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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案例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篇一
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陈永志,男,1975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502036857, 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河源市大学城区阳光小区f栋401。
违法犯罪经历:2009年10月10日因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10日释放; 2011年2月5日因故意伤人罪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13年5月5日释放:2014年8月22日9时15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永志、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2014月8月22日9时由本市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人员抓获。我局经过审查,于9月10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陈永志、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4年8月17日14点许,陈永志因为张湖上来交涉房屋漏水问题,期间发生争吵,陈永志持刀连刺张湖十刀,造成张湖不同程度创伤,张湖因为流血过量休克死亡。为了不被别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又将上来询问的孙闪(张湖老公)杀死,之后又强行闯入孙闪的家中,将孙闪的父母,张潜(男,61岁),李蕾(女,59岁)刺成重伤后,逃离犯罪地点。当晚23点许,犯罪嫌疑人在西大直街农业银行atm前,将正在取钱的王丽刺成重伤,并抢走现金5000元。经法医鉴定:张湖、孙闪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张潜、李蕾、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挫伤、王丽系被他人用刀连续刺中腹部20余刀、大腿部一刀,导致大量流血休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 张潜、李蕾、王丽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永志的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致人死亡。《^v^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河源市大学城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印)
2014年9月10日
附:1本案宗卷共1卷3页
2犯罪嫌疑人现在河源市大学城区看守所 3随案移送物品3件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案例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篇二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由:受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07)第53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2001年7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02年3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主持工作),2005年10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灵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民币91800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臵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12038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就本节事实而言,杜新灵供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实:其一,当时是杜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杜新灵后,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万多元钱给杜新灵。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杜新灵,正因为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综上,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贿的基本特征,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车,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案例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篇三
西北政法大学2014年“天伦杯”模拟法庭比赛
g代表队
一、案件基本事实··········································3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认定····························4
(一)被告人白超具备抢劫罪的主体资格······················4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5
1、认识因素···············································5
2、意志因素···············································5
(三)被告人白超的行为侵害了抢劫罪的客体··················6
(四)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客观方面······················6
1、白超对财物保管人使用了暴力的方法·················6
2、白超的行为是为了当场强取他人财物·················7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的认定····························7
(一)犯罪嫌疑人张强构成对白超的教唆······················7
1、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故意···························7
2、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行为···························8
(二)被告人杨树与张强构成共同犯罪························8
1、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8
2、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9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9
1、张强承担白超抢劫罪的责任····························10
2、杨树承担张强抢劫罪的责任····························10
四、附录·················································10
1、案件证据附录··········································10
2、本案涉及的法条法规····································25
一、案件基本事实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案例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篇四
被告人:某某案
由:受贿起诉书号:xxxx检刑诉(2011)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受xxxx市xxx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两次的庭审,法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详尽的调查。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部分证据未提出异议。下面公诉人结合案件的庭审情况,从证据、事实、法律层面,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一、被告人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应当采信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经过庭审质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公诉人列举的证据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公诉人在举证阶段出示了xx组证据,其中包括了大量检察机关复核的证据和根据被告人要求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的获取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证据都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且每个证据的内容都对案件事实做了强有力的指控证明,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公诉人列举的证据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举证,起诉书指控的每节事实都有证据证实,每节事实中被告人参与的犯罪行为都有两个以上的直接证据相互印证,且有的直接证据是检察人员根据被告人的要求收集的。另外,公诉机关所运用的证据都不是孤证,都是有两个以上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本案的证据无论从证据能力、证明力、还是证据数量上讲,都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故本案事实清楚。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构成自己写。
四、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较轻主要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造成后果、社会影响方面论述。
五、对被告人适用的法律和量刑建议这个标题就够具体了,法律适用:实体法、程序法上的规定,量刑的规定:考虑实体法、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采纳。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案例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篇五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单增德受贿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案,是我省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今天,被告人单增德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再一次向人民群众昭示了我党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坚定立场和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彰显着法律的正义与尊严。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的物证照片、书证等客观证据。这些证据,均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这些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科学、规范、完整、合法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的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单增德的指控。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治,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实被告人单增德构成受贿罪的证据:1、被告人单增德的任职情况、工作分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其实施犯罪时所利用的职务与职权;2、证人吕某等26名证人的证言及扣押物品清单、依法扣押的银行卡、现金、金条、车辆、红木家具等物证,证实了吕某等26人向单增德送现金、金条、轿车等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及目的;3、具体经办人赵某等50名证人证言及单增德的签批文件、招投标文件等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亲自办理或安排赵某等人具体办理的方式,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等方面为吕某等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事实;4、物证照片、存取款凭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客观的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财物来源、特征、价值及单增德个人及其家人支取款项的事实;5、被告人单增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供述全面证实了单增德明知其手中的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明知吕某等人向其送财物的目的是通过其手中的权力获取利益,仍实施了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权钱交易显而易见。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是检察机关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真实可信,今相互印证,且经过法庭质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一,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次数多,时间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自2003年年初至2011年中秋前,被告人单增德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期间,无视党纪国法,先后索取、收受26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最高一档的起点为10万元,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数额超过此起点70多倍,从单笔收受1万元发展至一次收受50万元,甚至索贿,足见其对金钱的贪欲有多大。
第二,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犯罪手段多样化。从受贿时机来看,被告人单增德大部分是借他人有求之时和逢年过节、孩子上学等机会敛财;从行贿人员成分看,既有政府官员,也有企业经营者、个体业主;从贿赂的形式看,既有人民币,又有美元;不仅有银行卡,还有购物卡;不仅有黄金等贵重物品,还有价值不菲的车辆、红木家具。
被告人单增德无视党纪国法,进行权钱交易,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被告人单增德作为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其权力能够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及方方面面的事,被告人单增德正是把这巨大的权力作为收受贿赂的筹码,行贿人一手奉上贿赂,另一手索取的是权力带来的利益。从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来看,既有职务晋升、干部提拔又有工作支持;既有办理土地手续,又有工作安排;既有承揽工程,又有争取专项资金,方方面面无所不求,将权钱交易演绎的可谓淋漓尽致。
被告人单增德的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单增德从一名优秀的领导干部堕落为重大职务犯罪的被告人,究其原因,客观上确实存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其个人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没有及时深刻的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忘记了^v^员的崇高理想信念和宗旨,丢掉了作为国家干部的职业操守,从而导致道德上的滑坡,作风上的蜕变。
被告人单增德的犯罪是严重的,留下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第一,“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犯罪离我们每个党员干部并不遥远,守不住自己的底线,把手中的权力当做捞取财物的资本,就在那一伸手之间,就沦为阶下囚。
第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检加强政治修养和党性锻炼,严于律己,防微杜渐,自觉与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长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以养德,洁身自好。同时在如何掌权、如何用权、如何对待权与钱、处理公与私这些原则问题上,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处于公心,才能坦坦荡荡做人。只有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永葆为民务实清廉的公仆本色,才能对党负责,为民尽责。
第一,被告人单增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单增德还有以下酌定从重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酌定从重情节。
1、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2、索贿犯罪4笔,金额万元,应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