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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农大发〔2004〕229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1、研究生教学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配备专门人员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要认真履行教学和管理职责,既教书又育人,出色地完成教学任务和管理工作。
2、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由研究生处统计核定。
3、研究生教学标准班学生数随本科生教学标准班学生数进行调整。理论课不足1个标准班的按1个标准班计算。
4、指导研究生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不另计工作量。
5、凡不执行教学计划,无故不上课或推迟一学期上课,未按时报送成绩及发生其它教学责任事故者,不计其所承担课程教学工作量;研究生延期毕业者,延期阶段不计指导教师工作量。
6、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只计课程教学工作量,不计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二、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理论课
⑴教师讲授为主(课堂讲授占80%以上)
工作量=计划学时×﹝1﹢(学生数-标准班人数)×1%﹞
⑵教师讲授与研究生自学相结合(课堂讲授占60%以上)
工作量=计划学时×﹝1﹢(学生数-标准班人数)×1%﹞×0.8
⑶研究生自学为主(课堂讲授不少于30%)
工作量=计划学时×﹝1﹢(学生数-标准班人数)×1%﹞×0.4
2、实验课
工作量=计划学时(实验部分)×﹝1﹢(学生数/标准班人数×2-1)×0.5﹞
3、研究生班讨论
工作量=计划学时×学生数/标准班人数×2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计算办法
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按3年计;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按2年计;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硕士计2年,按博士计3年。年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⑴理工农医类博士
工作量=40×学生人数
⑵理工农医类硕士和人文社科类博士
工作量=30×学生人数
⑶人文社科类硕士和专业学位博士
工作量=25×学生人数
⑷专业学位硕士
工作量=15×学生人数
四、其它
1、本办法经2004年12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从200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计算办法从200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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