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信用社借款合同判决书篇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鉴于: 公司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已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
为确保主合同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现债权人、保证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货款义务。
第二条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支付货款情况下,每个货款支付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提前解除合同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其资信情况、财产状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保证及时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保证人同意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向第三方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
第八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保证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债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享有的担保权或变更担保权顺位,造成债权人在上述担保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保证人承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
(3)违约金;
(4)逾期付款利息;
(5)货款。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保证及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并且不可撤销,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随之转移,保证人应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信用社借款合同判决书篇二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不另立据,以此合同为借款凭据。
二、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届时此借款可由乙方或保证人之一的从:__________公司账号存款归还或以现金方式归还。
三、届时未能返还,乙方除付资金使用费外,并每天按揭款总额的0.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四、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以自由转让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五、担保方保证人为确保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包含其他追索损失),并完全同意由法院冻结、查封、扣押乙方和保证人的等值财产。
六、本人(乙方)及担保方郑重陈诺:保证不动用、不挪用、不侵占这笔借款,乙方与其他方之间的债务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保证将此借款归还甲方并保证配合甲方收妥全额借款为止。否则将视为诈骗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乙方向甲方保证,此借款仅用于银行临时存款,乙方决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此存款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乙方向甲方保证自己及相关人和有限公司无任何债务和不良贷款,保证此款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保全、查封、冻结等以及被强制划转。如发生上述情况,则视乙方为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犯罪行为,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任意指定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乙方无权以管辖权为异议,双方一致选择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乙方或连带保证人届时逃避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双方特别约定为早日实现债权纠纷的解决,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及保证人预留的委托手续,替逃避方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签收法律文书。
九、本合同经各方(或代表)签字后生效。
担保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判决书篇三
贷款人:____________
抵押担保人:____________
质押担保人:____________
保证担保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意见:____________
担保人意见:__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月利率为______‰,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还清前,双方均无权要求调整利率。
第五条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信用贷款除外),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5.2贷款从贷款人帐户转出之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第六条还款
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时间还款,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还款。
第七条罚息
7.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没有按约支付的利息,按未支付的利息数额支付月2.1%违约金。
7.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可以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违约金。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1%确定。
第八条贷款担保
8.1除信用贷款外,担保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担保条款。
8.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事由,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9.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h、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9.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份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9.3借款人违约,除9.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9.4如有(9.1项a—h)一种违约情形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0.5%的违约金。(如有二项违约则为1%,如此类推,每增加一项违约情况,加收贷款本金0.5%的违约金。)
第十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押担保条款
第十二条抵押物
12.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2.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2.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2.7条的约定处理。
12.5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2.6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其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2.8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己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隐瞒上述情况的,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剩余贷款,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四条抵押登记
14.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抵押物的处分
15.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2.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5.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5.3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二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5.4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担保条款
第十六条质物
16.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6.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6.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动,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6.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七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交付和登记
18.1本合同签订同时,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8.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十九条质物的处分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9.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19.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于贷款人依据第18.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授权贷款人也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
19.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保证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转让
23.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出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23.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承诺
24.2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24.3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24.4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第二十五条保险
25.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25.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帐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2.7条或第16.6条的约定处理。
25.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七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27.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27.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保密
28.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28.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28.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独立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抵押条款、质押条款因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无效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由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第三十一条其他
31.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1.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1.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1.4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补充条款
32.1借款人/担保人同意贷款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供贷款或还款提示服务,还款提示产生诉讼时中断的法律效力。客户预留的住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人进行修改,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修改,致使客户无法收到信息或造成信息泄露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但是,贷款人按借款人、担保人预留的住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发送,还款信息服务时,一经发送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共同借款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信用社借款合同判决书篇四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1-1)根据______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添_____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__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第二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6)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的转让价款。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 租期和租金
九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 ‰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_____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三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帐户。甲方(代理人)开户行_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
(3-6)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4-1)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4-2)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检验和索赔工作。如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行,乙方应承担对租赁物件的赔偿责任。
(4-3)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分,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经济担保
(5-1)甲方同意___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论发生任何情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 合同的代理监督
(6-1)甲方委托_______为本合同的甲方代理人。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代甲方监督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代理人就其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提供方便。
(6-2)甲方代理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7-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信用社借款合同判决书篇五
贷款人: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二条抵押内容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权,从权利和孳息。
第三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用社借款合同判决书篇六
9、债权转让协议附件清单一份;
11、《河南商报》债权催收公告三份;
12、工行贷款滋生利息计算表一份;欲证实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息143.66528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之日的主张成立。
被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资产处置公示一份;
3、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拟出售64亿元不良资产包一份;
4、20xx年8月28日王振民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同原告证据8)。
被告虽有异议,但上述证据可与本院确认原告的有效证据形成证据链,客观真实的证明了原告的欲证内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证据1,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证据2、3,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二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对抗原告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因而依法不予采信;对被告的证据4,与原告的证据8为同一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被告的欲证内容本院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进行认证。
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下列事实:1993年3月5日,被告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 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0.98‰,期限为 6个月,同时,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经评估为45万元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北侧的办公楼一栋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日签订了编号为940066号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被告应用其他资金归还等内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单。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多次讨要,被告对第一笔借款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20xx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51.8万元;对第二笔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形成81.8万元的不良资产。20xx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81.8万元及利息25.116884万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截止20xx年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为81.8万元、利息61.865288万元,共计143.665288万元。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依法转让,并于20xx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偿。20xx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审调查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万元,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另查明:1、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原名为陕县西站医药公司;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门峡西秦汉路中段北侧的上下二层26间计782.58平方米的办公楼一幢(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4号)和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院内的二个仓库(其中:①、混合结构仓库11间,383.3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6号;②、砖木结构仓库10间,363.7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8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系借、贷款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贷款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实属违约,依法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和违约责任。由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对本案被告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对本案被告享有的债权又依法转让本案原告,因而,原告即成为被告的合法债权人,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偿还原告王振民借款本金81.8万元、利息61.865288万元(利息计算至20xx年3月20日),共计143.665288万元。20xx年3月20日后的利息仍按原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177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80元,共计21010元,由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启风
审判员:赵春芳
审判员:王中英
二ο一ο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孙国丽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住所地:修武县西村乡西村。
负责人郭松枝,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女。
被告张战稳,男。
被告黄爱平,女。
被告许奔艇,男。
被告李有富,男。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西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战稳等4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11月30日以后按月息13.2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被告张战稳等4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和四被告未到庭的实际情况,本院对本案的调查重点确认如下:1、被告张战稳是否借原告款3.344元,借款利息是多少;2、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是否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在庭审中提供了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
2、四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四张;
3、借款借据复印件一张,个人借款书面申请复印件一张,个人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张,个人保证担保书复印件一张,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三张。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于20xx年2月28日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战稳向原告借款3.344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5‰,逾期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四二五,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战稳发放借款3.344元。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视其放弃了相关权利,原告所举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于20xx年2月28日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战稳、黄爱平向原告借款3.344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5‰,逾期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四二五,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战稳发放借款3.344元,四被告拒不履行清偿借款本息义务为本案事实。
一、被告张战稳归还原告西村信用社贷款本金33440元及利息(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11月30日贷款利息14385.97元,20xx年11月30日后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张战稳承担,暂由原告垫付,被告张战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 昕
二о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文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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