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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维护经营秩序,有利于公司经济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发票的领用、填开及保管的方法和要求。
第三条 发票的领用
1. 目前,我公司使用的`发票主要有两种:
(1).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2.发票统一由公司财务部到税务机关购领交各部门使用。
3.财务部设“发票领用登记薄”分栏登记领用时间、领用数 量、发票起止号码、领用人。
4. 各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用、退回、开具等工作。
5. 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转让、出售。
6. 发票启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残缺、错号、缺联,如有问题应整本退回税务机关。
1.填开发票须在有销售行为发生时,不得多开虚开。
2.发票必须按时间、票号顺序填开;项目要求真实、齐全、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3.手工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4.作废发票不得损毁,应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
5. 应将所附销售小票粘贴在发票记账联右侧背面。
1.发票保管人应保证本部门空白发票、已开具发票、作废发票、 发票存根联的安全、有序、完整。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由开票人按税务部门要求顺序装订成册, 加盖封面,交由财务部存档。
3.发票存根联保管期为5年,期满保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篇二
1、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之一,凡需领用发票的专卖店,必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2、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转让。
3、负责管理各类发票的员工,按各使用部门建立登记册,严格领用,保管和缴销手续。
4、对已经用过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保管,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并保持原发票的完整内容。
5、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果有遗失,必须认真查明原因进行严肃处理,报有关部门和税务局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6、管理发票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清理数量以后、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发票时需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发票后,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签字或加盖印章。
8、管理和使用发票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规定,不许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篇三
一、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二、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三、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四、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五、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六、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篇四
一、公司设有保险柜、防盗门、并设有专人看管,坚决做到发票不丢失。
二、公司指派专人购买发票,保管发票。
三、公司坚决做到发票不乱开,乱画。
四、开发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开,套开发票。
五、公司如有发票丢失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报案
六、公司会计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发票进行检查,以免发生意外。
七、公司会计、出纳应及时学习发票管理法规。
八、公司会计、出纳应认真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二、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0元。
三、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五、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