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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农大发〔2003〕183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深入地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文件精神,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培 养 目 标
第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较好地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农业现代化服务。
第三条 业务要求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具备较宽广的相关学科知识,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能够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领域的外文资料。熟悉我国相关行业的现状,了解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2、有较强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统筹决策、组织管理和业务实施能力。能独立担负农业科技服务、技术监督、管理与开发、项目规划与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身体健康。
学 习 年 限
第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
培 养 方 式
第六条 培养方式采取进校不离岗、在职学习方式,但集中在学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基层实践、文献阅读和专题讨论、撰写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在课程学习上提倡专业学位研究生自学,但课堂讲授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专题讨论与撰写课程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我校具有农业实践经验的导师与基层业务部门导师一起组成指导小组,联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指导小组由我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和基层业务部门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2~3人组成。培养过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广泛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以开阔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校内导师可通过各种方式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经常性的学术指导,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当面指导研究生的时间一年累积不少于一个月。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九条 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各学科领域,应根据全国农业推广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制订攻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制订攻读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出本学科领域的培养方案。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要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实际业务部门专家的意见。培养方案一经制定,要相对稳定,若根据学科领域的发展需适当调整时,必须经过院、系及学校审批。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按照各学科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甘肃农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书》,提交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按培养计划执行。
培养计划一式4份,导师、研究生、所在院系和研究生处各一份。培养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若需调整由导师提出,院、系审查,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和专题讨论、学位论文等的要求和进度做出较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排。培养计划中所填的课程名称及学分,应与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和学分相一致。
课程设置和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按培养口径并结合基层业务部门的需要设置,课程体系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宽广性和实用性,注重优化知识结构和培养综合能力,课程内容应反映本学科领域的先进水平,并注重案例教学。
第十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学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必选课和选修课4种。公共必修课为自然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和外国语3门;专业必修课(指本学科领域硕士生共同必修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4~6门。必选课按专业领域设置,一般为2~4门。选修课应根据研究方向的需要,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若干门实践性较强或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课程。
第十四条 开设的课程要统一编印目录。每门课程要拟定教学大纲,明确规定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时分配、考核方式、学分、适用学科领域、主要参考书目等。
第十五条 课程设置实行学分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至少修满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的学分数原则上为18~21学分。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外国语3学分,文献阅读和专题讨论2学分。其它课程,每20学时计1学分。
第十六条 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均为学位课。学位课程的成绩要求在70分以上(含70分),其它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凡培养计划中规定学习的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不得申请免修。
专业学位硕士生入学前,经研究生处批准随某届研究生学习或进修过该门课程,并同堂考试取得规定学分申请免修者,需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免修申请单,相关成绩管理部门提供考试成绩及试卷,经院、系审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免修。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学习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除文献阅读和专题讨论可以进行考查外,其它课程一律进行考试。考试可以采取课堂笔试、课程论文、课堂笔试加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笔试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由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对课程的要求决定。但学位课必须有一定量的课堂笔试。
第十九条 试题应重视考查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命题时,要注意难易程度,份量适当。考试前不允许指明重点,或暗示考试范围。
试题用统一命题纸,由任课教师命题,经院、系审定。考试均用统一的试卷纸及试卷封皮。考试时间根据上课时间灵活安排,学位课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教师应抓紧时间严肃、认真、负责地评卷,一般应在10天内评完。成绩核查无误后,填写《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2份,连同《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授课记录》交院、系办公室。
各院、系在考试结束后15天内按研究生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将试卷和《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统一送研究生所在院、系,并将《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1份送研究生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无论是开卷考试还是闭卷考试,都不允许作弊。违犯考场纪律者,视情节参照《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允许迟到、早退和缺课,累计缺课三分之一学时以上,取消课程考试资格,随下届专业学位研究生重修。
第二十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整个课程学习阶段,允许所修课程有2门次补考或重修,但重修需要办理进校旁听手续。不及格门次超过2门次者,酌情发给结业证书或进修证明。
补考成绩与正常成绩同样记分,但应注明“补考”字样。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院、系审批,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因事请假者,须经院、系批准,研究生处同意,方能缓考。经批准缓考者,可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式考试对待。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记。补考或缓考时间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
论文开题论证
第二十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应尽早开始学位论文工作。在阅读文献的基础上,由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报告,向所在院、系提交《甘肃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院、系接到《甘肃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后,应及时组织开题论证会。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选题必须密切结合实际,针对技术服务、技术监督、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或针对有重要应用价值或理论意义的问题进行研究,工作应有一定的新意和实用性。
第二十六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题目、作者及单位、国内外研究进展、论文选题的目的及意义,主要内容及技术路线,预期结果,论文工作进度安排,经费概算等。
第二十七条 开题论证必须在我校以报告会形式进行。开题论证委员会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小组为主,适当邀请基层业务部门的专家参加,由院、系主持。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汇报完开题报告后,经过开题论证委员会全体成员提问、答辩及讨论后形成初步的可行性论证结果。论证结果分以下几种:(1)开题报告可行,同意通过开题论证;(2)开题报告原则上可行,个别地方需修改完善,限期完成后由论证委员会主席审阅,合格后方为通过;(3)开题报告不可行,重新进行开题论证,且限期完成。论证结果经全体委员同意后填写《甘肃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意见书》,经委员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开题论证的时间一般应距论文答辩时间间隔1至1年半,具体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能超过此规定所要求的时间范围。
对不能按期进行开题论证者,限期一个月内完成。不能完成者或虽已完成,但经两次论证均没有通过者则跟随下一届研究生进行开题论证。
第三十条 开题论证结束后,院、系将《甘肃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意见书》及通过的开题报告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论文中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制作期间,所在院、系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论文制作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根据研究生个人汇报、导师介绍情况、现场查看、专家评议和质疑等,形成检查结果,并填写《甘肃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登记表》,由所在院、系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论文中期检查结果分为:论文制作进展顺利,通过检查;限期改进,重新检查二种。对限期改进者,要求加强论文制作工作,在1~2月内重新提出检查申请,如检查仍有问题者,将视为未通过。论文中期检查未通过者,则按有关规定跟随下一届研究生重新开题论证。
第三十三条 论文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检查未通过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可以在我校或在基层业务部门进行。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凡被录取为我校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均须凭我校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课程学习日期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并出具相应证明。
在校学习期间,研究生本人应在规定的课程学习日期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
第三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参照《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实施学籍管理。入学时填写《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入学登记表》、《甘肃农业大学学籍表》和《研究生卡片》。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2003年10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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