的。你这辈子就上这一回法庭,而我这一个月就上了五次法庭了。所以,你没有我有经验,这时就要听我的。我们是配合,但主导权在我。我要往哪引,你就要往哪走。”这就像病人与医生,究竟谁该听谁的?病人怕疼就不动手术了?你无法主导当事人在法庭上按你的意思做,我劝你最好别接这个案子,接了后把你带沟里去,丢的是你的面子,砸的是你的牌子。你没有能力驾驭当事人在庭上的表现,因为当事人在庭上会很激动。当事人可以激动、也可以哭,这没关系,但如果他强辞夺理,而你要跟着他说。人家不会说当事人没水平,而会说你没水平。
10.不要轻易打断公诉人的发言。
这是个礼貌问题,也是为维持法庭秩序,除非侮辱被告人的人格,不要轻易打断公诉人发言。你这样做了,公诉人也会想尽办法在你发言时找碴,不信地打断你。这样做的结果,法庭会变得很混乱。我们是练武术的,不需要军阀混战,只需要一对一各按各的套数来打就可以了。
(三)眼神和声音
声音:无论有没有麦克风,你的声音一定要能够到达离你最远的人听清你在说什么。
眼神
反驳对方观点时,盯着公诉人。公诉人有矛盾、有悖常理之处或有其他问题时,眼睛要盯公诉人。
支持被告某些观点时,要看一眼被告。告诉被告人,你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但你某些观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跟我们形成共鸣。在不赞同他的观点时,也要盯一下被告,告诉他要顺着你的观点走。
讲到公理人情时,扫视听众。
当被告人做辩解时,辩护律师的眼睛一定要盯着被告,被告人此时需要心理支持,随时准备对上他的眼神,并可以微微点头,这是对他巨大的支持。
语言的交流是建立在眼神交流的基础上。
要让法官当庭消化你的观点,而不是让法官事后回味。
眼神的不同走向,实际上是你的法庭辩论观点要影响哪部分人。
法庭辩论的技巧篇二
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了法庭辩论技巧盘点,供你参考。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 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 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1.脱稿, 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 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 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 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 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 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 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 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 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 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 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 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以上是本站小编分享了法庭辩论技巧盘点,你喜欢吗?
法庭辩论的技巧篇三
法庭辩论,是事实的陈诉,是有理的辩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在法庭辩论中的几点经典技巧,供大家参阅。
1.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事迹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不但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参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全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承认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2.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可以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包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特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凶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部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3.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论辩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思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代理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了一张好的底牌,案件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论辩双方,在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论辩过程中,对方往往会爆发出一引起事先难以预料的论辩观点,而这些论辩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如果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
1.直接反驳,拉回正题
在法庭论辩之初,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起诉书的内容,提出新的起诉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论辩一方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起诉书指控的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个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起诉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分凶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起诉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书也没有起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们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护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掮人。在既无起诉书,又无被告人和辩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这一反驳环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紧接着,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题进和地无罪辩护,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的应变能力。
2.追问依据,陷彼窘境
在紧张激烈的法庭论辩中,有的论辩方或是不够沉着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会突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论辩观点,这时对方只要洞悉了破绽,就可以采用追问依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从而取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辩护人突然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的要求,超过24小进验伤无效,医院的伤情鉴定是超过了24小时才作出的,所以鉴定没有证明力。”公诉人很清楚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辩护人半路杀出的这一枪是缺乏依据的,于是立刻发问:”请辩护人说明’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的法律依据何在!”辩护人深知失言,在答辩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公诉人乘胜追击,在下轮辩论中指出:”我国法律从无24小时验伤之说,医院的伤情鉴定完全具有证明力。”辩护人在公诉人这种强大的攻势下,无法辩解,因而陷入了窘境。最后合议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3.不辩之辩,击败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