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社会个体,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对世界的关注,了解时事新闻对我们的生活有何影响。在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时,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标和主题。范文是总结写作的参考,但要注意保持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创新。
遵义市中考作文篇一
简陋的角落因你的存在而变得无比明媚繁华。
——题记。
一间老屋出现在我的面前,老屋十分破旧,像一位受尽岁月洗礼的沧桑老者,可是却因几个嬉戏的孩子而变得不一样,他们的脸上洋溢着他们本应拥有的纯真的快乐,使得这里有别样的光彩。他们正做着一些幼稚的游戏,不久只见一个孩子提议玩躲猫猫,孩子们纷纷同意并且四处乱窜,只剩一个孩子留下数数。有人躲进了老屋里的柜子和桌子下一些地方,而一个女孩则躲到了一个破旧的木箱里,木箱在老屋外的墙角,这木箱是用木板打的有些许缝隙,女孩可以偷偷的看看外面,而且位置不是很引人注目。
他们开始玩的时候已是下午了,然而随着孩子的寻找时光也在一点一点的流逝,渐渐地天边泛起了微微的黄色。最后就只有女孩没被发现,正当她欣喜时却被一个画面所震撼,天边的最后一缕光透过了木箱的缝隙射在了墙角的一朵小花上,让女孩看清了那朵小野花,简单洁白的墙角小花让女孩眼前一亮,这花儿虽然不胜芍药雍容华贵;不敌牡丹绝色倾城;不如玫瑰光艳动人,但是它可以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生存,是娇贵的花比不了的。
这一刻女孩接受了人生的第一堂课,她明白了一个人无论身处怎样的环境都可以顽强的在逆境中成长,即使风浪滔天也无法阻拦女孩未来前行的步伐。然而那个女孩便是我,我相信我也可以在一个恶劣的环境健康的成长。
因此,这个不堪的墙角因顽强的野花有了明媚的光辉。我渐渐的走出了回忆,再次观察那个墙角发现已是野花丛生……曾经的枯败,如今已因那野花儿变得绚烂辉煌。
虽是墙角之花却也风华,因为有你所以明媚。
——后记。
遵义市中考作文篇二
第四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省级以上卫生标准。
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及下列卫生要求:
(一)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二)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
第六条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
遵义市中考作文篇三
第七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和定期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实行水产品经营设施的消毒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
第八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原料与成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别存放;。
(三)餐饮具必须经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应当采用集中消毒;。
(六)制作煎炸烤类食品的用具、用油,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七)不得制售不符合国家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
(八)不得出售病死、毒死、变质、有毒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遵义市中考作文篇四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亮证经营。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的单位,应当建立检验室,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对其产品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生产单位,其产品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索取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应索取定点屠宰管理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或畜牧兽医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到由县、区、(市)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遵义市中考作文篇五
‚喂,小惠呀!我是妈妈,现在都十点了,你怎么还没回来呀?晚饭又没在家里吃吗?你这孩子,一个人呆在外地,怎么这样不注意啊。
‚咔———‛。
2003年2月11日凌晨6点。
‚咔——‛。
2003年2月11日晚上10点。
‚咔———‛。
【得分点品评】。
本文由三篇日记连缀而成,内容安排独具匠心,主体部分打破了传统日记的写作方法,不是一般日记的日常叙事,而是三个电话留言的实录,纯用白描,妈妈的唠叨,男朋友的紧张,同学的幽默,跃然纸上,浓浓的亲情、爱情和友情流注行间。另外时间安排上也充满机巧,24小时之内的三个电话,不是凌晨就是深夜,留下的是打电话人的焦急与关切之心,不可谓不巧。
遵义市中考作文篇六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外,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将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时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现场,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并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备检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遵义市中考作文篇七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鉴于乙方愿意承担甲方承建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华村润科锦润城安置房工程的部分砂石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材料交货地点、供货期限。
1、交货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华村润科。
2、开始供货时间:_20__年3_月_10日起。
第二条供应要求及价格锦润城安置房工地。
1、订货方式:甲方应提前日将所需砂、碎石计划(含品名、规格、数量、要。
2、供应价格:砂单价(70元/吨);碎石单价(65元/吨)统价。该单价为包含材料费、运费、装卸费、利润、税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到工地价格(含发票)。上述单价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递增或递减,双方提前一周通知并签订补充协议。
3、实际结算数量以甲方验收合格后专人签单认可的数量为准。砂每立方米按1.4吨,石子每立方米按1.55吨计算。
4、在材料的供应过程中,双方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后的为准。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验收。
1、乙方应对供应材料的质量及数量负责。
2、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和行业有关标准,符合业主要求。
3、乙方货到后甲方应组织人员初验,初验合格的,甲方签收;初验不合格。
的,甲方退回乙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初验合格,不意味着材料最终合格,甲方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进行进一步检验和验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换或作退货处理,乙方应立即作出处理,并承担相关损失和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未付材料款中扣除相关款项。
4、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甲方与乙方的磅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以甲方。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3日向乙方提供货要求通知,通知包括书面、
2、乙方按时送达材料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及时签收确。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计划后3日内或按合同约定将材料送到甲方工地指定地。
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3、乙方应遵守施工工地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负责乙方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第六条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条款。
1、材料使用后甲方若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2、乙方保证材料在供应之前所有权确为自己所有,不存在权利瑕疵,如若。
3、双方约定由材料在运到乙方指定的地点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
4、乙方必须保证通讯工具联系正常,如果甲方需要材料,而无法联系到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金额甲方直接从乙方的材料款中扣除,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5、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应当承担本批货款总价的5%的惩罚性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承担合同总造价的5%的惩罚性违约金,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八条结算和资金支付条款。
1、乙方持甲方现场专人签认的收料单到甲方项目部核对数量,双方核对无。
2、材料结算款在甲方收到业主当期计价款后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账支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2、如仍未解决,依法向甲方企业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供方在运输途中无论发生任何意外,需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甲方(签章):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开户账号:
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电话:开户账号:
供销合同范本。
遵义市中考作文篇八
里有一片果园,从我记事起就一直开花、结果从未停歇。
那是一个收成很好的秋天,果园里所有的果子都已摘回了家中,只剩下空落落的秃树枝和几只偶尔停在树上的鸟儿。我独自一人,闲来无事便散散步,不知不觉中竟然来到了果园门外。
园里一副悲凉景象,天是灰的,地是灰的,树也是灰的,触景生情,我不竟有几分感慨。春夏之际,他们是那样朝气蓬勃、年轻、自信,又美丽。可是如今花掉叶落,孕育良久的果实也被人剥夺,竟落得这样悲惨的结果。
忽然,一阵阵清脆有力的“咔嚓”声唤回了我越飘越远的思绪。寻声探去,我发现爸爸在果园深处拿着一把剪刀,不知在做什么。只见地上落下许多被刚剪下来的树枝,秋风中,被剪枝的老果树显得越是丑陋、凄惨。
我十分不解,不由分说的抢下了爸爸手中的剪刀:“爸,你这是在干嘛啊!刚摘完果子就把树枝剪掉,这和过河拆桥有什么两样。你不是常告诉我做人要懂得感恩的吗?可难道对树木就不用去感恩吗?”
爸爸没有被我的突然出现和过激行为震倒。他缓缓的解释道:“孩子,你不懂。这也是为了让果树在明年能结出更多的果实啊!”我有些生气的反驳道:“还骗我,树枝都被剪掉这么多了,还怎么结果实啊?”父亲并没有立即回答我,他低头沉思了几秒后淡淡的告诉我:“明年你就会明白了。”
我的能力始终是有限的,父亲还是把果园里的树几乎都剪了枝。但是出乎我意料的是。父亲竟留下了一棵高大强壮的果树没有剪去一根枝条。我以为它能免除灾难全是我的功劳,不禁有些暗喜。
时间转瞬即逝,在我的期盼与担忧中另一个秋天到了。我与父亲一道来到了果园,当然我们都是这一年中第一次重回这儿。
看着被父亲剥削、压迫的树全部硕果累累,我惊讶极了。“我的果树一定会结更多更大的果子。”我安慰着自己可当我看到那棵未被剪枝的果树时,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树上满是青色的小果子,皱巴巴得缩成一团。
我大惑不解,只是呆呆的望着父亲。父亲却仿佛很高兴,爽朗的笑了两声后忽然换了副严肃的表情,他语重心长的对我讲道:“孩子,看到了吗?这就是爸爸剪掉部分树枝的原因啊!一旦贪心留下所有的树枝,那么养料便会供应不足所有的果子都不会长大。所以必须舍得减掉一些树枝,让果树经历疼痛与磨砺,这样它才能结出丰硕的果实。”我心服的点点头,父亲看后接着补充道:“孩子,一定要记住,人和树是一样的啊!”
望着父亲走出果园的背影,我就像推开了一扇门,看到了一个新的天地,见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是的,我暗暗的重复着父亲的话“人和树是一样的啊”......
遵义市中考作文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关注民生,为民立法,体现地方特色,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就下列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属于本市范围内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省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结合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或者涉及本市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导地方立法工作,负责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的相关工作;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办理地方立法综合事务。
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本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编制本届任期内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任期的第一年内完成;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八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法规起草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起草小组,确定人员、明确责任,保证起草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对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一般不得重复法律、法规规定;。
(三)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四)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立法事项涉及相关群体权益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民的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单位和组织对法规草案文本的起草、调查研究、论证等活动。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1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
第十五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六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外,应当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作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作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提出的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一条5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未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提交法规草案的,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法规草案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经主任会议决定,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以及废止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是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只听取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会议对该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当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主任会议决定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会议进行审议。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审议后进行表决。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分歧仍然较大,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提案人应当派有关负责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二十六条交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由提案人修改后再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审议时,应当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法规草案表决稿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单独进行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修正案,应当围绕法规修正案内容进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法规修正案之外的重要内容需要修改或者增加的,可以针对该部分内容另行提出修改法规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针对同一个法规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表决,也可以分开表决。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搁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的,经过2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三十三条法工委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法制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具体答复均不得与地方性法规原意相违背。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提案人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提出法规修正草案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提案人应当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法规草案与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法规案提交审议前,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市人大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群体代表征求意见。
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有关条款应当在《遵义日报》或者其他媒体公布,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布。
第三十九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和群体代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可以开展立法前评估。
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法工委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开展立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个人对法规草案的立法质量、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法规案在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会议通过后15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并附送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同时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废止日期。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附修改意见方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工委按照所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遵义人大网站、中国遵义门户网站以及《遵义日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七条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1年内制定并公布,公布后30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具体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并公布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应当按照规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或者开展定期审查,发现法规内容同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暂停执行或者废止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或者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资料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
第五十条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第五十一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工委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工委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2个月内将是否修改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反馈。
市人民政府按照常务委员会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不予修改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四)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需要撤销其中一方规定的;。
(五)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
(六)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五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中考作文篇十
记得有一个暑假,妈妈带着我来到外婆家耍。当时正是盛夏,丝丝的蝉鸣和偶尔飞过来的几只蝴蝶让我心情十分愉悦。靠在窗户上,忽然看到墙角的羽毛球,我兴致大发,立刻叫来妈妈陪我打羽毛球。因是中午,骄阳似火,妈妈也有些烦躁,但还是为了我来到院子里顶着烈日和我玩。当时我像发疯似的,一个球比一个球高,一个比一个难接。很快,妈妈就有些体力不支,轻微的喘息,汗水渗了出来,妈妈一些梳得松的头发紧紧地贴着面颊,被汗水濡湿,慢慢的,妈妈脸上不再是细细的汗珠,而是变成了豆大的汗珠,一颗一颗的落下,似乎都能听到声音,但都被妈妈气喘吁吁的声音掩盖住了。
我还是意犹未尽。忽然,我一个球打偏了,将球打到了菜园里,菜园周围用砖堆积围绕着,那些砖头似乎有着摇摇欲坠的感觉。妈妈抱着我,我两手拿着羽毛球拍,站到砖墙上,那种摇晃的感觉越来越强烈了,不知道是腿在抖还是墙在抖,我身子微微前倾想要用球拍将羽毛球夹出来,可是我的腿好像不听使唤了,晃来晃去,我的额头上渗出了细细的汗珠,就在我弯腰的一刻,一个砖头猛烈的砸下去,不是我的前方,而是我身后的妈妈!
痛,硬是把我抱了下来,我的双脚刚触到地面,妈妈就瘫软了,坐在地上大口的喘着粗气。再看看妈妈的脚,天啊,被砖头砸到的地方有些血肉模糊,其他地方则是一片淤青,我看着妈妈受伤的脚,又看着妈妈有些发白的脸色,扭曲的面容,眼睛里不知不觉流出了泪,那时我真想说:“妈妈,对不起!”但不知为什么我没有说出口。听到妈妈的叫声,姐姐和外婆急忙跑过来,搀扶着妈妈进屋子,看着妈妈一瘸一拐的背影,晶莹的泪不知不觉又从我的脸颊流了下来。
也许这句话有点让我难以启齿,但是在我的心中,我已经对妈妈说了无数遍——“妈妈,我爱您!”
【推评意见】。
是呀,面对自己至亲至爱的人,说声“我爱你”是多么的不容易!小作者通过“因固执地要妈妈陪她打羽毛球而让妈妈受伤”这件事,内心感到非常的歉疚,继而引发埋藏在心底多年的呐喊,那就是“妈妈,我爱你!”她的呼喊一点儿也不牵强一点儿也不勉强,是发自内心真诚的爱。
指导教师:刘洪相。
遵义市中考作文篇十一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及其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遵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计划的制订,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的各项考核和评比活动。
第六条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搞好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市政公用工程设施、交通的管理和监护工作。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
第八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应做到文明管理,严格执法。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构)筑物的完好、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景观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其产权人、管理人或经营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拆除。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搭乱建。
临街建(构)筑物和设施的装饰,应符合城区规划总体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街的各种建(构)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楼顶升建。
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街道两旁安装的空调机附机离地面不得低于2米。
第十一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及广场、绿化带、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临街门店应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店堂标牌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
严禁在店外设摊外摊、骑门摊、店外店;严禁搭设雨棚、阳棚等,严禁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办法招揽生意。
第十三条禁止营业性餐饮业、店堂、加工作坊使用燃煤炉具。
禁止在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物品。
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未经批准,禁止排放。
进入城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修剪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保持街道整洁。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霓虹灯等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在交叉路口不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设置霓虹灯、灯箱等彩灯或广告。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按照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搞好设置期间的维护工作,确保行人安全。设置期届满后,由设置者自行拆除。
未经批准不得搭设彩门及充气广告,不得设置过街广告。
禁止沿街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八条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用设施上乱刻、乱画、乱张贴广告等。禁止沿街乱拉、乱接各种线路。
第十九条所有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施工公告,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并建有符合标准的围墙(不低于2.1米)圈围施工。
圈围外禁止堆放建筑材料,施工出入口路面要求硬化,并保持场地清洁。严禁施工车辆带泥行驶和沿途抛撒、泄漏。
严禁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准外泄污染路面;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恢复场地整洁。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上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清洁。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街道、车站、广场、公厕、园林风景区、文化体育场所、河道及主要道路,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烟蒂、纸团(屑)、果皮(壳)、瓜壳、动物尸体等;。
(三)乱倒、乱堆垃圾、渣土、粪便或其他废弃物;。
(四)向绿化带、河流、排污道投掷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建筑废渣。
第二十三条清扫保洁责任划分:
(一)城市主、次街道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
(二)小街小巷、楼群院落,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
(四)城区河道的水面保洁,由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邮亭、商亭(店)、摊点、护栏广告的卫生责任,由经营者负责;。
(六)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市主、次街道上负有门前清扫责任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居委会应与辖区内的小街小巷、楼群院落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负有清扫责任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小街小巷、楼群院落不能自行清扫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或他人代为清扫,并应与受委托人签订《代清扫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必须日产日清,逐步实行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生活垃圾必须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倒入指定地点和收集容器内,逐步推行垃圾袋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生产经营性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易燃易爆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倾倒。
严禁扒捡果皮箱、垃圾箱中的垃圾。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产经营性垃圾、建筑垃圾必须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倾倒。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垃圾,应由产生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经环保、公安、卫生、防疫及环卫部门查验后,方可运往指定地点倾倒。
第二十七条向排污道排放的粪便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定期冲洗清运,确保厕内厕外卫生。其他单位的厕所或居民家庭厕所由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自行管理和清运。不能自行清运的,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代为清运。
第二十八条新城开发、旧城改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环卫设施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配套建设城市环卫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损坏、关闭、停用、移动环卫设施。确需关闭、停用、移动环卫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关闭、停用、移动环卫设施后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卫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报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就地就近建设相同规模和要求的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重视除“四害”工作,明确专人管理消杀用药,“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第四章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供水排水设施、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园林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
第三十三条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使用、保护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对破坏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三十五条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并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住宅区、开发小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其他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修。
第三十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四)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
(五)向城市道路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液体物质;。
(六)其他有损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因紧急维修供排水、燃气、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先报告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开挖24小时内补办手续,负责修复路面或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第四十条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梁、隧道设施;。
(二)移动、损坏桥梁、隧道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和随意停车;。
(四)从事经营活动;。
(五)进行危及桥梁、隧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广告;。
(七)其它损坏、侵占、盗窃桥梁、隧道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排水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城市供水、排水设施破裂、堵塞、渗漏时,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维修、疏浚、排危。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排水实行有偿使用。
供水管理按《遵义市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所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都应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破坏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排水设施搭建房屋、棚亭及堆放物品;。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排水设施;。
(三)私自取用井盖、井篦等排水设施;。
(四)向排水河道、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粪便、垃圾或设置障碍物;。
(五)在排水管网覆盖面上取土、植树、设电杆及其他无关标志;。
(六)在检查井、雨水井、井篦上支砌沿街石、流水石;。
(七)在排水管网及检查井、雨水井上擅自扒口,连接交管或乱泼乱倒污水;。
(八)将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或对排水管网有腐蚀性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
(九)其他破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保证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四十六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挂)广告、宣传标语,设置标志和安装其他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堆放物件、搭棚、建房、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第四十七条其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五章城市交通管理。
第四十八条城市实行交通总量控制。
(一)客运营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二)机动车、人力车进入市区必须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
(三)特种运输车辆在不准行驶的区域内行驶,必须凭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特许证;。
(四)禁止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
第四十九条进入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均应按交通标志、标线示意行驶。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灯等装置齐全有效。
行人横过城市道路时走人行横道线,并遵守红绿信号灯指挥。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按规定依次停车,依次行进;。
(三)禁止在禁鸣区域内鸣号;。
(四)禁止在禁停路段停放车辆;。
(五)禁止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上行驶。
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中考作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