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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意见最美家属篇一
;关于对中小学贫困家庭学生实行救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有关规定,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教育和正常完成学业,保证中小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市关于救助弱势群体的有关规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平等性和发展性原则,巩固“双高”普九成果,围绕一个目标(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强化两个管理(贫困生档案、救助资金)、拓宽三个渠道(政府专款、社会救助、个人资助),依托四种形式(现金救助、物品救助、两免一补、结对帮扶),确保我区在校生年巩固率保持在以上,促进基础教育积极、均衡、持续发展。
二、救助对象
⒈兰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特困家庭和农村特困户的在校学生。
⒉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
⒊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学生。
⒋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⒌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
⒍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在校子女。
⒎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三、评定原则
⒈学校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
⒉助学金的评定只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不与学习成绩挂钩。
⒊确保对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住校生食宿费)。
四、申请程序
⒈申请。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或家长持户口本、低保证等贫困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兰山区贫困学生申请表》,家庭所在社区或村居填写意见并盖章后,连同贫困证明一并交给学校。
⒉核查。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贫困情况,通过询问学生本人及同学、走访学生家庭和村居(社区)等办法对学生贫困情况进行核实。
⒊初定。学校把核实后符合条件学生情况提供给全校教师,经过全校教师民意测评后,由学校领导班子讨论确定申报名单。
⒋公示。对确定救助的学生在学校和村居(社区)张榜公示。学校对公示无异议者的登记表盖章。
⒌上报。学校将贫困学生登记表和相关贫困证明向区教育局逐级上报,村居(社区)向镇、街道、区政府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批。
⒍审批。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救助金总额和资助标准,确定资助总人数,认真审查核实,依据资助对象分配原则,确定各单位资助对象。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救助工作的高度透明。
五、救助方式
⒈政府专款。区里设立“救助基金”启动基金不少于万元,并且逐年增加。区民政局每年在救济款中拨出一部分,用于救助贫困学生,各镇街道均要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项帐户,每年拨付一定经费救助贫困学生,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
⒉社会资助。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捐助。
⒊学校减免。各中小学可从杂费、借读费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部分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⒋结对帮扶。区里安排一个单位帮扶一所学校,区直机关帮扶一批贫困学生,科级干部、县级干部帮扶个贫困生,确保每一名贫困家庭学生正常完成义务教育。
六、管理使用
助学金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在每学期初根据贫困生分布情况,拨发至区直学校和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资金一律由学校统一管理,不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专项用于受资助学生的书本费、作业本费、学习用具费、寄宿生活费及杂费减免。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助学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和减免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通报。
七、工作措施
⒈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中小学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是巩固“双高”普九,提高国民素质,确保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区里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团区委、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救助贫困学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具体负责专职接受社会捐款,确认扶助对象,落实国家安排的助学金,整合区内各类助学行为,助学金发放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工作。各镇街道、学校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抓好这项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救助物资,充分发挥其效益。同时,各单位要重视精神鼓励,定期跟踪了解贫困生的学习生活情况,使之切实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不畏艰苦、勇于进取的良好品质,刻苦学习,报效祖国。
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救助贫困学生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学校要采取开班会、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每学期开学时在收费处公示减免政策等多种形式宣传助学金制度,确保每一位贫困家庭学生按政策得到相应资助,使国家资助贫困生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以推动贫困生救助方案的实施。要广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工作。区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助学金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贫困生助学政策的宣传、是否对贫困生助学金政策进行了全面落实、贫困生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对工作不力,助学金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相关热词搜索:;
家庭意见最美家属篇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
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20〕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创新我省社会救助模式,完善医疗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残疾人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在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推动专项救助向城乡低收入家庭延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等有关规章,现就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有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健全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梯度救助工作格局。
二、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健全完善分类分层、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巩固脱贫成果,减少和遏制返贫,逐步缩小低收入群体城乡差距,化解社会矛盾,形成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合力发展、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增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明确从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具体条件,要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和财产为依据,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实施动态认定。农村建档立卡边缘户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按户认定。按户纳入认定范围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家庭中的在校就读学生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的连续1年以上(含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正在服刑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明确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要以海南本省户籍为准,纳入城乡低收入认定范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处于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1.5倍之间(含1.5倍),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家庭拥有的实物财产中,房产购买或自建时限应在两年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
机动车辆、农机器械、家具家电和种植养殖等实物类财产价值(按照购置发票计税金额及市场均价认定)应在家庭人均5万元以内。
3.规范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方法。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两个主要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其中,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社会救助金,老年人高龄补贴,建国前老党员定期补助,因工伤亡人员治疗、护理和丧葬费,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的丧葬费,以及其他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范围的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和房产、车辆、船舶、农机器械以及农作物、经济作物以及畜牧养殖等实物财产。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支付高额学费的;
自费出国留学的;
不依法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故意拆分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市县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规范申请受理。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诚信承诺,并授权民政部门进行核查。
2.强化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报市县民政部门认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主要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和实地入户调查两种方式进行。审核公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复查。
3.严格把关认定。各市县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并录入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信息系统。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应在申请人申请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经市县政府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边缘户,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三)切实做好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
1.低保救助。将城乡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进行救助。低收入家庭资格取消时,对单独纳保人员保留6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满,申请人家庭仍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予以退保。
2.临时救助。对因疾病、残疾和教育等刚性支出较大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程序予以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于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可开展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
3.医疗救助。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开展门诊、住院救助。逐步将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范围。
4.就业救助。向符合就业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就业援助,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家庭成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5.残疾人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提供阳光家园、发展生产、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水电气和教育扶持等补贴。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临时、医疗、就业救助和残疾人专项救助所需资金,从各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已经列入补助范围的,从现有资金筹集渠道统筹解决,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及专项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县本级财政预算。
四、监督管理责任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同时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以及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各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是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牵头部门,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救助信息管理、救助台帐管理和救助信息公开等工作,落实低收入家庭低保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各市县政府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是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责任部门,要根据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同的救助需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开展相应救助,并及时将专项救助情况反馈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台账。在开展专项救助过程中,各市县政府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救助检查,公开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政府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受理、入户调查、政策宣传咨询、社会救助信息收集更新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救助等。有条件的市县可在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以及残疾人救助的基础上,探索将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教育等其他专项救助范围。
(二)规范动态管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效期为1年,各市县每年应组织对有效期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认定有效期满后如需延续,需提前20个工作日主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认定,并根据家庭变化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重新认定的低收入家庭资格将自动取消。有效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应主动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对不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审核,并报市县政府民政部门审定。致贫风险未消除的建档立卡边缘户,自动延续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直至风险消除。致贫风险已消除的建档立卡边缘户,市县政府扶贫部门应及时报给民政部门审定,对于其中不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取消。对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市县政府民政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的,市县政府民政部门要取消当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将申请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对失信人进行联合惩戒。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民政厅要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低保、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范围,就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以及省残疾人联合会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专项救助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咨询监督和举报电话,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要不断加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强化工作能力。要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专项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本文转载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相关热词搜索:;
家庭意见最美家属篇三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由公安分局牵头,成立*县养犬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畜牧、卫生、市容等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审批、犬类准养证发放以及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等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犬类免疫和免疫证发放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预防与控制、疫情监测报告等工作;
市容部门负责禁犬区的划定、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巡查及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严格办理养犬审批手续,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养犬人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或补办养犬申请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养犬申请登记表,然后到县畜牧部门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办理犬类免疫证,凭借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注册并领取犬类准养证。养犬人领到犬类准养证后,每年要进行年度审查,并定期接受犬类疫苗免疫。
三、以城区为重点,立即开展犬类治理工作。以城内各居民住宅小区为重点,公安部门会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一起,对居民养犬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处违章养犬行为,特别是重点查处大型犬、烈性犬,其中要从现在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城区违章养犬治理行动。同时,根据城区实际,将****路等重点区域划为禁止携犬进入区,违反禁入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农村犬类治理工作,由乡镇派出所会同乡镇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共同研究治理措施,并报县养犬治理工作小组后统一实施。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章养犬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犬类交易活动,坚决取缔辖区内自发形成的非法犬类交易聚集地,取缔以经营犬类诊所、犬类用品商店为掩护贩卖犬只等行为,防止出现违章养犬行为。市容部门要将犬类随地排泄粪便的治理纳入执法范围,要求携犬人自带犬类粪便收集用品,对早晚遛狗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及时组织执法巡查,发现犬类随地排泄粪便等现象,责令携犬人立即清除,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强化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实行疫情网络直报,一旦出现狂犬病疫情及时上报。同时,卫生部门接到狂犬病疫情报告,以最快速度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工作。卫生预防医学门诊实行24小时昼夜应诊,对动物致伤患者进行及时处理治疗。
六、广泛发动社会群众,共同加强犬类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举报违章养犬线索,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组织查处,杜绝不作为现象。广播电视部门要广泛宣传《*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禁止城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明确城区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推动全县犬类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相关热词搜索:;家庭意见最美家属篇四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由公安分局牵头,成立*县养犬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畜牧、卫生、市容等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审批、犬类准养证发放以及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等工作;畜牧部门负责犬类免疫和免疫证发放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预防与控制、疫情监测报告等工作;市容部门负责禁犬区的划定、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巡查及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严格办理养犬审批手续,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养犬人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或补办养犬申请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养犬申请登记表,然后到县畜牧部门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办理犬类免疫证,凭借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注册并领取犬类准养证。养犬人领到犬类准养证后,每年要进行年度审查,并定期接受犬类疫苗免疫。
三、以城区为重点,立即开展犬类治理工作。以城内各居民住宅小区为重点,公安部门会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一起,对居民养犬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处违章养犬行为,特别是重点查处大型犬、烈性犬,其中要从现在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城区违章养犬治理行动。同时,根据城区实际,将****路等重点区域划为禁止携犬进入区,违反禁入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农村犬类治理工作,由乡镇派出所会同乡镇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共同研究治理措施,并报县养犬治理工作小组后统一实施。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章养犬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犬类交易活动,坚决取缔辖区内自发形成的非法犬类交易聚集地,取缔以经营犬类诊所、犬类用品商店为掩护贩卖犬只等行为,防止出现违章养犬行为。市容部门要将犬类随地排泄粪便的治理纳入执法范围,要求携犬人自带犬类粪便收集用品,对早晚遛狗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及时组织执法巡查,发现犬类随地排泄粪便等现象,责令携犬人立即清除,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强化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实行疫情网络直报,一旦出现狂犬病疫情及时上报。同时,卫生部门接到狂犬病疫情报告,以最快速度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工作。卫生预防医学门诊实行24小时昼夜应诊,对动物致伤患者进行及时处理治疗。
六、广泛发动社会群众,共同加强犬类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举报违章养犬线索,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组织查处,杜绝不作为现象。广播电视部门要广泛宣传《*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禁止城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明确城区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推动全县犬类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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