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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校外住宿的管理,确保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和生活安全有序,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 [200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外住宿指研究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研究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
第二条 凡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应住宿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内,原则上不允许在读研究生在校外住宿。
第三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校外住宿。
(一)系本校教职工及配偶和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教师工作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二)在职或委培研究生,其工作或委培单位要求不在学校住宿的(需委培单位书面要求)。
(三)因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的(需残疾证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和化验单等材料)。
(四)经学校同意,跨校合作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学习计划,需到合作培养单位从事学习的(需出具联合培养协议)。
(五)导师单位在外地,需要研究生就近接受指导的。
(六)已婚研究生因下列情况之一,且学校不能安排合适住房的:
①夫妻双方均在学校读研(需提供双方的研究生证及结婚证)。
②在校研究生的配偶为无职业或下岗职工,且来校陪读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下岗证、失业证或相应的待业证明,以及来校陪读的有效证明)。
③小孩因特殊原因在广西民族大学幼儿园、附小、附中或南宁市就读的(需提供户口证明,子女在广西民族大学幼儿园、附小、附中或南宁市就读的证明)。
第四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原则上在每年6月1日-15日(新生必须在报到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递交下学年度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表,说明校外住宿原因并附相关证明。外宿申请以一年为限,第二年需继续外宿的必须重新申请。外宿申请的审批流程见第十条。
第五条 若因非常特殊的原因,需要从学校安排的宿舍中途退宿的研究生,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办妥校外住宿审批手续。外宿申请的审批流程见第十条。经过批准后从学校安排的宿舍中途退宿的研究生,外宿前的在校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数收取。
第六条 各学院呈报学校审批的申请校外住宿的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院研究生总人数的5%。二、三年级研究生,因社会调查、田野调查、出国实习、求职试用、跨校合作培养等需要在校外住宿的,不受此比例限制。
第七条 对利用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外住宿批准或办理了校外住宿手续后却仍在校内住宿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各种评优、助学贷款发放和学费缓交等资格,并责令其补交校内住宿费。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当加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纠纷等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校外住宿研究生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遵守社会公德;(三)遵守校规校纪,按时参加校内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各种集体活动,服从学校相关安排。
第十条 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下载《审批表》
1.符合条件且需申请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到网页上下网页上下载《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审批表》(附件1,简称《审批表》,下同)和《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协议书》(附件2,简称《协议书》,下同),真实、准确、负责地填写相关内容,并于6月1日-15日提交所在学院。
2.《审批表》一式3份,财务处、研究生处、学院各留存一份,后勤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留存《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协议书》一式2份,研究生处、研究生各留存一份。
(二)学院相关手续
1.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字。
2.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审查是否符合校外住宿条件,并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含家长或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齐备真实,并承担审核责任(签字)。
3.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审批,并签署明确意见(签字、盖学院章)。
4.学院审批后于6月16日-21日将本学院下一年度校外住宿申请人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交集中审核集中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审批表》原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院申请校外住宿研究生名单总表》(签字盖章,须纸质和电子文档)。
(三)研究生处手续
1.研究生处培养科复核《审批表》、《协议书》及相关材料。(签字)
2.研究生处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盖章)
3.6月25日公布审批通过的研究生名单,同时将名单返还各学院。
(四)后勤管理处手续
审批通过的研究生在6月27-28日至后勤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集中办理退房手续(28日后勤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查核并开具已办理退房手续研究生名单)。
(五)财务处手续
已办妥退房手续的研究生,持《审批表》于6月30日前到财务处签署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财务处签署意见后,研究生本人于7月2日前将《审批表》原件送财务处、、所在学、所在学院各一份存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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