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预警方案篇一
1 关于电网安全预警与应急预案的背景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是现代社会的灾难。近些年来,国外电网多次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给国民经济造成极大损害,给社会和人民的生活带来极大影响。例如:1965-11-09,美国东北部大停电事故;1978-12-19,法国大停电事故;1987-07-23,日本东京电力系统电压崩溃大停电事故;1996-08-11,美国西部大停电事故。2003-08-14,美国东北部和加拿大部分地区发生北美大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大停电事故,美国的纽约、底特律、克利夫兰和加拿大的多伦多、渥太华等城市均发生停电,停电负荷6 180万kw,影响人口约5 000万,造成城市地铁、机场、电信等设施和公共交通基本陷入瘫痪。在这次大停电事故之后,英国、澳大利亚、瑞典、丹麦、意大利等国家也相继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大面积停电事故。这些事件充分说明,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是现代社会共同面临的一项迫切而又重大的任务。
在国外电网屡次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同时,我国电网保持了安全稳定运行,没有发生大电网事故,但大停电的风险同样存在,个别事故也曾与大停电擦肩而过。当前,我国电力工业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电网安全面临新的形势,出现新的问题,安全压力也随之增大。主要表现在: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现代社会对电力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对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的要求越来越高;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力生产外部环境的变化,电网系统出现新的矛盾,给电网安全提出新的挑战;电力供应紧张和电网结构薄弱,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受电煤供应不足、水电来水偏枯、恶劣天气增多、电力设施屡遭外力破坏等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面临严重威胁,有些还造成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跨区电网规模不断扩大,电网负荷越来越重,条件越来越复杂,大电网的安全稳定风险不断增大。这些情况给我国电网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电网安全的风险增大。
在上述背景下,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以来,在完善安全生产常态管理机制的同时,为了适应电网安全形势和内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加强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继颁发了5个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制度,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试行)》、《电煤供应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城区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规范的事故防范制度体系,它们与其它各种常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起,共同构成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为实施安全生产常态管理、预警管理和应急处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2 关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2.1 基本原则
对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体系,并对各类重特大事故落实相应的应急处理和救援措施作出原则规定,是公司建立应急救援处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2.2 主要内容
第1章:总则。明确规定的目的、目标、依据。
第2章:组织保障。规定在公司系统建立分层次的应急指挥机构,构成自上而下的应急处理指挥体系;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电网调度机构在应急处理中的主要职责;要求为落实国家和社会救灾要求,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规定应对7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要求将并网电厂及用户作为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考虑;对应急反应、事故抢修、组织指挥等重要工作作出原则规定。
第3章:技术保障。提出应急预案的原则技术要求,即落实预防性措施、紧急控制措施、恢复控制措施;规定电网调度机构要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开展联合反事故演习;对并网电厂提出原则要求,保厂用电、保系统安全;要求落实低频、低压切负荷、切机、振荡解列等紧急控制措施;要求制定电网恢复控制措施,编制黑启动预案,并进行试验;明确自然灾害及其对电网影响的应急处理原则,要求做好抢修恢复准备,保证二次系统的正确可靠;对重要厂站要制定全停的应急预案;明确重要用户的保电要求,特别重要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规定建立重大人员伤亡抢救体系;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防止水电厂垮坝。
第4章:事故调查。明确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要求。
第5章:其它。明确对社会应急救援的支持和义务,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恢复灾区供电。
第6章:附则。
3 关于《电力安全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3.1 基本思路
通过建立电力安全预警制度,掌握电力生产活动中的阶段性、苗头性、关键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通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和可能发生事故(障碍)的危险程度,监督所属单位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事故措施,实行过程控制和闭环管理,达到国家电网公司控制重特大事故,网省公司控制重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基层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具体是建立一个分级、分区的预警管理体系,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将安全告警分为2级:一级安全告警和二级安全告警。其中一级告警高于二级告警,3次二级告警升级为一级告警。告警管理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是《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的补充和加强。
实施过程中,按照告警分级标准规定,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等发现的问题严重程度,对所属单位提出告警;生产技术部门、调度运行部门根据技术监督、设备评估、电网运行等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所属单位提出告警。被告警的单位在接到告警通知后半个月内向发布告警的单位书面汇报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情况。
3.2 主要内容
第1章:总则。明确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办法的目标,即国家电网公司控制重特大事故;网省公司控制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基层企业控制人身重伤和一般事故。规定安监部门应根据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等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发生告警;规定告警分为一级告警和二级告警,一级告警严重于二级告警。
第2章:安全告警的分级、分区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月度、季度安全告警的条件,明确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及事故同比增长情况,发出不同级告警;规定生产性企业安全告警条件,以及车间、班组、直属单位等建立安全告警机制。
第3章:安全告警的范围和方式。规定告警要传达到全体职工,并报上级单位;明确告警的基础依据,做好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及信息统计和分析;规定安全告警的方式,发出安全告警通知书,以及安全告警及安全监督通知书之间的关系。
第4章:执行与考核。规定告警单位应做出的响应,要求采取措施并书面汇报;规定安全告警要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第5章:附则。
4 关于《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试行)》
4.1 基本原则
(1) 定位明确,预防为主。“大面积停电”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严格地说应该与管理层次、电网规模、负荷重要性等密切相关。对于什么样的“大面积停电”需要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理,首先必须作出明确的界定。本预案作为国家电网公司层面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定位在“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故”。各网省公司在制定相应预案时,应结合电网实际参照本预案给出相应的界定标准。此外,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从加强安全管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入手,提高抵御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要求从开展大面积停电恢复控制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电网恢复预案、开展停电救援和紧急处置演习等方面采取措施,以提高大面积停电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综合处置能力。
(2) 注重协调,统一指挥。本预案作为国家电网公司应对大面积停电的综合处置和应急预案,原则上应该包含公司系统内所有与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理有关的内容,因此覆盖内容应尽可能全面,要明确规定各方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职责和义务,注重协调有关方面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保证《预案》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到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特殊性、系统性和实时性,强调事故处理、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等各项应急工作要在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进行。
(3) 立足现有,分工负责。目前,各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结合各自管辖范围,已普遍建立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事故抢险、事故处理和电网恢复预案,但对于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理工作开展得相对较少。因此,在制定本《预案》时,充分考虑了目前电力应急的基础和现状,在机构设置、预案流程、职责划分等方面,尽可能符合目前电力行业的普遍做法和已经开展的工作。同时对于社会应急方面,由于不在公司的职责和权限之内,仅明确界面关系和义务,尽可能不涉及具体内容和要求。
(4) 遵循规律,保证重点。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理的核心和关键是安全、快速、有效地恢复电网供电。但由于电网恢复涉及大量复杂的技术过程和技术难点,如机组的自启动能力和热态启动能力、电网恢复初期的负荷恢复速度与机组运行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恢复过程中的无功电压控制问题等,因此在预案中不宜对电网恢复过程提出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基本原则应该是遵循电网恢复规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恢复电网供电,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4.2 主要内容
第1章:总则。明确预案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限定预案的适用范围,并归纳出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的5条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层分区,保证重点,依靠科技。
第2章: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大面积停电的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应职责,即: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成立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企业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理工作;电网调度机构负责电网事故处理和恢复。
第3章:应急分级。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层面大面积停电的预警状态和应急状态及其发生条件,其中预警状态基于可能造成的影响或危害,应急状态基于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第4章:应急响应。对事故信息上报和应急启动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在发生事故情况下,电网调度机构和企业为争取时机,应立即启动相应事故预案,开展事故处理和事故抢险,同时尽快将信息上报;对预警状态下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提出原则要求,明确在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具有事故处理的决断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度员进行事故处理;明确企业事故抢险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请求社会各方给予的援助和支持;明确电网恢复的基本原则和重点技术要求,规定电网恢复应按照安全、快速、有效的原则,做好恢复过程中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的协调和平衡,保证电网安全留有一定裕度,尽可能优先恢复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等;明确大面积停电发生之后,对于社会应急救援的职责和义务;规定大面积停电发生之后新闻发布的职责、义务和要求;规定解除应急状态、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条件。
第5章:应急保障。明确电力企业、电网调度机构、各类电力用户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建立覆盖全面的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理体系;规定对大面积停电应急所需的设备和物资提供资金支持,做好事故抢修的物资储备;就组建电力应急专家组、加强电力企业各类人员培训、开展全社会应急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出要求。
第6章:后期处置。明确大面积停电结束之后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以及改进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的措施。
第7章:附则。
5 关于《电煤供应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
5.1 基本思路
针对电煤供应紧张局面,防止因电厂缺煤停机引发大面积停电事故,建立电煤预警及应急处理机制。
5.2 主要内容
第1章:总则。明确预案的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要求各网省公司结合电网实际,制定本网电煤预案。
第2章:预警制度。要求各网省公司根据电网结构特点和运行方式、电厂重要性、电煤供应和运输方式,分地区、分层次确定主力电厂正常储煤线和库存警戒线、最小开机方式;规定各网省公司建立电煤供应、消耗、库存分析报告制度;规定各网省公司在全网平均存煤量低于正常储煤线,或主力电厂缺煤降出力运行时,启动电煤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电厂在存煤量低于2天且无后续预报来煤时,书面申请停机。
第3章:应急处理。明确电煤应急的基本原则,“保主网、保重点”;要求合力安排电网运行方式,防止多个电厂集中缺煤停机;依靠地方政府,落实需求侧管理措施,调整并严格执行用电指标;明确电网调度部门、电厂在缺煤情况下的应急响应和职责;明确缺煤减出力或停机的原则,即采取必要拉限电措施,保电网安全稳定,保全网供需平衡。
第4章:附则。
6 关于《城区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按照企业标准的格式编制,包括13个部分内容。
(1) 范围。规定本导则的适用范围,界定城区电力系统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划分、应急程序、原则要求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试行)》。
(3) 术语和定义。城区电力系统:指城区供电系统和直接影响城区供电的发输配电系统。城区电力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在城区电力系统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因人员、设备、外力破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影响较大的供电中断、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
(4) 城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原则。明确地区级及以上城市均应编制城区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要体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全力抢修、保主保重、有保有限的原则;预案应与其它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相配合;预案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预案应根据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电网结构的变化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
(5) 城区电力系统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事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大、重大、一般3个等级。其中特大突发事件的标准采用低于特大事故的标准;重大突发事件的标准采用低于重大事故的标准。
(6)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成立二级或三级指挥机构[供电(电力)公司、供电(电力)公司基层单位、事故现场],形成分层分区、职责明确、信息通畅、指挥有力的应急指挥体系。下设应急办公室、专业应急工作组,基层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抢险、抢修指挥部。
(7) 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考虑到在城区电网应急处理中,各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的复杂性,难于统一各专业应急工作组的职责分工,因此,对于各专业应急工作组,各单位结合实际具体制定。
(8) 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快速反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坚持一个“快”字,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理快、恢复快。先期处置:现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控制防止事态扩大,以减少损失和降低社会影响。统一指挥:发生特大、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公司应急工作预案,由公司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处理。协同配合:在公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善后恢复工作。
(9)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流程及新闻发布。突发事件应能随时受理、及时逐层上报;值班电话应提前在所辖范围内公布;上报信息的内容尽可能快速、准确、全面;新闻发布要客观、真实,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0)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当收到灾害信息预警,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研究宣布进入应急状态,进入应急抢险准备;当城区电力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先期到达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影响的扩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有关人员立即到达工作地点,组织指挥应急处理;当需要外界支持配合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请求支持和帮助;当收到地方政府或上级单位关于启动应急预案的指示或通知后,立即作出正确响应。
(11) 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各单位应根据管辖、经营范围,制定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包括电网调度运行应急预案、事故抢修应急预案和其它专项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建立后,应组织演练,确保其正确性和可操作性。
(12) 附则。除规定解释权、执行时间外,针对输电系统直接影响城区供电的情况,要求各网省公司制定预防发输电系统原因导致重要城市大范围停电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13) 附表。包括:应急指挥部人员联系电话表、供电(电力)公司应急工作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表、供电(电力)公司应急工作组人员联系电话表和重要相关单位和部门联系电话表;调度中心上报信息格式、城区电力系统突发事件上报信息及新闻发布信息格式、客服中心上报信息格式、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信息格式等。
7 关于5个预警与应急预案贯彻实施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1) 提高认识,持之以恒。充分提高各级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应急预案重要性的认识,从落实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和事故全过程控制的要求出发,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抓实抓深,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完善规范的事故防范制度体系。
(2) 客观实际,优化效益。正确评价和判断应急预案的实际作用,协调好预防、预警、应急3个环节之间的配合,不可偏颇一方,使整个事故防范体系的管理效益最大。
(3) 立足现状,注重实效。立足电网实际和应急预案现状,注重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合理可行的工作目标,保证预案的实际效果。
(4) 内容全面,措施具体。对每一种预案的体系结构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力求预案的覆盖内容在所涉及的问题范围内尽可能全面,措施有效,但同时又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不宜停留在泛泛要求上。
(5) 注重协调,明确目标。特别注重协调各类专项预案之间的界限和关系,以建立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为总体目标。
(6) 落实职责,相互配合。特别注重应急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落实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要将电网应急预案与社会应急救援预案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按照政府要求对社会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另一方面请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电力应急处理提供帮助和支持。
(7) 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注重预案的持续改进性,根据情况变化、实际经验教训、应急处理需要等,不断改进和完善预案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八条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安全预警方案篇二
防患于未然——浅议小学校园安全预警机制建设
近年来,校园突发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因,既有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在小学校园这一微环境中的体现,也是因为小学学生生理、心理机能和水平尚未完全成熟、个体认知水平较低、安全意识薄弱、自我防范能力差等因素使然。因此,对小学校园安全事件进行梳理,加强小学校园安全预警机制建设,将安全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或有效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已势在必行。
一、小学校园突发安全事件分析
1、环境恶化导致自然灾害频发
伴随着人类现代化进程加快的步伐,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对环境的肆意破坏,回报人类的是更多的雨雪冰冻天气、地震、雷电袭击等自然灾害。四川汶川、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的强大泥石流、海南的连续强降雨等,这些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师生的生命安全和校舍建筑安全。
2、社会矛盾对校园的冲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些矛盾的出现,以及改革中不免触及少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等因素,社会治安情况较复杂。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把没有自卫能力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孩子作为其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的对象,对未成年小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3、安全管理的漏洞是校园安全的重大隐患
二是没有完善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遇到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差;
三是与各执法部门联合不力,导致校园周边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排除等
二、小学校园常见的突发安全事件
1、课堂教学安全事件一是体育课,由于课程性质所定,较易引起伤害事故发生。二是教师在课前不清查人数,导致在教室外逗留的学生无人监管出现安全事故。三是教师在教学中监控课堂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四是教师控制自己的情绪不力,对学生造成的伤害。
2、课外活动安全事件课间休息,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操打闹、或是学校设施设备的因素,引起伤害事件。
3、大型活动安全事件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如运动会、文娱表演、社会实践活动等出现的事件。
4、校园内外交通、溺水、下暴事件既有上学前放学后这一时段发生在校园的伤害事件,也包括发生在路途中的交通、溺水、下暴事件。
5、自然灾害事件如汶川512的地震,火灾事故的发生等。
6、网络安全事件如学生迷恋网络和游戏由此带来的安全事件。
三、如何进行小学校园安全预警机制建设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加强组织保障
1、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所有行政人员为成员的平安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设办公室,由安全副校长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创建平安校园的管理工作。
2、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将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学校主要领导对全校的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处室主要领导为各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年级、班主任对本年级、本班级的安全稳定负责,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有效地促进了安全稳定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3、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学校在建立各级安全管理分工负责的同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方案,规范了师生行为,师生普遍树立起较牢固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4、安全管理经费有保障。学校的安全工作要得到重视,更多的体现到经费的保障。保安人员工资、学校楼顶防水工程、下水道的改建、消防水管整改等一系列资金的快速到位,让安全工作在经济护航下顺利开展。
(二)建立预警机制,防范未然
1、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应急预案,成立了“校园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我校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在应急预案中分工明确,做到发现安全隐患苗头有预警、有应急处置,有善后处理机构等。
2、加强重点部位的安保。配足专职保卫干部和校警、保安,对重点部位还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全面推行科技防范,构建起以人防、物防、技防为基础的安保新格局。
3、加强重大活动和特殊时期的监控与防范。在大型活动时,保安人员全程参与安保工作,班主任作好学生安全教育和防范;在特殊时段实行特别管理,如春季疫病流行时实行强化教育、日报等制度。
(三)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1、狠抓内部治安管理 学校安保处加强了对校园的值班、巡逻,保安人员进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入校园可疑人员,进行跟踪查问;对运出校园的物资,进行检查;加强对教学楼、食堂的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学生外出进行放学时段的控制,非放学时段须得班主任签出门条等管理方式,确保了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2、加强校园的交通管理,确保校园的交通安全整治了校园内的交通秩序,要求教师车辆按要求停放到规定荡然区域,建立交通标识,确保了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学生放学乘车时在学校保安人员组织下排除等候依次上车。
3、加强设施管理,消除火灾隐患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签定了安全责任书,明确了防火责任人职责。经常对全校消防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财务室、保管室等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安全消防大检查,对损坏的消防器材,及时维修、更新,每期组织培训和安全演练。
4、卫生安全常抓不懈学校是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高发部门,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学校积极落实各项食品卫生规章制度,加强了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堂的食品采购、餐具消毒和食品加工过程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学校有专人进行医务工作和传染病管理,在传染病多发季节实行日报制度和天天校园消毒处理。校园内饮水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公司安装直饮水予以供应,保证了师生饮水卫生。
(四)夯实安全基础
1、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学校校舍和设备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配置和维护;灭火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人员疏散标志设置规范;围墙、护栏、大型聚集场所等设施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行业要求。按照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安全防范工作。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如配备了校警一名,门岗配置了钢叉、木棍、盾牌、防割手套、防暴胶辊等,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加强外联和保障体系,构筑外围安全防线
学校与区公安分局、卫生防疫部门、消防支队、街道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敦请有关部门经常对学校周边交通进行安全纠查,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进行清理和检查,预防食物中毒,防范传染病发生;积极鼓励师生参保,出现医疗费用等及时处置、索赔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从而保证了校园周边良好的环境秩序。
3、排查安全隐患,打造安全环境
一是排查校园内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如电脑室、仪器室、体育室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了解教师思想动态,对矛盾和纠纷及时排查化解,防止群体事件。三是让学生参与周边生活和学习安全隐患调查,通过调查扫除了安全死角。
4、发挥学校教育优势,让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1)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为了取得教育的实效,学校将法制学习和考试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同时充分利用黑板报、橱窗等,定期向全体师生宣传法律知识。通过有规划、有措施的在广大教职工中进行宣传,使教职工进一步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力推进了依法办教、以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授教的法制建设工作,促进了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2)安全教学扎实有效的开展
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间周一次由班主任进行安全教育课;校本课程安全教育作为一个体系进行编排并在地方课程中进入课堂学习;教师们上课有安全教育教案,课后有反思;各学科进行安全的渗透教育,积极营造校园安全文化,各类标语和标识充满趣味化而不乏警示性,各种宣传阵地都有安全教育的足迹。
(3)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设立了心理咨询室,针对个别学生学习、生活、心理各方面引发的心理问题开展心理咨询、开设心理讲座,缓解学生精神压力,预防和解决因学习、升学等造成的普遍性心理问题,增强了学生的心理适应能力。校园安全预警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前哨,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前提和保障,只有在管理上下足功夫,人人树立安全意识,积极消除安全隐患,才能让校园真正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乐园。
校园安全问题除从机制、法律、法规方面完善解决问题外,一个可靠、成熟的校园安全预警平台也是必须的。当前,广东省的300余所学校利用德生“校园卫士”的校园安全预警平台支撑机制、法律、法规方面内容的落实和实施,解决校园安全问题,建设一个安全、宁静的校园。
1、分布式要求
学校校内人员流动大,各部、处、年级、班级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针对这样的学校特点,校园安全预警平台需采用分布式的架构。
2、标准化要求
(2)信息安全标准化:安全策略、密码与安全设备选用、网络互联、安全管理等设计符合我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3、安全性要求
数据是整个校园安全预警平台的核心,是保障平台正常运行的重要部分,如何保证数据安全性是平台在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
4、扩展性要求
如果在方案设计时没有考虑校园安全预警平台的扩展性,那将很难适应将来学校后续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还有可能导致学校的信息建设重复投资和资金浪费。此外,还需要充分考虑校园安全预警平台与其他系统之间的接口连接,如报警联动接口和家校信息接口。
安全预警方案篇三
第一条 预警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条 预警内容。市政府安委会根据地区或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预警。
1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 .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事件的;
3 .短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
4 .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序时进度的;
5 .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6 .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的;
7 .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 .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
9 .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1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 .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事件的;
3 .短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
4 .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序时进度的;
5 .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6 .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
7 .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1 .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2 .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
3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第三条 预警形式。对符合预警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别由市政府安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正式行文进行预警,内容应包括:预警的对象、事由、整改要求、反馈时限等。
被预警单位应当在时限内按要求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
第四条 预警问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一年内受到市政府安委会预警 2 次的,由市政府安委会按照《龙岩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被预警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具体责任人由市效能办进行效能告诫;被预警单位不按要求整改和反馈的或受到市政府安委会预警 3 次以上(含 3 次)的,由市政府对被预警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并责成其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由市效能办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效能告诫,并按干部管理制度对具体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受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预警 1 次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委托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委会按照《龙岩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被预警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受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预警2 次以上(含 2 次)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被预警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龙岩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被预警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妥善救治、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山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矿山救护队,并实行资质管理。
大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中小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经营使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同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 专业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并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经相应培训并达到本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训练计划,开展相应训练,提高救援能力,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对服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周边环境、地形地貌、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或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样式和规范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相关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应当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和机构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可能波及邻近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发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第二十五条 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通行。
应急救援专业车辆的外观由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设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可以借用或者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用,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
(三)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
第三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煤矿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预警方案篇四
《关于同德县中小学开展“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为了缓解教师的工作压力或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增进同事间的凝聚力或加强同学之间的友谊,丰富广大教职工或学生们的的业余文化生活,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真正达到“每月我校妇联举办一次活动,广大师生喜爱自己的校园”的目的。学校妇联决定开展教妇联或学生安排一下活动。
二、活动内容:
1. 迎“三八”文艺比赛
2.拔河友谊竞争比赛
3.强化妇联意识,促进自身修炼。
4.锅庄比赛
5.学习青少年法律知识
6. 歌咏比赛
7. 汉语文课本剧表演
8.集体捐资,情系校园
三、活动形式:
每个月段为举办一次活动,每个年级或每个科室为单位,一个年级或一个科室获奖,获奖的及时颁发奖励。
四、活动安排时间:
五、比赛负责人: 每个工会的成员。
六、比赛规则及裁判:
由各单项活动或集体活动学校妇联自定。
七、奖励办法:
活动分个人名次和团体名次进行奖励。具体获奖金额不限,按照活动的难度而定奖金的金额。
安全预警方案篇五
科室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科室领导(科主任和护士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科室在治疗用药、输血核对、执行治疗操作、标本采集、围手术期、护理安全等重点环节的应急情况进行管理。
科室在护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管理中,应该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的抢救流程,在突发重点环节应急处理中,科室应该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责任追究。
科室应急领导小组应该由科室相关负责人组成,进行责任分管,组织应急梯队。科室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对于护理工作中重点环节的应急管理应当遵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
科室应建立重点环节日常监测,做好各个班次的交接-班工作。科室应该加强护士抢救能力的训练,加强对护士安全意识的教育。做好护士的培训及演练,采取护士考核达标上岗的管理方法,做到人人知晓科室应急上报流程及应急预案,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任何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科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报告调查情况并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科室人员必须及时到达规定的岗位,服从统一指挥、调动。
科室应根据事件的关键环节管理出现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分析、讨论,认真总结原因,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改进工作。
一、目的
为了及早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加强预警监控,防止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制定本预警机制。
二、范围
医疗技术风险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可能发生医疗失误或过失导致病人死亡、伤残以及躯体组织、生理功能和心理健康受损等不安全事件的危险因素,无论不良后果是否发生以及患者是否投诉,均属预警监控范围。
三、原则
医疗技术安全预警工作要遵守“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准绳,以深挖细找医疗质量和安全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主要手段,达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警示责任人,从而确保医疗安全的目的。
四、要求
医院领导、职能管理部门、各科室、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预警工作。
五、技术风险预警分级
根据工作和医疗活动中因失误造成的医疗缺陷的性质、程度及后果,将技术风险预警分为三级。
(一)一级预警项目
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和常规,但尚未给患者或医院造成损害或招致患者投诉等不良后果的情形。
1 、违反工作纪律
(1)上班或值班时间擅自离岗、脱岗,班前班中饮酒影响正常工作;
(2)为患者进行诊疗服务过程中,不遵守职业礼仪,聊天、打手机;
(5)诊疗工作中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6)违反医德规范,以医谋私,吃拿卡要,收受红包。
2 、违反诊疗规范
(1)违反首诊负责制有关规定;
(2)危重患者来诊后,未在 3分钟内开始抢救;
(5)门急医师不见病人即开具“住院通知单”;
(6)病房医师不查病人即开写医嘱;
(7)三级医师查房不及时、不认真,记录、签名、审签不规范、不及时;
(8)住院患者病情恶化处理效果不佳时,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指导;
(9)疑难病例未及时提请科内、科间或院外会诊;
(10)对需要立即执行的医嘱,医师未通知护理人员从而导致执行延迟;
(11)对危重患者未进行床头交接-班,或未按规定书写交-班记录;
(12)临床医师发现传染病未按要求进行报告,出现迟报、漏报;
(13)麻醉医师对手术患者术前未查房,或术后 24小时内未随访;
(14)手术科室对重大手术未按手术分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16)错发、漏发药品,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尚未引起患者投诉;
(18)供应或使用过期失效的灭菌器械或不合格材料,尚未造成良后果;
(19)护理环节未正确执行医嘱;
(20)错采标本,错贴标签,错用抗凝剂等导致不能正常检验;
(23)患者转科治疗过程中,转出科室未提前联系妥当或转入科室借故拒绝或拖延转入。
3 、医疗保障缺陷
(2)设备、器材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使用;
(3)医技科室对仪器设备疏于维护,违规操作,导致结果失真;
(4)医技科室疏于查对,弄错标本、项目或检查部位;
(5)遗失检查检验标本;
(6)特殊标本、病理标本保存时间不符合上级规定;
(10)调配中草药不使用计量器具;
(11)营养餐内有异物或质量、卫生达不到规定要求;
(12)划价收费错误,导致患方投诉;
(13)计算机网络疏于维修和管理,导致运行障碍,影响正常作。
4 、诊疗记录缺陷
(1)门急诊医师未及时、规范书写门急诊病历;
(4)对转科转院患者,未书写转科、转院记录;
(5)对意外死亡病例,未及时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
(6)大中型手术未按手术分级管理规定进行术前讨论并完成讨论记录;
(8)诊疗资料记录不真实、不完善、不及时、不规范,造成安全隐患;
(9)出具各种虚假诊断证明,或超越专业权限出具医学证明;
(11)以刮、涂、擦等违规方式修改病历资料;
(12)诊疗科室、病案室保管不周,造成病历丢失、损坏或被违规复制。
(二)二级预警项目
1、因发生一级风险预警引起患方投诉;
2、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风险预警;
3、由于责任者的过失,造成非事故性医疗缺陷,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经协商、调解或法院判决),金额低于 3000元人民币。
(三)三级预警项目
1、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二级风险预警;
4、发生严重违反医德医风事件,被上级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
六、医疗技术风险预警信息来源
(二)职能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监督、考核、评价、分析、反馈;
(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工作中的反映和积累;
(四)义务监督员提供;
(五)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领导机关监督检查提示或通报;
(六)患方反映、投诉、举报;
(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启示等。
七、医疗技术风险预警处置程序
(—)立案
1、自查立案 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药剂科及其他有关部门日常工作中检查发现预警项目内容,均有权利和义务立案处理。
2、投诉立案 院办室、党办室、纪检审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管理部门接到投诉,经核实确系风险预警内容时,应在 24小时内立案。
(二)处理程序
1、属于自查立案的,应当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
3、被二、三级医疗技术风险预警警示的当事科室或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最迟在 48小时内必须主动作出检讨或说明,根据情节、后果、态度和整改结果,10日内作出处理。
4 、经依法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按照处理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以及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罚
1、根据警示等级、情节轻重与后果,参照态度和一贯表现,确定处罚度。
2、做出处罚决定时,要区别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合理地确定责任者在综合原因中应负的责任比重。
3、对于受到风险警示的部门和个人,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及时发现风险、努力补救、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